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和乙方签合同,乙方死亡,合同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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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签合同,乙方死亡,合同是否还有效??
广西-钦州&01-26 09:2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甲方和乙方签合同,乙方死亡,合同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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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是什么合同。一般的商务合同是有效,如果涉及人身专属性来履行的话是可以解除的。
工程承包,甲方和乙方签合同,工程进行到十分之一,乙方死亡,双方签的合同是否还有效,继承人能否继承,合约里说的工程,甲方没经过乙方同意,把工程转让给他人承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已经验收当中一部分工程,已经六七个月,工资还差十几万没得结算,甲方一直拖。合约还规定,在一个月之内结算工资。甲方这样做是否合理??合同是否有效?继承人能否继承?甲方算不算违约?能否让其赔偿违约金?
乙方虽然死亡,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向合同乙方的继承人提出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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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会影响后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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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324013签订合同时,如果甲方写的是公司名称,乙方是真实姓名,并且甲方未写地址和盖章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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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如果甲方写的是公司名称,乙方是真实姓名,并且甲方未写地址和盖章
安徽-阜阳&10-06 19:56&&悬赏 0&&发布者:短信用户 & 回答:(5)
签订合同时,如果甲方写的是公司名称,乙方是真实姓名,并且甲方未写地址和盖章,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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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盖章的,合同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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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方是法人具有效力的。如需法律帮助,来所面谈或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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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盖章,可能无法达到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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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效力待定,甲方处公司没有盖章,合同还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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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事后可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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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1384在签时,常不清楚谁是甲方乙方
通常付钱方为甲方。不过,在合同最后签名处,一般会写甲方、乙方,在其后签名盖章的即可辨别
其他答案(共5个回答)
不作强制性规定。而只要在合同中能写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就行。
理财投资:
   在合同中,是以采购方和供货方来定义甲方乙方的么?在二手房合同中甲方指的是哪一方?
一般合同中的甲方为合同要约的...
合同与协议其实是一个东西,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叫合同或协议或契约都一样。重要的是要在里面把各自的权利义务写清楚、约定明白。
关于合同的问题 10分
合同中体现的“甲乙双方”,是按照什么来规定,哪方是甲方、哪方是乙方的?
再比如供销合同中,是不是供货方是甲方,销售方是乙方
这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的效力待定。
被瞒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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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乙方在还款期间内死亡,xugaosi 正文
借款合同,乙方在还款期间内死亡,xugao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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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合同(XX银行) 合同编号:循环贷款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贷款(授信)人(下称“甲方” ): 借款(申请)人(下称“乙方” ):lllllllll 担保人(下称“丙方” ): lllllllll 担保人(下称“丁方” ): lllllllll 反担保人(下称“戊方” ): llllllll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各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及期限 1.1本合同项下贷款为(综合消费/经营流动资金)贷款。 1.2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五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1.4本合同项下记载的金额和期限如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5本合同第1.2款项约定的贷款金额可以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循环贷款的授信额度,当本合同作为个人循环贷款授信借款合同时: 1.5.1本合同第 1.3条款约定的期间则为授信期间,借款人应在该期间内向贷款人提出额度使用申请(以借据代替申请书),且所申请贷款的最后还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1.5.2在授信期间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必须逐笔申请,经贷款方逐笔审批同意,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1.5.3借款人逐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新评估,贷款人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政府政策、市场情况及借款人资信情况和担保条件的变化对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和有效期限进行下调。 第二条
贷款利率、罚息及复利 2.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自贷款发放之日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下调贷款基准利率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上调时可按上调基点的1.5倍上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2.2借款人未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自贷款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的罚息,直至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2.3对借款人逾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办妥相关手续后,贷款人只要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入以下第(
)种确定的结算账户内,即视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履行完毕支付贷款的义务: 第壹种
借款人在贷款人银行开立的账号为__________的结算账户内; 第贰种
借款人指定的担保人(丙方)在贷款人银行开立的账号为__________的结算账户内。 第四条
贷款的归还 4.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从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号为__________的结算账户中扣收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该账户发生过失、冻结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借款人无法经该账户正常还款,或借款人拟变更该账户时,借款人应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的还款方式为以下第(
)种: 第壹种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__日,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贰种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适用于缴纳保证的客户),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还款日期为每月_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次月_日,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五条
贷款担保 担保人丙方和担保人丁方愿意共同作为乙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连续三期欠息之日起两年,并由担保人丙方在贷款人每实际发生丙方担保借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时提供并办理担保金额10%价值的房屋(经甲方认可的龙廷嘉园或东方嘉苑的商铺或酒店物业),且使该贷款处于待放款状态,以随时放款归还借款人违约贷款,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抵押物价值按照丙方实际销售标价的90%确定);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1借款人如在贷款履行期内连续三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自愿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违约责任;当借款人行使本条款约定的权力时,担保人自愿共同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履行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即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后,即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实际为其代付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保证人实际发生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付资金自代付之日起至借款人归还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成本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6.2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6.3借款人变更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方式等,应于变更后三日内通知贷款人。 6.4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按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义务,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且无需为行使下述权利对借款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7.1.1视为贷款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 7.1.2要求借款人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清偿。 7.2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7.1款约定的任一措施或所有措施: 7.2.1保证人未履行保证条款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能力减弱的事件; 7.2.2抵押人未履行抵押保证条款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7.3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及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条
反担保及其他 9.1鉴于丙、丁两方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为乙方向甲方借款共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丙方还以资产作抵押物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相关费用。 9.2在此,戊方应乙方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身份自愿向丙、丁两方提供反担保,作为丙、丁两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人。 9.3戊方愿意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4戊方向丙丁两方承担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戊方对丙丁两方或任何一方为乙方向甲方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有关费用,甲、乙两方或任何一方由于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和经济损失(代偿资金的财务成本损失按每月2%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5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乙、丙两方或任何一方为乙方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有关费用之日起两年。 9.6乙方在取得借款时,须向丙方支付担保借款总额1/11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存入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当乙方出现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用于为乙方代还逾期借款本息;乙方按期还清甲方借款本息后,丙方将保证金退还50%给乙方(不计息),另50%作为丙、丁两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的风险、服务费归丙、丁两方所有。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丁、戊五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乙方: 丁方:戊方: 年月日篇二:授信协议 授信合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年 月 日在 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授信额度及类别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甲方提供贷款 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人民币元整的授信额度。
授信期间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即授信期间)为自 年月日至 年月 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四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甲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 (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债务数额) 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乙方与甲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借款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具体借款合同为准,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对甲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并且乙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授信额度的调整 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违约: 甲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乙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 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甲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 且已对乙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发生据乙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 损害乙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 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甲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违约事件发生后, 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 减少或终止篇三:个人循环贷款合同-- 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循环借字第 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的):
贷款人(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佰伍拾万元整
。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不得长于12个月。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利率为月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 (二)罚息利率。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借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四)本条约定的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其他条件:; 。 (三)借款的支付 1.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借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2.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 (五)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种担保方式: (1)抵押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2)保证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3)出质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4)其他方式担保:。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来自: 在点网)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5.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五)乙方权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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