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新政成都出台限购新政 第三方托管机构是否就此出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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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第三方支付意见或将加速P2P行业洗牌 “鸡肋”or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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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央行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此规则一出,在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再结合前段时间刚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各大网贷平台而言可谓忧喜参半。首先,政策充分肯定了网贷平台的地位,让网贷平台从野蛮生长阶段正式步入法治化的轨道。其次,意见也指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以上两条意见均在政策层面强调了银行托管的重要性和合法合规性。  众所周知,我国的小微企业一直处于融资难的尴尬境地,而国内的投资者则面临缺乏投资渠道的困境。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大众创业打开了新的大门,同时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绝大多数民众的投资需求。在提升业内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独有的功能。新政策的出台对于网贷平台今后发展带来的影响,现在还无法定论,各家也是褒贬不一。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参读。  第一, 银行托管更加规范,为投资者资金保驾护航。  《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绝大多数网贷平台选择的资金托管方式均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业内只有少数平台率先布局,选择与银行合作进行资金托管,诸如:翼龙贷、积木盒子、恒富在线等。然而,资金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存在明显的弊端,投资人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体系内的流动无法被央行以及银监会等国家机构监管,就像进入了一个黑洞,不便于政策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对沉淀的投资资金进行期限、数目配置后,大多用于基金、股票等领域的投资。一旦投资失败,会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该政策出台后,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进行资金托管,必须统一由银行机构来进行托管。能够让网贷平台的投资者资金继续留在银行账户体系内,便于控制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以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对此,恒富在线CEO龙艺佳女士表示,此举说明,国家十分支持和鼓励P2P网贷发展,而且格外重视对其资金的风控管理,选择与银行合作进行资金托管成为P2P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二, 银行托管门槛高,中小型网贷平台议价能力弱。  政策的出台使得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资金托管的网贷平台均处于行业的风尖浪口。面对即将到来的洗牌风暴,网贷平台能做的是针对政策紧急应对。大多数网贷平台尝试主动寻找银行洽谈资金托管的合作事宜。可是,目前业内超过80%的网贷平台属于中小型网贷平台,资金量不大,资金托管这项业务对于银行的吸引力不大。目前,国内涉足P2P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只有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等少数银行,国资系大银行并未涉足该项业务。据悉,主动推动网贷资金存托管业务的民生银行对平台的门槛是5000万元的实际资本注册金,以及要求平台股东有国资或者上市公司等背景。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坦言,就P2P平台资金存管合作的问题,他们曾与多家银行打过交道,但最后银行都因为担心声誉风险而令合作搁浅。  银行在选择新的业务开展时还是相对比较谨慎的。考虑到目前的投资环境,以及网贷平台的特性,银行做第三方存管相当于为平台承担了隐性信用背书风险。一旦平台出现问题,不管银行是否负有责任,都可能牵连到银行的声誉,甚至导致经营受阻。总的来讲,在选择第三方托管机构上,银行具有最终决定权,中小型网贷平台可能因此面临着出局的风险。  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在第三方支付关于网贷平台资金业务在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之前,业内预计年内P2P平台的数量有可能达到上万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平台的数量将会大大收缩。  恒富在线CEO龙艺佳女士表示,新政策的出台阻挡了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机会,而银行托管具有高门槛的特点,一大批资金小,实力一般的网贷平台将会被洗牌出局,而真正的行业领头者将会出现,对于资本实力雄厚的网贷平台而言,譬如恒富在线来说,这其实是个好消息。  据悉,全国首创定位于集年轻化、娱乐化为一体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恒富在线,先知先觉,率先布局,抢占战略高地,自去年开始就一些理财业务上已经与平安银行达成了合作协议,目前也就资金托管方面寻求和银行机构的再度合作。由于恒富在线拥有雄厚的上市公司集团背景,实缴注册资金过亿,并且配备专业的管理,谨慎的风控团队以及前期的业务合作的良好基础,相信银行对平台进行详细的资质考察后,会有利于平台与银行进一步的合作。  关于互联网金融后续发展的细则将会陆续推出,目前对于其中的某些细项的褒贬也言之过早。由银行进行资金存管是为了以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铺垫。现在一些网贷平台做的借贷业务已经出现偏离,不乏从百万到上亿元的项目,这并不符合普惠金融以及小微借贷领域。未来如纳入银行存管,监管政策能连续贯彻,比如控制大额的发放,真正将互联网金融朝着小额和普惠的方向发展。网贷平台需要做的是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针对已有政策做出相应的业务调整,提高后续的议价能力,更合规的迎接行业规范,并更安全的服务广大投资者。相信在政策落地后,投资者将会更青睐于银行存管、实力更强的平台,网贷平台将会引来下一个发展的风口。-全国领先的纯P2P,由微贷投资,微贷网络科技,微E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组成,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更专业的、更贴心的,,及投资理财服务,为网贷投资人提供最新的网贷资讯和资讯,详情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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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将是P2P网贷平台监管元年,关于互联网金融和P2P行业的监管政策均有可能在今年尘埃落定。 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的金融城(CFCity)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于今年1月联合开展了一次“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关键问题”
