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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我市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平常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依法予以扣除)。
取得上述(二)至(四)项所得的纳税人,应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申报方式
(一)纸质申报。纳税人纸质申报时报送填好的并附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以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www.fj-L-)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采取邮寄方式申报,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对于涉及补(退)税款的纳税人,暂不适用邮寄方式申报。
(二)介质申报。一种是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里(自行申报-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录入申报表,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另外也可以先填写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EXCEL模板(在福建地税网站下载),通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自行申报-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导入申报表,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三)网上申报。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开通网上申报功能,通过网络办理自行申报。纳税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经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审核后录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并发放临时密码。纳税人可登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http://www.fj-L-/zxsb),查询详细的申报流程及帮助信息,更改初始密码进行网上申报。对于涉及补(退)税款的纳税人,暂不适用网上申报方式。
需要办理补(退)税的纳税人统一要求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无法自行申报,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向税务机关附报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三、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fj-L-)咨询。福建地税网站提供各类针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规定、申报表格、申报流程以及申报问题的解答,供纳税人在线查阅、下载。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保密,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权益。因税务机关原因发生泄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特此通告。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林育煜
标签: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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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税公报5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
2004年第5号(总第26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节选) 国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国家税务总局无此类项目)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国务院&&&& &&&&&&&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节选)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计算缴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外商投资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外国企业列支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外国石油公司开采油(气)田在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列支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A类企业列名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
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
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核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货物准予退税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应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对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补贴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
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
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
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税审批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财农税字第56号)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
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号)
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退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新认定商贸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
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变更程序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7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节选)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号)、《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视同出口予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
地(市)税务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税务机关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上海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二、关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不包括贷款,下同)盘盈、盘亏和损失,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其资产盘盈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资产盘亏和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进行扣除,其中,资产盘亏和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三、关于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逾期使用和已按规定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但可单独建账进行日常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如需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其重估增加的价值,可以相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加价值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其重估减少的价值,可以按会计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不得调整,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无法付出款项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组成统一法人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后,应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近期接到一些地区反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需要现金退税的,难以办理。经研究,现将有关现金退税问题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自日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已在全国实施。为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对于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以下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地应积极鼓励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发送的电子信息从纳税人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划缴税款的,发生退税时,原则上应将税款直接退到纳税人原缴款账户。   二、对确需现金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后,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同时,书面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书面通知应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人名称、退税金额、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字号、取款的银行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应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到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国库和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与当地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指定银行。各级国库要监督办理现金退税的银行,按规定及时将现金退付纳税人。   三、为严密退税手续,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退税时,各地税务机关除向国库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外,还必须附送有关退税审批件和原完税凭证复印件。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应从加强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加强配合,做好现金退税工作,确保应退税款及时如数退给纳税人。现金退税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3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最新核定的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通知》是3月12日印发的,而各地收到《通知》均在3月12日以后。对3月1日以后至各地接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已按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纳税人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是否允许退(补)税。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对2004年3月1日后至各地收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已经按照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的,纳税人多交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但对纳税人按照购车发票所注明的价格申报并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如果提出退税申请,车购税征收机关不予退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国税发[200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近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和广大青年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总局党组提出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思想,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参与青年文明号活动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候选单位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102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等333个青年集体为2003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国家税收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以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先进集体为榜样,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立足岗位,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争创一流,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上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团结拼搏,为全面推进税务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 &
