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乡镇街道环境卫生承包合同15年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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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乡镇街道上卫生费收取的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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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乡镇街道上卫生费收取的标准是什么
证据补充:&&本人及服务专家登录可见
风险评测:&&本人及服务专家登录可见
回答数:80875
基本判断及建议:
你好!第五条 城市居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第七条 经营性的单位的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m2·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m2·月标准征收。
(二)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5元/人·月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m2按工作人员人数10元/人·月标准征收。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四)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0.05元/m2·日标准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单位和门店按0.1元/m2标准征收;
(五)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3元/月·m2标准征收;
(六)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等单位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座另加收0.2元;
(七)、车辆冲洗耳恭听服务行业除按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化,按冲洗机台数每日每台另加收1元。
(八)、各医院、医疗服务机构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病床(包含治疗、接诊床)另加收5元。
第八条、市区摊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早市、夜市、固定摊点有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按每摊位每月30元标准收取。三张经营桌以上的摊位按10元/张·月标准收取;
(二)、流动摊点每日每摊点征收2—5元;
(三)、台球案每日每案征收1元;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体户的铁炉、炉火等(依炉灶口径、燃煤多少)每灶每月征收15—50元,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灶每灶每月征收10元,锅炉按标准称吨位每天征收10—15元/吨。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我家是开门窗店的,有100平米,收费340,合理吗?
对方有没有收费许可证?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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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宁简介
&&&&兴宁地处粤东北部,总面积2105平方公里,310平方公里的宁江盆地是广东十大盆地之一。兴宁建县于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1994年撤县设市,现辖17个镇、3个街道,总人口118.3万,城市人口31.5万,素有&华侨之乡、文化之乡、足球之乡&之美誉。是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体育先进县、中国油茶之乡、全国重点产茶县、中国民间文化艺术(杯花舞)之乡、中国围龙屋之乡、中国花灯之乡、全国&中华诗词之乡&、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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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动信件
市卫计局草率合并乡镇计生编制和卫生院
卫生和计生服务所合并&乡镇服务所编制人员强烈要求&双向选择&
尊敬的陈书记:&&&您好!我们是兴宁市一群长期战斗在计育基层战线的同志,根据中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我们计生服务所必须和卫生系统合并,我们坚决拥护党的决定,支持这次机构改革。但我们有一个小小的要求,就是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响应《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各地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人员编制到镇政府或到医院,要结合各人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实行&双向选择&。主要理由如下:&&&一、工作性质不同:计生服务编制人员因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通过招聘等方式为乡镇政府事业编制的计划生育干部,没有专业的医疗和卫生知识。&&&二、编制岗位及职称职位不一致:各乡镇服务所编制人员大部分人员定岗核编时是事业管理岗位(职员),这部分人员没有卫生执业资格或职称,小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也没有执业资格或职称,有的也只是初级职称。&&&三、工作性质的转型,不适宜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很多服务所编制人员多年未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从服务所转向计生办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政府其它中心工作,再加上医学学历不高,所学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肤浅、长期未接受正规培训和经常性进修,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没有得到及时更新,而卫生技术工作是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及生命安全,各乡镇服务所编制人员几乎不能用于卫生院的医疗业务技术工作。&&&四、计生服务系统与卫生部门经费来源不同:乡镇服务所是属于各乡镇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而卫生院隶属县卫生部门集体所有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 我们已经有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完全能够出色的完成基层的各项工作任务,加上各乡镇很多部门也缺编,我们都想留在乡镇为党和人民继续作贡献,恳请各位领导多深入基层,多倾听一下我们的心声,从实际出发,结合实际作决策。最后希望领导能慎重考虑,让我们有一个&双向选择&的机会,这样我们会更好地发挥各自的潜力和特长。
兴宁市各乡镇计生编制人员 & & & & & &
日 & & & & & & & & &
& & 你的信件收悉,本办就信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 一、兴宁市优化整合乡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相关情况。& & 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日联合出台了《转发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函〔号),指导意见中指出&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总体部署下,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制订切实可行的优化整合方案&。& & 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日下发了《关于整合县、镇(街道)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机编发〔2015〕17号),对此次优化整合乡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出了相关的工作要求,要求中明确&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人员整合并入镇卫生院&。2015年4月,本办联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此次优化整合乡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抽取了罗岗、坭陂、水口、叶塘、兴田等五个镇(街)进行调研,调研中乡镇的相关人员提出不少意见建议,特别是人员整合问题。& & 本办将调研的情况向上级反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我们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和通知精神出台实施方案。市编委会在日讨论通过了《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整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但涉及人员的整合属改革后续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多次与本办进行沟通协调,认为人员整合工作既要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和保障现有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又要使此次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因此具体的人员整合细化方案还在研究制订中。& & 二、信件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 (一)现有人员工作性质问题。《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明确此次优化整合是乡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整合,设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主要任务是原乡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保健职能整合而成,其主要任务的表述详见《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二)款。因此,即使相关人员并入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并入人员仍然从事原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岗位的工作。& & &(二)经费来源问题。《关于同意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批复》(兴机编〔2011〕14号)文明确&各镇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也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两者的机构性质是一致的,它们的经费渠道都是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的(全额拨款),因此,不存在信件中提到的差额拨款单位与全额拨款单位问题。但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财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拨付经费的现状。&兴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 & & &&日 & & & & & & & & & & & &&