2015年将是P2P网贷平台监管元年,关于互联网金融和P2P行业的监管政策均有可能在今年尘埃落定。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的金融城(CFCity)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于今年1月联合开展了一次“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关键问题”问卷调查。调研对象主要是P2P平台、传统金融机构高管,收回有效问卷达110份。
之后,主办方又邀请了银监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38家知名P2P机构的高管,召开闭门研讨会进行了讨论。综合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行业观点,主办方撰写了13条政策建议,并报送到了相关监管部门,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本报本期刊发相关内容,以期引发业内人士进一步思考和讨论,助力决策咨询。
P2P平台应在银监会备案登记并有一定的准入门槛,高管团队和核心专业人员也应有一定资质要求。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并坚守小微特征。P2P监管规则应全国统一。
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
建议一:P2P平台应该登记备案
在询问P2P平台应该采取哪些设立审核制度时,110份问卷当中,75人(68%)选择了“备案制”,20人(18%)选择了“审批制”,15人(14%)选择了“注册制”。从鼓励创新、容忍风险和“宽准入、重惩罚”的监管思路变革角度出发,我们也建议采取“备案制”,即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外,还应当在银监会或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P2P业务,是否需要单独审核或备案, 85人(77%)选择了“需要”,25人(23%)选择了“不需要”(调查对象中传统银行人员少,P2P机构人员多)。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银行存贷业务有很大差异,因此我们建议传统银行开展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也应单独备案登记。
此外,考虑到目前已经有近2000家P2P平台在营业,正式纳入监管后,一些平台可能不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如何实现这些平台治理整顿或有序退出,也是监管政策出台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建议对不达标的平台,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使其经过整顿后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并且还要建立问题平台的有序退出机制,可以鼓励优秀平台兼并不合格平台,承接原有的投融资者信息中介服务,稳定投融资者情绪,维护金融稳定。
建议二:平台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
在询问设立P2P平台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7人(6%)选择不需要,行业意见高度一致。虽然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但在中国,P2P平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准信用机构。为提高行业规范性,保障平台风控体系、IT系统的必要投入和准备,保护投资者权益,我们认为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根据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讨论,多数人认为万的注册资本金(实缴)是比较合理的区间。
建议三:平台高管不一定都要有金融工作经验
在询问P2P平台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的任职资格时,71人(65%)选择了“需要”,39人(35%)认为不需要。为保证P2P平台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高管设置一定的门槛。但考虑到P2P平台高管团队背景的多元化,不一定要求P2P高管必须有金融业从业经验,来自互联网、法律、财会等领域的高管人员也有助于P2P平台的稳健运行。具体而言,我们建议P2P平台高管团队中必须有2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P2P平台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或与所任职位对应的从业经历。
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
建议四:平台的IT系统、网站管理应达到一定标准
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的IT系统、网站标准时,94人(85%)选择了“需要”,16人(15%)认为不需要。考虑到P2P网络经营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该对P2P的硬件条件设置一定的标准。例如:平台应该至少有2名核心IT技术人员;对投融资者注册信息、交易数据和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包有认证能力;有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相关设备和措施。此外,还可参考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针对性的行业规范细则,对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此外,还可参考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针对性的行业规范细则,对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建议五:平台应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团队
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风控体系和风控团队要求时,89人(81%)选择了“需要”,21人(19%)认为不需要。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风控体系和团队有一定的硬性要求。例如:风控团队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金融机构风控工作经验;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具体操作流程;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有完善的隔离措施;有P2P平台破产清算时投融资者资金清退(追缴)的机制安排。
建议六:P2P借贷应限于小微贷款领域
在询问P2P平台经营范围是否应局限在小额时,51人(46%)选择了“需要”,59人(54%)认为不需要,存在明显分歧。我们认为,应当鼓励P2P平台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个人信贷,发挥普惠金融作用,因此对其单笔信贷进行一定限制,具有一定合理性。
根据同意设定单笔限额的部分调查结果,大部分人同意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限额。但是,按目前国际业内主流观点和世界银行有关标准,小额贷款的单笔放贷额度应不高于本国或本地区人均GDP/GNI的2.5倍。如以此为标准,我国单笔贷款额不应超过七八万元人民币,500万元已经很难说是小额贷款和普惠金融了,因此我们认为单笔限额可以更低一些。
