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订长期合同,但一直放假,只发生活费,我应该去爱你怎么要求补偿

停产放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员工生活费用
企业在遭遇生产经营困境的情况下,通知员工放假回家,之后,又以员工已被辞退为由拒发生活费。当企业接到仲裁裁决时,企业不服诉至南岸法院,要求判令企业不支付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2005年年初,重庆益拓生物制
企业在遭遇生产经营困境的情况下,通知员工放假回家,之后,又以员工已被辞退为由拒发生活费。当企业接到仲裁裁决时,企业不服诉至南岸法院,要求判令企业不支付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2005年年初,重庆益拓生物制药有限(简称:益拓)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无法
  企业在遭遇生产经营困境的情况下,通知员工放假回家,之后,又以员工已被为由拒发生活费。当企业接到仲裁裁决时,企业不服诉至南岸法院,要求判令企业不支付员工及经济补偿金。
  2005年年初,重庆益拓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简称:益拓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无法继续组织正常的生产活动,无奈之下,益拓公司于当年2月9日前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延期支付工人工资。同年3月26日,公司再度召集全体职工,并在会上决定对部分职工放假。此后,除了极少数员工仍留在单位上班外,其余的都离厂放假。4月21日,公司通知放假员工继续放假。同年6月,公司终因难以为继而不得不宣告全面停工停产。作为公司员工,周梅、何跃等10名员工从2005年4月按公司安排开始放假起,既没等到公司恢复生产的喜讯,也没收到公司发放的任何工资收入。日,周梅等10名员工提起仲裁申请,经仲裁机关裁决,由益拓公司向周梅等10名员工支付月的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关系。原告虽因生产经营困难而作出让员工放假的决定,但双方的关系并未因之而解除,故原告所称已将员工辞退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本案原告停产后同意对停产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费,这一决定应对所在单位的职工均应有效。故原告应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从停产到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生活费。对于应否加发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承担经济补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具有&克扣&或&无故拖延&两种情形,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系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延付工资,不属上述两种情形之列,不应向员工给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南岸法院判令益拓公司向10名员工每人支付月的生活费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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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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