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借款怎么样有交易密码吗

昨天晚上,央视《焦点访谈》节目组为了揭露P2P乱象,专门把借贷宝作为负面典型,进行了批判。而我本人,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也是以写互联网金融评论见长,却唯独对这个公司,没有动笔写过。之所以没写,是因为有所顾忌。但现在,既然央视的《焦点访谈》开了头,那我继续接过这一棒。首先,申明一下全文立场:借贷宝是互联网金融里,少有的有想法、有创新的平台,它和传销什么的,毫无瓜葛,模式也无所谓好坏;但是我却对它过度利用人性的恶、人性的弱点以及操纵人性,非常厌恶。因此我要抵制它,但这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不强求大家同意我的价值观。想要了解借贷宝及其模式,以及它所以利用的人性的恶,我们需要弄清楚以下一些问题: 借贷宝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个人特点; 九鼎这家公司逆袭之路,所产生的企业文化特点; 借贷宝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借贷宝那些问题以及利用人性人性那些恶; 我为什么想抵制它;借贷宝实际控制人根据宣传资料和一些信息,我们知道,借贷宝的母公司是人人行科技,人人行科技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是九鼎,而九鼎的当家人是吴刚。翻一下吴刚的个人履历:1977年出生的吴刚,家庭贫困,上了中专;毕业后工作两年,考了西南财经的研究生,又自学成才,很短时间内考取了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注册评估师,毕业后去上海那边券商混,同期还攻读了北大在职金融博士;后来在证监会全国招考中,考取了公务员,随后任中国证监会监管部检查一处副处长、风险办一处处长。在之后,则创办了九鼎。这些信息,应该足够暗示:吴刚和他所掌管的九鼎,对于金融监管的法律和条文的熟悉程度吧。同时也说明这个中专生起家的牛逼人,路子不是科班出身,但能力超强(试问有几个中专生能考过注会和司法)。其实就两个特点: 熟知监管、路子野 。这对于我们后面的分析,十分有帮助。九鼎的逆袭之路和它的企业文化这家PE公司,起家于2007年。当年有很多券商投行私募的,做上市企业pre-IPO项目,但是逆袭了,后来居上。主要原因是采取了以下方法:1、原本一对一的pre&IPO项目,直接开高价抢走。说白了,就相当于现在的VC看中了某个项目,抢着投资,给出诸多优惠条件,例如高估值、甩手掌柜(不参与经营)、提供流量资源等等;2、把原来挑选的项目的情况,转化为撒网式的运营。通俗来说,就类似于VC行业,原本通过推荐项目、VC筛选项目,来做交易,这人直接把项目变为按照每个大城市,哪有,挨个敲门的运营式投资;由于前面介绍了他们抢单子的手段,他们现在地毯式的大扫荡,最后很多项目被抢走了。3、围绕垄断资源走。利用2008年汶川地震后,对接四川企业的窗口期,以及先前在证监会的关系,围绕审核IPO机制下的垄断资源,做文章。虽然其他PE也是类似,但其过度专注于垄断资源,而忽略真正的分析研究能力、能力;4、过度进行制度套利发展。08年,利用证监会对四川的企业,开办了的绿色通道;09年&11年,赶上创业板高潮,前期拉的项目,成功推出;14年,利用证监会主席肖钢(已下台)和副主席姚刚(被抓的那位)提出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放松和有意放纵,实现新三板转板,并大肆融资;5、捆绑一大票利益者在中国,很多散户或者不合格LP,都想投资股权。九鼎抓住这个心理,让投资人上船。而一旦上了九鼎的船,就被牢牢捆绑一起。6、资产尽可能做大,too big too fail。不专心做质量,有垃圾项目不急,继续吹大泡泡,找接盘侠;先申明一下,上述手段,无对错之分。大家不必进行道德审判,没有这些,九鼎很可能起不来。但是通过这些描述,我需要分析是这家企业的发展历史、形成的企业文化特点、 对于它的子公司人人行科技旗下的借贷宝这款产品的影响。从推广到运营甚至最后的定位,是一种借鉴。本段小结:九鼎的发展,告诉我们,这家公司善于游走于政策边缘,借此发展;十分会利用人性,捆绑一票人;也对行业规则,十分漠视;但是,又具有一定的合法(仅仅是符合法规边线)创新性。借贷宝究竟是个什么性质的平台它们家自己宣传的是熟人借贷,但很多人把它看做金融传销。这里我捋一捋一些事情,就明白它是做什么的平台。15年6月上线,同年8月8日,有了那个所谓的&拉好友抢20亿现金&的推广活动。很多人认为,怎么可能拉好友越多,分钱越多,关键还能直接提现。明摆着发展下线,搞金融传销啊。为了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建模来予以说明:基础模型: 当年,Uber、滴滴为了推广自己的时候,给出了注册用户,免费送现金券活动,然后可以打车,以活动券支付就可以,不要掏钱; 与此同时,把这个应用,推荐给好友,好友成功激活后,自己又获得现金券,又可以免费打车;这个推广,大家认为没啥问题吧,很多互联网APP都是这么起来的;改进模型一:假设Uber,觉得推广力度不够大,那么它把原来两个层级推广为三层,具体图如下:原来的结构:一对多(两层结构)此时,现金券数量=单个人现金券+N(推广人数)&推荐一个朋友获得的现金券改进后的结构:一对多(三层结构)此时,现金券数量=单个人现金券+N(推广人数)&推荐一个一级朋友获得的现金券+(N1+N2+N3&&+Nn)&推荐一个二级朋友获得的现金券奖励这样推广,效果是不是很屌。