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方征信不好房产买卖只有一方签名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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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与夫妻一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13:37&&来源: |
  【案情】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于2007年开始分居。两人在婚后购买三室一厅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书上显示所有权人为张某,共有人为李某。2008年5月份,张某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该房屋以53万的价格出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于6月8日交付房款,后张某一直未将该房屋交付,王某便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交付该房屋。在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称张某出卖房屋未经其允许,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分歧】
  与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张某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在购买时有理由相信系张某和李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王某为善意第三人,且王某交付房款,故李某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对抗王某的善意取得,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某独自出卖房屋并非为日常生活需要,且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适用不动产。
  【管析】
  原文作者陶子润同意第二种观点,作者黄光发同意第一种观点,而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第一,房屋买卖协议是合同的一种类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一种属性,并不因为合同的最终结果而改变,所以不能以合同最终的归属来断定合同本身的性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效力待定是合同自身的属性,如果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获得处分权时,合同才最终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第二,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笔者认为,张某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不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关系到夫妻双方共同的利益,并且房屋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大,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对房屋作出处理。因此,应当认定张某不能单独处分房屋。
  第三,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不合,并于2007年开始分居,王某对该事实应当有所了解。并且,房屋产权所有证上显示的所有权人是张某,但是也注明了共有人为李某,王某应当知道如果要处理该房屋,应当经过张某和李某双方同意,仅有张某的同意是不能处理房屋的。所以,王某在与张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中不应当被认定为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对房屋善意取得。
  第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无权处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被视为无权处分人,所以张某与王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能够得到李某的追认,则该合同即转为有效的合同,王某可以取得房屋。但最终该合同本身的性质是效力待定合同。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院袁进平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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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
4fbc9fec98eb8
王某将自己名下房屋卖给韦某,2005年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双方已履行合同。当时王某房产证上只记王某一个姓名,没有登记王某的妻子江某为共有人。所以,只有王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没有已办过户手续,。到了2009年王某的妻子江某已不知情为由,将王某与韦某签的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其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请问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广西 河池 大化发表时间: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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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王某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且买卖侵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人的权利,不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无效。
律所: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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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字
律师回答共 4 条
没过户就没有效。
律所: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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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126****
对第三人而言,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有权处置房屋,韦某属于善意取得。
江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律所: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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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721****
没过户就没有效。
律所: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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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要看是否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乐意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对回复满意请采纳,如果还有问题请发布一对一咨询。
律所:甲天下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3:39
已经办理过户手续!
4fbc9fec98e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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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付清余款
房屋买卖合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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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本信息的网址是:/tradeinfo/chanpin_detail_4036459.html&现在出售的二手纠纷还是很多的,特别是很多关于转会的事情。对于房产证与联合签名,以转移财产,需要签夫妻双方要转移?本文将距离细节。
日,张某通过中介买房子,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李牟某的房子,在签订合同时,只有一个黎某签订。合同约定支付现金的协议,支付了满堂制作完成了5月10日,2012年张某的房间,房屋产权过户于日当天,付款后李某将房产证,存单,房门钥匙应交付给张某,张某被移动了装修后住。但在2012年,张某李某与传输请求,李某不配合,由于上涨,李某感到失落,想让张加5万元才协调转移。但张认为,还明确规定了合同,我是一个08来买你的房子,08已支付房款全部,现在又付钱,也很生气。但对方说我咨询了律师,我的房子是夫妻,不是我妻子的签名的共同财产,合同是无效的,你打官司,也失去了。张某的儿子是一名大学生,是在互联网上找到的信息,他根据&&法&&文章106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擅自处分被转移给转入方,业主有权收回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受让人拿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为白色;
(2)转让以合理的价格;
(3)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转让应当按照已经注册的法律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规定受让方,原业主有权要求赔偿与无权处分的人的损害的权利。
各方获得的其他商誉产权,是指前两款。
感觉对方说的是合理的。张某是一个单身母亲,与他们所有的积蓄,借钱从朋友和亲戚的家里,现在想收回房子,被杀害了她。张某在失眠了几天之后,找到我,我解释对方是错误的张:根据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房地产证书的物权。&在房产证登记只有一个李某,并根据公布的房地产,信托的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基于完全的权利人拥有配置;丈夫和妻子在另一方面,对外国公职房产证李某的妻子写李某的共同财产只写自己的名字,一个人的名字,并不足以使人们有理由相信,李某的妻子给了李某该机构;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17条:对一些问题的丈夫或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关于第17条&的解释,有平等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都是平等的权利。由于日常生活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需要有权决定权。
(2)丈夫或妻子不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作出重要决定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图的两侧,另一方不同意或不知道作为对抗第三人善意辩护。 &显然,起诉到法院,张某一直住在购房近五年来,李某的妻子为由不同意或不知道显然不能成立,财产支付合理的价格张某,是诚信,所以李某处置财产的行为是不处置的权利,现在是不要丢弃不能适用&物权法&106条的买卖合约之间李某的标志是有效的权利,应被视为有效,李某无权拿回家,然后张人提起诉讼,以李某帮助履行义务转移,并最终维持了张某的说法。
现在,很多人谁卖的时候价格上升,会找理由拒绝销售,最常见的原因是配偶。这两年中,由于房价上涨较快,这样的情况。但法律还是很大的差异,法院判决是不同的。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是不同的情况处理之间的差异分别。 A是出售,正确的注册只出卖一个人对人的基础上,公布了房地产,信托的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与销售出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并应被视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方有过错,并出卖一个人这样做与拍卖损坏其他共同业主的利益。其次,当一个家庭出售,对注册人的基础上,共同共有人不得处置该财产法,在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部分不得事后追认,应视为销售合同是无效的;
通过我想告诉大家的情况:在购买二手房,如果有共有人的房产证必须让老百姓签字,没有相互的人,尽量让配偶的产权登记还签署,还需要尽快及时过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也想告诉你的钱是协商,诚信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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