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得同意 英文被保险人的同意能为其购买人身保险吗

出自 MBA智库百科()
被保险人(Insured)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中,被保险人一般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者,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人,也就是的对象,也可说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不仅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他人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如丈夫为妻子、父母为孩子购买。投保人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和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1、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
  2、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3、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与一样,被保险人也有、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等。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15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
本条目相关文档
& 40页& 6页& 2页& 3页& 1页& 3页& 6页& 3页& 7页& 36页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24685',
container: s,
size: '728,90',
display: 'inlay-fix'
评论(共0条)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被保险人"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效吗?
  时间:
  责任编辑: 法律人
问:我是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期间,同一个美国公民(他原是上海人)2001年9月结婚。最近,我发现他为我买了多份的保险,而这些文件并非通过我的签字,保险受益人是他。请问,我该怎样保护自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根据中国法律,你的丈夫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以你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多份保险,如果投保的是人身保险,因为这些保险合同未征得作为被保险人的你的同意,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你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使这些保险合同归于无效;你也可以要求变更受益人为本人或者其他人,就看你是如何选择了。但因本案有涉外因素,所以你最好还是聘请一位美国的律师来咨询一下。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文明上网 登录发帖
版权与免责声明国家司法考试
1.选择试题2.注册/登陆3.开始答题4.提交试卷5.查看成绩6.答案解析
您的位置:&& && && && 试卷题库内容
试题来源:
正确答案:
(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 &(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乙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甲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乙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甲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本案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贺某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
& &(4)这笔保险金应付给甲。因为甲是未成年人,而乙既是其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乙代替甲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第&1&题:填空题:
日,广东省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向保平安保险公司投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00元。2001年2月,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将该小轿车卖给了出租车司机李某。为了方便,美达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过户手续,也未办理汽车的过户手续。
3月,李某找到其在保险公司的亲戚韩某,并向韩某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要求韩某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韩某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找到了该车的保险单存根,未向领导请示,便擅自给李某办理了保险证。3月30日,李某驾驶该车时与另一车相撞,致使对方的车辆严重损坏,李某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经过查核,发现该小轿车并未办理过户改批手续,拒绝派人勘查事故现场。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裁定,李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须赔偿对方损失20000元。李某以自己已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李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赔偿金。此后李某又请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赔。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20000元。
(1)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与保平安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小轿车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转让给了李某? & &
(2)保险公司是否有理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答案解析:第&2&题:填空题:
我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时,总则部分只修订了一处,即增加了第5条,该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比较而言,修改前的《保险法》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
请你根据所学的保险法理论,结合《保险法》的规定,论述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保险四大原则;案例1:甲某以市场价5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其预计;由于该房的市价为50万元,超过部分50万元是甲某;案例2:4岁女孩芳芳父母在国外工作,暂时由上海的;依据案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长期抚养关系的事实;案例3: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保险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案例4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写明
保险四大原则
案例1:甲某以市场价5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其预计该房产在一年后将增值100%,申请投保保险金额100万元。问:可以投保吗?
由于该房的市价为50万元,超过部分50万元是甲某的主观臆断,因而不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2:4岁女孩芳芳父母在国外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后芳芳外公为其买了一份定期保险,并指定自己为该保险受益人。半年后,芳芳意外死亡。父母和外公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外公对外孙女具有保险利益吗?
依据案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长期抚养关系的事实存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存在的。然而,投保人对人身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是人身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保险法规定,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除此之外,均不得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因此,投保人未征得小女孩父母的同意而为其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不合法的,该保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3:日, 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 每个职工50 份(5 年期) , 月交保险费30 元。1997年5月, 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他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 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 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 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 岁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 投保时付某已有67 岁, 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 岁)。于是, 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 拒付该笔保险金,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54 条第1 款规定: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案例4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则该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案例5英国的一个著名判例: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
最后法院判决,本案皮革全损的近因是海难,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6一批咖啡投保我国保险条款海运货物一切险,但未保战争险。运送该批咖啡的船舶突然意外触礁,船长下令施救,结果有1000袋咖啡被救上岸,却被敌对方所捕获。其余的咖啡则因来不及抢救,和传播一起沉没。对此事故,保险人应该如何赔偿?
