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需要怎样的银监会p2p监管细则

P2P行业监管需有底线思维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息一出,再一次引起了对我国P2P行业监管的热议。  应该说从2013年&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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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元年&开始,P2P行业&监管落地&的消息已经传出了数轮,在监管、业界、理论界和媒体的反复探讨之中,监管的逻辑和标准其实已经日渐清晰。  我国P2P行业监管的基本逻辑  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将遵循怎样的逻辑呢?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我国的监管部门倾向于采取&底线监管&的方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地给予金融创新力量以发展空间,在市场和行业逐步成熟的过程中,研究、论证监管方案,再经过多轮意见征求和修订,最终出台体系化较强的监管细则。以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例,支付宝在2003年底就已经在线上开展支付业务,而央行的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则是从2010年才开始发放的。可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让子弹飞一会儿&,是我国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基本态度。  但是,&底线监管&并不等于&无监管&,&让子弹飞一会儿&也不等于长久地&放任自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产品多、更新速度快等特点,如果监管过于严格,金融创新的确会受到限制,但是金融业务的风险具有聚集性、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如果监管过于滞后,就会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必须能够快速跟进,在风险聚集之前给予正确的引导。  监管思路的传承性  我国监管机构对P2P行业的定位,可以追溯到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专题(下称&专题&)。专题不仅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概念、内涵进行了阐述,也对我国P2P行业的特点、国际监管经验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立场、五大原则以及P2P行业的监管&底线&。  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底线&,专题指出:&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可见,早在2014年初,监管就已经明确了P2P平台的&非信用中介&定位。  理解了专题的上述观点,就不难理解2015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意见背后的监管逻辑。无论是十部委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抑或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都从不同的侧面呼应了《专题》中所阐明的基本立场和原则,此次推出的方案,也是遵循《专题》背后的逻辑,实施&底线监管&。  支撑&底线&的三大支柱  透过上述文件和监管负责人的相关论述,不难总结出支撑监管&底线&的三大支柱。  首先,服务实体经济、提高金融体系活性是根本。金融的本源是实体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是没有生命力的。任何形式的P2P平台,只要是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就应当受到鼓励;反之,促使资金脱离实体经济、脱离金融监管而形成空转的所谓创新,应当受到限制。应坚持普惠金融的发展方向,将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作为业务重点。  其次,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基础。国际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告诉我们,定位于&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其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有效的风险揭示,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重要途径;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发挥互联网信息传导优势、进行市场监督的有效手段。这里讲的信息披露,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作为最终目的和检验标准的,任何假借信息披露的形式却在实质上增加了信息不对称,甚至篡改、伪造相关信息,是要绝对禁止的。  第三,&信息中介&的身份是底线。所谓&信息中介&,就是要坚持&去信用中介化&的发展路径,将P2P平台构建成以信息无碍交流为核心的资金融通平台。简言之,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构造资金池,不能自身做担保,不能自融,不能发放贷款,不能对拆分融资项目的期限;同时,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托管方要有明确的资质,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自然地,基于&信息中介&的身份,就应采取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应对门槛、注册资金等方面适度放松;同时,既然限定了P2P平台不做借贷业务,杠杆倍数的监管也就没有必要了。  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  迭代创新、迭代优化是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特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子领域,P2P行业的发展和监管,也具有类似的特质。