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函,谁知道

商铺租赁常见纠纷及注意事项分析
发布时间:
12:01:09 & 作者:陈桂平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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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铺租赁是房地产三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铺作为市场经济交易的载体之一,有关商铺租赁的纠纷也较为...
  商铺租赁是房地产三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铺作为市场经济交易的载体之一,有关商铺租赁的纠纷也较为常见,而且有关商铺租赁的纠纷涉及的标的额也并不低,有些商铺租赁年租金达几十万的都有,这个跟商铺所在的商圈有很大的关系,由此,无论对于出租方还是租赁方来说,需要注意好有关的风险。
  一、招商阶段的租赁纠纷
  现在不管是国内的一线城市,还是二线城市,许多大型商场都存在招商活动,对于商铺而言,更是如此,但是这个阶段,也是租赁纠纷常有发生的阶段。举例来说,现在商场为了更便于服务消费者,会对商场的区域进行功能划分,比如按每一层经营产品或者同一层不同区域经营同一类产品进行统一布置,因此,在招商的时候,就会对经营产品的承租者功能定位进行限制,而反过来说出租人随意变更招商阶段的区域定位,也会引来被索赔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一般的商场为了吸引承租者的前来,经常会开出优惠条件,并且约定了预计开业的时间。但就经本人处理的案件,包括代理及咨询的案件来说,很多时候,商场的出租者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擅自变更租赁合同约定的商铺位置;2、擅自缩小原定的租赁位置;3、商场因招商不足未能如期开业;4、商场为了招商而管理混乱,未能如同招商宣传阶段一样,进行功能划分;5、商场虽开业,但配套的电梯、水电、网络等不具备,承租者入驻时发觉与预期相差甚远。因此,对于承租者来说,不应一味的看重商场的招商宣传,更应该注意租赁合同里的约定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果租赁合同未对商场可能出现前述五种情况作出违约约定或者退还租金或租赁保证金的约定,则承租者将依照合同法的法理及有关规定进行索赔,从索赔的角度以及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来说,将会加大自己的诉讼成本。反之,对于商场出租者而言,如果对于招商预期期望过高,而擅自存在夸大宣传或者过度宣传,则可能在实际招商情况不佳之时,面临承租人的索赔,甚至是集体诉讼。
  二、签约阶段的资信审查问题
  所谓资信审查,在此仅指出租人是否有出租的资格,承租人是否具有承租的能力,那么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本人仅提醒有关如何核实出租人的出租资格。大型商场,一般开发商委托物业代为出租,那么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有关的物业获得开发商的授权手续,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关于出租的商场是否存在出租限制,即是否商场的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或者受限,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发生前述情况下,承租人一般风险较大,且如果后期租赁后需要办理有关经营证照时,可能会遇上阻碍。对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意向书时,需要先核实是否存在前述情况,尤其承租的成本较高、投资较大时。但是现实中,很多农村集体用地也有建立商场出租,但是在办理证照方面,只要村委出具证明,还是不存在办理的障碍,对此,需要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核实是否存在证照办理的困难,避免承租后无法合法经营,对于违法建筑、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查封的房子,承租人承租确实要三思而后行。
&& 另外,在承租人时,需要注意承租的商场所在的区域是否在拆迁范围内,按照深圳的说法就是是否在城市更新范围内,因为如果在拆迁范围内,承租人依旧承租,则投入不宜过大,且在租赁合同中需要详细的约定好拆迁发生时的补偿问题,对于该点,将在下文进一步分析。
  三、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问题
  商铺的租赁合同,常见的事项除了主体之外,主要是:承租的地点、面积、租金、租金递增的比例及时间点、租赁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纠纷处理途径、拆迁赔偿问题等。
  由于事项较多,仅针对其中上述部分事项进行分析。首先,关于承租的地点,该事项的约定,一方面涉及约定法院管辖时的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阶段还涉及出租人变更具体的店面时,相对应的违约条款设计问题。其次,关于租金递增以及时间点的问题,这里需要关注的是递增的基数,是以月租金还是季度租金还是年度租金为计算基础。而递增比例及时间点,明确约定好则承租人可以预估租赁合同履行的成本及收益问题,从而对于承租的投资是否可行作出预估。第三,关于租赁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一般是确保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的保证金,针对的是承租人单方违约或者损坏店面或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等,该点要详列部分情况下做好兜底条款的设计。关于纠纷处理机制,则参阅本人另一篇文章《租赁合同诉讼关系的约定&法律救济与诉讼成本的纠结》,在此不阐述。第四,关于拆迁赔偿问题,为何需要提及该问题,理由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的征收及补偿仅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一旦承租的店面发生征收,则国家是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的,该问题将由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理,当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征收补偿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对可能发生的征收补偿时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作出约定,因为一旦发生征收事件,则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最好选择出租人价值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预期经营利益的损失、装修折旧损失、搬迁费用等,同时需要将前述范围具体化、数值化便于后期操作。如果没有约定较为详细及可操作性,则承租人只能依据实际损失进行索赔,而实际损失的举证证明将比较难,发生诉讼时将会增加自己的举证成本。
