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后家属可帮被告人家属干扰证人取保侯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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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离开,后被逮捕,逾期没交罚款两万元罚金
被告人在取保后审中逃跑被捕,其家属如果交完罚款是不是被告人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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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看守所呆了一个月然后取保侯审,共26000还了4万多,过了一年多了有什么方法能减免些?
信用卡诈骗罪,看守所呆了一个月然后取保侯审,共26000还了4万多,过了一年多了,现在移交到法院了,法院说开庭那天交罚金两万,罚金可以减免些吗,我离婚带一个六岁儿子,小孩费用全部由我承担,也没有房子借住弟弟家,一个月四五千工资,做营业员也不是很稳定,经济上不咋么好,有什么方法能减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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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不能减免的,因为这是法院的收入,你觉得法院会同意减免吗。如需进一步帮助,可来电咨询。
案件还未审理,判决书也未出来,法院怎么就通知你交罚金了?这个顺序不对。你是不是表述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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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刑初字第400号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志红。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志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晶、胡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志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2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毛志红使用从中国银行新泰支行办理的卡号为7209的信用卡多次消费透支人民币共计25192.52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逾期三个月仍未归还。日毛志红归还中国银行34412元。
2、2011年1月份至2月份,被告人毛志红冒用陈某某名义,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银行新泰支行办理卡号为9895的信用卡,后透支人民币10000元。日至31日毛志红归还中国银行共计15500元。
日被告人毛志红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志红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毛志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中国银行催款记录、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的交易明细,报案材料,存款回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志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逾期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志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透支款已全部归还银行,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志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员&&& 万&&&& 波
二 0一三年 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宗 娟
姓名:管理员&&&&总共<font color="#FF个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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