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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软件随同一并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征增值税
来源:厦门国税&   |
  问: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相关费用收入是否征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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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自愿连锁经营业合法吗?是不是传销?国家为什么要默许它的存在?
作者:admin 日期:
1、自愿连锁经营业实际上就是一个灰色项目,现在全国各省都有,国家不是不知,也是半打击半默许的。因为这个行业确实给刺激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地方实质上是欢迎的。2、至于合法不合法。其实也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没有立法谈不上违法,当然也谈不上合法,一上来就立法,势必严重阻碍了其发展,所以,刚开始是先给其充足的发展空间,通过宏观调控观察,等发展到一定程度了再立法,设立门槛。3、自愿连锁经营业害了很多人,这也是事实,再好的行业也有人成功有人失败,股民们哪年没有跳楼的?哪年没有赚大钱的?炒股逼死人,不能说炒股就是不好的吧。当年股票刚发行的时候,说是骗人的也大有人在,可是现在,再回到80年代,你还会拒绝股票吗?股票说起来也是没有产品的,就是一种融资再分配,和我们纯自愿连锁经营业,行业性质是一样的。4、中国的立法模式:先有事件发生,之后规范,然后才立法。这个项目,目前的法律即没有明确规定合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违法,是一个灰色项目,是一个合情合理的民间互助式项目。第一、我们从历史事件来看,任何一个项目只要不危害国家利益,不危害老百姓利益,不给社会带来动荡,政府是不会打击的。第二、我们看待一个事物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关键是判断它是否利国利民,这个项目不要国家投资一分钱,来自民间的互助发展,每个会员自谋职业,为国家减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其模式非常的公平公正合理。第三、我们只做生意,不谈政治,不谈宗教,不危害社会治安,国家为什么要封杀呢?第四、夹缝地带和边缘地带的生意,才能利益最大化。经济现象如此自愿连锁经营业作为一种市场行销方式,其存在的领域依然是商业市场。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只有运用在商业市场之中才会有实际意义。衡量一种营销模式是否先进的唯一标准就是市场规律,国家行政机构永远都不会去执行一种销售模式,但是作为匿家政府必须支持和引进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东西。5、自愿连锁经营业是直销萌芽时期的产物,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目前创造了什么,更重要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法律通常对事物发展会有一个稳定地约束,如果给自愿连锁经营业制定一部法律无疑就像是给还未发育成熟的小孩套上枷锁一样使其无法成长,扼杀其潜在的巨大价值;6、另外,自愿连锁经营业属于直销的基本出发点,在国家必须发展直销的绝对原则之下,任何有利于直销行业尽早在中国成熟而本身有不会带来社会混乱和对他人及国家利益造成侵犯的活动都是有益的。7、基于这种前提,可以肯定的说,如果传销(即直销)没有造成社会混乱和大规模人的利益伤害,国家是绝对不会把它列为违法行列的。自愿连锁经营业培养的是直销商应该具备的素质,如果依赖于法律的规范和认可的话,将永远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同时自愿连锁经营业属于新生事物,即使有法律认可或者规范的必要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8、因此讨论自愿连锁经营业是否合法本身就是一种小题大做,卖菜的人规定菜的价格不需要遵守法律,标准是市场规律,所以法律是宏观的、公共的管理,是基本原则。人们在参与社会劳动的时候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大的原则之下社会的进步还得靠人们的创造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确界定政策、市场和企业的关系非常重要。9、但是由于传销的前车之鉴,我们在了解和直销有关系的事物时,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也是必要的,只是在了解自愿连锁经营业的时候不要一味的盯着法律看。比如为了照顾养猪的农民,国家可以用法律规定猪肉卖十块钱一斤,但是没人买你一分钱也赚不到;当然为了照顾食肉大众的利益,国家也可以规定猪肉卖一块钱一斤,但是还会有人卖吗?