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或城管有权利拆除一楼住户防撞护栏拆除重建么

  执法队员拆除天台中间的护栏。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 一个天台,被护栏隔成两半。这边的业主说,从这头到那头都要“跨栏”过去,你凭什么违章搭盖;那边的业主说,立起护栏是因为我要晒衣服,因为你们老是过来抢占我的晒衣杆。  近日,湖滨一里40号和41号两栋楼的业主因为顶楼的天台护栏问题产生了矛盾。原来,这两栋楼使用的是同一个天台。上个月,天台最中心的位置多出了一个比一个人还高的护栏。41号的一名业主说,肯定是40号业主干的“好事”,他们伺机等待准备违章搭盖。因为这个护栏侵占了大家的位置,有业主在5月27日拨打《思明城管直通车》进行反映。  思明城管筼筜中队立即介入调查,果然,搭建护栏的是40号的业主,而且还是两户人家一起搭建。  中队副队长张锡安说,原来这两户业主关系不错,在天台处立起晒衣杆一起使用。而41号那半边天台是没有晒衣杆的,于是41号的业主常常捷足先登把自己的衣服晒到40号的晒衣杆上。经常要晒衣服却看着杆子上挂的是别人的衣服,40号的两户业主感觉很懊恼,与那边的业主沟通多次都没用,于是他们只好立起了这个护栏。  两户业主爽快地承认了自己搭建的事实,不过却认为这并没有影响到其他人使用天台,他们不愿意进行自拆。张锡安说,《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到“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他们的理由站不住脚。前天,筼筜中队的执法队员依法对这个护栏进行了拆除,整个过程中,40号的业主倒是很配合。  【读者原声】  日15:41来电,一位先生:湖滨一里40、41、42号教育局宿舍天台本来是消防通道,40号601室在天台用栏杆围起来,发生什么问题?从40号跑到41号必须跨越栏杆,欺骗城管说要晾衣服,但是晾衣服何必把整栋楼顶都围起来?601室、602室在楼顶各自盖了两个储藏室,已经盖一半后不敢施工。603室堆了木材在楼梯过道,等待时机准备违章搭盖。  【提醒】  当有城市管理方面的麻烦出现时,您可拨打思明城管投诉电话(5991854)诉说最困扰你的问题,来电请注明反映给《思明城管直通车》,执法队员和记者将帮助您解决。  文/图 记者 谢雨真 通讯员 黄谦 张晓兰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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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下建护栏 居民出入不便
  小区楼下建护栏 居民出入不便 海口龙华区城管局:属违建,已强制拆除  
本报讯 最近一段时间,海口龙华区城管部门经常接到城西路榆海雅苑小区的住户和商户反映,在小区与马路交界处的空地上,有人在这里竖起了一米多高的护栏,居民想要出入必须多绕路,这不仅给居民造成了不便,被护栏围起来的商家也认为影响了生意。昨日,记者从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了解到,今年10月6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期间已经发现了该小区一楼建护栏的问题。经调查发现,该护栏是没有经过任何审批手续的,属于违建。于是下发了通知责令其在10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由于过了规定期限没有自拆,目前城管部门已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记者 苏钟
家住海口城西路附近的市民反映,城西路榆海雅苑小区一楼的营业厅门口外最近竖起了一米多高的护栏,给居民通行造成不便。被围在护栏里的商家称,护栏也影响了他们的生意,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
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0月6日,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期间,就已经发现榆海雅苑小区前建护栏的情况,但当时是国庆假期,小区物业没上班,未能了解详情。随后经调查,该护栏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属于违规建设。因此,城管部门立刻责令其在10月15日之前将其拆除,并联系了拆迁公司。如果在15日前还没将护栏拆除,城管部门就将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据悉,城西镇政府和龙华区城管局已派出多名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将违建护栏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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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费频道推荐我住顶楼(6楼),购房送阁楼。此外还有一个35平米的平台(和阁楼相通。平台周围都是护栏,每家独有)。由于屋顶一直漏水(物业从来都是拖,过来也只是防水水泥涂抹一边,一下雨还是一样),所以我想在平台位置做一个阳光房。一是阻挡漏水,而是扩大生活空间。但是这样的做法可能会遭到物业的阻拦或者城管的强行拆除。  这里我想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人士,私人住宅是否可以安装阳光房?如果不行,谁可以执行阻拦或者拆除的权利,有什么法律依据,强行安装后会有什么后果?如果行,有什么依据?  此外,我在一个论坛上看到这样一个文章,文章的分析是否合理?转述如下:    封阳台、封“阳光房”、搭玻璃雨棚的业主,相信各位已经收到或即将收到一封来自某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该机关依法查处的你擅自搭建构筑物一案调查已经结束,因为你违反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6条,将对你作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然后告知你有3天时间去申辩,否则就视为放弃此权力。    相信每位奉公守法的业主接到此书后都会感到惶恐、焦虑,却又不知道怎么办,因为你化了成千上万的钱,又辛辛苦苦找人封的阳台被人家二话不说,一片薄纸责令拆除心不甘哪。不拆吧,人家又明里暗里的表示要强制怎么样怎么样,左右为难,于是乎就决定先去申辩,有的是准备口头的,有的准备书面的,可去了到底怎么说,去之前你给我搞搞清楚!    一、
本小区物业管理适用的管理条例是《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不适合应用在小区物业管理上。        二、
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因此,某机关不具备直接对业主行为进行干预的资格,直接向业主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有越俎代庖之嫌。        三、
