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没有执行资金,可以执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个人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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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284
是否可以执行有限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
异地一客户欠我司货款,法院已判决对方败诉,现在强制执行阶段.但对方帐户无足够金额,并且已暗中转移资产.厂房为租借的,公司车辆为个人名下的.一句话,执行起来一分钱没有!对方法人代表占公司股份90%多,请问能否申请对对方股东个人财产进行执行?
提问者:186***安庆-岳西县股权纠纷浏览1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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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6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肖玉笙律师咨询电话: (重庆-渝北区)
这个一般是不能的。
万武军律师咨询电话: (重庆-沙坪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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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鹤玉律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
您好,一般不可以的,除非能证明财产混同,但还需要收集证据和打官司。
罗小平律师咨询电话: (重庆-渝中区)
这个是与其个人财产无关的。
潘伟律师咨询电话: (重庆-沙坪坝区)
不能执行股东财产。
李荣律师咨询电话: (重庆-江北区)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能执行股东财产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时是否牵扯到法人的财产
我公司起诉被告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厂,官司已经胜诉,现已经进入执行期,不知道被告的法人代表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申请执行?
09-09-08 &匿名提问
可以申请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物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4.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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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针对确定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归属不规范现象,本人就出现的现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确定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简述之,供参考。  一、非法人企业织作为诉讼主体的依据:  我国民诉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我国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0条对《民诉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其他组织”作了详细的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实践中,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归属在法律文书确认的表现形式  (一)有的法律文书确认非法人企业在审理程序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判其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二)有的法律文书确认非法人企业在诉讼程序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列其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参诉主体并享有权利或承担法律后果。  (三)有的法律文书确定了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但享有或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其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三、存在问题  (一)在原告不申请开办单位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主动追加开办单位为被告,并判其直接承担责任。  (二)对非法人企业承担责任的性质不清。非法人开办单位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不明,承担责任的主体顺位错误。  (三)在原告只起诉非法人企业时,告知原告必须起诉开办单位判其直接承担责任,遗漏了承担责任的主体。  (四)在原告一并起诉非法人企业与开办单位时,判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在原告仅起诉开办单位的,未将负债单位(非法人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直接判其开办单位承担责任,遗漏诉讼主体。  (六)对于私营企业,直接列投资人或开办人为被告,并判其承担清偿责任。  (七)案件审理中,责任主体与诉讼主体定位不清。  四、非法人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及责任归属  (一)作为原告的诉讼地位的确定及责任归属情况。  非法人企业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可以依独立的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不以依开办单位或投资人的名义授权为条件,其享有平等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在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其作为原告资格提起诉讼并无争议。除其因法定理由不能主张权利。  (二)非法人企业负债后,作为被告资格的确定及责任归属情况。  1、负债企业诉讼时存在情形的处理。  (1)如原告仅起诉该非法人企业,可以将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但在执行环节,如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法院可就不足部分直接裁定执行开办单位。在审判前环节,可告知原告是否起诉该组织的开办单位,如其不起诉,法院不宜主动追加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  (2)如原告将非法人组织与开办单位一并起诉的,经判令企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开办单位承担。而不能判其开办单位直接承担责任或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应考虑承担责任的顺位。  (3)如原告仅起诉开办单位,法院应将负债企业追加为共同被告,判令其先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开办单位承担,承担责任的顺位问题是法定的,先还后还要捋清。  2、非法人负债企业在诉讼时已被撤销或歇业的,其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承担。由于负债企业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案件当事人,对于原告仅起诉该企业的,法院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原告一并诉讼开办单位的,在裁决时,应判令开办单位承担责任。  3、负债企业是其他经济组织的,即没有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非法人企业。法院一般不应追加其投资人或开办人参加诉讼。可直接判令该组织承担责任,在原告没有申请起诉投资人或开办人的情况下,在审判环节不列其开办人或投资人承担责任。如该非法人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由原告在执行环节申请执行由开办人或投资人予以解决未受清偿部分。  (三)非法人企业在作为第三人时的资格确定及责任归属。  1、非法人企业作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时,其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本文所述原告的权利义务。  2、非法人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时,其诉讼地位不同于被告,但责任的承担等同于作为本文所述被告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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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应交而未交的税款,税务部门可以扣押企业相当于税款金额的物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税款的,可将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于企业相关的税收法律责任,根据规定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才等税务相对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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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融网自融资金池借款方数亿元法院执行款有数不清的法院诉讼桐乡市宝福原法人为程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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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融网自融资金池借款方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名下有数亿元之多法院执行款,关联另一借款方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数不清的法院执行诉讼,有融网主要借款方之一桐乡市宝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原法人竟然是程国洪,即有融网现任董事长
本帖最后由 用户 于
附平台的标的/products/detail-.html房租融179期
/products/detail-.html 房有融234-23期
/products/detail-.html新车融4909期
/products/detail-.html新车融4909期
同类标的太多随意打开就是例子
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
平台借款方法人代表俞佳群竟有1亿多的法院执行款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两家公司作为有融网平台借款方工商信息经查实际是同一家,有数不清的诉讼,现在还在持续发标/products/detail-.html 房租融183期
有融网借款方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 ,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 出借方浙江天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程国洪赫然在列和有融网现任董长程国洪作为第三方P2P平台方与上述三家本该无丝毫关系的第三方经查有关联关系,
浙江天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 ,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俞美忠俞佳群家族,两人名下法院执行款高达数亿元和数不清的诉讼!广大投资人自重吧,东阳市是著名非法集资高发区,百度俞美忠就有很多非法集资信息
上述信息均为政府网站公示信息
大爷给个赏钱吧~~您的激励是楼主前进的动力!
