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案例,业主车被盗要负责吗

业主车辆小区内被盗物业需要“买单”吗?_扬州时报
第A10版:城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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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小区内被盗物业需要“买单”吗?
属第三方侵权案件,无需担责
&&&&近期,西区上林苑小区的张丽(化名)遇上了烦心事,自己买的电动车在电梯口的楼道内不翼而飞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车辆摆楼道不翼而飞,谁来赔?&&&&2月21日,西区上林苑小区的张丽发现,自己停在电梯口楼道内的电动车不翼而飞了,她心急如焚,立即向物业公司问责,认为其管理不力,并向物业公司索赔1500元。小区的物业人员解释道,张丽停车的区域本不该停车,楼道本就是给业主走路的地方;此外,该处人来人往,也是车辆易盗区域,他们平时已经在墙上贴了警示语,现在出了事,就将责任推到了物业公司的身上,实在不能接受。&&&&张丽的遭遇在扬城不算个案,记者走访许多小区发现,小区楼道停车的现象十分普遍。江南一品的物业负责人表示,虽然他们已经在小区内多次强调了将车放在楼道内的危害性,但有些业主还是无动于衷,依然我行我素。采访中,记者得知,为了减少或杜绝业主将车停放在楼道的现象,许多物业公司都采用张贴提醒、人员巡查、上门规劝等方式。&&&&属第三方侵权案件,物业无需担责&&&&江苏省擎天柱律师事务所的张一军律师表示,不管车辆放在小区内的哪个位置,一旦被盗,原则上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根据《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保安保洁、秩序维护和共用部分的管理,对于业主的个人财产、人身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和物业公司需另行约定。&&&&“自行车、电动车等属于业主的私人财产,物业公司到底要不要对业主的个人物品负责,主要看双方的合同中,有没有相关要求。”张律师强调:如果没有,物业公司只要实现门卫站岗、定时巡查、监控完好等工作就可以了。&&&&通讯员&尹玉婷&记者&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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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影与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影,女,日出生,汉族,北京纽培因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六区6号楼17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12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宝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玉海,男,日出生,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二区20楼3门1508号。
委托代理人孟振龙,男,日出生,汉族,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员,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西7楼21号小间。
上诉人姚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0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郁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丰物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姚影于日入住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六区6号楼1702号时与益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了2004年至2005年的物业费。后姚影拒付年度的物业费。诉请判决姚影交纳日至日的物业费5067.92元。
姚影在一审中答辩称:姚影确实未付2005年7月至今的物业费,原因是姚影的住房防盗门多次被人为破坏,姚影为此还报警;益丰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绿地常年被垃圾和杂物占用,应急通道也堆满杂物,楼道门禁损坏后一直没修理,益丰物业公司还占用公共道路设停车位收费,从未将收取的停车费、电梯广告费等费用向业主公开。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影于日入住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六区6号楼1702号,该房建筑面积为121.9?3。同月22日,姚影与益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益丰物业公司为姚影住房提供物业服务,年度物业费为1266.98元。合同签订后,益丰物业公司为姚影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姚影自日起至今未支付物业费。
一审庭审中,姚影提交了照片光盘,以证明益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益丰物业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未提异议,对姚影所提意见做了相应的解释。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益丰物业公司与姚影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姚影辩称其住房因被他人破坏防盗门而无法居住的理由,因姚影未举证证明系因益丰物业公司的过错或重大过失所导致,该院对此不予采纳;姚影辩称益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并提供照片作为佐证,该院参考照片所呈现的情况以及益丰物业公司所做解释,对姚影应承担的物业费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少。益丰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该院对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姚影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日起至日止的物业费共计4561.1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姚影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益丰物业公司赔偿姚影年10月至2006年9月两年不能居住期间的物业费。理由如下:
在居室防盗门被他人破坏后,姚影于第一次报案当天就与民警一起到位于本楼一层的电梯监控室调看监控录象,发现两个可疑男子于当天16:25时没用门禁卡进入楼内,但没乘电梯。16:44时却从5号电梯下楼出去了。从监控录象分析,两个可疑男子是从17层进的电梯下楼,显然,此二人为犯罪嫌疑人。姚影将此情况通告益丰物业公司开阳里物业的石经理,并要求其加强保安和电梯监控,随后民警也与物业石经理沟通过,希望他们加强保安措施。但那之后直至2006年5月,姚影1702室的防盗门又被破坏了3次,其间姚影打电话和找石经理不下10次,要求其加强保安工作。为了讨好物业促使其加强安防,还于2005年春节给他们送去两箱冰糖柑,但益丰物业公司没有任何作为。姚影只好自己一次又一次的修门换锁。在这样不安全情况下,姚影自己不敢住,房子也租不出去,一直空置到2006年下半年再没发生过防盗门被破坏的情况后,姚影才于2006年10月搬进1702室居住。如果说前两次防盗门被破坏,物业没有准备的话,那么在姚影多次找物业反映情况,民警也通告过物业后,防盗门又被破坏了2次,益丰物业公司就应该根据与姚影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第二条第六点“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的管理(门卫、保安)”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姚影在一审过程中的举证情况是,姚影在接到一审法院民事传票到开庭之间的一周之内3次去右安门派出所要求开具2004年底至2006年5月因开阳里6区6号1702室防盗门被他人破坏,姚影多次报警的证明。但因事隔多年,右安门派出所要姚影找当年接警的民警核实情况。可姚影连去两次当年接警的张杰警官都不在,直到开庭前一天的下午才见到张杰警官。同样因时间较长,张杰警官也需去查询相关资料,直到快下班时,张杰警官才给姚影答复说可以给姚影开证明,但这证明是对公不对个人的,要接收证明的单位出具公函才行。第二天开庭前,姚影向书记员说明需要法院出具去右安门派出所取证公函的情况,书记员说她将此情况向法官反映,但法官此后没有对姚影反映的情况表示意见。姚影再次向法官反映需要去右安门取证的公函,法官表示取证申请要在开庭前提出,庭后不能再行申请取证。因以上原因姚影错失了取证机会,而末能在一审时举证证明益丰物业公司对姚影1702室防盗门被他人破坏有过错。