横向层级为不限制,纵向层级为3;当然,这是以大量推广资金作为前提的条件的。改进模型二:其他条件不变,我们把上述的现金券换为可以提现的真实活动资金;对于Uber而言,这个对他们费用支出本身,没有影响;因为我们搭乘的小汽车,是需要付费的,钱给了司机。过程有点变化而已。原来是Uber以现金为本&&发放现金券乘客&&乘客给予司机&&司机将券兑换&&Uber现金流出;现在Uber发放现金给乘客&&乘客支付给司机&&Uber现金流出;但是如果真这样做的话,会产生很多大家熟悉的羊毛党,通过注册账号,套现出来。很多人也可能不去选择这个叫Uber的服务。其实,现金和券之间,只是多了一道媒介而已。这两种方案,没有本质区别;通过这三个模型,我想咱们再去认识借贷宝的推广活动,就很容易的。所以借贷宝20亿元推广资金,说不定还少了。那正是撸羊毛的时候,当然,我完美的错过那个季节。我们思考一下,一般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会防止被羊毛撸的。但借贷宝反而欢迎撸羊毛的行为,还这样设计的制度。有没有推广很暴力啊,路子很猛,类似于传销手法,发展下级,但它不是传销。实际上打破了网贷行业,大家的惯性思维。我们再看看实际控制人吴刚履历、九鼎的发展特点,不得不说,推广路子野,做法不违背法规(熟知传销法律法规)、利用人性贪婪的弱点(撸羊毛),真是一脉相承啊。这里就有一个疑问了,说了这么多,照此下去,不明摆着亏钱吗,借贷宝是傻逼啊?人家吴刚才不傻了,按照的他预定的思路,你和你的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的个人信息,全部被绑定了。可以说,通过此举,完成了一次征信收集,而且全部是实名制&&真实的信息、银行卡、主要人际关系等等。要记得,当初为了提现那二十块钱,你把的银行卡密码都告诉了人家。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它做什么生意。主打&熟人借贷&啊。恍然大悟了吧,当初人家可是算计好了。你找你的熟人借钱,资金需求者实名,资金提供者匿名。但在前期,你们得享受那个推广,已经直接说明了你们的熟人关系,所以不可能出现假的情况。不敢说关系好,但应该知道这么一号人,或者认识。那么借贷宝的生意经,基本就构建完了。随后提供什么催收服务啊,因为都知道你大概情况。银行卡也绑定了,你个人信息,身份证也绑定了。跑不了,只有赖账的可能性。实在不行,你可自己要钱去。借贷宝平台,提供的大数据增信服务+融资信息平台信贷匹配服务+逾期贷后催收方案提供商的工作,不介入具体风控、不介入资金池、也不担保的金融综合信息平台。讲真,这个平台,确实符合信息中中介的含义。非常合规,可以说吧,所谓的8&15《网贷暂行办法》以及10月份的《互金整改通知》,对借贷宝而言,基本都符合。(除了那个所谓的个人最高20万的借贷额)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个基本在理论上,是当下最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前面我们谈论过,九鼎是多么会利用制度,进行套利发展,将其展现的淋漓尽致。就我了解的消息,当下这个项目,由掌舵者吴刚亲自抓,逆袭之路,告诉你人家可不是水货啊。注会+司法+注评,这水平真不是吹出来的。借贷宝的问题和利用了人性的那些恶说了半天,现在我该谈谈为什么要抵制借贷宝。央视《焦点访谈》不是傻逼,不会仅仅因为超过20万红线,就专门去批评挑刺,显然背后还有其他原因。先说借贷宝的问题。借贷宝这个模型,天然就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就是那些东拆西借的套利者存在。(一)问题一:扩散的系统风险还是建模来说明:基础模型:甲是真实资金需求方,假设需要十万借款,利率自己定为20%。需求发出去了。那么他熟人乙,看到这个信息,再看看手中的钱,正好。这个情况,刚刚好,风险可控。改进模型一:假如乙只有五万,然后发布一个标的借款五万,利率18%,满足了甲&&依此类推,一直到了第N个人。那么此时风险,将是单线型,也就是借贷宝所谓特色功能&&挣息差。这条链子上,甲出点问题,整个链子就断了。改进模型二:在改进模型一的基础上,假如,乙将那缺少的五万,分成两个借款标的甚至多个,依此类推&&将会出现网状结构。依此类推,我们得出网状形态结构,这时候,甲只要出一点问题,都将是系统崩溃。说白了,这个风险是极度传染和扩散的。(二)问题二:将极大增加滋生旁氏骗局概率由于借贷本身,没什么限制,系统也没有规定,不让同时借款多笔债务。借新债还旧债就能畅通无阻。这就是旁氏骗局成立的最核心条件啊。有足够的可能性存在这样骗局。只要泡沫不破,系统不出问题,借款者十之八九,能够借到钱,无非是利率高点而已。熟人借款者,更可能疏忽,反而更容易被骗。借贷宝不像其他P2P平台,会有风控行为;相反其出现旁氏的情况,将是发概率事件。说白了这个生态容易诱发效果比一般P2P高N倍。小结:还有其他一些BUG,还得慢慢想。但是风险传染、旁氏骗局的是明摆着的。当然,我也看到昨日晚间最新的信息,借贷宝声明:&公司已于早前研究决定取消&赚利差&功能,并下调借贷额度,以完全符合办法规定。&即便如此,风险的传染,还是会有,不过是换了形式。