开发商与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违背有关行政规定,对房屋的南、北阳台是否为封闭阳台、可否搭雨棚等的约定摸棱两可,业主认为阳台是封闭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是不封闭的、业主认为可以这样或那样封闭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必须这样封闭的。格式合同双方对其中的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
物业管理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属于企业法人。同时,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以营利目的进行活动,属于服务行业。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即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五、
业主购房时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领房时签订的《业主公约》、关于阳台封闭的要求规定均可任定为格式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
业主依法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章“所有权”中,单辟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对其做出明确定义: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单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建筑物极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同时规定,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可以独立,且可单独作为所有权之标的物的建筑物部分。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利用,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违反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七、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约定业主不得封闭阳台、封所谓的“阳光房”、不准搭建玻璃雨棚的内容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目前业主封闭阳台、使搭建玻璃雨棚用的材料及样式统一,并未影响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它公共利益,故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干涉。        八、
针对二楼住户阳台突出部分不能封闭或只能采用台阶形式封闭的要求更是损害业主利益的无理要求,有的业主就是因为二楼阳台有这一空间才买的二楼,凭什么要求把这一空间隔离出去或在下部建一暗无天日的箱式空间,合理吗?上面形成的可踏面安全吗?卫生吗?谁愿为此提供承诺吗?        九、《行政处罚告知书》称“擅自搭建构筑物”含义严重错误,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用在此处根本是乱弹琴,不懂就别装懂,相反,在下部建一暗无天日的箱式空间倒有点构筑物的味道了。        十、 所谓的强制执行更是十足的蔑视法律的强权逻辑,有关单位只能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由法院来裁定结果后处理,我们相信法律会给业主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那不是lz的地方,是共有的!    私自搭建当然可以拆除。现在的人真无耻。
  似乎有这样的说法‘阁楼平台是否属于住户所有,需要根据阁楼与平台的构造确定’。  
  同意楼上的说法,得根据楼房具体构造而定,看35平米的平台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既然如果楼主认为平台是你家的,  你干脆直接在上面再起五层如何???
  看来很多人还没有认清lz的无耻本质啊。    首先,平台无论什么结构,都是没有产权的,所以就算归lz用也仅是使用权,只能使用,不能擅自变动。  其次,即使拥有所有权,也不能擅自改动房屋设计用途和结构,任何搭建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  最后,未经批准的搭建,都是违章建筑,城建部门有权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    难道还有人觉得lz冤枉么?!
  你的买房子内部是你独有的,楼顶平台原则上是所有房主共有的,开发商为了销售“赠送”是无权处分。    楼主找借口为了占有共有部分、扩大自己的居住面积,不要装了。    送你一句话:做人莫装B,装B被雷劈。
  有几家买顶楼不是为了阳光房的?只要没破坏结构,不影响他人就应该允许。楼上的,人家顶楼盖阳光房碍着你了吗?就算平台是共有的,人家锁上大门不让你上去,你还有什么屁放?自己用不了这块面积也不想让别人用,你才真是无耻!
   junix0210:有几家买顶楼不是为了阳光房的?只要没破坏结构,不影响他人就应该允许。楼上的,人家顶楼盖阳光房碍着你了吗?就算平台是共有的,人家锁上大门不让你上去,你还有什么屁放?自己用不了这块面积也不想让别人用,你才真是无耻!  ----------------------------------------------------    在专业的坛子里,说话专业点好吗?  从法律层面上谈,任何搭建都是非法的!即使是室内,把卧室改成浴室、把浴室改成厨房也是非法的!
  作者:junix0210 回复日期: 23:34:35 
    有几家买顶楼不是为了阳光房的?只要没破坏结构,不影响他人就应该允许。楼上的,人家顶楼盖阳光房碍着你了吗?就算平台是共有的,人家锁上大门不让你上去,你还有什么屁放?自己用不了这块面积也不想让别人用,你才真是无耻!  ========================================================  我提版主说一句,您是法盲。
   属于违章建筑,依法应予拆除
  我路过  
  呵呵,阳光房违法,按照法律来说做保温阳台还违法呢,还有楼上说的室内的改造也是违法的,是不是窗改门、做隔断也属于改变房屋结构,家里冷加装暖气也是违法的,按照这个逻辑现在的装修不违法的恐怕就不多了。各位自己家没有阳光房就要把别人家阳光房拆掉的家伙,想想你自己有没有什么痛脚,千万别被别人告到法院去,被什么行政部门给强行**了。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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