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信息在地税局显示档案记载有误怎么更正,地税局不给予更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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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颍州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 & (一)主动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加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利滥用。
& & (二)公正便民。政府信息公开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以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为公开的主要方法和途径,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于获取政府信息为出发点,开展多形式和多渠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 (三)及时准确。颍州区地税局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一是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地税信息,必须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三是对于突发应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如突发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应增强危机意识,必须统一、准确、及时、客观、全面、快速地上报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协助和监管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 (四)协调一致。颍州区地税局要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完善信息发布的审批权限、协调一致的方法和制度,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各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有利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树立政府形象,避免负面影响。
& (五)防危保安。颍州区地税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颍州区地税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主体
& &&(一)颍州区地税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孟学中,副组长:蒋磊祥、蒋文宾、张治伟、王秋飞,成员:王鹏、杨辉、穆远东、尹奎、王军、张健、张黎黎、程鹏、丁震、李婉丽、谢坤华、吴昊桐、陈松、任士春、任臣、邢骏、黄智军、江伟。
& & (二)主管部门。颍州区地税局办公室
& & (三)日常工作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为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张治伟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鹏、张健为办公室副主任,谢建民、吴洪为办公室成员。
颍州区地税办公室主要负责网站的日常工作。颍州区地税局其他股室和部门协助办公室完成网站的日常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主体的职责
& & (一) 领导小组的职责。在行政区域范围内“面”上,颍州区地税局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在本行政机关范围内“点”上,颍州区地税局应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监督保障等具体制度),以及《条例》规定由行政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以确保各级地税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 & (二)主管部门职责。颍州区地税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三) 日常工作机构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情况做出当场予以答复或不能当场答复的决定;审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等。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好以纸质文件或者电磁存储介质记录并保存的文字、图片、表格、声音、图象,确保能够及时查阅调取;确保政府信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改变,而及时更新,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都不得公开;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政府信息,应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公开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5.颍州区地税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颍州区地税局积极探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深入研究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努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公开重点,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严格公开程序,拓宽公开渠道,强化监督保障,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水平。
四、信息内容分类
&&& 颍州区地税局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五、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一)主动公开。依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一般原则,颍州区地税局主动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如下:
&&1.主动公开类信息:
& & & (1)领导简介:领导简历等情况;
&&(2)机构设置:本局机构设置情况;
&&(3)主要职能:本局主要工作职能;
&&(4)行业概况:本区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5)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
&&(6)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
&&(7)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8)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 & & (9)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 & & (10)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11)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12)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
&&(13)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
&&(14)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15)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示、公务员招录等;
&&(16)重大项目:基建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17)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
& & &(18)其他工作。
&&&2.主动公开的方式
&&(1)网站,包括颍州区地方税务局内部网站(网址为http://143.64.68.1)和颍州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xxgk./TMP/Nav_gongkailanmu.shtml?SS_ID=92&action=list)受权发布。
&&(2)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公共查询机、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发布屏等场所或设施。
& & (3)税务公报。
&&(4)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立新闻发言人)。
&&(5)其他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组织报道、散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等。
&&(6)其他方式。通过向档案室、图书馆、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类税法文件等资料,以及举行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
&&(二) 依申请公开。颍州区地税局必须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设立专门的机构、人员处理此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内部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在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办税服务大厅等基层站点,公开工作要与纳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设立专门处理依申请公开、咨询等接待窗口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转协调机制,为人民群众直接提供便利服务,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总、分析、说明情况,每月按时逐级上报。
成立依申请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成员,主任:张治伟,副主任:王鹏、张健、杨辉、张黎黎,成员:谢建民、吴洪、邵惠丽、崔磊。
& & (1) 申请内容填写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颍州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颍州区地方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 & (2)申请方式。第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第二,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等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第三,口头申请。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因自身身体健康或者文化程度等原因),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地税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颍州区地税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颍州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颍州区地税局办公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2569710
传真号码:0
通信地址:阜阳市临泉路356号
邮政编码:236000
电子邮箱地址:
&&& (1)处理时限。颍州区地税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颍州区地税局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 (2)处理方式。颍州区地税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颍州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二)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虽然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或申请人对已公开的信息有更具体的公开要求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获取政府信息手续的时间、地点、形式等程序性事项。对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税务局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等情况的涉税信息。
&&第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具体情形,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依法不属于本级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本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本身不存在。
