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完发放的上海失业金几号发放保险需不需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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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
[日期:] & 来源:风云网络& 作者:柳风 & 阅读:387次[字体: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度过失业关卡的物质保障,是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为了规范长沙失业保险金发放流程,确保失业保险金的正确用途,长沙社保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有本地特色的《长沙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政策文件】:长沙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执行时间】: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及发放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县(市)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的名单应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第七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八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日期的证明;(三)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开出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或反映其就业、失业状态的证明;(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五)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张;(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 市本级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及时在市经办机构进行&人脸识别&建模,同时将已编号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交区经办机构备案,由区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上加盖公章,《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方能生效。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其人事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负责。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刑满、假释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四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增发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第十五条 市本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由本人每月七至十四日(工作日)内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本市任一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申领,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办妥申领手续后,于次月二十七日(遇节假日顺延)在登记失业时所填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存折,于每月二十七日后到指定银行所属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保留。第三章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并为其参加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互助。失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率为10%,按月缴费。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大病医疗互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大病医疗互助费。第十九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其中,顺产按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助;难产按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助。第二十条 符合生育补助金申领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可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划生育证》、住院医药费发票、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接生记录卡和本人申请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办理生育补助金申领手续。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酗酒、吸毒、交通事故而致死亡的,不得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二十三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补助。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二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在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考务费、学杂费一次。第二十五条 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应先到经办机构填报《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经批准后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结业后的次月十五日前可凭《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所属的经办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二倍。第二十六条 以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在经办机构审核后,计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本人账户,由银行代发。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参保的失业人员,需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凭户籍证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市、县(市)经办机构办理《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关系接收函》,至参保地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外省(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需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出具《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迁表》。第二十九条 跨省转出(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人员应领取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保险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计算。第三十条 省内转出(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划转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补助金。第三十一条 转入本市的失业人员依据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划转的费用,依照第二章办法为失业人员重新办理申领登记、核发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转出地核发为准,失业保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正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三十五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莞领取失业保险需提供的资料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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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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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我是新疆某石油公司的职工。今年8月,企业为减员增效,号召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我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就响应公司号召,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职工也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我公司按时按规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但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活费,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请问: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是否发给失业保险金?该失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答:&&&&您在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想到我们《咨询台》,感谢您给予的信任和支持。关于您咨询的“已享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是否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在我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解答,希望能有助于您问题的解决。&&&&《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劳部发(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吗?&&&&对此,劳部发(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明确规定。《意见》第43条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绝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据此,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虽已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也应当按规定向您支付失业保险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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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论文: 下一篇论文:失业保险是否自愿?可否取消?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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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长寿区政府
来信内容:
失业保险是否自愿?可否取消?
尊敬的就业局:
以前咨询过此问题可一直没得到回复,再次咨询:
我是86年第一批企业合同制工人,91年调入现工作的事业单位(学校),从1986年开始到现在个人和单位按工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从未间断,至少已近30年,我想请教:
1、失业保险是否自愿?如果我现在取消可否能行?需要如何办理?
2、如果现在我因故失业,我的失业保险核算标准是怎么的条款?每月能领取多少?能领取多长时间?
3、如果失业保险不能自已取消,是否我工作到退休前一年也需要缴纳失业保险?
4、如果我直到退休也未领取过失业保险,可否能知情我几十年缴纳的失业保险的去向和用途?
请根据政策和长寿区的具体执行情况得到解答,谢谢!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因你属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所以在退休之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城镇户口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按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你所在用人单位及你本人都依法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你于目前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可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为:875元/月(现行城镇户口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
四、失业保险费去向: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参保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进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区人社局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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