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了怎么办?银行转账凭证 备注借款不是借款人本人,应该怎么办

借款人死亡,作为债权人的你如何应对?
导读:债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当借款人死亡时,债权人该如何追回借款呢?本平台特撰此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以希对您讨回借款有所帮助。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消灭。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债权人要追讨债务,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
一、债务人留有财产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一)继承人清偿债务
1、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因此,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
2、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清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
(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案例一: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黄某借款6万元,并以门面及汽车作为担保。李某借款后,突然因故去世,导致借款一直未还,黄某持借条要求李某继承人偿还借款,却以不知情遭拒。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李某有偿还原告黄某借款的义务。李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应当清偿的税款、债务,故法院判决李某继承人应承担李某生前所欠原告黄某的借款6万元。
案例二:原告南宁某银行某支行与温某签订一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温某放贷7万元。温某之后在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拖欠原告本金与利息未还的温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在向原告贷款前温某已离异,温某的三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温父、温母、温女。原告遂以温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温父、温母、温女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温某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要求三被告在继承温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温某尚欠借款本息67583.6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3115元,确认原告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温女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所提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表示放弃对温某遗产的继承。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温某所签《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温某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了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抵押房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温某在收取款项后未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温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温女明确表示放弃对温某遗产的继承,温女对温某应承担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温父、温母未明确放弃继承,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属于“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追偿费用,原告有权以登记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对原告要求赔偿为实现债权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主张,因温某与原告所签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解除原告与温某所签《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被告温父、温母在继承温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67583.6元及律师费3115元,确认原告对上述债权有权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对温女的诉讼请求。
(二)向死者的配偶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案例三:张某向胡某借款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3分计算,并向胡某出具借条一份,龚某在该借条“今借人:张某”右下方签名。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要求龚某和张某还款,未果。现胡某起诉要求龚某偿还借款及及其利息。另查明,在胡某起诉前张某已经去世。现龚某主张其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补充签名,仅凭该借条认定其为债务人与常理不符;本借款是张某与其妻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张某去世后其妻何某应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何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龚某为共同借款人,对上述借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但在张某向胡某借款时,张某与何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何某系张某妻子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借款人张某去世后作为其妻子何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故追加何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保证人清偿债务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四:祝某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颜某借款130万元,祝某之友凌某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借款合同上未约定还款日期,保证合同上也未约定担保期限与担保范围。后债务人祝某意外死亡。颜某将保证人凌某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凌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凌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是,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因此,凌某为连带保证人,需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三、其他人愿意偿还的,谁愿意还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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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马航事件后,一方面保险公司积极赔付失联客户,另一方面,银行也在积极查找欠款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具体理赔过程中,保险金赔偿给谁会因情况不同而不同。而对于银行来说,客户的欠款则会牵扯到谁来还、怎么还的问题。而保险金能否作为身故客户的遗产赔偿,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