农民今年是种苹果还是桔子看的不是法律而是市场规律。商人进货看的也不是法律而是市场规律。10、所以我们在看一个经济领域的东西时,如果要看法律这一块就去看他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就足够了,在此基础之上,看他到底能否从事最重要的还是以市场经济规律为依据。法律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来规范行业,保护正确的和整顿不合乎经济规律的运营模式,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直销模式之所以在全球越挫越奋,参与者越来越多,是因为这种模式符合大家的创业需求。法律最终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这种创业模式。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未来也一定符合法律 。首先,自愿连锁经营业属于经济范畴,仅仅是一种营销模式,市场营销需要遵守的是市场规律,如果为了自愿连锁经营业还要制定一部专业法律的话,社会将停滞不前,因为人们几乎没有发挥创造能力的空间其次,自愿连锁经营业是直销萌芽时期的产物,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目前创造了什么,更重要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法律通常对事物发展会有一个稳定地约束,如果给自愿连锁经营业制定一部法律无疑就像是给还未发育成熟的小孩套上枷锁一样使其无法成长,扼杀其潜在的巨大价值。另外,自愿连锁经营业属于直销的基本出发点,在国家必须发展直销的绝对原则下,任何有利于直销行业尽早在中国成熟而本又不会带来社会混乱和对他人及国家利益造成侵犯的活动都是有益的。基于这种前提,如果传销没有造成社会混乱和大规模人的利益伤害,国家是绝对不会把其列为违法行列的。从中国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来说,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就是合法的。11、法不禁止,法律所不禁止的就有我们活动和发展的空间,我们的自愿连锁经营业于中国宪法及民法通则等各项法律都没有相抵触的地方。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昨天完成的事,不受今天成立的新法律的制裁。法不责众,大家都犯罪,那就不叫犯罪。但是由于传销的前车之鉴,我们在了解和直销有关系的事物时,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也是有必要的,只有在了解自愿连锁经营业的时候不要一味的盯着法律看。法律最终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这种创业模式。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未来也一定符合法律。12、自愿连锁经营业与传销的区别:区别一:引进的时间不同, 自愿连锁经营业是在传销被取缔后引进中国,(1998年)在传.销被不能适应中国的国情后国家领导人的一个重大举措!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虽然取的了很的提高,但与邓小平南巡讲话在本世纪2020年达到小康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专家和学者在考察后采用的新兴行业,目前还是在试行阶段! 区别二: 自愿连锁经营业很有保障,这体现在它的操作模式!它有公平的管理制度----五级三阶制,这是一种很先进的制度,它杜绝了一切腐败行为!它必须让你的下属在获得效益的情况下你才能有利益获得的可能!这里可以推翻被骗的说法!还有就是里面还有一个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二十条!它从生活上具体规范很多细节!犹如一道护拦保证你的成功!而传销就不一样! 区别三:投资的方式不同!传销是循环投资,同时采用的是归零制(也就是说你的任务不能完成,你的级别就会回到起点,一切重新再来,这注定了这道路的艰辛)而自愿连锁经营业则不同,它才用的是累计制,就是没有什么业绩压力,尽管就是你没有销售一份产品,你的级别也不会下降,而且还有可能上升,因为你的业务员还在发展,这就注定了每个人都会成功,也是与传.销的本质区别!传.销的模式是金字塔形式,这就注定只有最上面的人才有可能赚钱,而下面的人就是垫背!而自愿连锁经营业是等腰梯形形式,这说明了上面能容纳很多的人!每个人都会走上那个平台,走向成功! 区别四:政府对其态度不同!传销传入中国后政.府采取的是“静观其变,任其发展”,由于政.府疏于管理,再加上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和操作者的素质问题,导致了其性质的变化(在国外,传.销是很好的经营模式),而自愿连锁经营业就不同了。政.府采用的是“控制规模,低调宣传,宏观调控,暗中支持”的态度!这就是有不少人所谓的“明明有传.销,自己也举报了,有关部门就是不理睬”,根源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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