  此外,需要提及的就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好,租赁合同期满后续约的问题、添附物处理的问题等。
  四、商铺租赁合同履行过程的纠纷
  商铺租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就是跟物业管理处的物业管理纠纷、商铺漏水、证照办理、租金拖欠等纠纷。在此需要提及的就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问题,所谓买卖不破租赁,简单说,就是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出售出租物业的,则物业买受人受制于租赁合同,即买受人全面行使物业的所有权必须等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那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出租人出售物业需要履行告知承租人的义务,因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该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然而,实际履行过程中,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很难保证的,虽然法律上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又限定了同等条件下,何为同等条件,最明显的无非是出售的物业价格,有时出租人为了变相逼迫承租人搬离,会故意抬高出售的物业价格,对此,承租人是无可奈何的,甚至,对于出租人是否真的出售物业,无法掌控,而承租人在对商铺投资过大的情况下,往往面临承受亏损撤租的地步,不过这也非绝对,还是得看个案双方的证据对比情况。对于承租人来说,只要是买卖交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承租人就有权限制买受人行使所有权,即买受人要受制于物业出卖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代替物业出卖人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反过来,对于承租人来说,必须了解的是承租的物业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是否存在物业的买卖关系,如果是买卖关系在租赁合同之前,则不发生买卖不破租赁的效果,此时,承租人遭受损失,则只能向物业的出卖人追偿。而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双方各有过错的,在各自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承租人的部分损失将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对此需要提醒承租人的注意。买卖不破租赁其实是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一个特殊表现,依照法理,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两者相遇时,物权无疑优先于债权的实现,但有几种特殊的情况,就租赁合同来说,除了前者买卖不破租赁外,还有一种就是抵押权设置在租赁合同生效之后,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行使对物业的抵押权,需要受制于租赁合同的条款约定,反之,则不受限。
  五、有关转让费、茶水费或者饮茶费(下称&转手费&)的问题
  商铺由于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租赁过程中,可能存在商铺的转租问题,多数商铺出租方均在合同条款中限制承租人的转租权,而实际履行中,又经常会出现隐瞒商铺出租人进行转租的情况,较为常见的就是关于转租过程发生的转让费、茶水费或者饮茶费的问题,即转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所谓转手费。假设前述转租行为并非获得出租人的授权或者追认,则次承租人一旦接手商铺后,可能面临出租人对转租行为的不予认可,进而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次承租人撤离,那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以其与转租人的租赁合同约定进而对抗或者向出租人索赔呢,显然不行,因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且合同具有相对性,次承租人的损失只能向转租人追索,而期间的转手费在法律上也只能向转租人追偿,但是此时对次承租人来说,索赔的风险较大,即因为其与转租人的合同无效而可能导致其过错发生的损失由其承担,而转手费是否属于合同法认可的租赁合同内容之一,也是存在争议的,对此,次承租人在接受转租人的商铺时,必须核对或者拿到出租人授权或者确认转租人有权转租的文件,否则将需要慎重考虑后果。
  六、有关商铺租赁期满的纠纷问题
  商铺租赁期满,一般是指合同的正常履行完结,此阶段,容易发生纠纷的是关于商铺的添附物(含灯饰、空调、内部加装的装修装饰物等)、办公物品、证照注销以及续约等问题。
  首先,关于商铺添附物、办公物品,承租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约定好租赁期限届满后,是自行拆除添附物并归自己,还是添附物归出租人,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容易发生纠纷,出租人有时禁止承租人擅自拆除添附物,但是,真无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承租人有权拆除带离;如果出租人需要保留的,则需要向承租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承租人不自行拆除而出租人又不愿意保留的,则出租人可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为此,为避免日后纠纷,尽量约定清楚。
