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小区消防设施移交物业清单不能起用,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高层住宅发生火灾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担责两成-中新网
高层住宅发生火灾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担责两成
  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后,因楼层室内消防栓水带接口脱落,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令消防部门延误了扑救时间,业主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事后,业主金某夫妇将物业公司及置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金某夫妇作为房主未尽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疏于维护和管理,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13632元;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17时许,金某夫妇新装修入住的高层小区11楼住房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1个多小时的扑救,火情才得以控制。此次事故最终造成金某夫妇屋内家具、电器等烧损,同时也造成其邻居家中不同程度受损。
  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不排除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灾害成因为,火灾起始阶段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置;扑救时,楼层内消防栓水带接口脱落,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扑救时间。
  金某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在起火初始阶段未进行处理,消防部门来扑救时楼层内和室外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导致损失扩大,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置业公司在房屋建造设计时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存在过错,故对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充分履行物业合同所明确的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职责,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置业公司则辩称,所涉小区消防工程建设到位、设施配备齐全,经检测检验合格,相关产权已移交至业主委员会,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业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原告以被告置业公司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对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使用,从而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作为业主,未能消除室内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之火灾隐患,继而引发事故,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
  经鉴定,金某夫妇房屋装修损失及室内物品损失49万余元。鉴于他们还有未能列入鉴定范围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外出租房费用支出等实际损失,法院酌情支持76400元。
  据此,如东法院就金某夫妇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13632元,驳回原告对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顾建兵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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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尽消防设施维保义务 承担火灾损失赔偿责任
导读《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实际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一般与业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对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等物业服务事项。据此,当发生火灾时,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并因此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物业公司应对火灾蔓延扩大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效判决认为:依据相关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对住宅小区的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的义务,并建立消防组织防范火灾发生。业主因自己过失致使火灾发生,其对火灾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星飞诉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管理不善拖延火灾扑救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2121号判决书,载《北大法宝》)  法院审理查明:日早晨5点左右,南京市丰富路18号朗诗熙园7幢1702室房产(下称朗诗熙园房产)主卧室内起火,居住人陈世泽、刘雅婷(系原告的儿子与儿媳)发现火情后,先用家中水救火,因火势无法控制使用楼道内消火栓时,发现消火栓内无水。陈世泽后拨打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电话,并向消防部门报警。被告四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因火势太大未能进入室内采取灭火措施。后经消防部门扑灭,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成因是:(1)南京市白下区丰富路18号朗诗熙园7栋1702室居住人员有吸烟的习惯;(2)电器设备长期连接电源,处于带电状态;(3)发生火灾时,未采用有效措施,导致火灾扩大蔓延;(4)朗诗熙园房产7栋室内消火栓系统故障,导致室内消火栓系统内无水。火灾造成朗诗熙园房产内部分家具、电器及装修物品毁损,经南京长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火灾损失的市场价值为238372元。  另查明,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是朗诗熙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其与朗诗熙园小区业主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住宅物业费每平方米1.8元,协议第三条关于物业服务质量中的第八条明确约定:1.