益丰物业公司针对姚影的上诉理由答辩称: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安、绿化、清洁卫生和房屋设施管理等工作。小区保安服务是相对物业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监控、巡视和门岗执勤以及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等。小区保安员不是执法部门人员,不是保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治安防范是“服务”而不是“职责”,而这种服务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而不是对个人身体或财产安全的维护。除非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家庭财产不承担保护责任。
姚影购买的丰台区开阳里六区6号楼1702室,属经济适用房范围,理应自住。根据物业公司石总经理掌握的情况是姚影曾经委托某房屋中介公司对该套住房进行出租。后不知何故,未能成功。招致中介公司的报复,所以物业公司认为责任不在物业公司,而在姚影本人。
姚影要求益丰物业公司赔偿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两年的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应交纳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费。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务类似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不论业主房屋是否空置,其物业管理成本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益丰物业公司不能接受姚影的请求。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姚影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入住通知单》、《物业管理收费明细表》、《物业管理合同》、照片光盘,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益丰物业公司与业主姚影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益丰物业公司负责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的管理,其中包括门卫和安保。因此,益丰物业公司负有保证小区安全的义务。此种义务属于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因此,业主不能仅以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而应举证证明物业公司疏于履行保安义务,且该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业主姚影没有举证证明益丰物业公司存在不履行小区安全保卫义务的情形,因此,姚影居室防盗门被他人破坏与物业服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姚影主张益丰物业公司没有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安保义务,应赔偿其财产损失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姚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姚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  胡&&君
&&&&&&&&&&&&&&&&&&&&&&&&&&&&代理审判员  郁&&琳
&&&&&&&&&&&&&&&&&&&&&&&&
二&#9675;一&#9675;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曹颖异
&益阳市某小区业主室内被盗物业公司成被告&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结一起业主室内财物被盗后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该类型案件目前在益阳市范围内尚属首例。
原告陈某系益阳市梓山苑住宅小区住户。今年3月1日下午2点陈某外出探亲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公安部门勘查发现窃贼是撬防盗窗入室的。陈某报案称被盗戴尔台式电脑1台,价值3600元。陈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未到位,未按物业管理合同履行义务,怠于行使应尽的管理职责,故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被盗财物的损失3600元。遭到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法定的保护和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确定的义务,无过错,亦没有违约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业主室内财物被盗,从主观上看业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在盗窃案件未侦破之前,其损失只能由业主自身承担。
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益阳市梓山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物业管理合同并未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室内财物被盗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提交的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保安管理上存在过错,未按物业管理合同上约定履行义务致其财产遭受损害的证据不足,同时业主主张的财物损失只有本人在公安机关的报案陈述,又没有由法定评估机构对被盗财物的现值作出评估,故一审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胜诉。
丢了财物怨物业 业主拒交物业费用惹官司
家中财物连续被盗损失近19万元,小区住户陈女士埋怨物业公司工作太不负责任,一怒之下不再交纳物业费。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在与陈女士协商没用任何进展的情况下日前将陈女士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女士支付物业费及违约滞纳金。
  2003年5月,陈女士与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的价格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在公共秩序方面,协议规定物业公司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物业管理机构24小时值班,公共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2003年10月份陈女士入住小区。日和8月29日陈女士家中连续两次被盗,损失近19万元。在审理时,陈女士认为自己家中被盗与物业公司不负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自己不应交纳物业费、违约滞纳金和车库租金(另案处理)等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虽然对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有值班、巡视并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同时由于陈女士没有提供物业公司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有明显过失的证据,所以法院认为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不应当承当这一责任。
&&&&5月13日下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女士支付物业费、违约滞纳金共计近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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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小区业委会状告拖欠物业费业主 法院判决业委会胜诉
09:38:05 来源:
   讯(桂林晚报记者谭熙 通讯员陈碧青)关于催缴物业管理费引发的纠纷官司并不少见,桂林每个基层法院每年都会收到多起。但在10月中旬,叠彩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这起物业费纠纷案却引起关注。原告并不是物业管理公司,而是一小区的业委会,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业委会胜诉。
  自治小区业委会起诉欠费业主