1000袋咖啡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近因:战争)
其余咖啡的损失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因:触礁)
案例7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
企业财产保险按照比例计算方式,损失*保险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案例8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单顺序为甲、乙、丙。则甲公司先赔偿20万元;乙公司再赔偿超过甲公司承保金额以外的损失60万元;丙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9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学校集体为学生保险,是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日下午,郑晓旺在学校操场上活动,被另外一个学生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睛,马上送医院抢救。医院多方医治,无奈眼球已经被打坏,最后,只能将眼球摘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有人说,还应该找肇事孩子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有人说,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不能,也没有权利再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于是郑旺于日,请教律师,计划起诉。
本案涉及2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郑晓旺与与事故责任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如果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可在其赔偿金额以内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但人身的死亡、伤残给予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金钱难以计算的。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的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此案中,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郑旺父子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后,仍然有权就全部损失,请求事故责任方予以赔偿。
第一条: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预期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1774年英国人寿保险法)
第二条 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内容:1.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2.保证: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第三条 近因原则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应用: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第四条 损失补偿原则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赔偿。
公式:(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
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2.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第五条: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案例1:“艾卡丽亚号”(Ikaria)于日被敌人潜艇鱼雷击中,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 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该船驶进了法国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低潮时船头搁浅,其他部分在水中),导致船壳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
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案例2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末,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
案例3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共同海损包括:(2)600箱货被水浇湿;(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因为,被水浇湿属于船长有意灌水灭火引发的损失,应该由所有的受益人共同承担,即共同海损。拖轮的费用和额外燃料和工资也是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费用、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包括:(1)1000箱货被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因为,这两种损失都是由于意外的火灾直接导致的损失,应该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4. 我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吨,计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答.按照罢工险规定,保险公司要对罢工过车观念造成的直接风险负赔偿责任,本案例所造成的大都损失是由于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因而保险公司应该负赔偿责任
案例5有一艘冷冻船在到达目的地码头时船长和船员罢工,造成船不制冷、货也无法卸下,货品(主要是水产品)变质。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解答.保险公司赔偿,因为损失费直接原因造成。
案例6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该段运输只投保了“水渍险”,“短卸”并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爱莫能助。
案例7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W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称之为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以下情况发生时是共同海损:
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当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
3.所作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或货物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两者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案例8日,“ARTI”轮装载着共约2.4万吨生铁和钢材自印度某港口启航来我国,其中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方”)保单HN76/CP93-042承保的3,849.65吨钢材,保险金额为1,509,753.00美元,保险范围为平安险附加短量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战争险。但该轮开航后不到48个小时,船长就发现船壳板与骨架脱开,而不得不将船就近挂靠印度另一港口避难,同时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案发后一个月,保方从有关方获得事故信息。鉴于案情重大,保方及时通过伦敦联络处委请律师处理此案,同时向买方了解买卖合同执行过程的情况,并收集有关资料。由于买方在本合同下开出的是远期信用证,在卖方提交了全套装船单据并经审核无误之后,开证行已在汇票上签字承兑了。鉴于此,就开证行本身而言,要想不支付此笔货款已是不可能。而与此同时,印度洋洋面上气候渐转恶劣,失去航行能力的“ARTI”轮,漂泊于港外锚地的海面上,随时都有倾覆、沉船、造成货物全损的危险。
因此,保方紧急指示律师积极与船方接触,争取以较有利的条件使船方放货,并及时组织货物转运,以便尽早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但是,由于船方一再坚持以货方赔偿其数额巨大的共同海损损失、费用并放弃对其索赔的权利作为放货的先决条件,并且事事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以致于保方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也毫无结果。在此情况下,保方不得不设法另寻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ARTI”轮日靠港,5月28日开始装货,同租船人检验师登轮进行承租检验,检验结果以及事故后的检验结果均证明该轮开航前已处于不适航状态。
该单货5月28日开始装船,5月31日装完。船方出具的大副收据上批注“装船前所有货物均有锈蚀并曾被水浸泡,捆带和卡箍有不同程度断裂,船方对货物状况和质量概不负责”。这一批注也经由租船人保协检验师验货确认,船长也曾多次传真通知租船人及其代理。
该单货于5月31日装船完毕后,由租船人代理签发了第一份清洁提单。该提单有租船人代理和托运人正式签章和背书,并贴有印度官方契税。提单通知方为中国外运,卸货港为上海。
“ARTI”轮7月2日启航,当日卖货人将买卖合同传给买方签署,合同中含有“表明?部分捆上有表面锈和风化锈?的提单是可接受的”这一条款
“ARTI”轮7月4日发生事故,7月6日进入避难港并宣布共同海损。7月7日租船人代理对该单货签发了第二份清洁提单提交议付,该提单与第一份清洁提单明显不同之处是没有加贴印度官方契税,提单通知方则为我国汕头建筑材料企业集团公司,卸货港为汕头。
卖货方事前未向买方提供租船合约,但从有关往来函件中可以确定,卖货方同时也是“ARTI”轮的期租人
被保险人接受了保方的建议,首先采取断然的诉前保全措施,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随后,保方向被保险人提供了所收集的资料、证据,配合被保险人在法院止付令的1个月有效期内在海口海事法院向卖方提起侵权诉讼,起诉卖方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诱使买方签订了一个欺骗性合同之后又提供了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并且以内容不真实的提单提交议付,以致损害了买方的利益,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确认该欺诈性贸易合同无效,所提交议付的提单无效,退回货款(信用证),并赔偿买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中学教育、保险案例51等内容。 
 由于是海洋运输,不可选航空运输的险别 ※ CIF 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仓至仓” 案例分析: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大米 50 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  保险案例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1999 年 3 月, 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 险”,保单中约定姚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  案例 王某于 1998 年 7 月借他人 5 万元钱用于经商。 同年 8 月, 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 保险金额为 6 万元,指定其女儿作为受益人。 99 年 6 月,...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_经济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 8 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 为...  保险案例分析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 悉尼,支付 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保险案例分析题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1、 林勇,男,40 岁,1996 年 5 月投保了 10 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 50000 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_经济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 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  保险案例分析答案要点_从业资格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保险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第四章一.CASE 3 带病投保时无意未告知,该不该赔? 案情简介: 2000 年 1 ...  保险案例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案第二章 例 1.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保险期间为 5 年,张 某为受益人。半年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