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可以仲裁,怎样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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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产纠纷仲裁的材料
  房产纠纷仲裁材料:根据我国仲裁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选择仲裁解决。这其中当然包括房屋买卖纠纷和其他房地产权益引起的纠纷。仲裁的裁决书具有同法院终审判决书一样的法律强制执行力。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两材料,仲裁委员会就可依法予以立案办理。两材料为:  一、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或纠纷发生前后签订的将该纠纷提交仲裁的书面约定。如,该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这里提请大家注意,在签仲裁协议时务必将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写明,并且不能将仲裁与法院并选。  二、仲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方为某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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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_房产_中金网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导读  一、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二、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三、房地产纠纷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示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了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的细则,规定从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地产税将正式立法”,2015最新房产税。房产税如何征收,房产税如何计算。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了多项立法任务...房产证正式下岗:岳阳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昨日颁发8:11昨日(6月28日)上午十点,平江县副县长潘如意宣布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成...旧的房地产证在正文需标注房地产权利人共有情况房地产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其中房屋状况还需要详细注明“房产...房产“房产”去库存成“国家”任务,房产去库存为什么不降房价。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话音刚落,已有地方政府开始出台刺激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措施,房地...依照法律规定,这套“房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对房产有处置权,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房产所有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就是说,除过晏女士兄...15、房产商会破产、倒闭、解散50%以上,房产中介门店会消失80%以上。16、现在及2014年买房是做经济炮灰,是一种爱国行为,房价将暴跌。17、用...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的相关资讯相关专题相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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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纠纷仲裁是指民事主体就有关房地产民事权益的争议,提交房地产仲裁机关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房地产纠纷仲裁是是民事仲裁的一种,民事仲裁是由特定的机构对当事人自愿提交的民事权益争议居中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房地产纠纷仲裁是解决的方式之一,它既不同于房地产行政机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不同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的审判活动。它是一种国家承认的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的专业化仲裁。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达成。此外,受理房地产纠纷也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为前提。
  (2)。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向法院。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该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要求其他机关处理。
  (3)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原则。不受级别管辖或的限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
  (4)诉讼法原则。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如: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依法回避原则等等。
  房地产纠纷仲裁制度与其他解决争议的制度比较有以下特点:其一,与协商解决和第三人调解相比,更具公正性、彻底性和权威性。其二,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性。不仅仲裁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或者协议不开庭,由按书面材料作出裁决。其三,更简便。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甚至可以就一部分先查清的事实先行裁决,可见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灵活。
  (1)以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自愿为前提,也就是说双方都愿意将争议提交进行裁决。如果一方同意提交仲裁,而另一方不同意,则无权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能够行使裁决权。即以双方当事人接受仲裁机关对他们的争议进行仲裁为前提。
  (3)房地产纠纷仲裁由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进行,而的仲裁由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内的仲裁委员会主管。
  根据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以下两类纠纷不属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一)房地产仲裁机构可受理的房地产争议案件
  1.的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等。
  2.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等。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强占、返还、、、、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争议,包括通行、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如:影响房屋的安全完好、通风、采光、滴漏水和上下水的正常使用等。
  5.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及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
  (二)房地产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房地产争议案件
  下列房地产纠纷不能: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5.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我国有权对房地产纠纷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有两类:其一,各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受理我国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其二,。该仲裁委员会是由设立,只受理涉外房地产民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具有独立性,既不隶属于任何,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房地产纠纷时,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确认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告知其有的权利。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发生的前提。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自愿将彼此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及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的进行。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
  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之下,根据当事人意思产生,进行裁决的。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必须;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三)保全措施
  房地产纠纷仲裁中的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和。
  1.证据保全
  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为保证裁决生效后的执行或防止造成更大,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仲裁范围内的有关,提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停建、停止拆除、停止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财产保全措施。
  (四)开庭和裁决
  通过开庭的方式,查明当事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进行必要的,作出裁决,是房地产纠纷的仲裁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
  1.确定开庭方式和开庭日期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如有上述情况的,可以。
  2.调查和辩论
  仲裁庭应全面调查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事实,认真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被申请人应进行答辩。有关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只有当庭审查核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与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但是该和解协议已作出裁决的,不能反悔。
  (六)作出裁决
  对房地产纠纷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房地产纠纷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和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第58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另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庭对该房地产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卫德佳,邓禾主编.房地产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05月第2版.
汤舜华 荣燕立 刘来福.企业经营指南.改革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马育红主编.房地产法学.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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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如何仲裁
  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房地产、使用权、买卖、和拆迁等方面发生纠纷,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请求房地产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行业规则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准司法性的专业化仲裁,既区别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又区别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的活动。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应以双方自愿签订的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实际上就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而且无论哪一个作出的仲裁,都是终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诉的程序。  我国的房地产纠纷有两个系统:一是各地方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可以仲裁;二是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只对民事纠纷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进行仲裁,亦可约定由仲裁员两人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进行仲裁。仲裁庭或者独任仲裁员确定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申请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员名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开庭时,仲裁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依次询问当事人,并征询其最后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评议作出裁决。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仲裁房地产纠纷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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