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以过户房产奶少了还能追回来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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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已经过户给子女还能要回来吗
房产证已经过户给子女还能要回来吗
09-01-07 &匿名提问 发布
文锋是家里最小的儿子,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房子是父亲单位的公房。文锋的哥哥姐姐均已经成家立业,有各自的住房。1995年,文博结婚了,妻子也住到了家里。第二年小两口生了儿子啸天,一家五口享受着天伦之乐。1997年,文锋的父亲不幸去世了,文锋的母亲独自帮忙照顾着年幼的小孙子。1998年6月,公房改革,文锋父亲的单位欲出售他们租住的房屋。根据父亲的遗愿,文锋征求了母亲及其他三名兄姐的意见,他们均表示同意由文锋出钱购买房屋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母亲百年后房子就归文锋。文锋与妻子凑了两万多元现金,月底交到父亲生前所在单位。但是因为房改的特殊政策,购房人只能是死亡职工的妻子,在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时,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文锋的母亲。2003年8月,文锋的儿子啸天要上小学了。根据划片招生的规定,文锋必须提供自己的房产证才能给孩子报名。孩子奶奶知道了这个情况后,就催促文锋早点去过户。到了房管局才知道,这种情况必须由文锋父亲的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才能过户给文锋。因为从法律上讲,房子是文锋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文锋的姐姐、哥哥及母亲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手续和赠与的公证手续。在公证员的面前,一家人签订了一份《继承析产协议书》,约定其他继承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由文锋一人继承该房屋。同时母亲也以分家析产的方式同意将房屋所有权的50%分给文锋。但是老母亲在协议中加了一条,文锋必须孝敬母亲,不能让母亲生气,如果出现不孝敬母亲的情况,母亲有权利收回房子。根据两份协议,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凭两份公证书,文锋回房管局办理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至此,原约定文锋出资购买并由文锋所有的该处房产在法律程序上终归落到了文锋的名下。啸天顺利地报名上学了。文锋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改造,封闭了阳台、改造了电路、安装上土暖气、改造了储藏室等。文锋与母亲、妻子、孩子住在一起其乐融融。2004年,文锋单位又分房子,考虑到照顾母亲方便,文锋要了与老房子挨着一座楼的房子。老母亲也跟着来到了新分的房子里居住。新房子有暖气而老房子没集中供暖气,一家人商议,冬天及春秋天在新买的房子里居住,夏天回原老房子居住。这样过了三年。每年都是两头住,无论在哪处居住,文锋都留出单独的房间供母亲居住。尤其在冬天,文锋让母亲居住在新买的房子中最暖和的房间里,惟恐母亲受不了寒气。即使大多数时间都居住在新房子里,原来的房子也没有变样,家具、生活用品等一应俱全,全家随时可以回去居住。2007年春节前,因为老房子暖气的问题,老母亲生气了。她总认为房子虽然过户给了儿子,但毕竟只有在老房子她才有在自己家的感觉,所以老人家很想也装上暖气。但是文锋考虑到很快就会集中供暖,再自己装个土暖气没有必要,就不同意。僵持了几天以后,文锋的母亲趁文锋不在家,找文锋的哥哥姐姐悄悄地给老房子装上了土暖气。那时候文锋他们是住在新房子里,所以文锋并不知道。过了几天,母亲拿着装暖气的单子给文锋,要求文锋结账。文锋一看,生气了。说:我们在这里过冬天,临时不装暖气,等明年或后年就集中供暖了,费这个钱不是有毛病吗?母亲生气了,联想到以前房子没过户时,文锋什么事情都是听老母亲的,儿子从没这么说过自己,难道是我不是房子的登记房主了儿子就不在乎我了?儿子原来的百般表现都是为了我这老房子吗?老母亲一夜未眠,老想着儿子的变化,越想越生气。我帮着你看大了孩子,我帮着你们做饭整理家务,我把房子过户到你名下,能做的我都做了,现在我一无所有了,需要人照顾了,帮不上你了,你就敢这样对待我了。老太太是越想越生气,最后决定用自己留的那一手:公证书中约定的儿子必须孝敬老人的条款,要回老房子的所有权。老太太开始不停地跟文锋唠叨要文锋陪她去房管局把房子重新过户回来,文锋征求了妻子的意见,夫妻二人认为,既然已经定好了的事情就不能再改了。要真的再过户,不就证明我不孝顺母亲嘛?所以文锋死活不同意过户。而老母亲更有理,你要是真孝顺我肯定会依我的要求改过名字来,否则就是不孝顺。母子二人各执一词,整个春节期间一家人都不痛快。过了春节,老太太真的找律师起诉了儿子,要求返还房子。老太太起诉后,独自搬回了老房子。老母亲回老房子后,文锋也赌气不过去,只好由其他的子女照顾老人家的生活。文锋的妻子知道文锋母子闹意见,就炖了排骨去探望婆母,但被老太太拒之门外。此后,老人家生病了,文锋的姐姐带老人去了医院,而去医院看病的事情向来是文锋夫妻做的。文锋的妻子是一家门诊的大夫,有一定的方便,也有长于其他人的专业知识,老母亲又很信任儿媳,所以以前儿媳包揽了所有陪母亲查病、看病的事情。