以前是系统自动形成&赚利差&,现在可能需要自己发布借款标的而已。而出现旁氏骗局的风险,比一般P2P大多了。我为什么要抵制借贷宝其实,我个人是非常佩服借贷宝团队的。其对人性的恶把握,真是太到位了。但他们的行为,是明明知道会导致很多负面影响,却还要过度加以利用。①、在推广期,&拉朋友获得20元现金&,直接利用人性的贪婪,贪图小利,玩套路,在大家不明不白情况下,将个人私人信息、关系网,全部&偷走&。典型如同欺诈行为。假设在知情情况下,告知消费者,你们的信息将会被采集,估计没几个人会做这样的事情。②、在&挣利差&一事上,典型的直接利用人们好逸恶劳的人性弱点,催生一大批这样人。正常市场,套利者是市场一部分。但是在借贷宝生态坏境下,这些人已经变味了,成为十足的赌徒。③、过度侥幸心理。明明&早前已经研究决定&(借贷宝官方的说法),取消&挣息差&,却非得央视点名批评,才进行整改。&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前平台还处在12个月的整改过渡期中,目前取消&赚利差&的方案已经确定并正在进行,因开发尚需一定时间。&(借贷宝公告的说法)说白了,他们这么做,完全是把握好了监管命脉,想想九鼎是怎么利用制度套利来发展自己。对,确实不违规,但寒了人心。无论是怎么利用人性弱点,而且用一次换一次策略。就像之前,瞒天过海的盗走很多人的个人信息。④、各种野蛮恶心的方式催收。比如裸条借贷等等,这种违背人性的方法,亏他们想得出来。⑤、借人搏出位。例如年初,对蚂蚁金服的利用。就如同乐视那几天污蔑,说手机欠供应商100亿,一看就知道是乐视小编自己伪造了雷军聊天图。在这家公司身上,我看到了借贷宝各种野蛮的味道,对人性恶的无节制利用。是的,目前来看,似乎不违法也没有违规。我对它的抵制,源于这家平台的价值观。某度魏则西的例子,就在前面放在。互金行业,说不定哪天系统风险,就是由这家公司引爆了,使整个行业遭灾;那些极其煽动人性恶的一些经营行为或者方针,会让人失去自我,说不定毁坏了一个家庭;记住,崩塌的不是你一个人!这里,表达的是个人态度。当然这家公司的经营能力、水平层次应该说很强很高。我只是表达喜好,互联网金融行业,除了需要懂人性,也更需要有匠心。这里,更不是以自己的价值观,否定借贷宝。它对熟人借贷的探索、创新的选择,都很值得借鉴和思考,它走在行业前面。我想说,希望它不要成为未来互联金融的行业的某度,虽然还是三座大山之一。参考文献:[1] 新浪财经.新三板首富吴刚:从负债百万到身家180亿泪[J]. 新浪网.本文由秋源俊二(微信号: QYJEQYJE)授权创业邦(ichuangyebang)发布,载请注明作者信息及来源,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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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现金交付的效力认定
&&&&&&信息来源: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作者:郑玮 孟也甜
核心提示:在日常交易中,支付款项的方式多种多样,而最为传统的交付现金方式,恰恰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最多争议。“一手交钱”的模式进入诉讼中,遭遇了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认定难的双重难题。
案件审理中的&烫手山芋&
以&现金交付&为案件争点的情况,多见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纠纷中,其中八成以上案件为民间借贷纠纷。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出借方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款项,但只有《借款协议》、《借据》、《收条》的孤立证明。更棘手的是,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借款的来源复杂,部分借贷还会通过其他合同关系掩盖借贷关系;或将利息约定在本金中事先扣除,导致借据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同等。法院对现金交付款项的挖掘,直接影响着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问题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从中虽可窥寻法院在认定支付情况的侧重角度,但显然太为笼统,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判例对之进行填充。
少量案件认可现金交付效力
在笔者梳理的案件中,认可现金交付效力的判决屈指可数。但对于这少数几个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明晰法院的审查方向,为律师在代理同类案件时挖掘事实及组织证据提供线索。
一、付款方证明交付关系及内容存在;收款方有异议,需对此举出反证
