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买过泰康年金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险的保险,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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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财富人生c款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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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人生c款好不好?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利益如何?
  保险利益体现在:
  1. 生存保险金。60周岁前,从主合同生效第二年开始按保险金额的10%每年发放生存保险金;60周岁后,可以选择每年领取保险金额20%的生存金直至终身,也可以选择在60周岁时一次性领取。
  2.持续保险金。在交费期内,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当期保险费2%的比例支付持续保险金;
  3.特别保险金。交费期内,每满五年按当期保险费50%的比例支付特别保险金。这些保险金若不领取,将直接进入万能账户进行再次投资增值。
  4.保单红利。这是一款集养老、投资、财富保值增值、资产传承为一体的综合保障计划。
  另外,《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是《泰康人寿财富赢家保险计划》的主险。《泰康人寿财富赢家保险计划》与目前市场在售的大多数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不同,作为一个产品计划,它将分红险和万能险组合在一起,通过分红、万能双账户投资增值,实现了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完美平衡,可谓&交钱一阵子,领钱一辈子&,为解决家庭子女教育、养老、理财等需求提供了非常理想的解决方案。&财富赢家&由主险《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构成,同时保单还包含了意外身故或高残豁免保费功能,若投保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情况,将豁免余下未交的保费,仍享有各项保险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特有的人性关怀和分担风险优势。客户根据需要,还可附加《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详情请您咨询当地泰康人寿业务员。感谢您对泰康人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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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票据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备案号:粤ICP备号-1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这个保险组合,能介绍下
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这个保险组合,能介绍下
15-12-7 下午9:00
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这个保险组合,能介绍下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这个保险组合,能介绍下 相比之下第三点至关重要;福布斯&gt,从事行业: 一位优秀的代理人,平安中国:保险公司很多.中国平安,理财规划师 陈琦,有车一族,中国平安13年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客户保单现金价值分红)为217亿, 最终来决定是要纯保障.同样保费.购买商业保险的三大步鸦卓灌簧弑毫靳怯骤如下;&lt, 我是平安人寿锦州支公司保险代理人,专业速度与否您好;2000强企业. 第三步为选代理人,这里简单为您介绍一下中国平安.且号被世界20国(G20)定为全球唯一大到不可倒闭(一但倒闭将会严重影响该国金融稳定发展)的公司,&lt:第一步为选产品,意外保额要高等等来决定). 第二步为选公司:要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世界&lt,(如身体欠佳, 中国保险公司唯有平安入列, 建议您选择中国平安平安福或护身福险种;&gt,将直接影响客户的利益, 相比之下人保+泰康+太平洋总额全部加在一起还要多,重疾保额要高,信誉好的公司;财富&&lt,如身体状况好, 一生平安;&gt,但经常外出, 祝您家庭幸福,还是保障兼分红, 我们当然要选实力强,是否诚实可信;500强企业,如年龄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这个保险组合,能介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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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投连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Copyright & 1996-年问:我32岁买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我32岁买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每年交5000元交10年以后到多少岁能领回本金?
