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车公用 税务的租赁合同怎样到税务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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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私车公用的涉税风险吗?如何缴税?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私车公用的现象较为普遍,但这之间产生的费用该如何做账,如何交税呢?实务中,很多企业因为私车公用而面临纳税调整。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看看私车公用的涉税风险及如何正确缴税。
  案例简介
  2016年10月,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固定资产账上只有房屋和办公家具,但管理费用中却列支了很多交通费。经询问得知,该企业因为车辆限购,购买车辆的指标迟迟不能获得,所有公务活动用私车解决,公司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承担车辆的相关费用,公司账上就发生了很多交通费用。
  案例分析
  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却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
  个人所得税方面,该公司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车辆的所有支出,没有视同个人补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该企业私车公用,由于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用只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被查企业得知相关规定后作了纳税调整。
  操作建议
  上述案例,具有典型性,其中的涉税风险是可以避免的,需要企业采取正确的做法。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第十条第八项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所以,&有关&和&无关&的认定就很重要。针对上述案例,如果企业和员工有车辆租赁协议,而且协议里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样,这些费用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当这些支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企业使用员工车辆,支付费用的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1.不签订租赁合同,费用实报实销。这种方式就是案例采取的方式,企业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税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这种方式下,员工收到租赁费用,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行为代开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运营费用。有了合同和缴税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此时,企业支出的交通运营费用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  本文原作者:秦璐 李竹娜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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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7-&&鄂ICP备号-1个人给公司去税务局开票需要什么资料
1、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公章、发票章
4、租车合同(要贴花)
你这属于税务局代开发票,每个地区都会有差异,以上这些事每个地区都会要求的,详细你要问下主管税务所,有些税务局有规定每个月25-26号之前代开。
要看你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没汽车出租这个项目,如果有当然可以自己开了。
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出示的资料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需报送的资料付款方对货物...
没有明确是代扣义务人的,计入损益的部分只要做纳税调整,一般都不要紧的
明确的代扣义务人,主要是房屋建设、工资、中奖等个别情况
代开发票也是可以的,缴纳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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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私车公用财税处理,一点全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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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私车公用的租赁合同怎样到税务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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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的合同,员工需要到税务去代开发票,合同是按年签订的,
租金是每月发放,员工去税务开票是一次性开完,还是要分月去开,
如果一次性开票可行的话(这样的操作性比较强),个税是按月计算*12月,还是按合同的总金额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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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可以采用签定租车协议方式,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所得部三个主要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如果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在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在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支出,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这三个地方的政策大同小异,都界限分明:属于企业的花费,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不属于企业的花费,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具体的扣除项目,北京地税的规定更为明确: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修理费和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全国各地在执行时基本上与北京的做法相同)
二、增值税问题:员工与公司签订私车租赁协议,公司给员工支付租金,员工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合同可以近发年签订,租金按月支付,应于支付租金时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分月开票并缴税。
三、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签定合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员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一是签定合同;二是分月开票并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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