或者更有弹性的做法是放宽单笔贷款的小额限制,但对不同额度的贷款,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更大规模的网络借贷,则需要更详实的信息披露。另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参照银行单一客户贷款占比不得超过10%的规定,规定P2P平台给单个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余额不能超过该平台净资本的一定额度,比如5%。
建议七:平台应当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在询问是否应规定P2P平台(业务)必须实行第三方托管时,97人(88%)选择了“应该要求托管”,13人(12%)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在认为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的公司当中,73人(75%)认为应该设置单独二级子账户,24人(25%)则认为不必要。
我们认为,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应该要求P2P平台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但必须保障资金第三方托管的真实性、有效性。同时也要明确托管人职责、义务,避免托管机构和P2P平台的利益冲突。
建议八:信息披露应是监管的主要抓手
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业务)必须信息披露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硬性要求”,7人(6%)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我们认为,P2P平台作为面向众多投资者,几乎没有任何门槛的公众性公司,信息披露应该是监管的重中之重。根据P2P平台的投资门槛小、较大公众性特征,其信息披露要求应该高于阳光私募、小额贷款公司等,近于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对于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平台,要加大惩戒力度。
同时,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主要内容、统计口径等也应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可以要求P2P平台在网站显要位置披露至少以下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投资项目的用途、交易规则、交易费率等;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畸形标提示等;借款人与P2P平台、股东没有利益关联的声明;借款人违约、破产等风险发生时的相关责任认定;不得承诺收益率,或容易引起误导的高收益率宣传;定期发布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经第三方审计后的P2P平台财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P2P平台投资人、主要股东、高管人员资质等信息。
建议九:P2P平台线下网点要纳入监管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于P2P平台是否有必要成立线下网点,行业意见分歧较大。考虑到中国征信系统、大数据运用等尚不完善,我们认为可以允许P2P平台设立部分线下网点,开展形象展示、信贷尽职调查等业务。但必须对线下网点的功能边界进行明确。线下网点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所有交易必须全部通过P2P平台总部线上进行。
在询问P2P平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该审批或备案时,70人(64%)选择了“需要”,40人(36%)选择了“不需要”。我们认为分支机构的备案可以由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监管当地P2P平台线下网点合规经营,例如不得线下吸收客户资金等。
发挥不同部门协调监管效应
建议十:P2P平台应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必须加入央行征信系统时,100人(91%)选择了“应该要求”,10人(9%)认为没有必要硬性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优势,完善和补充社会征信体系,增加平台的征信能力,提高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质量,应要求P2P平台公司加入央行征信体系。同时,可以鼓励社会征信机构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与P2P平台开展合作。
建议十一:监管部门应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
虽然没有直接询问P2P公司是否可以以自有资金开展担保,但问卷回答中,有些人仍认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担保,有些人则反对,行业分歧较大。在当前信用环境下,如果迅速地去担保化,个别平台可能会利用去担保规则,恶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但如果允许继续担保,则意味着P2P平台不仅是信息中心,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信用中介。因此,应该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禁止平台自身提供担保,限制平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还可以借鉴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由保险公司出台投资险,P2P平台根据营业额的多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建议十二:P2P行业应成立全国性网贷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赞成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例如: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对P2P平台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规范、定期报告模板等,发布行业标准;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承办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虽然行业协会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其应该主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不应该承担监管职责,避免“政出多门”,此外也要避免过多的行业协会成为企业的负担。
建议十三:P2P监管规则要全国统一
在问卷调查中,一定比例的人认为地方政府在P2P平台管理和风险防范上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人提出可以由中央(银监会)定监管政策、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执行。但是,与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仅限于在注册地经营,从而可由地方政府来监管所不同,P2P平台具有天然的全局性。就现阶段而言,地方对P2P行业的了解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分歧。所以,为避免各地发展不均衡甚至政策走样,应由行业主管部门(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和统一协调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扶持、规范“当地”P2P平台发展的政策,但不能和银监会政策相冲突。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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