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如何管理财务怎么处理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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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生活是美好的,夫妻双方应如何处理他们的财务问题?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你和你的另一半像其他多数夫妻那样,你们很可能会为钱争吵。诸多研究显示,金钱是夫妻争吵中最重要的导火索——近期离婚的许多夫妻都表示这类争执是他们的姻缘走向终点的主要原因。  即使有人告诉你,夫妻商量家庭财务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商量也远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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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要往一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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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婚姻纠纷中财产问题
作者:黄正和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如何处理婚姻纠纷中财产问题
黄正和律师
一、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明确了可期待财产权的可分配性!)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的区别在于是否等级到产权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夫妻个人财产主要有: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的区别在于是否等级到产权人名下)
三、共同债务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十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从夫妻债务的外部关系而言,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在夫妻关系内部,如借债的一方要求配偶共同偿还债务时,必须要证明所借债务是基于双方的共识对外所借,或者借债是用于共同生活,如证明不了,则配偶另一方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夫妻共同对外偿还了债务,夫妻一方在向对方追偿时,也应由借债这一方对债务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十八、【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侵权之债的处理】
对夫妻一方因承担侵权赔偿形成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能证明侵权人债务的形成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则债务人的配偶应共同偿还,比如夫妻一方因从事交通运输,因自己有过错而致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但如果债务人侵权债务的形成纯属个人行为,则其配偶无义务承担,比如因打架斗殴或其他犯罪行为形成的侵权之债。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是因一方侵权行为形成,但夫妻双方对外仍应共同承担偿还之责。夫妻一方在承担共同偿还之责后,可向对方追偿。如果实施侵权行为的配偶一方证明不了债务的形成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则应承担返还之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四、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7、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详细处理:
【一、婚约关系中的彩礼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年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二、【关于彩礼】
(一)彩礼的认定。
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中金钱、实物的给付是否构成彩礼,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除了金钱之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
(二)返还彩礼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以婚姻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不列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一方以对方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自己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或使用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由实际收受方为当事人。该类诉讼非离婚诉讼,而系普通的返还财产之诉。实际收受人为返还义务人,如女方使用了该财产,可作为共同返还义务人。
(三)返还尺度的掌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四)&生活困难&的认定。
对《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认定,应采用绝对困难标准,即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解释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五)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年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其次,关于彩礼返还事务操作
、确定彩礼的范围。
首先,这里必须分清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予,和婚前个人的赠与。对于个人的赠与,不应纳入彩礼范围,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有关目的来处理。
其次,要确定当地是否有彩礼这一习俗,且当事人按照这一习俗给予了钱财物。未按照当地习俗的给付也不应纳入彩礼范围。
第三、是否结婚或同居。婚姻法解释二未区分未结婚状态下是否同居情况,而江苏省的纪要在返还尺度上提出了这一因素,因此,未结婚,应当返还,但应根据是否同居,及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返还尺度。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应返还,但是,如果影响到支付人的生活的,应当返还,返还尺度依然参照上述的因素来确定。影响支付的生活的程度应达到,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解释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之程度,否则,也不应返还。
【二、房产问题】
【、商品房】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注:出全资,否则,应适用解释三第十条,在适用时,应考虑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产权归登记产权人所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产权归登记产权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但是,该约定没有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原则上,产权属于登记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关于补偿金额的计算:首先,按照分割时,个人还款加上共同还款加上银行欠款,来计算共同还款占房款的比例;其次,按照分割时的房屋市场价为基数,来计算共同还款增值后的金额,即为共同财产;第三,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进行分割。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读:产权归登记产权人,出资属于债权。关于债权是否应支付利息问题:考虑债权人是否实际居住,如果居住,不应支持利息,如果没有居住,以支付同期贷款利息为宜,不应按照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做出这样处理的原因,主要是考虑了公平原则和房屋的增值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十二、【关于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夫妻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认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形态上的转化,故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解读:对于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同时,根据转化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和第五条的精神,产权应归登记人,但,对于婚后实施转化行为的,对于增值部分可以理解为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由产权人根据第十条的精神给予补偿。
【、关于房改房问题】
、最高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一)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解读:原则上,认定为登记人个人财产较为合适,但是,考虑到各地区的房改房政策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应坚持公平原则,合情合理的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解读:根据公平原则,应考虑房改房的价格成因,在分割时进行区分对待。
(二)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十四、【关于房改房权属的认定】
《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了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性质上如何认定,《解释二》未作规定。
因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都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福利因素可能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且一方购买房改房还可能影响到另一方对该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对方因此失去了享受福利购房的机会。因此,无论是从有所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分割时,可以考虑出资方的利益适当予以多分。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其婚前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房改房的产权认定及分割应充分考虑房改政策,坚持公平原则,合情合理的处理。
【、违章建筑房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十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违章建筑的,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原则:第一,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违章建筑合法化的倾向;第二,除非行政机关已作出明确认定,不宜在判决书中认定建筑物是否为违章建筑;第三,违章建筑的既得收益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违章建筑物的具体处理问题,因合法财产方受法律保护,没有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明确确认为违章建筑,当事人请求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处理。如果离婚后,当事人补办了相应合法手续,违章建筑物成为合法建筑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另行提出分割主张。对于违章建筑已经产生的既得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违章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及小产权房】
【三、涉及继承和赠与财产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四、劳动关系产生的利益问题】
、婚姻法年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明确了可期待财产权的可分配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
、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尖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五、收益问题】
、婚姻法年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六、与人身损害相关的赔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七、人身保险问题】
、最高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八、涉及有限公司股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公司法年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章程规定不得转让,而股东依然转让,会产生什么后果呢?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与转让合同的效力无关(合同法及其解释一)。如何转让?按照前款与章程的规定操作。】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十五、【关于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无法就转让份额与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条件许可,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股权价值,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折价补偿。如果当事人不申请鉴定,或者当事人虽申请鉴定,但因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等案外人的利益,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当事人就公司股权问题另行诉讼,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具备了鉴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启动鉴定程序,确定股权价值,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如果鉴定无法进行的,可以由婚姻当事人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又不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同意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因此,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均可参照《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涉及的是夫妻二人公司,除非双方同意对公司进行清盘,或者同意将部分出资转让给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均不宜处理,由双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另行处理。
【九、涉及合伙企业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十、股票、债券及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分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总结:现行婚姻法解释的基本理念:在有利社会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坚持公平原则,贯彻不得以婚姻关系获利基本精神,同时,考虑社会效果,照顾女方与子女利益,合理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使问题婚姻中的矛盾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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