法院开庭前,文锋找到了律师,咨询了相关继承、赠与、公证的法律规定以及效力。律师解答了法律规定后建议文锋要妥善处理本案,毕竟是母子之间,不应该伤了感情。房子金钱都是身外之物,作为儿子一定要站在母亲的立场上替她想想。既然她不信任儿子的孝心,要儿子用一套房子做担保,让着她又有何妨呢?开庭时,文锋的母亲拿出来一些医疗费单据和病历,证明文锋不尽赡养义务。还拿出来装暖气的单据证明文锋不顾老母亲的身体不装暖气。文锋的母亲拿出了那份公证书,确实有“如果文锋不孝敬母亲,伤害了母亲的身心,母亲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上述分给文锋的房屋”的内容。母亲认为这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文锋也拿出来以前的很多病历和医疗费单据证明自己是很孝顺的,还找邻居作证证明自己的孝顺。文锋还认为,赠与协议已经超过三年,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所以母亲不能通过该条款收回房子。而所谓的附条件赠与也是不存在的,因为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赠与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不可能再回到起点,而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获得的生效要件,既然已经登记也就不存在房子还是母亲所有的问题。更何况房子中有一半是文锋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的!主审法官已经从事审判工作十几年,对家庭纠纷的处理非常有经验,他迅速明白了其中的隐情,当庭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好休庭,并分别做了原告、被告的工作。对于老人的心情,法官也非常理解,但就案子来讲,老人的诉求请求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欠缺。而对于儿子文锋,法官本人以及通过文锋的代理人也在反复做工作,无论如何,子女孝敬父母是应该的,老人家的要求要尽量满足。钱财是身外之物,母子亲情才是无价的。反复做调解工作期间,老母亲又生病了。刚好别的子女也不在身边,老母亲在半夜打通了文锋的电话,文锋夫妻二话没说立即赶到母亲家里,迅速把母亲送到医院。经过医院处理后,老母亲回家养病,文锋和妻子也搬过来跟母亲一起居住。文锋妻子打水做饭,送医送药照顾了半月。这一天,主审法官又给文锋的母亲打电话,询问老人家的意见,老人家这才想起来,自己还在法院告了儿子。老人家对法官说,儿子和儿媳都很好,我糊涂了,我不告他们了。儿子在一边听了以后,也赶紧对母亲说:是我太倔强,惹妈妈生气了。母子二人又拥抱在了一起。第二天,主审法官接待了母子俩,同意了母亲的撤诉申请。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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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世时把房子偷偷过户给了女儿,以买卖形式,儿子知道后能否追回?
08年两位老人都在世 房子是婆婆的 公公在我爱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女儿 (老人没拿钱) 我们以为是赠与 也就没有去查看 今天去房管局办事 律师说如果是赠与 我们没权利主张 既然是买卖形式过户 我们可以去法院起诉追回房产 在网上查了很多 没找到相关的规定 请问这套房子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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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世时对于房产有绝对的处理权,老人可以选择把房子卖给别人!你有房屋的继承权,但是老人决定买卖的话,我觉得你可能没有相应的追索权了吧! 律师说话有时候不能全信,有部分律师都是为了赚取自己的相关费用,故意糊弄一些当事人去打一些他自己都觉得赢面不大的官司! 建议你多去咨询几家吧!而且如果想这样的话,你就要收集许多证据了! 比如当时的交易记录,买卖合同等等了吧! 希望有所帮助!
当然不能了 房又不是你的 房住有权赠与 任何人!不需要你同意!
只要有证明证实非赠予 即可
应该能拿回一半
哪个抽油烟机好,大家帮忙推荐一款!!!!!
多乐士的木漆器怎么样,给儿童房装修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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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他人了 还能讨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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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插图王金辉H120
  家人、亲戚、朋友之间买卖房屋常有不签合同的,仅仅是口头约定、现金交付,对于双方特别是买房人来说存在极大风险。在北京的男子张磊就遭遇大麻烦:卖给他房子的舅舅去世了,而好几笔房款都是给的现金,房款收条上的名字又误写成谐音字,之后房子还被舅舅的儿子公证继承并过户了!张磊焦虑万分,就算打官司,这房子还能讨回来吗?