银行贷款要看有无担保
最近,一则网络转帖引发不少人的关注:某银行行长朋友给其电话说,马航飞机上有一位银行客户,目前还有700多万元贷款没还。行长问,能否查到客户是否买过保险、保额多少。如果没买保险,银行会尽快向法院申请冻结他名下的房产、存款。
马航事件后,银行开始关注客户的相关欠款信息,若发生类似情况,借款人遭遇意外身故,欠款如何偿还?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宏彦表示,借款人死亡是贷款问题中比较特殊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贷款的种类,因为不同种类的贷款清偿是不一样的。《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种类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如果是保证贷款,借款人死亡,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则由保证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抵押、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处置担保品来保全资产,处置担保品仍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可在借款人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以房贷为例,借款人死亡后,如有住房贷款未能清偿,则房屋的继承者就负有继续偿还房贷的责任;如果没有人继承房产并归还房贷,则银行会处理房产收回贷款。
金融分析研究机构银率网分析师华明表示,如果是信用类贷款,需要同借款人亲属或这笔贷款的担保人联系,共同商讨这笔贷款的偿还事宜,有共同担保的,由担保人偿还;没有共同担保或者亲属不愿意偿还的,这笔贷款最终就会成为银行的“坏账”。
上述人士补充道,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借款人申请这笔贷款时,为这笔贷款投过保证保险,则这笔贷款就会由保险公司来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一般这笔贷款的保费是由借款人缴纳的。在提前还款之后,可以将剩余的保费从保险公司取回。
持卡人身故 欠款谁来还
如果持信用卡消费的持卡人去世,那么信用卡中的欠款是否就成了“坏账”了?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向记者表示,“信用卡持有人身故,信用卡仍需要偿还。但是如果持有人没有任何财产,那么银行贷款就会成为‘坏账’。”
银率网分析师认为,信用卡的欠款是属于持卡人个人债务的一部分,如果持卡人去世,那么必然会留有遗产。债权人,也就是银行,有权利向法院主张使用这部分遗产来偿还信用卡欠款。但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能够主张的只是归属于持卡人的那部分资产,比如持卡人已婚,持卡人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银行就只能主张归属于持卡人的那部分房产价值。如果持卡人名下的资产不足以抵扣信用卡欠款,而持卡人的继承人又放弃了继承持卡人遗产,那么剩下的信用卡欠款就会成为“坏账”。
张宏彦表示,有的银行在客户申请信用卡时,会要求客户提供1-2名保证人,并且保证人要在申请表上签字。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持卡人去世,保证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银行没有要求持卡人提供任何担保,则应该在持卡人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
保险金能否做“遗产”处理
就马航事件来讲,若身故乘客投保人身险,身故理赔金是否能用来偿还债务?如何偿还?
张宏彦表示,保险赔付金与一般性的财产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作为借款人的“遗产”处理。因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所以在有明确受益人、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保险赔付金是受益人的利益,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但《保险法》还有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或无法确定的;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此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保险赔付金不能成为死去的借款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出现上述三种特例,则保险金依然可以作为遗产处理,用于归还贷款。
保险金怎么“给对人”
据报道,在马航失联飞机乘客中,有母女两个人均在机上,其中母亲为泰康人寿河北分公司的客户,拥有20万元的保额。按照航空意外3倍赔付,即留下了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然而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并未指定,而是填写的“法定”。那么这60万元到底给谁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保人未指定受益人,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保险金的性质就变成了被保险人的“遗产”。
经了解,这位母亲有一位已经离婚多年的前夫、女儿、老母亲以及一位继父。对于此案例,泰康人寿河北分公司保费部主管王亮这样分析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是女儿和老母亲。但由于这位母亲和女儿在同一个事故中身亡,具体是谁先身亡的,无从考究。假如推定女儿先死亡,那么女儿将丧失继承权,60万元直接由老母亲继承。但事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也就是说,这60万元应该由女儿和老母亲各继承30万元。但女儿同样在事故中身亡,那她继承的这30万元再次变成了女儿的遗产,由她的继承人继承。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她的父母,也就是身亡的母亲和她离婚多年的前夫,经过推断,这30万元将被母亲的前夫继承。那么,据此推断,如果这60万元作为遗产继承,如果投保人有银行欠款,就应拿来归还欠款。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单受益人不指定,最终保险金给谁变数非常大。如果你购买保险有特定想要保护的人,请一定写明受益人是谁。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身故。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个事件中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应该赔给被保险人的家人,还是受益人的家人呢?
王亮举个例子向记者解释:假设有对夫妻,丈夫给自己投保,受益人是妻子。如果是受益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就没有其他的受益人了,应该赔给男方的家人,即男方父母。若没有小孩的话,如果被保险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妻子,妻子再身故,这笔保险金就变成妻子的遗产,应该是给妻子的父母。
如果这对夫妻在同一起事故中身亡,具体是谁先身亡的,无从考究。那从保险角度,应该推定谁先身故呢?王亮表示,推定的人不一样,这笔保险金给的人就不一样。保险法中有规定,如果不能确定谁先身故,那么就推定受益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就给男方的父母,这是从买保险的初衷考虑的,不管是谁买的这份保险,被保险人是男方,那么就要保护男方的家人。如果推定男方先身故,那么这笔钱就给了女方父母,而不是给自己的父母,就有可能违背了他当初买保险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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