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中介公司可以经营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务吗

案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注册成功
来源:网贷之家综合
摘要:已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成功注册。
日发布的《》中,正式将正式定名为。
《办法》还规定,P2P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字样。
近日,有网友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已有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成功注册的公司案例。
案例1:吉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明确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一家可查询到的机构是注册在辽宁的阜新市宏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是网上借贷信息发布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了上述两家公司之外,今日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在第九届亚洲金融期间也提到,上海市自贸区给万达发放了,支持其在网上开展信贷业务。目前万达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有万达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及多家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伙成立的合伙的企业。万达未来立足自贸区,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的可能性非常大。
先前,深圳、上海、北京等地相继曝出或者有“金融”、投资”等字眼公司的注册,而深圳等地还相继出台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P2P暂停注册并不是“全面收紧”,。各地暂停新平台注册,可能是因为在监管细则正式出台之前让行业缓一缓,防止一些公司注册这类公司来诈骗等,对行业整体来说其实是一个利好。未来规范发展的平台,依然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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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 15:57:185楼
不过换个称谓而已,解决不了,网袋安全系数低的根本问题,互联网金融应当由银监会统筹监管,最好是发牌照,敢于淘汰一批不良平台,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那你让银行怎么活?
“信息中介”,等着看有人投不?只要出现逾期坏账,后面的路还走得下去吗?当然平台可以全身而退再也不用跑路,亏的都是出借人。
没有本息保障,解决不了问题
不过换个称谓而已,解决不了,网袋安全系数低的根本问题,互联网金融应当由银监会统筹监管,最好是发牌照,敢于淘汰一批不良平台,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网络信贷营业执照就是可以开展和银行的一样的借贷业务了。
网络信贷营业执照就是可以开展和银行的借贷业务一样的业务了。
万达的《网络信贷营业执照》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营业执照》有区别吗…………
发表评论过滤好严?这是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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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45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中介代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 3:36
准入条件—备案制
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首先要求的是备案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体现了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准入只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不对其进行实质性要件的审查,也没有价值理念的审查。这种准入制减轻了地方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和压力,提高其效率,降低成本,监管部门不提供任何监管“背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约束作用。
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2014〕85号)规定:“为提高本市小额贷款行业的业务创新和风险防控能力,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现金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推进小组在发起设立环节,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制度的通知》(沪金融办〔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2014〕85号)等规定,在上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的条件为:
a.&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b.&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
c.&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d.&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无关关联关系的发起人不少于三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7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e.&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流程
根据上海市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通过“上海金融”网站公布的内容,在上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流程为:
a.&主发起人首先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b.&区(县)政府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
c.&市金融办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筹建的文件。申请人在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d.&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
e.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
f.&正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批复;
g.&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基于上文介绍的设立流程,主发起人首先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主办的“上海普陀”网站公布的申请指南为例,在上海市普陀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的材料为:
a.&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b.&公司设立方案;
c.&股东基本情况;
d.&股东出具的责任承诺书;
e.&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f.&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g.&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h.&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i.&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小贷业务“扩容”,互联网企业的机会来了_网易科技
小贷业务“扩容”,互联网企业的机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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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息差”收益,不知是令多少企业羡慕和垂涎的“大肥肉”。如今,即使不能拿到银行牌照,只要拿到小贷公司牌照,企业也有机会参与分羹“息差”收益。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由央行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虽然名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但实质上就是大众熟知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简单说,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将正式施行“牌照制”管理,今后,凡是取得牌照的公司,均可从事贷款发放业务,并从中获取收益。那么,在小额贷款业务“扩容”在即的背景下,互联网厂商能否从中尽早分羹一杯?《小贷公司意见稿》还有那些亮点值得关注?亮点一:历时七年试点终要修成正果。日,央行、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国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大幕。经过七年多的试点,全国涌现了一批类似小贷、亚联财小贷这样的小额贷款公司,与此同时,很多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并在各地诱发大量非法吸收存款或集资诈骗案件。因此,立法制章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和规范亟需提上日程。2014年上半年,银监会曾向各地下发了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征求意见。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如今,伴随《小贷公司意见稿》进入意见征集阶段,不仅表明经过七年多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很快修成正果成为“正规军”,同时,也预示着小额贷款行业有大幅“扩容”的空间和余地。亮点二:小额贷款立法规格“步步升高”。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51家,贷款余额9594亿元,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62亿元。相当于每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额度平均1亿左右。而从2008年的央行、银监会两部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到2014年银监会拟定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再到如今征求意见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围绕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规格不断提升,历经政策性文件,拟升格至部门规章,再到现在升格至行政法规。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立规格的不算提升,足以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在弥补传统金融机构贷款覆盖不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未来还被寄希望在更大的范围和领域发挥更大的价值。亮点三:小额贷款经营范围突破“三农”。按照2008年央行、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简单说,小额贷款公司最初设立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服务“三农”,解决银行分支机构区域覆盖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还被要求“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事实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贷款发放对象早已突破“三农”对象限制,广泛进入其他商业领域。此番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不再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仅服务“三农”,还希望他们服务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亮点四: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松绑”。按照2008年央行、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施行“上限放开,下设兜底”,其中,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换言之,在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似乎还限定在“民间借贷范畴”,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则要求“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年利率24%将不受保护。但其同步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换言之,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利率上限有可能将不受24%、36%两条红线限制。亮点五: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扩大。按照2008年央行、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除去自有资金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贷款发放的资金来源途径或方式得到大幅扩宽。简单说,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可以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还可以通过融资、特定对象借钱等筹措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亮点六:互联网厂商迎布局小贷业务窗口期。根据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和P2P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同属“网络借贷”业务范畴。不同的是,在P2P网络借贷中,互联网平台只能扮演“信息中介”角色,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并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而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则明确规定为“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简单说,各大互联网厂商只要拿到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即可发挥自身优势,从事网络放贷业务。相比银行以及传统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互联网厂商离用户更近,放贷业务与已有业务的互补和协同性更强。比如,在电商行业,想要布局类似“花呗”、京东“白条”面向个人用户的消费贷款服务,不需要获得银行牌照,只需拿到小贷牌照,就可推出类似服务。而对于类似、、、慧聪等搜索、O2O、B2B等平台来说,也有机会借助小贷牌照,面向平台上的商家自行提供贷款服务,在资金链上建立闭环。显然,小额贷款公司整体“扩容”在即,民众对网络贷款的接受程度不断提升,而这对于各类互联网企业来说,不失为一个拓展金融板块业务,涉足互联网金融的绝佳时机。用户多、资金足的互联网企业,是时候加速进场了。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注:本文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网易科技立场。《易语中的》为网易科技旗下重点打造的专栏作者平台,欢迎投稿!投稿通道:tougao@
本文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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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编辑:义俏&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更多政策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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