  其次,关于证照注销的问题,很多时候租赁商铺的承租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而根据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同一个地点仅能注册一个商事主体,因此,如果租赁合同届满后,承租人没有变更或注销以商铺为工商登记的地址,则出租人再行出租商铺将会遇到一定的阻碍,尤其是新的承租人需要以该商铺注册营业执照时。对于该问题,理应在租赁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对于租赁期满后的续约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超过六个月的租赁合同,应该签订书面的协议,否则将视为无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将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因此,对于承租人来说,一旦租赁合同期满,仍需要继续租赁的,则应该与出租人及时续签合同,而对于出租人来说,租赁合同期满继续收取租金而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其行为依旧受制于原租赁合同的部分约定,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等。
  商铺租赁属于租赁合同其中一种常见的类型,而涉及的问题,其实很多,本文考虑篇幅仅摘取部分情况进行分析,具体的纠纷发生时,还是需要以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的主体情况、有关的租金缴纳票据等来综合分析,方有利于维护一方的权益。另外,作为资金投入较大的承租人,可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或者选择租赁场所时委托律师陪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从双方的约定上降低自身的风险,而陪同的律师由于了解整个交易过程及租赁合同的条款设计,将在发生纠纷且前述承租人委托律师时更加清晰如何去处理该纠纷。
  以上分析仅供各位读者参阅,如有不足之处,请不吝指出。
【作者简介】
陈桂平,单位为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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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答辩状兼代理词(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东方小翔
来源:未知
答辩状兼代理词审判员:本人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杨××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起诉状,现依据法律和事实,代表被告发表如下答辩和代理意见。一、被告向原告收取合理的装修费合情合理,原告应按照《××××商城商铺》的约定交纳装修费。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了《××××商城商铺租赁合同》,形成租赁法律关系。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在该合同文本中遗漏了关于交付使用的商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这一条款,存在疏漏。但由于该合同文本起草并印刷较早,在签订该合同时,该合同文本已无法更改。为弥补该合同文本的疏漏,在使用该合同文本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被告工作人员均会口头告知所有商户,交付的商铺是“毛坯房标准”(即水泥地面,天花板未吊顶标准,装修由各商户自行装修)(见证据一:《五层商户基本情况统计表》。该绝大多数商户已积极交清装修费的事实表明绝大多数商户均承认双方原来口头约定的交付使用的商铺标准是毛坯房标准。并认可被告所做的装修并愿意按现标准交纳装修费。)根据该租赁合同的规定,原告有服从被告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义务。为了保障××××商城整体定位处于一个较高的档次,提升其品位,从而使其区别于眼下其他低档次的市场,最终有利于所有商户,被告要求所有商户必须进行装修也是合情合理和必要的,对于这一点,双方考虑应该是协商一致的。但是,在短时间内所有商户各自同时进行装修,以便争取尽早开业,既可能带来消防隐患,又容易造成秩序上、局面上的失控(想想吧,商城内近万家商户同时进行装修可能吗?!),从而可能使开业更要往后拖延,最终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广大商户的利益。因此,许多商户建议除明确要求自行装修外,由被告统一组织装修并按照成本收取装修费。这样一来,既可以大致统一商城的形象,又能避免因个别商户拒绝装修造成商城的档次降低影响其他已装修商户的利益;既能安全快速地加快装修进度提早开业,又能通过统一招投标降低装修成本,从而体现出规模效益,最大化减少装修成本。正是基于上述的考虑,被告才统一进行了最基础的装修,并按照低于成本价128元/平方米向各商户收取装修费(装修费成本的构成见证据二、证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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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租赁合同纠纷
本月3号我承租了房东面积有240平方的6通门面,期限是5年,年租金是15000元,5年内租金不变。由于未注明缴纳时间和金额,房东现在要我一次性付5年的租金,我说一年一交,房东不同意,房东就说不租给我了。而且注明起始日期为下月1号的。请问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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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1034字)