&二○○四年五月九日&&&&&&附件:
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一、新命名的是(102个):
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大口屯税务所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房山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河西区分局征收所
武安市国家税务局矿山税务分局
霍州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邯郸市丛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计会科
平定县地方税务局娘子关税务所
遵化市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
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复州分局
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吉兰太分局
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西柳分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三分局
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连山分局扬家杖子中心税务所
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老边分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千山风景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榆树市国家税务局五棵树分局
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吉林市龙潭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
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石油分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富锦市国家税务局七星分局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向阳分局计征科
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信息技术科
灌云县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征收处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杭州市萧山国家税务局管理科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稽查科
无锡市锡山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沭阳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瓜沥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澉通征管局
宁波市北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
霍山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分局
宁波市镇海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科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家税务局洪城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
瑞金市地方税务局象湖分局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莲前分局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南阳市宛城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开发区局办税服务厅
东营市河口区国家税务局孤岛分局
单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掇刀分局计征科
禹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西塞山分局征收一科
滕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第一税务所
垦利县地方税务局胜坨分局
安化县国家税务局仙溪税务所
莱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供票组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钟山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清新县地方税务局浸潭中心分局
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小苑税务所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计划征收股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管理分局华侨城税务所
南充市嘉陵区国家税务局龙蟠管理分局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兴隆分局
自贡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
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南江县地方税务局正直税务所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顺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贵阳市云岩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孟定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
姚安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林芝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莲湖分局票证所
天水市秦城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岐山县国家税务局蔡家坡征收分局
永靖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办税服务厅
铜川市地方税务局耀州分局董家河税务所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委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宁市城中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兴庆一分局计会征收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吴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科
哈密市国家税务局黄田中心税务所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办税服务厅
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大厅)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幸福路税务所
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一所
二、继续认定的是(333个):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塘沽区分局征收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平区分局征收所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蓟县分局马伸桥税务所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个体集贸组
泊头市国家税务局泊镇分局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原石龙工业区税务所)
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首钢税务所(原税源监控税务所)
徐水县国家税务局遂城分局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二龙路税务所
山海关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
闻喜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原征收分局)
邢台县地方税务局东汪征收分局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三分局管理一科
唐山市丰南区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原丰南市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
朔州市平鲁区国家税务局下水头分局(原下水头中心税务所)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原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柳林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原征收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一分局管理一科
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榆社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分局)
奈曼旗国家税务局青龙山分局(原青龙山税务所)
屯留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宁城县国家税务局八里罕管理局
准格尔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彰武县国家税务局稽查一科(原彰武镇分局)
宁城县地方税务局天义镇税务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刘二堡特区分局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驻包钢征收管理分局(原三分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
庄河市国家税务局塔岭中心税务所
吉林市船营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原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西关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平山分局一洞桥中心税务所
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刘房子分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新抚分局公园中心税务所
辽源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分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市场中心税务所(原五爱税务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苏家屯分局陈相中心税务所
延吉市国家税务局新兴管理分局
盘锦市辽河油田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一科(原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官屯中心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兴隆山税务所(原宽城分局兴隆山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绿园分局征收核算科(原征收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中心税务所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州分局北乐中心税务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鸭园税务所(原二道江分局鸭园中心所)
