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事故车辆如何申清财产保全车辆是否扣押

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_答案_百度高考
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清财产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A.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B.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D.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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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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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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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编号:14.14.154】 人气指数:783
【概念】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中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临时措施,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前,因情况紧急而为权利人采取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三种:责令停让有关行为(一般称为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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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有:(1) 因申请诉前停正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专利权人的中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商标专用权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3)因中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著作权人或领接权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中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产生的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清人不起诉或者巾请错误造成被中请人损失而发月几的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中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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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事诉讼法》(日通过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清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专利法》(1985年4月!日起施行 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 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商标法》(日起施行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下及时制比,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著作权法》(日起施行 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日起施行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月I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2号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对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2号日起施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措施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日起施行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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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之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有关措施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考虑到这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多见,特别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有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采取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也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有关申请错误的判断也往往涉及一些知识产权专门问题。《规定》在知识权权属、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下单列了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第三级案由。凡是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中因申请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责仟纠纷,无论是因诉前中请、起诉时申清还是诉讼中申请,都应当确定为这一案由;在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因申请临时措施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则不适用这一案由。 &与2008年《规定》相比,这次修改一方面是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修改为“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为这种案件一般多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这样表述更加严谨;另一方面是在第三级案由之下又列举了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因中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川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庄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仟纠纷、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这5个第四级案由。其中,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即:“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浸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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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好庭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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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前调解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也明确,不进入诉讼便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特殊审理方式。早在八十年代中期深圳特区就有了调解中心,深圳市法院专门组织一批有审判经验的老同志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对争议标的从几十万到数百万的经济纠纷不到几个小时就调解结案,以致后来全国各地法院也纷纷效之。庭前调解较之诉讼中的调解有其更大的优势,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行之有效的。但在运用这种方式时,少数人因为把握不好,致使有的案件矛盾不但未解决好,反而使矛盾更加激化,最后只得按审判程序来处理,给案件处理留下了隐患。就如何提高庭前调解成功率,使案件纠纷一次性得到彻底解决。笔者就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推行庭前调解的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做到案结事了谈几点体会与同仁交流:   一、即诉即调,一步到位。   当事人起诉后,审判人员先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这三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有了调解的根据和基础即开始调解。   二、上门服务,就地调解。   目前有的人特别是企业仍然是不太乐意打官司,一是怕影响双方感情,二是怕失去市场,三是怕消耗人力、财力,异地打官司一去就是十多天,有的几个月半年结不了案,有时结了案也拿不到钱,劳民伤财。诉前调解,审判人员与原告主动到被告所在地心平气和进行协商,通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时间短,效果好,既不伤感情,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正常营业活动,当事人乐意接受。   三、高效率,快节奏,一竿子插到底,即调解纠纷要一次性解决问题。   一要解决实体问题,二是调解要一步到位。调解的方法上:(1)时间上不能有间隙,要讲效率。如一次调解不成,让当事人长时间去思考则会夜长梦多,有的当事人不是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而是到处拉关系、说情,甚至阻挠;有的当事人本来想解决问题,但由于他人的挑拨、刁难,无事生非,当事人便故意把问题搁起来,或逼对方让步;有的当事人找代理人,钻法律的空子,吹毛求疵,以种种借口搪塞,本应履行的义务也不愿履行了。当然,找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有的纠纷有了代理人问题也解决的比较快,但有的适得其反,纠纷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越扯越激。因为代理人总是要寻找种种理由为当事人辩护,有的甚至不顾法律规定,不顾问题的解决,故意将水搞浑;有的当事人为了躲债,逃避法律的制裁,一走了之,这些无疑给处理纠纷带来莫大的麻烦。调解时不能&放虎归山&,要连续作战,一气呵成。(2)调解达成协议后,要立即制作调解书,当面送达,让双方当事人签字。《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就算结了。如调解达成了协议,不及时送达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一旦有其他想法便会反悔,使调解前功尽弃。人民法院事前可制作统一格式的填空式的简易调解书,只需要填写上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案由、权利义务事项就行了,这种方法很好,简单省事,有利于及时结案。   四、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法院调解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自愿,二是合法。《民事诉讼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充分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当事人愿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其原因主要是基于调解的优势。同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要毫不犹豫地大胆进行调解,不愿调解的也要尽量做工作争取调解,当然不能&和稀泥&或强迫&达成协议&调解。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原协商的结果。从审判实践看,法院调解时,审判人员要做大量的折衷工作,使当事人接收,这种做法对于处理纠纷是可取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事实上大多数的调解协议是审判人员折衷的结果,最后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说明调解不成功。因此,法院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还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也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二是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民事政策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审判实践看,当前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存在一些问题。(1)是搞偏听偏信调解,只注重原告的利益,不注重被告的合法权益;(2)是为了使调解达成协议,无原则地要原告让步;(3)是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接受法院主张,不同意的也要同意,调解成了判决。这些都是有悖于民事法律规定的,法院调解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如,告诉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处理纠纷可进行调解,也可按诉讼程序处理,在诉讼中还可以进行调解,并享有委托他人辩论等等权利。不能因为是庭前调解,一切从简,让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都不知道。   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庭前调解是一种高效率、快节奏的审理方式,如何达到高效率,我们在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灵活性。一是开门见山,二是避虚就实。所谓开门见山,就是避开枝节问题。民事纠纷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就是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即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如债务纠纷案件,就是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债权债务是否存在,二是如何偿还!让当事人协商。所谓避虚就实,就是撇开枝节问题,抓住主干问题,不利于调解的处理的枝节问题材不应纠缠。如当事人过高的要求,过激甚至无理的言词,审判人员应及时制止,以免激化矛盾,不利调解处理。   此外,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作出让步,减少或放弃某些诉讼请求,以促使纠纷尽量化解。   正面教育、侧面突破并举。正面教育是调解的主要有效方式,从审判实践看,应当抓好以下几方面。(1)抓好事非责任教育。案件事实,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证据是定案的依据,是非责任是解除纠纷的前提,是关键所在,事实清楚了,证据充分,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责任,才能最后说服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是非责任教育,就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引起纠纷的原因,进行具体地,实事求是地分析,明确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缺点、错误和应该承担的责任,为纠纷的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2)抓政策法律交底工作。法律政策是处理纠纷的准蝇。抓好法律政策教育,就是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是非责任,认真地、耐心地、全面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甚至于不止一遍而是要多遍逐条逐句逐字向当事人解说国家的政策法律,把当事人思想认识引导到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来,使他们在调解中,将自已的是非责任与法律政策对照起来,明确自已应该承担多大责任。(3)抓好团结教育。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时,一定要注意控制调解的局面,制止当事人过激的言词,教育当事人要互让互谅,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出发,尽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逐步地消除矛盾。   侧面突破是一种有效的辅助性调解方式。(1)是用够法律政策。《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提出申清的,人民当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后,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甚至在诉前就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债务人为躲避债务,经常神出鬼没,让债权人跑断腿也找不到人,有的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后,立即将银行存款取走,将可动产转移。为使案件的顺利处理,很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有关财产,扣押有关物品,冻结银行存款。运用这一法律手段,不论是庭前调解,还是对以后进入审判别程序,都是起保险作用的。这也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上方宝剑&;(2)是善于抓&小辩子&,发现破绽,如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合同缺陷及违法之处等,使当事人真正认识到自已的错误所在。三是交底交政策,对当事人确实不愿意调解的,应告之其按审判程序处理的原则方法,还要告知其案件处理的意向性意见,使当事人心中有数,在比较调解与判决的情况下,很可能会选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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