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保险保险请第三方介入调查调查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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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规松绑部分险种 第三方平台遭遇资质门槛
作者:姜旺
  经济导报记者 姜旺
  27日,中国正式下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保监会称,《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给出了刚性规定,明确了最受关注的未开放地域开展业务限制的问题,并提出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资质门槛等等业务细节。据悉,保险机构有两个月缓冲期依据该文件调整不符合规定的相关业务。
  型保险地域限制未放开
  《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当属保险公司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人身、定期和普通型终身寿险。这条规定对尚未完全设立全国分支机构的公司来讲,突破了原有的区域限制。
  同时,《办法》规定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健康发展。
  也就是说,除了《办法》中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这四类险种之外,包括理财型保险(万能、分红类)、等险种并不在放开范围之内。
  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中小型非全国牌照的公司业务发展不利,如不能在互联网上聚集规模,只能迫使公司走向中间成本更高的银保渠道。尤其是一些希望将互联网视为可与大公司差异化竞争武器的新公司,发展将可能受阻。
  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任何的经营区域都仅限于注册地及其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为了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这次在发布《办法》前允许保险公司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经营,未列明的其他险种没有放开经营区域限制,比如。”
  另据导报记者了解,今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10月1日之后,以理财型保险为例,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将无法购买。
  整顿第三方平台
  根据会议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今年1-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业务规模比例是5.7%。这一比例比2014年提升1.5个百分点,比2013年提升4个百分点。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刘峰总结目前互联网保险市场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保险公司自营、专业中介机构经营、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四种形式。
  导报记者注意到,上述《办法》中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也就是说,需要取得保险代理或经纪牌照才能销售、承保业务。
  《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刘峰将第三方平台分为两类,其一是仅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支持和技术服务,从事这方面活动不需要取得任何行政许可,例如提供页面跳转等导流服务。如果第三方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经营活动,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取得相应保险经营活动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经纪等经营许可。
  据了解,目前已有第三方网络平台拿到保险的经营资质,如携程网申请了自己的代理牌照,可以完成保险的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
  但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中介资质的门槛比较高。据保监会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保险中介牌照需具备5000万元资本金,所以对于一些中小网络平台而言,将更多倾向于与有资质的相关公司合作。
  数据显示,2012年至今,保监会公布了90余家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互联网业务备案情况,备案网站总数多达240家。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已有14家网站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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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整治第三方平台资质 部分机构或不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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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业重点整治第三方平台资质 部分机构或不愿申请)
在多部委联手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的档口,保监会也行动起来。北京商报记者昨日从接近监管人士处了解到,由保监会发改部联合产、寿险部的小分队开始对互联网保险市场动手,并将整治的纳入重点范围,将分三步整治该类平台,预计到三季度将正式进入清理阶段。该人士透露,“互联网保险整治将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将推动大平台取得资质,目前正在受理过程中;第二步将允许银行、邮局可以在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目前相关文件正在草拟中;最后将对未申请保险资质且不合规经营的平台进行清理。事实上,第三方平台经营务的确需要得到监管层审批。早在2012年,首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就获准经营保险业务。去年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规模达到了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渗透率也从2013年的1.7%提高到2015年的9.2%。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科技平台觊觎上保险业务,市面上早已有多家平台开始涉及保险产品销售,如淘宝、网易、OK车险、最惠保、大特保等。
但是,互联网保险市场鱼龙混杂,“类保险业务”乱象丛生,不少无经营资质的科技平台做起了类保险的业务或发起类保险互助计划。根据去年7月保监会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有条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只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两类保险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如此看来,第三方平台本身只能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此外,银行系险企正在迅速扩大网销保费规模,今年1月近八成的寿险网销保费来自于银行系险企。“线下介绍、线上投保的现象使得网银保费归类尤为模糊。”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是否应该归于互联网保险销售并没有明确,但监管正在对银行兼业代理合法化、网银和理财终端合法化草拟修订文件。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表示,可能并非所有机构都愿意申请这一牌照。因为一旦申请牌照,将成为保险中介机构,归属于保监会监管,必须在资本金、系统配备、人员等各方面受到诸多约束。
本文来源:财经网
责任编辑:黄云_NF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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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调查公司在保险反欺诈中的作用解析(上)
&&& □谢兴华
&&& 随着我国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欺诈亦有增加之趋势。据估计中国保险诈骗金额占赔付总额的20%到30%之间,而全球此比例仅为15%。对此国内保险领域的学者开始研究分析保险欺诈的成因及防范对策,这无疑将对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和反欺诈行动提供重要的帮助;同时,2012年发布《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全社会防范保险欺诈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 在防范保险欺诈的体系中,通常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反欺诈途径来实现,内部反欺诈通常通过理赔调查部门或专门的反保险欺诈组织(SIU 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来实现,外部的则一是通过公权力,即公检法司等部门来实现,二是通过民间的保险调查组织来实现,即所谓的“保险调查公司”。
&&& 客观来说,民间的保险调查组织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的逐年增多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越来越成为防范保险欺诈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员。然而,由于第三方公司调查定位的特殊性,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从而制约了“保险调查公司”的发展。
&&& “保险调查公司”主体定位无合法依据
&&& 作为于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调查公司,绝大多数存在的形态是“企业顾问公司或咨询公司”,而从事保险欺诈调查的工作内容,应当属于民事事务调查的范畴,类似于“私人侦探”。企业顾问公司或咨询公司虽然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但是,从保险调查的内容来看,在行使调查权时,往往会涉及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私,如既往病史、职业、收入等情况,因此,必然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 对于从事民事事务的调查,1993年7月公安部曾经发布了《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 内容是: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去年以来,少数大中城市相继出现了一些民间“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机构。由于新闻媒介的宣传,此事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据调查,此类机构多系社会闲散人员及政法系统的离职人员开办,业务范围大致是: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索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受理涉及个人稳私方面的调查。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
&&&&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 这无疑在规范性文件中给予了“保险调查公司”主体资格上的否定,尽管在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有人质疑该通知的合法性,但是在实践中这仍然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决定着“保险调查公司”的主体定位和合法性。
&&& 如果说公安部的通知还只是一份禁止性的规范,并没有对违反该规范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的话,那么2008年北京市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就将设立侦探公司、讨债公司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无疑对于经营“保险调查公司”,从事反保险欺诈是一个紧箍咒。
&&&&北京市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虽然对于办理两类公司案件中有着具体的规定,其根本出发点是打击不法分子以社会、商务、法律事务调查、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两类公司”,借助企业经营的形式,从事法律禁止的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活动。主要是因为“两类公司”在牟利经营中,通常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用设备,实施监视、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多种其他犯罪,严重干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部分“两类公司”拉拢勾结国家机关及通讯、金融、交通、传媒广告等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假借私权利有偿救济之名,侵蚀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公权力的犯罪行为。然而,保险反欺诈的商事调查行为,无论是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还是具体经营的方式上,有着或多或少的交集。什么是合法的“保险调查”,什么是非法的“保险侦探”,法律规范上并没有泾渭分明,让从事保险反欺诈的“独立调查人”游走于罪与非罪的边缘。
&&&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无论是法规本身还是执行层面已经否定了“保险调查公司”存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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