&&第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地税机关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应当更改、补正的事项,必要时,地税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地税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地税机关予以更正。该地税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地税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申请人可以接受的经济、便捷的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十,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税务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一,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税务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在收到其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拟提供的政府信息,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对其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各级税务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的,参照上述规定。
&&对于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颍州区地税局不予受理。
&& 颍州区地税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颍州区地方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见附件三)。
4.收费标准
&&颍州区地税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颍州区地税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依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颍州区地税局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考核考评
颍州区地税局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七、监督方式
& &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颍州区地税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八、法律救济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法律责任
& (一)颍州区地税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颍州区地税局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即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1.颍州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doc
& & & 2.颍州区地税局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doc
& & & 3.颍州区地方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附件3.jpg南通地税局2016年05月份《涉税信息月报》
信息来源: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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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
期(总第77期)
2016年5月1日刊发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二、关于&走出去&企业(个人)涉税风险提示
三、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四、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五、本月&纳税人学堂&课程安排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
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公告》的解读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四、税总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税收征管事项
五、营改增关键时点
热点难点问题
一、企业股东发生变化,已去工商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了新的&一照一码&,企业是否需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的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将该设备闲置,是否可以作为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
三、企业现在2015年发现2009年有一张发票忘记计入成本,请问现在是否可以调整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涉 税 通 告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如需了解更多营改增政策及动态,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图标进行查看。
二、关于&走出去&企业(个人)涉税风险提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过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走出去&日益加快,&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多,对外投资的规模不断增大。而在&走出去&过程中,相当多企业的税务理念并没有相应地&走出去&,对双边税收协定待遇的享受、投资国的税制、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处理等都不甚了解,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投资国遭遇双重征税、税收歧视乃至引发税收争议。为更好地服务我省企业、个人&走出去&,帮助其规避隐形的税收风险,省国税局、地税局梳理了&走出去&过程中常见的企业、个人的十二条涉税风险,并给予相应的提醒。关于《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发布&走出去&企业(个人)涉税风险提示》的详细内容请在江苏地税网站&涉税通告&栏目中查看,也可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图标进行查看。
三、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
申报期限:5月1日& 5月16日
按年:残疾人保障基金
申报期限:5月1日& 5月16日
按年: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5月1日& 5月31日
注:具体申报税费种类参照纳税申报鉴定信息及南通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帮助办税-办税日历栏目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本月&纳税人学堂&课程安排
获取&纳税人学堂&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南通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堂&栏目。
政 策 公 告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不能够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先期试点经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3、明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具体包括: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5、公告附件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格式、《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以及相应的填写说明。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转让自己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2、扣减税款的凭证要求: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3、发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其他问题:《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税款计算、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3、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 4、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四、税总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税收征管事项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1、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按规定在确定应税行为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3、相关政策规定的适用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适用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2)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分别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和提供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都未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发票使用有何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7、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五)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1、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2、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系统税票号码是指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赋予的税票号码。
  8、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六)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是什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认证发票?
  1、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为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七)金融机构纳税事项有何规定?
  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八)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营改增关键时点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问:企业股东发生变化,已去工商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了新的&一照一码&,企业是否需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答: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政府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均由企业向政府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变更。纳税人除发生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变更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其他在工商变更的信息会传递给税务机关,不需要再去地税局办理。因此,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由企业向政府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变更,不需要再去税务机关办理。
二、问:企业的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将该设备闲置,是否可以作为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若该设备确实停止使用,应将该项设备作为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理停止计提折旧。
三、问:企业现在2015年发现2009年有一张发票忘记计入成本,请问现在是否可以调整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因此,该企业发现2009年发生的成本现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调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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