凤城市地方税务局通远堡中心税务所(原通远堡税务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小市中心税务所
通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兴隆台分局中心税务所
珲春市地方税务局合作区分局
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官屯税务所
长春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检查三科(原朝阳分局检查三科)
海城市地方税务局西柳分局
长春市二道区地方税务局计征科(原二道分局办税服务厅)
铁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辉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
白山市八道江区地方税务局(原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八道江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铁西分局征收科
卢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办税服务厅)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闸北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征收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第一税务所开票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管分局计征科(原办税服务厅)
盐都县国家税务局义丰管理分局
绥芬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局
靖江市国家税务局西来税务分局(原西来管理分局)
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龙沙分局永青税务所
启东市国家税务局海东税务分局(原海东管理分局)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拥军税务所
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桦川县国家税务局江川分局
邳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湖分局
嫩江县国家税务局九三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分局稽核管理四科(原营防税务所)
巴彦县国家税务局城郊分局
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道外分局前进税务所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原征收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工大园区税务所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管理分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计征科
如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黑河分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理二科(原泉山分局奎山税务所)
阿城市地方税务局阿城分局
句容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原城郊分局)
兰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管理四科(原武进市地方税务局魏村分局)
尚志市地方税务局一面坡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税务分局管理二科(原白下稽查分局稽查二所)
林口县地方税务局林口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分局管理三科(原稽查三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岗分局计征科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直属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道里分局计征科
苏州市吴城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直属分局)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柳市办税服务厅(原柳市管理站)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无为县国家税务局高沟税务分局
桐乡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梧桐办税服务厅)
涡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龙游县国家税务局计统征收科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
天台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城关办税服务厅)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分局(原菱湖管理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原石化分局办税服务厅)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办税服务厅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征收计会科(原第二直属分局征收四所)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原第一管理局)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直属分局)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原第二管理局)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原第二管理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黄岩中心分局头陀征管局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上街分局(原上街管理分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征管局
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局
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原仓山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地方税务局下应分局(原鄞县地方税务局下应税务所)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湖里分局(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局湖里分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税务所
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新店分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爵溪分局
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宜春市袁州区国家税务局三阳分局
晋江市地方税务局磁灶分局
九江市庐山风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原征收局)
闽侯县地方税务局
泰和县国家税务局文田分局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管理分局(原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永叔路分局(原永叔路管理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萍乡市湘东区地方税务局下埠分局(原下埠税务所)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开禾分局(原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
吉水县地方税务局文峰分局(原直属分局)
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原海沧投资区地方税务局)
丰城市地方税务局上塘分局
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习溪桥分局
蓬莱市国家税务局大辛店分局
枣庄市薛城区国家税务局沙沟分局
淮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曲阜市国家税务局王庄分局
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孟庄税务所
济南市市中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综合业务科)
安阳市殷都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税源管理三科)
安丘市国家税务局景芝分局
陕县国家税务局观音堂税务所
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汝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
兖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兖分局
陕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下初分局
平顶山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原新华办税服务厅)
胶南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巩义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平度市国家税务局张戈庄税务分局(原张戈庄管理分局)
林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新泰市地方税务局新汶分局(原新汶征收分局)
成武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东宝分局办税服务厅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恩施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河东分局汤头征收局(原河东区地方税务局汤头分局)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樊城分局计征科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市中分局直属征收局(原市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松滋市国家税务局新江口分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南闫征收分局(原周村区地方税务局南闫征收分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江岸分局第五管理税务所
文登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昌分局征收税务所
邹平县地方税务局位桥分局
咸宁市咸安区国家税务局永安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崂山分局计划征收科(原崂山地方税务局计征科)
孝感市孝南区国家税务局朋兴分局(原第二分局)
胶州市地方税务局李哥庄税务所(原李哥庄分局)
仙桃市国家税务局五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征收科(原第三分局征收科)
宜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税收管理一科(原第一分局税收管理一科)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亭分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洪山区分局第三管理稽查所
澧县国家税务局甘溪滩税务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青山区分局征收局
新化县国家税务局西河税务所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纳税服务厅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天心分局城南路税务所
罗田县地方税务局三里畈分局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葛店开发区分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
洪江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征收分局(原第三征收分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分局
桃江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大良分局(原顺德市国家税务局大良分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广州市东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阳西县国家税务局沙扒分局
来宾市兴宾区国家税务局城镇管理分局(原来宾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直属征收分局
田东县国家税务局平马征收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蛇口分局税政科
岑溪市国家税务局糯垌分局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分局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原征收一分局)
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分局
浦北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原小江分局)
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盛税务所