原告承诺于日开业,且达到90%的开业率,没有为被告的经营提供条件与氛围,被告要求更换铺位也未能得到满足。故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被告经营。用途为服装。租期为日起至日止,共计两年三个月。该营业用房总承包金额为58000元整。承包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承包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原告。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外,还应另行向原告交付本合同的保证金1000元整,合同到期归还被告。合同并约定,承包期间,被告不得随意关门或停业,故无故拖延开业或关门停业一次/天,原告有权给予被告贰佰元处罚;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原告有权收回承包摊位,终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承包期满未能续包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终止的,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将承包的营业用房(摊位)及原告提供的配套设施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原告并退还保证金,拒不交还的,原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合同签订后,原告告向被告交付了铺位,但被告在经营了一个月后即未再经营。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了58000元的承包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经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摊位,并要求对被告支付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达到承诺的90%的开业率,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与被告蔡##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返还原告承租的C237号市场营业摊位;
三、被告支付给原告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只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篇二: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3179字)
原 告:张小姐。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被 告: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昌路。
原告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租金29400元、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支付违约金2940元,赔偿装修费损失42800元。以上款项合计为793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报纸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装商城的招商广告,经协商遂与被告于日签订“昆某之春”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4103号铺面专用于“服装”经营,租金每月2940元,租期三年,先一次性交纳日-日共一年租金,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第一年租金35280元、商铺保证金2940元、商铺物管费1260元一次性足额交给了被告。并经被告同意进行装修,于日开张营业专卖“法国?西域威龙“品牌男装,虽因被告管理经营原因造成原有大部分租户撤走市场凋零情况,原告服装店生意却还不错,月净收入达5000余元。
然被告于日向原告等“昆某之春”剩余所有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至此整个市场被迫关门停业,原告等租户血本无归。此后,原告及律师多次找到被告提出退还已交款项并赔偿损失。被告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原告能够在9月份规划改造完成重新招商时续租该铺面,若不愿意续租同意全额退还已交租金、押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和赔偿装修损失。因被告重新规划的经营项目与服装经营大相径庭,续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开始就说明不愿意续租,但被告除愿意退还收取款项外,仅同意赔偿壹万元装修损失费。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承认争议事项并书面告知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经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联系,被告律师不愿意协商,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亮点:出租方格式合同对其非常有利,其合同义务仅仅为将面积相符的商铺交给承租方使用即可。本案中被告的违约点为:第一、未保障服装经营氛围,造成原告的仅仅拥有铺面但没有顾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出租方拟将商场改为花市,在花市里卖衣服,显然不合适;第三、被告的违约行为如何的问题。律师通过拍照证实商场大部分铺面空虚,部分已经改成花市;通过证人证实出租方曾经发出过商场改行花市的书面表示,但原告仅仅持有复印件;第四、原告的装修费用损失如何,律师通过装修方出具的发票证实;第五、原告停止经营的时间如何界定,律师认为是出租方在招租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上当受骗,而签订该合同,而当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招商不足,且原有大部分商户却撤出。第六、格式条款的认定,要求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概括:五华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霸王合同对原告不利的前提下,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举证转被动为主动。
出租方上诉:出租方认为其根本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原告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经昆明中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当即支付赔偿款,在此情况下同意在一审判决的款项基础上做出稍许让步;被告当即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原告的装修款、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全部得到了支持。
