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以FOB价代租船运输条件外销美国一批商品,当货至美国后,美商发现包装不良造成货损

?按体积计算的单位运费:;=120×(1+20%+10%)×0.045;=7.02(美元);?FOB价=CFR-F;=35-7.02;=27.98(美元);案例题;一、;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二、;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三、;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案例1;2005年5月,美国
? 按体积计算的单位运费:
= 120 ×(1+20%+10%)×0.045
= 7.02(美元)
? FOB价 = CFR-F
= 27.98(美元)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D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D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买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D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D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D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采用CIF术语,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并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退回全部货款。我出口公司该如何处理?
2005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瓷器,价格条件为CIF Los 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对方两箱瓷器可能因震动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因震动可能受损的两箱瓷器降价1%,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由此损失共计15万美元。
我某公司与南美商人按CIF术语达成一笔花生酥糖交易,我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装上前往目的港的班轮,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活,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软化,难以销售。外商就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客户要求在所有包装上都不要打上D828‖字样。我方要求工厂不要在外包装上打上D828‖其他与上次出货一样。结果:货
物的内包装上仍有D828‖。客户要求去掉D828‖,损失5万人民币,推迟交货20天。
? 教训: 正确理解包装的种类。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D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D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 是指Completel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
评析: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我某公司按CIF术语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海湾战争,船被扣押。尔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而向我保险公司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
货船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烧毁;②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解:① ③: Particular Average ② ④ ⑤: General Average
某货轮满载货物驶离A港口。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湿度很大,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起大火,将装在货舱甲的毛毯完全烧毁。船到B港口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道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串味损失。其中烟草由于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等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降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无论如何不能当做茶叶了,只能作为廉价的填充物处理。后来,该船不幸又与另一艘货轮相撞,船体严重受损,货舱乙破裂,舱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动和海水浸泡导致舱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在避难港进行大修时,船方就受损精密仪器的抢修整理事宜向岸上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费用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货舱丙和货舱丁的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造成一部分货物钩损。试分析各部分损失属于什么类型和性质?
毛毯: Actual Total Loss
烟草: Partial Loss
茶叶: Actual Total Loss
精密仪器: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亚麻: General Average
纺织品: General Average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船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淹,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若是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若采用FOB或CFR,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解:在FOB、CFR术语下,由买方投保,在出仓至船舶途中灭失,买卖双方均得不到赔偿,即此时的责任起讫是D船至仓‖。这是 依据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一、FOB条件下装运途中遇险受损索赔被拒案
【案情】2001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为什么?
【分析提示】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⑴ 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⑵ 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
⑶ 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
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
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
公司索赔;
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
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
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
拒绝赔偿。
二、航运船舶遇险受损案
【案情】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
【分析提示】
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 牲和支 出的特殊费用。
三、从英国进口货物短缺案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按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
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四、出口仪器装运前发生损失案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D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
问: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应由我方自己承担。因为在CFR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卖方并应承担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在本案中虽然由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但卖方并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根据CFR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一般买方对标的物无保险,所以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装运前内陆运输险,则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否则这部分损失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担。