宾阳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原芦圩分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道分局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鱼峰分局
电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武鸣县地方税务局锣圩分局(原锣圩税务所)
普宁市地方税务局流沙税务分局(原征收管理分局)
新兴县地方税务局新城税务分局(原征收管理分局)
海口市美兰区国家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原琼山市国家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
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计划征收股(原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海征收管理分局计划征收股)
三亚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原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征管分局福永税务所(原宝安分局福永征收所)
儋州市国家税务局白马井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罗湖征收管理分局征收科
儋州地方税务局那大第四税务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管理分局征收科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原琼山市地方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
万盛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征收所)
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分局
綦江县国家税务局古南税务所
阿坝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西郊路税务所(原征收税务所)
渠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双流县国家税务局管理三分局
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绵阳市涪城区地方税务局南郊税务所
松桃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寨英征收管理分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征收科
遵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西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贞丰县国家税务局珉谷征收管理分局
大邑县地方税务局悦来税务所
凯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二戈寨税务所
安顺市西秀区地方税务局轿子山税务所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局征管法规科(原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处)
西藏自治区
鹤庆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
丽江县国家税务局巨甸分局
日喀则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禄丰县国家税务局勤丰征管分局
大理市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原凤仪分局)
洛南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原丽江县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
吴旗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征收分局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杨林分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碑林分局柏树林税务所
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原个体集贸征收管理分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新城分局长乐西路税务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三局稽查五科
白银市白银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城固县国家税务局南乐税务所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原征收分局)
安康市汉滨区国家税务局江南征收局
安西县国家税务局柳园分局
铜川市地方税务局印台分局三里洞税务所(原印台区地方税务局三里洞税务所)
兰州市城关区地方税务局五里铺税务所
大荔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城关税务所)
文县地方税务局碧口征收分局
户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稽查队)
静宁县地方税务局余湾税务所
柞水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玉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原征管分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新城分局韩森寨税务所(原新城区地方税务局韩森寨税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阎良分局稽查局(原阎良区地方税务局稽查队)
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白岌沟税务所(原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国家税务局白岌沟税务所)
门源县国家税务局青石咀征收分局
银川市西夏区国家税务局朔方税务所(原新市区国家税务局朔方税务所)
天峻县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
固原市原州区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所(原固原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所)
平安县国家税务局平安征收分局
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地方税务局
西宁市城中区国家税务局水井巷税务所(原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中分局水井巷税务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方税务局
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灵武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所
德令哈市地方税务局
平罗县地方税务局太西税务所
乐都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国家税务局迎宾路税务所(原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迎宾路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石油税收管理局东疆分局
阿拉山口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地方税务局火车北站管理税务所(原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头屯河区分局火车北站税务所)
鄯善县地方税务局计会征收科(原办税服务厅)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地方税务局火车西站管理税务所(原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头屯河区分局火车西站税务所)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原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白碱滩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28.34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均应分别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16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不必再重新报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税务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最近一个时期,一些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波动、上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3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学生食堂价格,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学校的情况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清醒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和价格,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绪,极易诱发事端,也易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和煽动闹事提供借口,从而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都要进一步清醒地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改进并加强学生食堂工作。   二、各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并改进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切实承担起稳定食堂价格与质量的责任。   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永远主要是高校的责任。高校的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与质量的管理工作,千方百计地控制饭菜价格的上涨。   高校领导要经常监督并帮助学生食堂经营者不断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改进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广大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有意见要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要教育学生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提高警惕,严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食堂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完全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煽动不满情绪,制造事端。各高校还要切实加强对校内网站、论坛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影响学校稳定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反映,及时处理。要利用网络配合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进一步调整落实有关政策,努力消化涨价因素对高校学生食堂的影响。   1.自2004年4月起,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伙食补助。中央部委(局)所属高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按在校生总数5%的比例,按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高校参照执行。学校要采取发饭菜票或直接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这项补助能用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专款安排,专款专用。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学校可参照以上做法,对其他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在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2.在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3.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统一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澡堂等生活用水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行高校用管道燃气价格或高校用水价格已经低于居民用气、用水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4.为降低高校学生食堂的经营成本,对确有较大困难的高校学生食堂的建设、维修和大型设备更新,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   5.进一步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抓紧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现存的实际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6.