借款企业: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佳群
股东: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借企业:浙江天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桥
股东:任桥、郑承志
借款企业股东通过转让其对第三方合法有效的股权方式,保障债务履行
在2015年12月之前,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和浙江天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有达成借贷关系的意向。但由于借款金额高达一亿多元,数额巨大。作为借款企业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即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决定将其当时对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4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出借企业浙江天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促成借贷关系的达成,并于日办理了变更登记予以公示。(具体见图一)该行为实质上是通过转让股权所有权的方式保障债务的履行,系双方当事人合意,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此种担保方式为合法有效。
基于该等保障,浙江天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于日正式签订了借款合同,分批次出借资金,债权人再将合法享有的债权收益权通过有融网平台向投资人转让。整个项目过程不存在法律上界定的关联关系。(图一:企业工商信息登记显示的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信息)
二、对浙江天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的说明
浙江天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出借方,只要能够保证其享有的债权真实可信、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出借资金来源合法,就享有依法转让债权收益权的权利,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为了消除投资人的顾虑,浙江天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进行股权变更并予以公示(见图二)。
(图二:浙江天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信息公示)
三、关于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关系的说明
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是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url=/gongsifalv/gongsishelifa/zigongsisheli/slzgs/]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url=/gongsifalv/touzi/]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主体。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url=/gongsifalv/gongsishelifa/gongsizhangcheng/]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因此,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可界定为同一家公司,两家公司具有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依法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四、关于俞佳群、俞美忠个人与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法律关系的说明
俞佳群是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美忠是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但他们的个人资产与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的法人资产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首先公司是有其独立的财产的,可供其使用和收益;其次,公司也需要承担债务,其用以承担债务的还是“法人财产”。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其法人财产以及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和公司员工(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他的基层员工)的个人所有财产及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区分。私人财产和法人财产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任一非权利主体均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支配、使用和收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法定代表人擅自动用公司的财产会涉嫌挪用公款,而被处以相应的惩罚;同样,公司也不能擅自动用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财产,否则也应构成侵权。
基于上述说明,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佳群、执行董事俞美忠的私人财产以及对外应当承担的债务与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及其对外承担的债务是彼此独立,严格区分的。俞佳群、俞美忠个人被执行情况与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在法律上并无关系,也不会对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产生影响。
五、关于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风险可行性分析报告
风险可行性报告
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
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全资控股
自然人法人:俞佳群
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 多层框架结构主楼,附属楼租赁事宜
君湖国际租用楼(主楼)42124.74㎡,地面层高21层,市价估值:83000万,已抵押于杭州银行,抵押额22000万,已租赁给君湖国际用作酒店(准五星),租金为0.85元/每平方米/天(不含物业费);
物美商场租用楼(附属楼)16000㎡,地面层高5层,未办理产权证(可办理),市价估值约24000万,已租赁给物美商场,租金为1-3楼0.95/每平方米/天,4-5楼0.85/每平方米/天(不含物业费)。
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然人法人:沈华中
注册资本:15018万
其名下拥有杭州市余杭区方汇大厦,杭州市余杭区沿街商铺共计16个,杭州市天邑大厦,湖南在建商业房产项目,千岛湖在建别墅群体项目,初步估算约价值160000万
另有其他未列入资产
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方汇大厦:余杭经济开发区,建筑面为16934.55㎡,政府机构合作项目,市场估值为12000万,该楼除顶2楼外,由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机构租用;
沿街商铺:余杭区,总计约960㎡,总估价约1900万,均已租赁;
天邑大厦:拱墅区,建筑面积约35000㎡,政府机构合作项目,该楼价值约41000万,顶16-17楼已租赁给拱墅区政府机构,1楼均为分割商铺,已租赁;
别墅群体项目:淳安县,该项目于14年投入建设,主体为54幢沿湖景观别墅,单幢建筑面积约450㎡,预计销售价1100万/幢;
商业房产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65230㎡,属政府机构合作项目,价值目前无法评估,资金投入估计需30000万,已投入12000万。
涉诉5起,约2000万左右,均已执行
经解释,其投入的项目短时间内无法及时回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总计借款需求约40000万,用于其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投入
经查,其多处项目均为政府机构合作项目,表现政府机构对其的高度重视,且其项目大多为租赁不销售,所以其难免会出现特定时期的资金周转困难,政府机构也多次帮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如方汇大厦政府租用部分,该租赁人一次性支付了8年的租金为其解决自己问题。
本次协定借款也有政府机构牵头协商,其提供的让于担保物价值足够,并用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资产作为担保,风险系数较小.
风险评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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