案例思考: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分析如下:
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案例分析:
我某省A公司某年8月向美国某B公司以T/T付款方式出口医疗设备用微型轴承,累计金额达28万美元。合同品质条款对微型轴承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和标准,且买方复验的时限只按照合同格式条款中的一般规定为买方有复验权,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无权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迟迟没有汇付货款,A公司经函询B公司得知该商品的最终用户声称收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向B公司交涉并说明产品系根据国际标准ISO进行检验证明合格。经几次交涉未果,至第二年11月,A公司在久未能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在美国对B公司提出起诉,要求对方付款。B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后随即对A公司提出反诉,理由是经检验发现其中价值2万美元的商品规格与标准的规定误差较大,不符合合同规定。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认定A公司提供的价值2万美元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而货款中应扣除该金额,同时支持B公司的反诉中提出的索赔要求,要求A公司支付因质量问题而导致B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16万美元。最终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5万美元。
案例分析:
我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如下:
我方公司可以拒绝,超过了索赔期限。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尽管这是一个买方复验的期限,但实质上是索赔的期限。而德国客户却在半年后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显然其索赔是超过索赔的期限的,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德国客户也就丧失了向我方公司索赔权利。
案例分析:
我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
美国法院有可能判定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为罚金,并宣布对合同中规定的1200万美元的违约规定不予承认。原因是:
(l)美国属英美法系的同家,而英美法系把违约金严格地区分为D罚金‖和D预约赔偿金‖。认为前者是无效的,不
可强制执行;后者是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至于二者之间怎样区分,要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而定。如果当事人的意图是要惩戒或预防违约的发生,则违约金就是D罚金‖;如果当事人是为减少将来计算违约损害的麻烦而规定的,即属于D预约赔偿金‖。
(2)就本案例来讲,由于合同中只简单订明如果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容易让人理解为这是为了预防违约而制定的。另外,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较高,超出合同价款的一半,也容易让人理解为这笔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即为D罚金‖。如果我方公司不能提供自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遭受的损失与这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大体一致的充足证明,法院就会因其过高而将此违约金判定为D罚金‖而不予承认。
日,我国某进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两份进口合同。共订购贵金属8000公吨,均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交货口岸由卖方选择。成交后我方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指定装运港及通知货物备妥待运日期,以便我方派船接运货物,但由于市场价格上涨,英镑贬值,对方一方面对我方要求避而不答,致使我方无法派船接货,另一方面又要求我方提高货价、推迟交货期。我方不同意提价,但可以推迟交货,并对交货期作了调整。此后对方仍未执行合同,遂发生了争议。经过两年多的交涉,问题仍未解决,我方根据仲裁条款的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对方赔偿我方差价损失569 600英镑,并由卖方承担仲裁费人民币4万元。由于此争议长达两年多我方才提出仲裁申请,在此期间卖方采取转移财产、与母公司脱离关系等手法,宣告破产清理,并将剩下的几万英镑财产提交破产清单,致使我方虽然获胜,但已无法取得全部补偿,而遭受巨大损失。
一美国商人向我出口公司定购一批家具,合同中订有不可抗力条款。但是在生产过程中,出口公司下属的两个家具厂之一A厂发生意外火灾。考虑到交货期将届,于是出口公司致电美国商人要求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其交货责任,但美商认为此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出口公司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请问谁是谁非?
示范仲裁条款:
D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案例分析:
甲方与乙方签定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D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导读案例:
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D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D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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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一批货物投了平安险,在装船过程中,该批货物9件落海,其中有6件货物全部损失,而另外3件由于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
问题:对此谁应负责赔偿?赔偿几件?为什么?
3.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船舶启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浸,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破裂,估计货损达1500美元。
问题: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我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将货改卸黄浦港。在货由黄浦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
问题: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请说明理由。
5.我某公司以FOB价代租船条件外销美国一批商品,当货至美国后,美商发现由于包装不良造成货损。为此,美商向保险公司和我方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保险公司可否要求被保险人先向船运公司索赔?
(2)我方拒赔,对吗?
第八章 国 际 支 付
【引导案例】
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商品,对方回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通常情况下,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请问:日方提出此项要求为何意?
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明显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托收业务代理行,则是为了便于向银行借单,以便获得经济利益。在一般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的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我某公司与非洲A商成交出口货物一批,规定9月份装运,客户按期开来信用证,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我方货未备妥,直到11月份对方来电崔装时,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并要求延长装运效期。次日A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发运货物,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我方凭单据到银行议付时被以“证已过期”为由拒付。后我方为收回货款,避免在目的港的仓储费支出,接受了A商提出的按D/P?T/R提货的要求,但最终还是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而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请问:我方有何失误?教训是什么?