& & 关于你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 一、我市目前镇(街道)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基本情况。&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日联合颁发的《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下称《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日联合印发的《转发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函〔号)。& & 《指导意见》中指出&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总体部署下,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制订切实可行的优化整合方案&。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于日印发了《关于整合县、镇(街道)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机编发〔2015〕17号),对此次优化整合乡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出了相关的工作要求,要求中明确&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人员整合并入镇卫生院&。& & 2015年4月,市编办与卫生计生局组织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就此次优化整合工作到罗岗、坭陂、水口、叶塘、兴田等五个镇(街道)召集镇(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卫生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等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调研。调研中各镇(街道)的相关人员提出不少意见建议,特别是人员整合问题。市编办和我局也将调研的情况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反映。市编办于日印发了《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整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但涉及人员的整合属改革后续工作,为确保人员整合工作既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和保障现有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又要使此次机构改革顺利完成,我局正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协调,因此具体的人员整合细化方案还在研究制订中。& & 二、关于你反映的问题。& & (一)工作性质问题。《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明确此次优化整合的是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的整合,设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主要任务是原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保健职能整合而成,其主要任务在《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有详细说明。& & 因此,即使相关人员并入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仍然从事原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岗位的工作。& & (二)人员经费问题。《关于同意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批复》(兴机编〔2011〕14号)明确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全额拨款),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也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两者的机构性质是一致的,经费渠道都是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的。并非信访信中的&卫生院隶属县卫生部门集体所有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 目前,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经费来源方面,虽然尚未完全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但人员经费已有所保障,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因医疗卫生工作性质不同,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需与工作绩效结合,与目前镇(街道)人口计生服务中心财政全额拨款有所不同。&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 &&日 & & & & & &&&
主办: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粤ICP备号-1
地址: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市府大院内&&&&乡镇街:响水乡雨湖路街道城正街街道
窑湾街道开展楼栋卫生大整治行动
来源:窑湾街道作者:蒋燕时间: 08:54:25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工作,让居民拥有整洁、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近日,窑湾街道所辖社区积极开展了楼栋卫生大整治行动,共清理楼栋50余幢200余单元,清理坛子、水缸、砖头、花盆、木板、废旧家具等杂物及垃圾70余车。
  从5月份开始,窑湾街道组织人员对各社区楼道内的杂物、垃圾进行了集中清扫和处理。为避免矛盾,在清理前,各社区在楼道内张贴了通知,告知居民将楼道内堆放的杂物进行各自清理,将有用的东西妥善保管,否则凡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社区将统一进行清除,整治行动得到了居民的大力支持。
  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集中清扫,楼道变堵为疏、变杂乱为洁净,卫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给辖区居民带来一个畅通、干净&居住之地&。街道、社区还将不定期的逐楼、逐门、逐层、逐户的检查,发现一户清理一户,形成清理整治的长效机制。
[编辑:易阳思]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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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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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卫生院承包合同是否合法?
你好!我想咨询的是关于乡镇医院承包是否合法(现在实行合作医疗)?&& 已经承包了的乡镇医院在承包合同上只有院长的签字,并没有通过职工同意或职工代表同意,也没有经过卫生院的院委同意,院长擅自做主,此合同是否是合法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此合同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望您明确答复,在此致谢!
公众采纳地区:河南-鹤壁咨询电话:0392-***帮助网友:1037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1、我想咨询的是关于乡镇医院承包是否合法(现在实行合作医疗)?答:对医疗机构的经营方式司法实践中法律不加干涉。 2、已经承包了的乡镇医院在承包合同上只有院长的签字,并没有通过职工同意或职工代表同意,也没有经过卫生院的院委同意,院长擅自做主,此合同是否是合法的合同?答:违反了民主议定的基本原则,可以撤消。3、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答:要看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才好判断。 23:33
律师回答地区:黑龙江-绥化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283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程序不合法,院长擅自做主的行为如果不被追认是无效的。 23:37地区:江西-南昌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9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关键是承包人----院长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如果有他可以承包.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医院实行的是院长负责制.因此.如果院长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他可以签订承包合同. 08:44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466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谁承包,包给谁?我看不清楚. 09:45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13816***帮助网友:141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医院需要资质,不可以搞承包。 23:4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8701***帮助网友:2994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承包人是否有资质? 08:07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366***帮助网友:156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关键不在合同形式,而在于关键是是否允许承包,如果允许在法律上院党委并不重要。建议向上级了解。而且合同是由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定,从形式上讲,单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有效。 08:08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901***帮助网友:38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请楼主把问题说清楚。到底是院长是承包人还是院长擅自做主把医院承包给了别人?承包合同的内容是什麽? 08:5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901***帮助网友:318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这要看什么性质的医院,比如私立医院,相应的法规并没有禁止承包,但承包人要有一定的资格要求。而公立医院通常是不能承包的。 09:04地区:浙江-宁波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0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医院实行的是院长负责制.因此.如果院长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他可以签订承包合同. 09:13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13813***帮助网友:176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带上一些资料,当面咨询。 11:30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545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才行. 18:22地区:四川-自贡咨询电话:13608***帮助网友:84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承包方是否具备医疗资质? 21:06地区:云南-昆明咨询电话:13908***帮助网友:77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看来要注意两点:一、你们医院的性质是什么?职工有无权利主张单位经营方式?二、承包人有无经营资质? 22:59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18916***帮助网友:501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程序不合法,院长擅自做主的行为如果不被追认是无效的。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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