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生前自建一间瓦房,因当时名下有一房产,所以将房产证在开发商名下落到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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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的名字是父亲的,但已去世。我有母亲和一个弟弟都想把房屋转到我名下
广西-北海&03-03 21:1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剩余时间:
房产证的名字是父亲的,但已去世。我有母亲和一个弟弟都想把房屋转到我名下,但弟弟信用卡已欠款他能到公正处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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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一间屋两个房产证 宅基地归谁兄弟起争议
&&祖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上,登记着冯氏兄弟二人的名字,而这间老祖屋,两兄弟各持了一份房产证。时过境迁,哥哥很早搬出了村子,户口也转为了非农户口,弟弟则将祖屋拆除后,在祖屋东面另起了房屋供家人居住。&&两家人原本相安无事。但在2011年底,哥哥冯金棠一纸诉状让双方如今已然视同水火。为了拿回祖屋所在土地,冯金棠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弟弟冯明照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那份两人合署的土地使用权证。&&时至今日,争议的宅基地归谁,仍然有待法院进一步的判决。&&哥哥:&&弟弟私自在土地使用权证上加名&&争议的祖屋位于横栏镇贴边村东一队,面积为53.4平方米。而事情本身则要追溯到1992年。日、日,冯金棠、冯 明照先后为位于横栏镇贴边村东一队,基底为集体的房屋(53.4平方米)办理了房产证。同一套房子,两张完全不同的房产证。&&日,冯明照又为房屋所在的248.8平方米的土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成功获批后,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了冯明照、冯金棠两人名下。但直到2002年,冯金棠才知道冯明照办理了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证,也就在当年冯明照将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付给了他。&&冯金棠多次表示,房屋是他自筹资金建的,而且从上世纪80年代起,他一家五口与父亲一起在此居住;直到1991年,冯金棠一家迁往城区,房屋才留给了冯明照居住。而后让冯明照去代办土地使用权证,没料想,弟弟把自己的名字也加了上去。&&弟弟去世8年后&哥哥打官司争房产&&日,冯金棠由于不服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冯明照在1993年所办理的集体土 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冯金棠认为,冯明照并非涉案土地的真正所有人,而是利用当时集体土地、房产统一办证审查不严的机会,虚构事实得以办 证。&&此时,冯明照已经在2003年去世,争议的房屋也于2004年被拆除。而2002年,冯明照在涉案土地东面又建造了一座房屋,供其妻子黄金焕、女儿冯少芬等人使用,冯明照家人目前仍然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法院:行政诉讼因过诉讼时效被驳回&&冯金棠此次在第一人民法院的上诉并未得到支持。当时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冯明照在2002年将土地使用证交给了他,因此,冯金棠最迟应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冯金棠的起诉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冯金棠的诉讼请求。&&再起纷争&&冯金棠:妹妹证实土地是我的&&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行政诉讼败诉后,冯金棠并未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他所有,黄金焕等人拆除该宅基地的地上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此次,冯金棠指出,1993年之前,他已经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在1993年统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由于他不方便回家,便委托了冯明照代办集体土地使 用证。代办时,冯明照把自己的名字加入了其中他并不知情。且冯明照在村办另有一块宅基地,按照规定,同一人不可能同时拥有两块不同的宅基地,故可认定上述 土地使用证写有冯明照是错误登记。&&同时,冯金棠、冯明照两人的亲妹妹冯银尧亦出庭作证,她指出,父亲曾说,房屋所在的土地是冯金棠的。&&冯明照家人:应进行行政复议前置&&面对此次诉讼,黄金焕等人颇觉意外。他们指出,冯金棠请求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做出判决是无效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但是冯金棠并未进行行政复议前置。而且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也早已生效,按证据效力原则,法院不应采信其他证据。&&此外,黄金焕等人则指出,在争议的土地中,有54平方米是在1993年发证时,由冯金棠与黄金焕、冯志伟、冯少芬、冯丽芳共有的砖瓦房。早在1984年,冯金棠一家五口迁出至市区,成为非农业人口,不具备土地分配权益的问题。&&两审法院:哥哥为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场民事诉讼,经过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之后,都对冯金棠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法院认为,办理争议房屋产权登记并登记在冯金棠名下的时间在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登记在冯明照、冯金棠二人名下的时间在后,从物权登记的时间判断并 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应认定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冯金棠;其次,冯明照申请办理他与冯金棠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并未征得冯金棠同意。因此,冯明 照对涉案土地并无使用权。&&而对于黄金焕等人所说,冯金棠当时是非农户口,不享有分配集体土地使用权,黄金焕等人并未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对冯金棠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确认了冯金棠为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但事情到此仍然没有结束,虽然今年1月29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冯金棠胜诉。但冯明照家人却申请了再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将于近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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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父亲名下有一房产,父亲已去世,房产证上还是他的
在我父亲名下有一房产,父亲已去世,房产证上还是他的名字,我已结婚,如今丈夫有外遇,我想问如果离婚关于这房产该怎么分配?属于婚后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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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产还未正式过户到你名下,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完成法定继承,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还不真正归属于你,也就不属于婚后财产。如果你不想让你丈夫染指这套房产,建议你先处理好离婚事宜,而后再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您好,不属于婚后财产,但属于遗产。
你好,共同财产,除非明确
遗产继承除非你父亲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你俩,那么就属于共同财产,相反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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