在现金的交付一方能够能够提供双方相关合同、协议作为其交付现金的基本证明,并对交付细节,诸如时间、地点、清点现金过程、现金运输方式等,作出逻辑自洽的描述时,便初步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此时,如果借款人反驳对方主张,则需要另外举证证明。
1.付款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在(2013)民一终字第61号判决中,最高院改判认可了民间借贷案由下现金支付的事实:&本院认为,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推翻形式合法的借据、收据,收款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存在现金支付的案件中,书面证据相对薄弱,只有收款方签具的《借据》等孤证。收款一方企图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认对方已经付款的事实。但对于已有表面证据的前提下,异议方需要完成更高的证明标准。
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83号再审案件中,债务人以自己是在对方暴力威胁下被迫出具《还款计划》,却没有收到任何款项为由,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该公司在《还款计划》上盖有真实公章,对真实性无异议;而暴力、胁迫的情况也未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未法定期间撤销之。加之,双方在《还款计划》之前存在多笔还款往来,此时出借人无需再进一步提供双方资金往来凭证,已完成了对现金支付行为的证明责任。
各省高院对于有表面证据支持存在支付行为,而一方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基本审判思路与最高院一致。如在安徽高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092号判决中,中航公司称&借条系在欺骗的情况下书写&,但其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中航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偿还借款计270万元,故法院并未对受欺诈的事由作出认定。
二、除借据、收据外,存在其他证据证明现金支付的可能
审判中,法院对现金支付产生的可能性十分关注,这对付款方意味着更高的证明标准。比如,大额现金的交付可能、当事人是否便于交付现金等。
1.合同对交付方式有约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百万以上的现金支付,其认可概率远远低于小额支付。但在某(2010)民一终字第13号案中,最高院认可了付款方支付现金达960万元的事实。理由是双方约定支付订金6360万元部分为现金,部分为汇款,且收款方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其对收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收款方也无充分证据推翻该《收款收据》。故付款方支付现金960万元购房订金,符合合同约定。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现金支付方式在双方约定和结合案情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进而对现金支付事实作出肯定性认定。
2.付款方有支付能力
大量案件中,法院不认可现金支付的效力原因在于认为现金支付来源、支付能力存疑。因此,付款方对大额现金的&支付能力&也成为法院的审查核心。
在广西高院审理的(2013)桂民一终字第4号中,收款方认为双方有大量往来通过银行转账交易,而出借人居住外地,不方便、也不适合携带大量现金,进而否认对方的支付行为。而法院结合双方过往的交易情况,认为付款方&在银行有存款1亿元的事实,不能否认周某具有支付110万元现金的能力&,再结合双方的《合作意向书》,认为&带有一定的商业融资性质,因此双方发生大额的借款行为并不违反商业活动的一般特征。&
1亿元与110万元的对比,立竿见影地体现出了付款方的支付能力。通常情况下,法院还会根据现金支付金额的大小,具体询问当事人其现金来源,综合判断付款一方是否真实具备支付能力,进而对支付事实作以肯定。
3.存在过往的交易习惯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认为:&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而在习惯中,律师则需要帮助当事人寻找能够证明在某地、某行业范围内&通常采用&的相关做法,来证明现金支付的合理性。
比如在上海高院审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公司称邝某侵吞大量公司钱款。而法院在传唤该公司财务人员后,查明该公司为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劳务费用均由现金支付。法院认为,劳务费是现金支付等陈述也与酒吧经营的特点相符。当现金交付符合双方惯常交易习惯,则可以得到法院相应认可。