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对高校学生食堂所需粮油副食品供应实行定点直供,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统一采购方式,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高校学生食堂工作,争取政府领导同志的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帮助高校学生食堂消化一些涨价因素,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的工作,确保高校的稳定。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粮食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系统整合是当前信息化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实现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管理是信息资源整合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户式”管理的核心是将征管系统、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等在数据层进行整合,将分散在各个不同系统、不同业务模块中的查询功能按照“一户式”的要求进行整理、筛选、归并,实现对纳税人信息 “一户式” 查询、管理和存储。   实现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管理,一是满足基层税务机关人员执法的需要,使基层税务机关人员能够全面、快速和准确地查询出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为基层执法服务。二是满足税务管理机关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涉税活动进行监控,提供查询分析服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尽快在税务系统内推行“一户式”管理的相关工作。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户式” 管理实施方案   由于“一户式” 管理实施方案的实现与征管系统密切相关,因此按照各地征管系统的使用情况,总局将“一户式” 管理实施方案分为以下三种:   (一)基于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升级改造的“一户式”管理方案(方案一)   方案一主要为即时查询,适用于运行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数据量相对较小、以地市级集中处理数据的税务机关。该方案采取直接访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增值税管理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的生产库的模式实现查询。各地在选择时应以不影响前述应用系统的生产效率为原则。   (二) 基于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一户式”管理方案(方案二)   方案二适用于使用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数据量相对较大、以省级(单列市或大的地市)集中处理数据或各地自行开发的征管系统、数据集中度较高(省级或大的地市)、数据结构与总局统一的数据结构规范差距不大的税务机关。该方案采用查询机和生产机分离的方式,实时或定期进行数据同步。   (三) 基于各地征管系统升级改造的“一户式”管理方案(方案三)   方案三适用于各地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管系统、数据集中度较低(地市或区县)的税务机关。该方案需要各地按照总局制定的业务需求和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实现“一户式”管理。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案,并在5月12日之前,将确定的方案上报总局备案,以便总局分类指导。   二、推行“一户式”管理的时间安排   对于选用方案一的税务机关,“一户式”管理系统由总局统一修改完善,各地应按照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原CTAIS)的升级程序完成“一户式”管理补丁的安装。选用该方案的税务机关须在5月15日之前作好准备工作。   对于选用方案二的税务机关,在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一户式”管理系统的基础上,5月30日之前完成系统部署工作。   对于选用方案三的税务机关,各地按照总局下发的业务需求、技术标准和规范,尽快完成“一户式”管理系统的部署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一户式”管理工作时,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要对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进行相应的升级或打补丁(具体要求详见技术支持网站“一户式”管理栏目)。   为落实该项工作,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一户式”管理的部署工作进行检查。   三、为保证现有应用系统的安全,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一户式”管理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总局有关系统安全的规定和方案中安全的要求执行。   四、业务需求、技术标准和规范   总局下发的业务需求、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业务需求(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数据结构技术规范,包括综合征管信息、防伪税控信息、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和出口退税信息(见附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数据抽取方案(见附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说明书(见附件)。   (五)防伪税控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见附件)。   (六)稽核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见附件)。   (七)出口退税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见附件)。   (八)“一户式”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   五、“一户式”管理的培训   对于选用方案二(或方案三)的税务机关,总局将在近期举办有关“一户式”管理的技术培训班。有关培训的详细情况,总局将另行通知。   六、“一户式”管理的技术支持   为做好“一户式”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总局将在技术支持网站建立“一户式”管理栏目,各地可通过该网站得到与“一户式”管理系统有关的所有信息。技术支持网站的地址为:HTTP://130.9.1.116/yhsgl。   总局将在5月10日前将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的升级程序放到“一户式”管理技术支持网站上。   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将在系统培训完以后放到技术支持网站上。   如遇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杨慧平 010-   柯琥 010-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坚决遏制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5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在研究部署今年打击涉税违法行动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 “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各地要迅速安排力量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特别对纳税异常的小型商贸公司,必须全面检查其财务账目和纳税情况。做到尽早发现、快速出击、依法查处、及时移送。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要排除各方干扰,依法从重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边打击、边宣传的原则,制订周密计划,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活动成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查结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特别要突出依法打击故意接受虚开发票“买方市场” 的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震慑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严禁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出现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作为变相福利的现象,这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工作也产生了消极影响。今年年初,中央纪委做出了认真清理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部署2004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中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系统各类人员办理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项基本社会保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作为变相福利。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对本系统已开展的社会保险工作要进行自检。认真清理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问题,发现问题应坚决纠正,及时清退。   三、各地的社会保险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布置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对一些社会保险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总局人事司反映报告,不得擅自作主。   四、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国家税务局系统每一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队伍的稳定。各级党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人事部门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严把政策关,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保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七)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代开发票10个参数。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附件: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税务机关名称
代开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码
     式样规格及说明:   1.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   2.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一行不够可占二行。   3.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   4.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   5.字体为仿宋,4号字。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91号)收悉。关于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从事准备性、服务性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征税的从事“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既从事自营贸易同时也从事代理贸易的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全部业务仅为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业务,凡其总机构能够提供证明资料,说明其对我国的商品贸易一贯采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的自营贸易方式的,仍可按照该国税发〔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免予征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来函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代表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其合作,开通面向社会为残疾人募集捐款短信服务,号码专用,专门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应收取的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作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关于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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