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结合,企业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费合法吗?

查看: 24284|回复: 5 培训费可以开什么发票?我公司搞了一次员工培训, 和爱学习的人一起激发动力 每月至少2次直播分享,有回放 春节过后报名CMA有惊喜!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植根于国家会计学院 加入顶级CFO校友圈 吃住在酒店,除此之外没花别的钱,请教酒店开的票能作为培训费入帐吗(主要是想消化职工教育经费)。急等,谢谢! 会计视野论坛帖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发帖人声明原创的帖子,中国会计视野有使用权和转载权。其他网站在写明来源、作者、会计视野论坛首发网址的情况下可以转载,原创作者保留禁止转载和向其他转载网站索取稿酬的权力。 可以入账,实质重于形式 税务局可不认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套,得看你取得的是什么发票

可以叫酒店开内容为会务费发票,现在有很多企业 租酒店的会议室搞培训或者开会等,应该可以列支 现在正规培训费发票好象是定额的有奖发票和专门的收据 不能,酒店的发票可以用其他的名义入帐,譬如说外包的产品推广会等 站长推荐 /1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会计人来说是重要琐碎的事项,由于企业业态的不同中间存在很多个人理解的事项。本期嘉宾程伟男,是视野思享会的积极参加者,在某事务所工作,近期将其关注的研发费用事项进行了系统整理,分为相关政策依据、三方面的注意事项、九方面的常见情形(争取分享完)。 Powered by当前位置: >>> 试析法律视野下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护简论 论文关键词:法律 高职 工学 结合 权利保护 论文摘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的现实考察,分析了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时完善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护作了初步的探讨。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工学结合是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阅读技巧:Ctrl+D 收藏本篇文章     论文关键词:法律 高职 工学 结合 权利保护   论文摘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的现实考察,分析了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时完善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护作了初步的探讨。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工学结合是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创新教育培养模式,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障是关键。学生是工学结合中最重要的主体。他既是受教育者,也是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同时更是生产第一线最直接的体验与风险承受者。这种复杂身份与学习场地和方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使学生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从法律视角研究和探讨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障,对规范和完善工学结合保障制度,促进工学结合健康、快速发展,全而提升教育品质,意义重大 &&&&一、当前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考察 &&&&(一)从学生法律地位来看,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所指称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于工学结合中的学生而言,其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学习,其在校期间的工学结合行为无论是经由学校介绍还是通过自己寻找,都只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教育大纲的要求而实施的旨在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加深学生对书本知识理解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他只是教学方法、教学场地等方面的改变,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自然延伸。工学结合本身是基于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其实践内容仍属于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其工学结合时间也归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学制年限。工学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掌握在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为更好的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做积累。所以工学结合期间学生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与企业不是法定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学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对价的意思。尽管有的单位会也会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虽然得服从企业的实习管理,但是对企业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三)从权利救济途径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因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的关系也不是法定的或事实L的劳动关系,加之国家对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的责任承担及承担形式又缺乏特别法的规定,尽管有教育部制定并于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故工学结合下的学生因工伤害既不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工伤管理条例》,而是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二、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资源缺失,学生权利保护难有法依。