答:我方有如下几项失误和教训:
(1) 未能及时向买方提出改证和展证;
(2) 不该凭客户改证电报发运货物;
(3) 不该接受客户按D/P?T/R提货的要求。
我某公司与一日商按CIFC3东京条件成交猪肉罐头1万箱,总金额50万美元,合同规定总金额的50%以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其余50%以D/A见票后30天付款。事后对方开来金额为25万美元的信用证,规定凭受益人开立的不超过本证规定金额的即期汇票,随附1万箱猪肉罐头之全套单据付款,并在证内申明:“我们被告知,发票总金额的50%将以托收方式付款。”我方凭证装运出口交单,如期结回信用证项下的25万美元,其余25万美元亦按照来证申明制妥汇票通过银行光票托收。事隔一个多月,忽接银行通知,进口人倒闭、失踪。由于这项托收是根据信用证申明所办,属“证下托收”,请问开证行是否应保证付款?我方是否有失误之处?经验教训又是什么?
答:开证行不保证付款。因为损失是因我方选择支付方式不妥造成的。
信用证与托收两种支付方式虽然都是通过银行办理,但两种支付方式性质不同,前者属于银行信用,而后者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按交单条件不同分D/P与D/A两种,前者以付款人付款为交单条件,后者
付款人以承诺到期付款即可先获得单据。以出口方安全收汇这一点来分析,采用托收方式出口承担的风险比采用信用证方式要大,采用D/A又比D/P的风险大。在本案中,我方使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做法,来证金额只有总金额的50%,而要提交总金额100%的全套单据,这就是说,我方必须按合同交足1万箱罐头。而货款只有50%的保证,显然对我方不利。虽然信用证内对其余50%货款作了将按托收付款的声明,表面上看来似乎与合同规定相符,但这并非开证行的一项付款保证,对托收部分,我方仍要承担付款付款人不付款的风险,所谓“证下托收”之说纯属一种错误的概念,既然是托收银行就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结合本例中我方失误得出的教训是,在今后具体业务中,如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做法时要注意:
(1) 托收部分不能用D/A方式,只能用D/P方式;
(2) 全套单据应随附于托收下的汇票,信用证部分凭支票付款;
(3) 在合同和信用证内,均应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交单”的条款。
【技能实训】(案例分析)
1.我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合同价值300万日元,采用D/P6个月远期付款。签约后,日本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日本前一季度的财政赤字规模大幅度上升,国际收支逆差明显加大,通货膨胀也显著加剧。
问题:为了减少风险,我公司应如何争取调整货物的收取时间?为什么?
答:我公司为了减少外汇风险,应采取提前收取这笔货款的办法。理由如下:
(1)从日本政府公布的各项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为了日元汇率将趋于下浮,因此,软币结汇将会减少我公司的人民币收入,我公司应加速软币的应收帐的收进。
(2)资料显示,日本前一季度国际收支逆差明显加大,通货膨胀加剧,则可推测出日元汇率下跌幅度可能要大于我公司提前结汇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故我公司应尽快收回这笔货款。
2.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交易,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从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过托收行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直向A商索取货款。
问题: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代收行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并非我方授权,进口人未能如期付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据此,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要求代收行付款。
3.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装运货物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问题: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应仍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4.我某公司向美商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
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前无船去美国。我方公司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装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1个月。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题:银行拒绝收单的原因是什么?
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可见,信用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不能撇开开证行而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修改。如为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将信用证给开证人,开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信用证,亦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人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立。如受益人不同意所修改内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否则即视为默认。
5.有一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议付有效期为2月28日,装运期为1―2月份。该信用证受益人于2月4日将全部货物装船,并取得2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当受益人于2月26日凭各项单据向银行议付时,议付银行却以单据日期不符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问题: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吗?为什么?如果国家规定春节有三天法定假日,而2月25日过大年,受益人最近应于哪天交单结汇?