附:一审原告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张小姐诉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您已充分注意的前提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厚望采纳:
一、被告招租行为存在欺诈,且合同生效后不能保障商场正常经营已经构成违约。
证人证实早在月份,就因为被告经理等人管理不善殴打租户等综合原因,造成“昆某之春”租户撤走三、四十家,并停业几天,之后,被告与租户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并一直得不到解决,被告在非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又再一次广告招商欺骗原告入租。被告欺诈原告得逞签约收取款项后,仍管理不善再一次造成大部分租户撤出商场,至2006年1月左右,商场凋零。被告已经无法保障原告等剩余租户的正常经营,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违约。
二、被告无法经营状态下决定重新规划改行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违约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为了改变经营不善造成的商场无法经营状态,决定重新发展新的行业,故于日发出书面通知(证据四)给原告等剩余租户,“通知”第三条:“租期未满的商户愿意继续经营的,公司将提供方便,按新的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招商期内免收三个月的租金;不愿意继续经营的……”,第四条:“同意留下的原有商户必须服从今后商场统一的规划调整。招商期内停止营业……”。上述条款足以证实被告违约,首先证实被告不能保证商场正常经营;其次证实被告强行解除合同后,原告无论续租与否都要停止营业,重新签订合同;其三、依商场状况及被告重新改行花市事实,原告除接受解除合同外别无选择,故被迫于1月28日搬出铺面。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也承认经过七八个月的改造装修,“昆某之春”已改成花市,很明显,原告租用此铺面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实际上发出通知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向原告说明要改成“花市”,建议原告改做花,原告善于经营服装却不会经营花草,故随即要求被告退还租金、押金及物管费并赔偿装修损失。被告同意退还相关费用,装修费也同意退给,但要求原告出示装修费用发票,经原告将装修票据相关材料交予被告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希望原告能够少一点,原告做了让步后被告最终只愿意赔偿1万元装修费。律师也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蛮不讲理,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找出种种理由要求降低赔偿数额。
三、原告主张赔偿数额事实、法律依据充足,理应全额支持。
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被告违约应退还未满租期的租金,赔偿装修费用及承担已付剩余租金10%违约金责任。
1、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原告经营不到两个月,扣除两个月租金5880元,应退还剩余租金为29400元。合同签订于日,而合同期限为日-日,原告装修完成后日开业经营不到两个月时间,即1月28日被迫撤走。
2、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应全额退还,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造成10余万元的损失,依合同法的规定应予退还。
3、依约违约金为剩余租期内租金的10%,剩余租金为29400元,违约金为2940元。
4、原告支付铺面装修费42800元,依约被告也应该全额赔偿。被告企图以装修未“书面同意”推卸承担装修费赔偿责任,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考虑到装修时间,双方签订时被告就给出1个月时间装修,原告装修时请示了被告,被告并没有要求办理任何手续,原告企图伪造间接证据证实装修需书面同意没有合同依据,主张更无合理性,合同第七条5款虽然约定经同意,但并没有“书面”字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合同被告单方提供为了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属于格式合同,既然同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从法律上将只能解释为口头同意。实际上被告也口头同意了,相反,被告若有议异,早在装修时提出来了,也不至于等到纠纷引起才提出来。
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保证原告正常经营并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被告无法经营研究改行情况下“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行为证实其应该承担违约全部责任及纠纷期间铺面闲置造成的租金损失责任。原告诉讼事实法律依据充分,请求法官给予全部支持,以维护合法的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关系中的受害者。
篇三: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727字)