大部分案件的现金支付事实未被法院认可
在大量现金支付情况未被认可的案件中,法院的理由集中在&不符合交易习惯&、&不符合常理&、&前后矛盾&上。天同律师认为,对一些典型情景加以把握,可以在未来案件代理过程中,着力攻克这些难点,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情景一:小额资金银行汇款,大额资金现金支付
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1316号案中,法院对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作出了质疑,认为:&从某公司提出已向焦某支付款项的方式看,&&其给付焦某49999元款项时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而相对于200万元的大额款项却采用现金支付,不符合其交易习惯。&
情景二:关系疏远/商人思维,却进行现金交付
浙江高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47号案件中,付款方称自己将550万元交由朋友支付给收款方。法院认为,付款方的陈述不符常理,双方&并不直接认识,双方借款关系缺乏巨额现金转交他人交付的信任基础&、&做资金生意,则其对借款往来理应比普通人更重视交付凭证,&&历史交易明细也反映其有巨额资金银行转账的交易习惯&。
情景三:虽有借条,但前后表述矛盾
民间借贷案件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案件数量极多,法院在判决中常常利用当事人自己的叙述来否认其表面证据的真实性,进而否定现金交付的存在。
如福建高院在(2013)闽民终字第478号案件中认为,&上诉人认为另外10万元系在《借条》出具当日以现金支付给孙某的,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且上诉人在本次一审庭审中改变了其在原一审庭审中关于讼争借款80万元系现金交付某、转账70万元给第三人系另一借贷关系的陈述,两次陈述存在重大出入,上诉人对此未能合理解释&,进而对付款人的现金支付主张不予支持。
表面上看,法院对案件中现金支付的事实的认定标准很高,但实际上是因部分借据数额与实际借款有出入,而重点查明事实;更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以现金支付为由制造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
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在研究相关案例后,天同律师发现各地法院针对不同数额的现金支付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倾向各不相同。针对这种倾向,一些观点认为,对于小额借款则出借方只需借条即可,无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而将举证责任推给收款人。
但天同律师认为,不应因金额不同而改变对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而应需要提高或降低具体的证明标准。比如,对于小额借贷,考虑到出借人一般都具有支付能力,只要出借人提供借据并作出合理解释的,便可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但对于动辄百万、千万的大额款项,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支付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双方交易往来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践中,在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二条等规定中,也采取相同的观点。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号
第十七条 &&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天同律师认为,针对实践中法院对现金支付情节的审查重点,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在以下方面加强举证:
1.证明现金交付的原因、用途;
2.证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现金清点过程、运输方式等交易细节;
3.证明双方亲疏关系存在现金交付的信任基础,或当地、该行业、该交易模式下存在现金交付的习惯;
4.证明付款人具备相应金额的充足支付能力或其他可能性。
固然,现金交付的形式及所涉案情千变万化,我们的以上整理也囿于资料有限,望以此文抛砖引玉,与各位多多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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