答:(1)银行有权拒付。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了发货任务,并取得了全套合理的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及时去银行议付,肯定能拿到足额的货款。但是该受益人并没有马上去银行议付,而是在2月26日(取得单据后的第22天)前去议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有权拒收超过提单出单日后21天以后的单据。而在本案中,2月26日提交的提单超过了21天,成了过期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拒收。
(2)如上所述,出口人(受益人)于2月4日装船并取得签发的合格提单后,到议付行交单议付的最后日期应为2月25日。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解释,如果交单日期恰逢当地的法定节假日(如本案交单日2月25日为春节)可以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交单结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得以“过期”为由拒绝接受单据。
第九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引导案例】
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货物一批,合同检验条款规定:“由装运港检验局出具的有关证书证明的品质和重量是终局的。”货到目的港后,我国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和合同规定不符,该公司经当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而卖方以检验条款的规定为由拒赔,为此双方提请仲裁解决。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对此事应如何裁决?
答:若我是仲裁员,将依法裁决如下:
(1)公司索赔要求不尽合理.
(2)案例合同规定是属于出口国检验,以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无权对装运港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提出任何异议,即买方无货物的复检权,卖方可凭装运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据赔。
(3)该公司若能证明货物霉变和短量是由于卖方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是货物本身既有的瑕疵,仍可提出复验,并依据检验结果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我某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整套设备,现其他设备均已到,只差其中一道设备延期装运未能运到,致使工厂迟迟无法开工,因此而发生损失、工资损失,等等。请问:我方应如何向国外制造商索赔?若对方不赔,我方应怎么办?
答:向国外订购大型机器设备,又允许分批装运时,如果供应商不按时交货,则买方无法按计划如期投产,必然会造成很大损失。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在订立大宗机器设备购买合同时,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一般为货款的5%--10%),如果卖方不按约交货即可没收保证金。
就本案例而言,买方遭受了一系列的损失,如果有保证条款,可以没收卖方的保证金;如果没有保证条款,凭契约也可向卖方提出延迟交货的索赔。卖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所损失的金额及计算的方法,向对方坚持不赔,可使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如果仲裁无效就只有进行司法诉讼。
1998年3月,某德商以FOB价向我九汇市某厂订购一批货物,总价为20万美元,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8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该德商被其买方索赔违约金为货款的6%,请问:该德商是否可依约向我方工厂索赔?索赔额为货款的5%还是6%?
答: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与德商签订的合约,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货款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德商完全可以依月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德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按合同规定索赔货款的5%(1万美元)。德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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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设计报告 2009 年 05 月 18...完成交易准备、交 易磋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各个...进出口货物保险及索赔; 11、进出口报检事宜; 1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以及商品的检验、索赔、仲裁...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 国际间进行商品贸易...进口交易前的准备(A) 7.2 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买方审单及付款赎单、 进口复验及报关提货、进口付汇...的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的信息,用一种国际...第二章 进出口企业在与外商进行交易磋商前应做好...  前的准备→交易磋商→签订合同→申请开证→订立运输合同→保险→ 审单付款→...了解进出口交易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基本会利用各种渠道及 现有资源对国际市场...  第一章 进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引导案例分析】 ...另外支付方式还采用的是 D/A 托收方式,按国际惯例...保险 ; 仲裁 ; 人力不可抗拒 ; 索赔 等条款。 ...  交易前准备阶段;交易磋商和订立合 同阶段;履行合同...索赔、理赔、处理争议 制作有关单据 保险单 图 1-...方式把货物赊销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自行出口后支付...  技能 会计核算基础、 统计学原理 会计资格证 进出口业务的组织、 管理能力; 通过交易磋 国际商务 能力 专业综合能力 组织国际 货物运输 能力 处理外贸 函电能力 ...  王海媚加油~~ 国际贸易专业英语编写:逗比 编写说明《...支付、运输、保险、包装、索赔和理 赔等)所必须...出 口交易达成以后,进口方或出口方应根据交易磋商的...  单项选择题 1-5 AACCA 进出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 ...3.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 FCA 项下,我进口方...增加了办理运输和保 险的责任,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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