  舅舅卖给自己的房
  表兄弟不认可
  张磊十年前毕业后一直在北京工作,想买房和相恋多年的女友王婧结婚时用。正好,他舅舅李广阳在北京工作,之前房改时购买了承租的一套单位公房,自家没住用来对外出租。舅舅认为两个年轻人在北京买房不容易,又是自己的亲外甥,就提出以40万元的价格把房卖给张磊,并同意5年内付清房款即可。
  因为这是很好的学区房,舅舅的附加条件是暂时不过户,等舅舅的儿子李跃的孩子上学后,再过户给张磊。张磊感激舅舅帮自己解决了大问题,对暂不过户一事也欣然接受。
  都是自己人,他们就没签书面买卖合同。2006年6月,张磊通过银行转账给舅舅李广阳,支付20万元房款,舅舅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购房发票原件等购房手续一起给了张磊。
  房屋交付后,张磊和王婧就装修入住了,一直居住使用至今。之后几年,张磊陆续用现金支付购房款,到2010年10月已付清全款。舅舅李广阳和舅妈赵琳给他们写了一个收条:&收到张雷、王静购房款40万元。&
  然而2012年李广阳夫妇发生车祸,不幸去世。2013年李广阳的儿子李跃的孩子使用该房屋学区名额顺利上了小学。之后,张磊找李跃商量房屋过户之事,可万万没想到李跃竟称不知道房屋卖给了张磊,他还以为大家都是亲戚,借住而已。
  于是,张磊拿出舅舅、舅妈写的收条和一张存在居委会的证明。
  这份证明是2008年张磊要换电卡时,舅舅李广阳给居委会出的证明:&居委会同志,我是这套房屋的原房主,房子在2006年已卖给张磊,特此证明。&
  但李跃对这份证明和收条都不认可,&如果是房屋买卖,怎么没有买卖合同?而且这么多年也不过户?&
  当初没签合同,又碰上舅舅去世了,难道真就没法讨回房子了?张磊和李跃多次沟通未果,无奈之下找到李松律师寻求帮助。
  证据链完整 双方存在房屋买卖事实
  详细询问案情后,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买卖中的一方当事人去世,双方又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就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锁链。
  换电卡时李广阳给居委会出具证明,表示他已将该房屋卖给张磊,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
  张磊通过银行转账先支付20万元购房款,又先后4次以现金方式付房款共20万元。李广阳和赵琳出具的收到40万元购房款的收条,证明张磊支付了购房款。
  该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购买时的公有住房出售协议、缴纳购房款的发票等原始购房的手续原件,现在都由张磊持有。
  张磊装修房屋入住至今,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都由他支付。
  &也就是说,有李广阳出具的买卖的证明、收到购房款的收条,以及张磊多年实际占有、使用、支配房屋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广阳和张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
  李松律师接案后,代理张磊、王婧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李广阳夫妇的继承人李跃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合同债务,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到张磊、王婧的名下。
  诉讼过程中,李松律师请李广阳的大哥即张磊的大舅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交了张磊其他亲属写的联名信,以证明李广阳和张磊确实存在买卖房屋的事实。
  李松律师认为双方已形成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张磊支付了购房款,李广阳和赵琳也履行了交房义务,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而双方也按照口头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打消收条疑问 申请评估确认价款
  法庭上,李跃仍表示他不知道自己的父母和张磊之间有买卖交易。&就算存在交易,张磊和王婧也没付购房款。因为收条上的名字是张雷、王静!&
  对此,李松律师向法庭阐述了不同意见:&双方是亲属关系,日常没有书写对方名字的需要,收条上的名字写成亲戚姓名的谐音字,这在生活中十分常见。而且收条原件由张磊、王婧持有,一般人不会无故向他人出具具有收款内容的收条,所以可以认定张磊、王婧为收条所载内容购房款的付款人。&
  之后,双方还有一个争议不下的问题:就算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可购房款是否已经全部支付了?当初张磊和舅舅是口头约定40万元购房款,张磊、王婧先银行转账20万元,但之后几年给的都是现金。直到付清全款时,李广阳和赵琳才写了一个总的收条,但未写明全部购房款是多少。由于双方无书面协议,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李广阳、赵琳又都去世了,怎么证明张磊所付40万元是全部购房款?
  于是,李松律师当庭申请对该房屋2006年6月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通过法院摇号选取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显示与40万元的价值基本相当,由此可证明当时双方协商的购房款确实是40万元,张磊和王婧已履行完付款义务。
  诉讼中公证继承领房本 不属善意
  再次庭审中,李跃向法庭提交了该房产权证。他到公证处做了继承公证,已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这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张磊和王婧无权要求我办理过户手续。&
  &张磊和李广阳的买卖合同在先,李广阳未履行完合同义务就去世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李广阳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李跃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李松律师当场反驳道,并请法庭注意一点,&李跃明知他父亲已将房屋卖给张磊,却在诉讼过程中办理继承公证,无偿取得诉争房屋,不属于善意,所以这不影响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张合同义务。&
  由于卖房人李广阳、赵琳均已去世,查清事实更加困难,法院经过长达两年多的审理,认定证明和收条证实李广阳售房给张磊,张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持有房屋所有原始购房的材料,实际居住至今,李广阳和张磊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李广阳、赵琳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李跃履行合同义务。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李跃配合张磊、王婧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李跃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即便是亲属
  也要签合同
  李松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即便是亲属之间买卖房屋,也要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一旦产生纠纷诉诸法律,对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房屋的价款金额等事项,买受人都要负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李跃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者,此人不知李跃与张磊之间的纠纷,按市场价购买,并取得了房产证,则构成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张磊就无法再主张过户,只能要求李跃赔偿损失。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林靖
编辑:樊帆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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