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53号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将该商铺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38413。7元、房屋租金10225。5元、物业管理费1188。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大都会广场西侧裙楼西楼商厦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共壹个,建筑面积2378平方米),承租期为日至日止,被告的租金缴纳时间为每年3、6、9、12月23日以前按指定方式向原告交纳下一期租金,租金以叁个月为一期缴纳。同时,合同第十条第3项明确约定:“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纳的其他费用,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①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达七天(自本合同约定的应缴租金之日起算)以上者”。合同订立后,原告随即按照约定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日前缴纳五月费水电费及七月份物管费,日前缴纳当期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交纳。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遂于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了《重庆大都会广场西侧裙楼西楼商厦商铺租赁合同》并通知被告于日前退场。但直到今日,被告仍未退场。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权利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原告所有的房屋,理应搬出。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篇四: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1526字)
案情简介:
林某是一个下岗在家的普通上海本地人,为维持生计,在路边商铺开设一家小饭店。这家小饭店是林某于2010年2月花了7万元转让费从上家盘过来的。盘下饭店后,林某又斥资近10万元对饭店进行了装修。正式开业后饭店每天上午10点开业,一直营业到凌晨3点,由于林某夫妻俩勤劳肯干,生意倒也做得红红火火。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春节前,房东海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通知林某夫妻,说由于大房东浦君开发公司不同意林某在该商铺经营饭店,要求林某在日合同到期后搬走。对此,林某坚决不肯搬离,原来在2010年签署合同时,虽然约定合同期为两年,但是合同中有续租条款,合同约定:2012年2月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两年,租金上涨10%。不过在2010年签署合同时,出租方并非海天公司,也非法定代表人郑某(因为其时郑某正在国外),出租方是由郑某的姨夫刘某签字,刘某则是海天公司的负责人。林某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四年而不是两年,因此才会投资近17万元来经营,现在仅两年时间,成本尚未折算完毕。其后海天公司又决定给刘某3个月的时间,该期间内仅收取1个月的房租,4月的房租由押金代替,5月的房租不收,算是对林某的补偿。
5月底,郑某和刘某再次要求林某搬出。林某在向笔者咨询后,向郑某和刘某提出,林某可以搬离,但要求海天公司支付补偿金7万余元。对此双方未能达成合意。
6月5日,郑某和刘某带人前来封铺,双方发生口角以及轻微肢体冲突,并闹到了警署。警察要求双方不得动手,关于合同纠纷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林某就此事电告笔者,笔者到达现场进行调解。不料到达现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郑某声称要求林某交纳4、5两个月的房租,另外声称合同签订与其无关,因此无效,现在可以续租,但必须与其本人签订合同。但是林某因为与郑某闹僵,情绪激动,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并起诉对方违约。笔者看到情况有变,先告知郑某关于合同无效的理由站不住脚,林某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刘某确实有资格代替郑某签署租赁合同;同时安抚林某的情绪,如果现在解除合同,反而变成自己违约,不但拿不到补偿,还得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说服了林某,并承诺第二天向郑某支付房租,同时协商续签合同的事宜。
6月6日,笔者与林某、郑某、以及刘某进行了会谈,林某补交了4、5月份的房租后,在笔者的主持下,对续租合同条款进行了商议,达成一致。
6月7日,笔者起草了合同,林某和郑某签署后,这场商铺租赁纠纷完满解决。
律师观点: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发生,其根源在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对于合同法不够了解,对于合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不明确,导致签订的合同有很大的瑕疵,不仅无法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即使到法院诉讼,也给法官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
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合同签订双方的主体资格。
很多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本身也是承租者,并非产权所有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者一定要注意出租人的身份,是否有权出租,如果是“二房东”,那么大方都是否同意其转租。
2、合同期限以及续租条款。
这些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内无故解除合同显属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解除合同以及违约事项的约定。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双方的一种合意。在不违背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后果等内容详细约定,越详细越好。这样即使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也比较容易沟通和解决。
最后,笔者劝告广大读者,产生争议时,不要意气用事,能够协商或者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尽量不要诉至法院。现在法院的案件数量巨大,法官们都在超负荷工作,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的周期可能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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