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是《职业教育法》,对工学结合只有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都只是些倡议性规定和指导性规定,缺少义务性或强制性规定,加之相配套法律法规与规章还没有构建,在实践中,这些本就不完善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作用甚微。更重要的是,这些司法资源对工学结合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工学结合中权利损害与责任承担及相应的归责原则都无规定。同时,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工学结合期间的合法权益,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二)学生权利救济方式单一。根据劳动法、工伤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基本的权利救济方式有多种:可由工会出面协商调解,也可由劳动监察部门介人调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出现因工伤害,可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尽管1996年A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国务院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作出规定。而现行工学结合中学生法律地位的尴尬,使得学生权利救济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因工伤害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毕业论文搜集整理:&& ------分隔线---------------------------- 论文关键词:法律 高职 工学 结合 权利保护 论文摘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学生工学结合权... 论文关键词:法的位阶 婚姻自主权 维护学生权利 论文摘要:目前绝大多数高校正在实行的... 关键词: 重整计划;正常批准;强制批准;债权人;利益保护 内容提要: 法院批准是重整... 论文关键词:权利 义务 法制化 论文摘要:大学生既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享有... 论文关键词:申诉权 申诉制度 法治 大学生权利 论文摘要:随着高等教育法治化的逐步深...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大学生权利;法律思考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高校在其管理中侵...企业廉价使用“学生工”调查 _滚动新闻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企业廉价使用“学生工”调查   校企“双赢”却损害了实习生合法权益   企业廉价使用“学生工”调查   作者:本报记者王静宇/文   “从去年12月底接到实习通知,到今年3月份离开那个让我憎恨的企业总共3个月,我瘦了整整13斤,每天都要超负荷地工作,企业没有跟我们签订任何协议或者合同,严重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李国愤恨地说。   和李国有同样遭遇的,还有跟他同班的30多个同学。让这些“学生工”感到憎恨的是,在他们背后有一条由企业、校方和中介串联起来的灰色利益链。   年初以来,席卷全国的“用工荒”让企业措手不及,面临越来越多的订单和客户,企业们想尽一切办法来解决用工难问题,一个个大学实习生成为了这些企业眼里的“羔羊”。   四川籍学生李国(化名)在湖南某专科学校就读于三年级,梦想着即将结束的大学实习生活能给他带来一段美好回忆,然而,等待他的是“一段悲惨的命运”。“从去年12月底接到实习通知,到今年3月份离开那个让我憎恨的企业总共3个月,我瘦了整整13斤,每天都要超负荷地工作,企业没有跟我们签订任何协议或者合同,严重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李国愤恨地说。   和李国有同样遭遇的,还有跟他同班的30多个同学。让这些“学生工”感到憎恨的是,在他们背后有一条由企业、校方和中介串联起来的灰色利益链。   实习生等同于正式员工?   李国告诉记者,按照他们带队老师的要求,进入实习企业后,就要像企业正式员工各方面看齐,高标准的严格要求自己,这其中也包括超负荷的工作以及每月不足1500元的底薪。   李国在学校里面就读的是车床制造专业,“当初我想,实习的时候最好是找到和自己专业相对口的工作,这样实习起来比较方便,自己也就有把握一些,所以在填写学校所发的实习征求意见表里就写了‘车床制造、维修、安装’这几个字。”“可是过了几天,我们班主任通知我们说,实习的事情学校已经安排好了,是去广东的一家大型电子制造企业,根本和我们所学的车床制造专业毫无关系,这让我们很费解,找到老师理论时,老师告诉我们这是学校统一安排的,去就去,不去就不能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实习,就毕不了业。”李国说。   李国被安排在流水线上做现场操控;同班的小伟(化名)被安排在电脑的生产线上做外壳的安装;同专业的小李(化名)被安排去给电脑风扇贴标签;同班的女同学小丽(化名)却被安排在流水线上生产电脑的开始键等等。   无奈之中,李国按照学校要求,缴纳了学校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的800元实习交通费、1500元的实习“安置费”,“在缴纳了2300元之后学校连张收条都没打,只是让每个人签了个字。”李国说。   李国告诉记者,他们从湖南到广东是坐的火车硬座,火车票也就100多元,下了火车之后,企业派大巴车过去接的,“那么剩下的600多元实习交通费哪去了?1500元的‘安置费’究竟是什么费用?”李国和同学们充满了疑惑。   学校给出的解释是,剩下的600多元是返程路费,1500元的“安置费”是学校为实习的每个学生所购买的意外保险、安排的食宿以及培训费、介绍费等费用。   李国还向本报记者透露,这家企业和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了集体协议,但没有明确一旦出现工伤和安全责任等情况如何处理。在企业与实习生本人签订的协议上,只写明了每月正常工作的实习补贴为1140元,另有食宿补贴365元。“然而实际上,我们在经过短短的2天培训之后,就算是正式上岗了,即所谓的和正式员工一样,每天早上6点多起床,晚上6点多下班,中间休息2个小时,每天干活长达8到10个小时,有时还要加夜班,远远超出国家《劳动法》规定的3个小时以上违规时间,每个月高负荷加班上百个小时,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李国说。   当本报记者问及企业是否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以及意外伤害险等时,李国的回答是:“什么都没有,连生病后所有医药费都必须自己承担。”   谁在损害实习生权益?   在实习期间,学校会向学生收取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的路费、培训费、介绍费,这笔费用由学校和劳务中介分成。此外,学校或者劳务中介还按照每人100元到300元不等的价格向工厂收取介绍费。   记者调查了解到,深圳不少企业均存在滥用实习生的情况,在部分车间,学生工使用率竟高达50%。   对企业来说,实习生是最灵活和廉价的劳动力。在东莞开劳务中介公司的王先生向记者介绍道,每年5月至11月是工厂订单多而急的生产旺季,急需大量具备一定素质、便于管理的劳动力,相比社会人员,实习生是他们眼中理想的招募对象。   