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两次被打伤眼睛责任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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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李先生询问:李先生的儿子甲是某小学的学生,其在课间休息时,被乙同学在玩扔石头时将其头部打伤。李先生为治疗而花费了数千元的医药费。李先生想知道是否可以要求乙同学的家长以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首先关于乙同学家长的责任。《》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本案中乙同学玩扔石头的行为显属不当行为,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乙同学的家长应当对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关于学校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依据该司法解释,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则学校就不承担责任。而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可从以下三方面具体分析:第一,看学校是否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第二,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第三,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本案中,学校对于学生玩扔石头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属于未尽注意义务,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雇员受伤该适用何种鉴定标准?陈先生询问:陈某受张某临时雇佣从事水泥砖加工搅拌工作。加工过程中,陈某因不慎被机器搅到导致受伤,被诊断为右手损伤、大拇指近端截指。此后陈某自行委托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甲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陈某进行鉴定,结果为伤残九级。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雇主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重新对陈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而法院指定的乙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陈某的伤残为十级。那么到底该适用哪一个鉴定标准呢?律师解答:本案中陈某临时受雇于张某,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因此其受伤不具备“劳动者”工伤应具有的社会福利保障性的特定条件,不属于工伤赔偿,也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1.2条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因此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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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打伤 学校是否需担责?
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得承担七成责任,赔偿4万多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周长锋 通讯员 吴泉源 张希萍
午休时间,小武被舍友林林打伤了眼睛。学校辩称自己管理严格,可以免责。果真如此吗?近日,永春县法院审理该案时,双方学生家长及学校各执一词。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得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小武4万多元。
【案情】 在校午休受伤 状告舍友和学校
小武和林林在永春某校就读。每天早上,家长把他们送到学校,下午下课后再接回来。中午,小武和林林则在学校的宿舍午休。
去年10月22日,小武在学校宿舍午休时,被林林殴打。当日小武家长来接送孩子时,发现他眼部受伤,便打电话向学校反映情况,并将小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武的右眼为细菌性角膜溃疡,右眼前房积脓。
事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小武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小武受伤后,林林的家长及学校合计垫付了6000元费用。而对小武后续的赔偿,林林及学校并未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于是,今年3月份,小武作为原告,将林林及学校起诉到永春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4.4万余元(扣除已付的6000元)。
【被告】否认有伤人行为 拒绝赔偿损失
但到了法庭,林林否认打伤小武。
林林称,他实际上并没打伤小武。对于小武的报警回执,他称,小武是事隔三天才报警,并非当天报警,中间发生什么不得而知。如法院认定殴打事实成立,那么对医疗费791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和营养费800元没有异议,具体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定,交通费以300元为宜,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用赔偿。
学校也辩称,小武称他在学校宿舍午休时被林林故意殴打不属实,主张学校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学校平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好学校和学生,已尽到应尽义务,学校与林林也不存在共同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且小武的请求数额也没有依据。
【一审】未尽管理义务 学校得赔偿4万多元
法院于今年5月7日、7月8日两次公开审理该案,认为该案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依法可认定小武的眼伤是在学校内被林林所伤的。
法院认为,林林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他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还认为,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实际上,小武被打时,学校的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关措施,并让他第一时间受到治疗,而是在当晚8时左右接到小武家长的电话后才知晓此事,因此学校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依法应承担责任。
因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林林的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责任,只需承担次要责任,而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小武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约7万元,林林得承担30%的责任,赔偿2万多元,该赔偿责任由他的父母亲承担,扣除已付出4000元,他们得再付约1.7万元;学校扣除已付出的2000元,还得赔偿约4.7万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我们学校一个8岁的女学生被同学用铅笔不慎戳伤了。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课间操结束后班主任老师带着学生回到教室准备上课。男学生A坐到了座位上拿出了铅笔准备写字,这时候坐在他斜后面的女学生B去拉了拉A的衣角,又马上坐回自己的位置(她应该是想和学生A开个玩笑)。学生A站起来,走到学生B课桌边,用拿着铅笔的右手挥向学生B(想吓唬她一下),不慎将学生B右眼严重戳伤。班主任老师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听到了学生的哭声,抬起头来发现学生B右眼出血,立即将学生送到县人民。医院说情况很严重,学生又立即被转到杭州浙二医院眼科,医生说还有铅笔芯残留,极有可能要失明。今天医院为她
我们学校一个8岁的女学生被同学用铅笔不慎戳伤了。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课间操结束后班主任老师带着学生回到教室准备上课。男学生A坐到了座位上拿出了铅笔准备写字,这时候坐在他斜后面的女学生B去拉了拉A的衣角,又马上坐回自己的位置(她应该是想和学生A开个玩笑)。学生A站起来,走到学生B课桌边,用拿着铅笔的右手挥向学生B(想吓唬她一下),不慎将学生B右眼严重戳伤。班主任老师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听到了学生的哭声,抬起头来发现学生B右眼出血,立即将学生送到县人民。医院说情况很严重,学生又立即被转到杭州浙二医院眼科,医生说还有铅笔芯残留,极有可能要失明。今天医院为她做了手术,取出了残留的铅笔芯。我想问一下,我们学校该负多大责任?假如她那只眼睛失明了该如何赔偿?
全部答案(共12个回答)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学校一定有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应根据以上的规定来理解:上课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应负监护不力的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可能是主要责任,也可能是次要责任,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双方的证据由法院来最终确定,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的家长也要负一定的监护责任,
笔者认为,在这期事故中,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行为人家长负次要责任,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你们学校肯定是有责任的。
2、A是造成B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所以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3、老师在场时,下课时和上课时没有本质区别。由于学校在管理上的疏忽,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5、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精神损害赔偿金,以残疾赔偿金形式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你的表述来看,学校作为安保义务人没有过错,我认为学校在法律层面上不承担责任。
本案为未成年人(估计8岁女孩的同学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问题,由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综上,学校无责,由行为人的家长进行赔偿。(根据题述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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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说法无理
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及
学校有责任 ,属于管理不当,,但很难会赔偿的,,,只能以后自己要多加小心哦 ,,祝好,【如果我的回答帮到了您,不要忘了点击“好评”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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