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泵供水率达100%,其他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率98%以上;2.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健全消防组织,建立消防责任制。  法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赔偿财产损失。火灾造成原告房产内的财物损失,经评估,各项财物损失的市场价值为238372元。火灾发生后,朗诗熙园房产暂时无法使用,原告租赁其他房产产生租金损失,考虑到诉讼与重新装修的合理时间,法庭支持原告6个月的租金损失,按每月3500元计算,租金损失为21000元,故原告火灾损失合计259372元。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勘验材料及火灾事故认定书,朗诗熙园房产的起火点位于主卧室床铺左侧床头柜与床交汇处,起火原因是房屋居住人吸烟或电器长期通电所致。房屋居住人在室内生活时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杜绝火灾隐患以维护生命财产安全。居住人陈世泽与刘雅婷在前夜晚归的情况下,未能将吸烟及电器所带来火灾隐患予以消除,直接导致火情出现,并最终引发火灾,是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亦是火灾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对朗诗熙园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义务,保证消防设施供水率达到100%,并依据相关消防法规建立消防组织防范火灾发生。火灾发生时,因被告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善,朗诗熙园房产的室内消火栓无水。上述情形表明,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迟延了火灾的扑救,致火情未能有效控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扩大。原告财产损失扩大的具体数额,实际已无法核算,但可以确认,房屋居住人的疏忽大意与被告的过错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原告实际损失的产生。与房屋居住人相比,被告的过错程度相对较低,其过错行为对损失发生的原因力相对较小。因此,被告的过错行为是原告损失产生的次要原因,综合考虑,法庭酌定,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对原告全部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应赔偿原告77812元。  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莲花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星飞财产损失77812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已按一审判决履行义务。本文来源:消防法律研究
TA的最新馆藏消防设施不完善业主起诉物管 开庭前真发生火灾- 中国日报网
> 今日要闻
消防设施不完善业主起诉物管 开庭前真发生火灾
16:27:00 来源:重庆晨报 
[提要]&&下午,小区业委会起诉物管的官司开庭  昨日上午,火灾扑灭后,居民们议论纷纷。原告代理律师陈忠德在庭上表示,要求第一、第二被告恢复小区消防系统、设施,确保可以运行,并要求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昨日上午,北部新区一小区发生火灾;下午,小区业委会起诉物管的官司开庭
  昨日上午,火灾扑灭后,居民们议论纷纷。(文先生供图)
  昨日下午,渝北区法院,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人。 重庆晨报记者 王梓涵 摄
  昨天上午,一阵警笛声呼啸而过,九辆消防车先后出动,驶向位于北部新区的金山名都小区。在那里,一栋楼的顶楼正冒着浓烟。
  而对于小区的业主们来说,这起火灾像是一个讽刺。因为就在当天下午,代表业主的业委会与该小区的物管、开发商的官司将正式开庭。其中的诉讼请求,正和消防设施有关。
  顶楼冒烟
  保安跑上楼顶灭火
  昨天上午10点左右,北部新区金渝大道金山名都小区,15幢11楼一住户家中突然涌出浓烟。
  接到居民报告,几名正在执勤的保安立即提着灭火器,就冲了上去。北部新区消防支队、特勤消防支队也派出9辆消防车,赶往现场灭火救援。
  由于11楼是顶楼,而起火房屋内并没有人,大家只好跑到楼顶,朝着下方又是泼水、又是使用灭火器。几分钟后,屋内火灾便被扑灭。
  据到场的消防官兵介绍,这次火灾过火面积并不大,为一个靠近窗户的柜子引发。
  而这样一起小火,在金山名都小区业主的微信和QQ群里,却讨论得热闹非凡。在他们看来,火灾就像是一个讽刺。在几个小时后,业主们便会前往渝北区人民法院,针对消防设施的问题,与小区物管打官司。
  起诉物管
  业主包车去法院旁听
  昨天下午1点左右,重庆晨报记者来到金山名都小区。在对火灾情况进行采访时,一位名叫文海军的业主告诉记者,他们即将去法院,就是针对小区消防设施的问题。
  此时,一辆大型客车正停放在小区通往外面的道路上。“大家都想去旁听,所以我们自己出资包车去。”文海军说。
  下午2点半,正式开庭审理。庭内座无虚席,不少没有找到座位的旁听人员,选择站着旁听。在这些业主中,上至古稀老人,下至母亲怀里嗷嗷待哺的婴儿。
  原告为北部新区金山名都业主委员会,被告则有三方,第一被告是小区现物管助友创美物业公司;第二被告是开发商北润公司;第三被告原物管大正物业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陈忠德在庭上表示,要求第一、第二被告恢复小区消防系统、设施,确保可以运行,并要求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辩论激烈
  原被告分歧大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助友创美物业在2009年9月开始服务至今,不履行对消防系统、设施的维修、保养责任,不向小区消防管道加入消防用水,导致消防系统、设施全面瘫痪。
  “火灾报警系统故障总点位数有1427处,存在故障的就有980处,占总数的68.7%。”陈忠德拿出一份小区业主发布在“重庆市公安局公开信箱”的信件,信中有北部新区公安分局的官方回复,还有北部新区消防支队对小区物管数次处罚的说明。
  而助友创美物业认为,“这些问题,是我们进场前的遗留问题。”助友创美物业还表示,消防设施存在隐患,需要动用大修基金。而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同意。原告则表示,业委会成立前后,从来都没有同意使用大修基金。
  而第二、第三被告也并不认为消防系统存在隐患是自己的事情,并且纷纷把矛头指向第一被告。
  由于涉及内容较多,该案在下午5点半暂停审理。法官表示,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北部新区消防:
  六年六下罚单
  记者了解到,从2008年至今,北部新区消防支队(含原经开区消防支队)先后对该小区消防监督检查15次,处罚6次。
  而针对小区存在的消防隐患较为严重的问题,北部新区消防支队将该小区的消防设施现状通报辖区消防中队,辖区消防中队根据该小区安全现状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灭火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正因为重视该小区,所以在昨天上午的一起小火灾中,调派9辆消防车前往现场灭火救援。
  2012年发生过火灾
  才知消防隐患这么大
  业委会的主任曾小梅是原告代表,她告诉记者:“2012年,11栋16楼发生火灾,我就住在对门。”
  当时曾小梅正好在家,发现起火后,立即报了警。而消防官兵赶来后,却发现消火栓没有水。最后,物管使用灭火器,才将大火扑灭。
  “后来一查,才发现是消防系统存在问题。”曾小梅说,这时大家才知道,自己所居住的小区存在这么大的安全隐患。
  “早上又发生了火灾,大家确实很担心。”曾小梅说,因为消防设施和涨物管费等原因,大家都不愿意缴纳物管费,而物管也未在提前三个月通知的情况下,于19日停止了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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