记者调查发现,实习生大都是通过学校组织进入企业。然而,学生所学专业多是数控、激光、师范等专业,基本上与工厂流水线上的工作毫无关联。   据了解,由于劳动力缺口大和行业生产季节性因素,电子制造业超时加班情况普遍,一些企业常常通过大量聘用实习生的做法来保证生产。   “原材料不断上涨,用人成本日益增长,再加上招工难等因素,可谓是让企业们伤透了脑筋,在考虑到投入和产出比例的时候,企业没有比我更好的办法了。”王先生说。   王先生向记者透露,在一些地方,劳务中介已经成为部分学校和企业之间输送实习生的纽带,他们也从实习生身上分得一杯羹。   在实习期间,学校会向学生收取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的路费、培训费、介绍费,这笔费用由学校和劳务中介分成。此外,学校或者劳务中介还按照每人100元到300元不等的价格向工厂收取介绍费。   按照王先生的这种说法,在实习生实习期间,学校、企业、中介三方都能获利,只是利益大小不等而已,只有实习生成为了被宰割的惟一对象。   据相关人员透露,这些实习生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立即被安排在生产岗位上,根本不考虑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能生产产品的能力,“学生没有任何选择,一切都是被安排好的”。   记者根据相关人员透露的联系方式,拨打了一家劳动力中介公司的电话,当问及能否在短时间内找到工人干活时,接电话的员工说:“我们可以和一些学校联系,帮你们招聘些在校实习生。你们考虑吗?”   当记者问及相关经办事项时,这位员工兴致更高:“现在一些职业院校的老师很乐意带学生出来打工,带一个实习生,最多的我们中介可给他们提成100元到300元不等。”   在涉及到劳务合同签订事项时,这位员工告诉记者:“我们中介可以直接和工厂签订用工合同,学校不用出面,工厂支付中介费用之后把实习生放到工厂流水线上。同样的工作强度、同样的工作时间,实习生每天的工钱要比正式员工低一半。”   “回头我们也会和学校安排实习的相关责任人口头协定,按照他们所提供人数的多少给予相应的回扣,最后我们安排学校和用工企业像模像样的签订协议,学校和企业双方都得实惠。”这位员工说。   当记者按照李国提供的信息采访用工企业时,相关负责人否认了记者的这种说法:“我们不存在违法用工,如果实习生在本公司一年实习期满后,只要考核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即转为我厂正式员工,所有的福利待遇都会一视同仁。”   一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用工企业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有使用实习生规避缴纳社会保险、降低成本、规避风险的嫌疑。   “用工企业利用无需跟学生工签正式劳动合同、无需为他们缴纳社保的法律漏洞,大规模使用实习生,甚至强制未成年学生工加夜班。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出现工伤时,学生工陷入企业、学校、政府‘三不管’的困境中。”上述专家表示。   他说:“与此同时,我们积极呼吁执法部门应该勒令用工企业在短期内进行整改,减少实习生使用的数量,控制在法规规定的比例之内。”   实习生权益何时获保障?   近年来,一些学校和地方企业以及外省企业推出的“校企双赢”、“工学结合”、“共同发展”等模式却逐渐被扭曲,部分学校或劳动中介靠给用工企业输送实习生牟利,却做到了“互惠互利”。   2006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高职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与此同时,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但是本报记者调查获悉,绝大多数学生都被安排加班2小时,一天工作10小时,还有超时加班的情况。   最近,国内一家官方人力资源网站对大学生实习安全进行了一项专门调查,结果显示:9成以上实习生遭遇过权益受损,46%的学生自述实习期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27%学生实习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列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忍气吞声”。   这个漏洞的背后,是一套被扭曲了的“校企双赢”、“工学结合”模式:部分学校或劳动中介靠输送实习生牟利。   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道出了其中的玄机:“企业生产旺季时,通过与职业学校、中专、大专院校合作来招募实习生,获得来源稳定、大量的年轻高素质廉价劳动力。”   “而到了生产淡季,企业则可以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地让学校安排时间结束实习期,不费代价地把这批劳动力送回学校,无需为这批劳动力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更不需要像解雇正式工人那样支付经济补偿。”上述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由于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使得实习生群体无法获得与劳动者同等意义的劳动保障,有些企业就钻了这个空子,大量使用实习生。   对大多数高等、中等职业教育学院来说,“工学结合”、培养综合型人才的说法可以提升学校对学生的吸引力,还可以为提高学费找到合理的借口。   尽管教育部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可记者调查了解时发现,学校直接送学生进入工厂实习,多数会派班主任或者就业指导老师驻厂,但他们的作用并非专业实习指导,而是充当厂方的“监工”―――让学生可以顺利地完成生产任务,不要擅自离厂等等。   “实习带队老师可以从实习中获得学校的补助和企业、中介的提成,提成的多少一般是按人头来计算,同时企业会为其提供免费食宿等。”王先生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利红告诉记者,企业高负荷地让实习生加班是剥削学生劳动力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企业因招工困难而和学校结合,使用实习生代替正式员工,以达到规避缴纳社会保险,降低成本的目的,属于使用黑工。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黄利红说。公司对新员工收取培训费合法吗? 如题,公司对新员工收取培训费合法吗? 培训应该包含明确的培训计划、内容、考核等具体细节,且培训费应有合法的发票。如果只是修车师傅对您所问的修理培训,那其实是一种岗位培训,是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属于培训费。因此,单位的这样的说法是不合法的,这是用人单位的一种变相收取押金的方式,您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另外,如果您是在试用期内接受的上面的培训,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无权收费的。因此,您的情况应该很容易解决。 合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你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叫合法收取押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