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津本市户口购房政策非农业户口人员几时起强制缴社保

2017上海社保政策法规,个人社保政策,2017上海社保新政策,职工社会保险政策信息,地方社保新政,缴纳社保出台新政策改革消息。
上海市发布消息称,从日起,在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本市部分职工社会保险的费率水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预计今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
  从上海的调整来看,只是下调了企业缴费的部分,个人缴费的部分为什么不调呢?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个人缴费的部分都是进入到个人账户中,类似于个人的一种储蓄,现在零存,退休后零取,降低没有实际意义。
  个人缴费比例没有列入下调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此次政策,具体调整方案为,养老保险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21%降到20%。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11%调整为10%。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1.5%调整为1%。
  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预计2016年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政府下调的是社保中企业缴费的比例,个人缴费的比例没有列入下调之列。要想个人收入增加,只能等着企业减负后给我们涨工资了。
  实际上,早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再次提出,“五险一金”从总体上看还是有适当调整的空间。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是可以做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和其他国家相比,国内社保缴费比例高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
  缴费比例高,首先承受不起的就是企业,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已率先领到了降费“红包”。去年底以来,天津、重庆、荆门等多地政府已出台文件降低小微企业或有困难企业的社保费率。
  企业少缴退休后领取无影响?
  在北京上班的柳芳从事IT行业,税前工资一万元出头,在别人看来是收入可观,但是,每个月月中发工资的时候,看到工资条时她总是苦笑。
  柳芳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每个月仅社保缴费就要扣除两千多元,加上公积金扣除一千多元,“五险一金”就要砍掉3000多元,加上个人所得税,实际到手工资也就7000多元,工资有点少。
  真的是这样吗?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五险费率合计为39.25%,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8%(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8%(单位6%+个人2%),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0.75%,生育保险0.5%。
  总理对于“五险一金”降费的总体要求是,让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让职工多拿一点现金。
  从上海的再次调整来看,这次只是下调了企业缴费的部分,个人缴费的部分没调。庹国柱告诉记者,个人缴费的部分都是进入到个人账户中,降低没有实际意义。
  那么,企业缴费部分进入统筹账户,现在企业少缴了,我们退休后领取会有影响吗?
  地方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测算,增加多少财政支出,降低多少企业缴费,让财政资金填补企业少缴纳的部分,整个统筹账户资金池不变,对个人领取没有影响,庹国柱说,财政补贴本来就是制度设计的一环。
  有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富裕的地区、社保资金有结余的地区,社保缴费有下降的空间,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等方式让企业减负,调动企业活力,可以为企业给职工涨工资留下空间。
  上海社保最新政策:非沪籍参加上海医保缴费比例为12%。上海市政府最新通知,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沪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应按缴费基数8%比例缴纳,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中金网4月9日
  非沪籍参加上海医保细则如下:
  未完善和统一本市的社会保险制度,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下面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先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照起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外来从业人员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保局近日公布日-日的社保缴费基数,最高15108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最低3022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下月可以查询工资条的缴费变化。
按照2014上海社保缴费标准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上海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分三类,一是外来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二是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小城镇保险;三是城镇社会保险。本次系列调整,三类人群均有牵涉,其中缴纳综合保险的人群可能感受的影响最大,不过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也大幅提高。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有约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点击查看: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  [关键词1: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缴费基数]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558元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详见表1)。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据了解,原来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关键词4:缴费比例]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共9%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个人需缴纳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总计9%。  [关键词5:享受待遇]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均有大幅提高  ■养老保险待遇:可按规定异地转移接续,也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 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有关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外来人员支出虽增加,但长远有了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鲍淡如 针对参加综保和镇保的劳动者,在转到城保后由于个人要承担部分费用,会感觉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因收入减少不想参加的情况,鲍淡如认为,一是个人缴费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个义务,是很难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的权益的。二是对个人来讲,确实从不缴费到缴费有一个负担增加的问题,但也分几类情况:第一,实行最低工资的个人所应缴纳的费用由企业另行支付,对这些人群实际上不会增加个人负担,是企业再增加一块为个人缴纳费用的成本。第二,调查中了解到,对收入较高的人,如收入超过两千元以上的劳动者,现在的过渡期没让他按实际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初期减轻了个人负担,对其影响不大。第三,对于收入正好在最低工资以上,又是两千元以下,这样人确实有些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参加城保以后,无论是今后在上海符合条件领取,或是回到原籍,都有好处。在调查中也了解到,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外来农民工都表示赞成。  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从小城镇社保转为“城保”  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据悉,这部分人群原来缴纳的是小城镇社保,据了解,目前缴纳小城镇保险的从业人员有58.95万人。由于这部分人群,很早就渴望纳入“城保”范围,所以本次变动对这些人群而言是项福音。  关键词1:适用人群  需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在郊区和本市户籍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郊区和本市户籍两项条件,需同时具备。 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  与外来人员过渡方式不同采用缴费比例3年过渡  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在转为城保时,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与非城镇外来从业人员的过渡方式有所不同,其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采用3年过渡。  关键词3:缴费基数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关键词4:缴费比例  2011年度个人缴费的比例总计6%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采用3年过渡(详见表2),2011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共6%。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若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关键词5: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同“城保”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缴纳“城保”人员:5大保险待遇有变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本市对如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上海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及时对5大保险进行系列调整。  [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和有关待遇支付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 例:  甲某于2009年6月退休,今年7月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还有余额36000元,此36000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  [医疗保险] 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 例:  甲某因被交通肇事者撞伤而住院,可交通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尚在立案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原来都是由个人垫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甲某的情况,即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其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金情形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变化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实用链接】  Q:本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不需办理参保手续。  变化2: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象有所调整  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调整后,再次强调了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意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案 例:  小杨,家庭比较富裕,大学毕业后,到某企业工作,但嫌工作太辛苦辞职,失业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他介绍了好几份适合他的工作,他都因太辛苦等理由拒绝了,成了专门的 “啃老族”。像小杨这样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工伤保险] 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此次还调整了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等。  变化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单位发放转为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而原来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案 例:  小王工伤后住院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原规定应由所在公司支付,但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影响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7月1日政策调整后,像小王这样住院治疗工伤的,若在本地就医,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确保了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  变化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调整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案 例:  小杨工伤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三级,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4100元。政策调整后其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原来的20个月提高到23个月,增加了3个月,即4100元×3=12300元。需注意的是,按照新政策规定,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围是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变化3: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基金先行支付  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 例:  小宋工伤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四级,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小宋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像小宋这样的情况,将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再向单位进行追偿,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性。 《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生育保险] 计发基数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实用链接]  Q: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如何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A: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举例: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00元、B公司 6000元、C公司10000元,则王某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即为:(4000元X6+6000元X3+10000元X3)/1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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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人员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的应遵从以下五点:第一,09年7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具有外省市的城镇户籍并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单位应该给他们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09年7月1日以前录用的具有外省市的城镇户籍并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原来缴纳的是综合保险,日以后,如果还在合同期内,单位是否给他们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双方协商;第三,上述第二种情况,如果已过合同期,单位应该给他们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四,09年7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具有外省市的非城镇户籍并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是否给他们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双方协商解决;&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第五,外地户口,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已经超过45周岁的新录用人员,一般只能缴纳综合保险。&
&&如果你符合规定以上交社保的规定单位未给你缴纳,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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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是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的工作职责。
具体办理事宜可由本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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