***ng / 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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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也可以选择别家公司看看,比如太平洋的“金享人生”和“鸿鑫人生”都是很适合您的,具体因为我还不知道您的其他情况,建议您联系我,了解之后给您设计好。
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是我们泰康公司卖得最火的一种保险。现在保监会对这种第二年返钱的马上叫停了。规定只能3年或是5年返还。
泰康人寿财富赢家计划书
您好,希望和您多沟通。
你好,选择保险应首先考虑保障型的(意外、医疗、重疾、住院),保费比低保额高;先有了保障在经济允许情况下再考虑理财、教育、养老、投资分红保险。保费控制在年收入的15%-20%最佳.保障额度是您年收入的5-10倍。
太保20周年,最新推出一款集身价、重疾(35种)、养老、分红四位一体,会长大的保障产品金享人生。一份真正会长大的保险,平平安安可养老,万一可以取大钱。详情点击我的头像咨询,中国太平洋保险 广州分公司
您好!您想通过保险解决什么问题呢?只有清晰的知道您的需求才好根据您的需求,帮助您从中外保险公司上百种产品中,挑选出适合您的保险。相信我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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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协议并注册六旬老人被忽悠买泰康人寿保险 年缴保费超年收入-中新网
六旬老人被忽悠买泰康人寿保险 年缴保费超年收入
  作为金融服务业中被投诉的“重灾区”,销售误导、保险拒赔、阴阳保单等问题在保险行业从未销声匿迹,因此而造成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江苏的翟女士近日就遭遇了年过六十的父母被保险销售人员“忽悠”而购买泰康人寿一款产品的问题。
  花甲老人误买年金产品
  老年人一直是遭遇保险销售误导的高危人群,江苏的翟女士近日向记者诉说了她的父母被营销人员误导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的经历。2013年10月底,江苏翟女士母亲接到了一个自称是泰康人寿工作人员的王某(化名)的电话,见面后,王某向翟女士父母推荐一份保险产品。翟女士告诉记者,据王某介绍,泰康人寿有一款仅针对老客户的产品,收益比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要高,并且没有风险。王某在纸上向翟女士父母演示收益情况,使翟女士的父母认为,投保的钱和在银行存钱一样,是到期是可以取出来的,而且利息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高。于是,翟女士父母同意了购买10年期的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翟女士父亲是投保人,翟女士是被保险人。
  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翟女士认为,王某的介绍以银行存款的利息做比较,已经对她的父母造成了误导,使她的父母一直认为他们购买的是一份10年期的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略高的产品。而《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发现,这款产品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书中加印“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声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决定投保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包括签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额、犹豫期和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
  犹豫期内“不犹豫”
  如果担心保险销售人员在产品介绍时有隐瞒或者误导倾向,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电话回访是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保单内容的机会,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步骤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走过场”。翟女士对记者表示,王某告知她父亲,签完合同以后会有回访电话,但只是例行的电话,到时候照她所说的回答即可。对于这点,其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早已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时,应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以及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此外,犹豫期内,消费者也享有退保权利。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交费期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享有至少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可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投资连结保险还可能需扣除资产管理费)。发现保单存疑后,翟女士致电王某,提出疑义并表示想要退保。“但王某建议我,可以先交一年看收益,再考虑第二年缴纳与否。”翟女士称,王某提到了“两年犹豫期,后续不交不承担责任”的承诺。
  此后,翟女士与泰康人寿保险南通中心支公司进行交涉。银行保险业务部的经理接待了翟小姐,称“两年犹豫期不可能,是业务员的口误”。事实上,为了保护老年人权益,广东、山东和江苏等地保监局规定,如果投保人是男60、女55岁的老年人,则犹豫期从10天延至30天。翟女士告诉记者,她向业务员说明退保意愿时没有超过30日。
  截止记者发稿,翟女士表示,经过交涉,泰康人寿已经承诺将全额退回翟女士父母所交保费。
  保监会:加强特殊群体利益保护
  违规销售屡禁不止,如何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尤其是对于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监管层关注的问题。根据保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减少销售误导,《意见稿》对销售对象的年龄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向70岁以上老年人推荐任何保险产品,不得向60-70岁年龄段的老年人推荐期缴型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规定期缴产品年缴保费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年收入的20%,趸缴产品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客户的年收入。此外,还规定对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原则上不能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接型、变额型人身保险产品,而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保险产品为主。而翟女士表示,她父母今年均已60多岁,两人的年收入加起来差不多2万,现在一年要交2万保费,“算下来要存几十年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到利息。”
  明亚保险经纪人李彦鹏提醒投资者,盲目退保成本很高,因此,不论是在银行,还是在保险公司,签约购买产品之前,一定要详细阅读产品条款。良好的契约精神,是以不变应万变的最有效措施。此外,勿混淆交费期限与保险期间,当投保人以期交方式支付保险费时,应注意交费期限与保险期间是否一致。依照合同约定,如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解除合同,可能会产生损失。如果投保后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消费者首先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和解;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请消委会调解,也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消费者要记牢投诉维权热线,如果认为销售人员未尽说明义务影响自身权益,可以拨打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进行投诉登记。经济参考报 李唐宁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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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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