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016汇算清缴填表说明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下载积分:1000
内容提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4392|
上传日期: 20:29:50|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官方公共微信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大疑难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各所收集了收入、扣除、资产、特殊事项、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申报表填报及其他8类总计50多个疑难案例,它们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值得类似企业学习借鉴,以免再错。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日前,多家税务师事务所的30多名税务师汇聚一堂,&会诊&各所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遇到的疑难案例。据介绍,今年各所收集了收入、扣除、资产、特殊事项、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申报表填报及其他8类总计50多个疑难案例,它们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值得类似企业学习借鉴,以免再错。
今天,我们为大家精选了其中的8个案例,建议收藏学习哦~
案例1:货币性基金的投资分红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B公司购买了货币性基金,得到分红。分红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第二条规定: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务所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依据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之所以B公司会产生疑问,是相关法规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规定不详细,有的人认为货币性基金不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券投资基金。
对属于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希望财税部门予以明确,以便纳税人能准确地适用政策。(案例由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2:原始依据提供不全,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某国有企业A,2015年度申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其中一项报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4.20万元。A公司属于老国企,该项固定资产形成年份较早,且该项固定资产与同时取得其他固定资产项目涉及施工、安装成本分摊,因此账面价值包含两部分,购买价款77万元及在建工程分摊成本27.20万元。当时同时进行施工的固定资产项目较多,在建工程(分摊成本)总金额将近2000万元,分摊成本中主要包含当时的施工成本、人工费用等。企业问:资产损失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将2000万元在建工程相关原始确认依据全部核查?
《》()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事务所意见
企业提出2000万元分摊成本的全部原始确认依据难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仅提供部分原始凭据(超过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部分)。
考虑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占全部分摊成本比重较小,本次资产损失确认金额仅限于实际取得成本(购买价款)占全部账面价值比重&实际损失金额。
企业提出2000万元分摊成本的全部原始确认依据难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仅提供部分原始凭据(超过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部分)。如不行将自动放弃分摊成本部分损失金额的确认。
一方面考虑由于分摊成本事实上已经被认定,每年作为计税基础的一部分以折旧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对该部分资产价值基本可以确认。另一方面,考虑到部分国有企业成立时间较长,资产原值可能存在评估增值等不能税前扣除的调整因素,因此仍然是取得原始确认依据更为稳妥。(案例由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3: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如何确定?
X上市公司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并与被激励职工签订了股票期权授予协议。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 该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条规定: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如下: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本文章更多内容:1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6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由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人要在完成2016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依照税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以及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的纳税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除此之外,享受其余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2016年度国家调整和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履行备案手续后均可以享受,敬请有研究开发项目的纳税人予以关注。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是2016年度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与2015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程序调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等相关表证单书,也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五、年度纳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详情登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 sz.)办税服务-苏州办税资料标准化查询系统(http:// :81)查阅。具体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递延纳税等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的,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详情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办税资料标准化查询系统(http:// :81)查阅。
  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⒋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须填报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额计算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纳税申报前,需出具对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时应依据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⒍涉及政策性搬迁的纳税人,在搬迁开始年度,应报送政府搬迁文件或搬迁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材料。在搬迁完成年度,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7、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汇算清缴政策获取路径
  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 sz.)、关注苏州地税局微信公众号(suzhoudishuiju)等途径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纳税人可关注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通知,纳税人也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大厅咨询汇算清缴政策或索取汇算清缴相关资料。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查看: 629|回复: 1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
签到天数: 436 天[LV.9]一代宗师
马上注册中国会计社区,结交天下会计同行好友,享用更多会员功能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201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纳税人应做好汇算清缴前的调整事项的梳理。本文分析中国境内企业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非居民企业费用的财税处理。一、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未付费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支付方)负担、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统称所得),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境内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代扣代缴。应付未付费用在支付方计入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的或到期应支付时履行扣缴义务,是因为虽然非居民企业尚未直接获得该笔所得,但已影响了支付方的税前扣除基础,即支付方把应支付而尚未实际支付的所得纳入成本费用,这样会直接减少支付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负担、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境内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代扣代缴。【例一】 境内甲公司与境外非关联乙公司于日签订3年期的借款合同,乙公司借给甲公司本金5000万元,年利率为10%,同时约定于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6500万元。但由于甲企业资金紧张,未能按期付息,于日一次性还本付息6750万元。借款用于甲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解析:1、处理借款到帐时:借:存款&&5000万元 贷:长期借款—乙公司5000万元2013年至2015年甲公司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计提500万元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财务费用& &500万元 贷:长期贷款& &500万元日到期还本付息6750万元。借:长期借款 6500万元& &财务费用&&2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750万元2、税务处理(1)到期付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甲企业上述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在税前扣除,而2013年、2014年每年计提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每年应做纳税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500万元。2015年支付的利息支出应全部在税前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1000万元(500万元×2),同时代扣乙企业应纳的预提所得税150万元(500万元×3×10%)。如果甲企业在2013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上述利息支出未做纳税调增处理,即当年计提的利息在税前扣除了,根据24号公告和国税发[2009]3号规定,甲企业每年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乙企业企业所得税50万元(500万元×10%)。(2)到期未付息甲企业在约定的付息日未能支付外国乙企业的利息,2013年、2014年税务处理同上(1)。在2013年和2014年甲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做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如果甲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税收规定将三年计提的利息全部进行了税前扣除,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乙企业企业所得税150万元(1500万元×10%);如果甲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将计提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即做了纳税调增处理,则可以不扣缴乙企业的预提所得税。待日支付利息时在全额扣除预提所得税175万元。在2013年和2014年甲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未做纳税调整的情况下,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未做纳税调整即将计提的利息在税前扣除,此时应代扣乙企业应纳的50万元企业所得税(500万元×10%),日支付本息时仅扣除2016年上半年利息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二、计入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的到期未支付款项的处理24号公告规定,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4号公告之所以规定支付方不是在摊销年度按照摊销金额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而是在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一次性、全额扣缴,是因为这样处理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更加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控管税源及防范支付方规避或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行为。【例二】 承接【例一】。境内甲公司与境外非关联乙公司借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借款利息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并进行了资本化。固定资产建设2015年12月完成,使用年限10年,其他条件不变。解析:1、会计处理借款到帐时:借:银行存款&&5000万元 贷:长期借款—乙公司5000万元2013年至2015年,甲公司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计提500万元利息计入固定资产。借:在建工程& &500万元 贷:长期贷款& &500万元2015年12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做增资处理: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日到期还本付息6750万元。借:长期借款 6500万元& &财务费用&&2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750万元固定资产竣工后,按规定计提折旧,每年有150万元(1500万元÷10)借款利息以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形式计入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2、税务处理按24号公告规定,到期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在工程竣工转为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甲企业应在2015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扣缴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1500万元×10%),而不是在摊销年度按照摊销金额150万元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支付本息时仅扣除2016年上半年利息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另外,对于支付方在合同约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履行扣缴义务,防范支付方以提前支付为由规避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义务的行为。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签到天数: 436 天[LV.9]一代宗师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