  2011年底,北极广场附近一小区物业公司服务期满,物业公司想提高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这一举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物业公司从小区退了出来。
  没有了物业公司服务,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决定由小区业委会对小区行使管理和服务,物业费、停车费、公共照明费的收费标准也得到了业主们的同意。业主大会约定,业委会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小区的公共开支,业委会的成员只是义务服务。
  据了解,小区经过两年多经营管理,财务核算还有2万元结余,收上来的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建立独立账户,还添置了许多装备,每半年小区大门公示一次账目明细。
  在小区里,别的业主都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只有一位住户老李(化名)在交纳了2012年的物业费和半年的停车费之后,就再也没缴纳之后的费用了。&从门卫保安的收取包裹、邮件登记本的记录来看,他是享受了小区自治提供的相关服务的。&
  在业委会提交给法院的相关材料中,有一份告示和五十多份民意调查表,说明业委会对老李欠缴物业费的事征集了其他业主的意见,最后决定到法院起诉老李。
  欠费业主质疑业委会自治管理权
  老李是小区的第一批住户,他认为自己不交物业费和停车费是有理由的。他认为,在小区实行自治后,业委会没有权利进行物业管理,所以拒交费用至今。
  法院开庭审理时,老李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业委会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更没有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执业资格证书,不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不具备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资质,他认为,&业委会不具备这起案子诉讼应有的主体资格&。
  此外,老李还觉得业委会对小区车辆管理服务不规范、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业委会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旦业主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业主无法依法维护权益。
  &2011年底,业委会临时接管小区时,我还是缴纳了物业费,但是接管行为只能是临时救急措施,而不是将业委会变成&物业公司&的理由。&老李表示,业委会干了物业公司的事,那谁去监管物业公司是否履约,又有谁来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呢?&我不是不愿意交费,而是不接受没有资质的服务。一旦物业服务正名了,我可以也应该交纳相关费用。&
  法庭支持业委会诉请&以儆效尤&
  此案审理法官告诉记者,虽然业委会不是独立法人,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在其决议和管理职能范围内的诉讼主体地位。老李拒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主张业主的共同利益,所以叠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立案审理。
  &业委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应当说,业委会与业主是一个共同体,是维护全体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法官说,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法律纠纷,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解决,如《物权法》中有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此外,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目前,我市有部分规模较小的小区采用了业主委员会自治的模式,有些还取得了不错的管理效果。对于业主较少的小区而言,自治未尝不是一个好方法。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支持业委会的诉请,老李要向业委会缴纳过去一年多的物业费、停车费、公共照明费及所产生的利息一共近2000元。
  &之所以支持业委会的诉请,是为了避免出现其他业主效仿老李,不缴纳物业费,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不交费的行列,自治小区的物业费就更加难收。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小区的环境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到头来还是自己的利益。&法官说。
  ■延伸阅读:
  小区自治 形成业主公约最有约束力
  记者翻查《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禁止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自治管理本小区物业,而授权业委会收取物业费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业委会起诉催收物业费存在不同意见。
  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李法官曾经就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过分析。他告诉记者,在业委会能否对欠费业主提起民事诉讼、催讨物业费的问题上,其实存在两种意见。&一个是业委会为业主提供了服务,业主客观上也接受了,就应该承担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另一个就是业委会不是法律规定的物业服务主体,不享有物业管理收费的资质和依据,所以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李法官表示,业委会不是物业公司,不具营业性质,不过在全体业主大会通过的情况下,实施自治是可以的。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也应全部用于小区管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然就会违反工商、税务的相关规定。此外,业委会收取物业费后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如何使用这些钱没有监管的依据和途径,这容易导致收费后开支不明。
  &但如果在全体业主大会时,业委会与居民就物业管理达成一致意见,就收费项目、标准、用途等形成业主公约,并双方签字,那就形成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权利。&李法官和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租赁科的汤副科长均表示。
  汤副科长说,业委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算社会团体,小区自治最好形成业主公约,对业委会和业主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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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物业有责任吗?责任有多少?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咨询内容:1、电动车是停在单元门楼道口被盗的,因物业没有指定电动车停放地点; 2、小区内有三道出口,都有门卫(保安),小区内有保安巡逻,晚上有值班的; 3、小区有摄像头,电动车进小区都发牌,出小区将牌归还门卫(保安); 4、请问物业应该承担赔偿吗?
律师回答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54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41 14:53华律网用户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啊?么样才能说服物业,如果物业不执行,么办?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13797***帮助网友:57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要看物业公司有没有过错,或者看物业公司有没有履行物业合同中的义务。这个事情虽小,但较复杂。建议面询律师。 17:11 17:48华律网用户我在网上查了下:凡是封闭式小区,没有指定停车棚,在小区内车辆被盗应属物业公司全额偿。但这点我不知道有没有正规的依据。您说看物业公司有没责任,我们小区是这样的,凡是电动车进入小区,就由保安发给一个塑料牌,出门凭牌出门,这样看应该物业是有责任的吧?我今天到了物业找负责人,他们说没有物业的责任,我该么办,就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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