可以预见,对于P2P行业的监管,不会一蹴而就,必然经历多轮&发展&&监管&&发展&的迭代过程,其间有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第一,要坚持机构与投资者一起&管&。这里的&管&,有三层意思。对于合规的P2P机构,要坚持底线监管,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充分的创新空间,保证其享有公平稳定的成长环境;对于&触底&的P2P机构,要依法严惩,给投资者和守法P2P同业以公正的交代;对于金融消费者,在做好投资者教育的同时,要鼓励消费者对于可疑平台进行群众监督,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力量,形成对非法P2P机构的高压态势,断绝其生长土壤。  第二,要管好基础设施。做好监管,往往功夫在&管&之外,要在监管的同时做好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被监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  第三,要协同多方力量,依法做好监管。管好P2P行业,仅靠一个监管机构努力是不够的。例如,P2P平台运营在互联网上,就必须服从网络监管;P2P平台涉及资金融通,就必须服从金融监管;P2P平台的交易通过电子合同方式完成签约,就必须服从相关法律。尽管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显然这里的&负责监管&不等于&其他部门没有责任&,需要多方力量协同,形成合力。另外,只有将监管逻辑以法律的方式固化,才能真正实现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机构行为&监管。  总之,规范发展的P2P行业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发展普惠金融;而野蛮生长的P2P平台则容易聚集风险、危害消费者权益。因此,P2P行业离不开兼顾安全与效率的监管,既不能任凭野蛮生长,以致伤害金融消费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体系稳定,也不能束缚过紧,使我国金融体系错过这股新技术推动的发展热潮。如何把P2P行业管好、管出活力,是对我国监管智慧的挑战;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需要在控制风险和鼓励创新之间做好权衡。监管细则明确之后,一方面,将从政策层面消除企业和投资者的观望情绪,有利于业务的进一步推广;另一方面,透明、受监管的借贷业务也将更阳光地服务资金需求者,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P2P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城市金融研究所。仅代表个人观点。摘自《清华金融评论》,有删节)  作者:谢尔曼 黄旭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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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以来,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速度明显加快。年初,银监会成立普惠金融部,落实了P2P的监管部门;3月,普惠金融部召开部分网贷企业、行业组织参加的闭门会议,广泛征求业界意见与建议;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银监会对于P2P的监管细则正在制定过程中,已多次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互联网金融已经被写入“十三五”规划,作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一个分支,监管部门对于P2P的监管可谓相当重视。
  信息披露是监管重点
  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娟认为,P2P从本质上来说,是让借款人和出借人(投资人)直接对接,消除信息不对称,从而达到了效率的提升和费用的降低的效果。
  李娟认为,信息披露和透明程度应该成为P2P监管的重点和核心。传统的金融机构各项制度比较齐全,在信息服务和对接上财务和时间成本过高,相关借贷双方的信息是屏蔽的。而理想状态下的网贷平台,能够让出借人清楚地了解到网贷平台的背景、资质,从而做出选择;让出借人清楚地了解到借款人的信用、资产、还款意愿等各方面与借款相关的情况,从而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做出理性、客观的投资判断;双方信息的公开,也可以避免发生逾期或坏账之后,出借人(投资人)要求网贷平台进行刚性兑付的诉求,还原P2P“信息中介”的本质。
  “开展P2P监管的备案制是监管另一个要点。”李娟指出,备案机构将是银监会派驻各地政府部门,也可以委托当地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来实施。在备案时,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备案的标准,不对备案材料做实质判断,但可将企业信息披露的情况作为备案内容之一,推行登记备案信息分类公示,不断加强备案后的自律管理,将登记备案定位为公共服务,以帮助企业合规合法经营为主导。选择当地行业组织时,可以选择能代表行业的不同协会共同参与。
  此外,监管过程有一定的过渡期。央行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使P2P行业开始了规范发展,而银监会从今年年初成立普惠金融部,开始对P2P行业的监管,有了行业监管部门必将推动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因此,在希望监管细则尽快出台的同时,也希望给网贷企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让网贷企业在这段时间内一方面调整完善自己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避免行业内的短期震荡。经过大浪淘沙后的企业,能更好地适应新规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也将得到健康发展,让广大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分享普惠金融的好处。
  宽进严管抓大放小
  P2P行业由于特殊性,需要进行监管的创新。而且力度也需要谨慎把握。融道网&生菜金融创始人兼CEO周汉认为,倘若监管过于细密,由于P2P行业刚处于发展阶段,容易禁锢创新,没有了创新,也就没有了发展机遇。监管不力,则会导致整个则乱象丛生,鱼龙混杂,投资者对整个行业失去信心,真正的好的企业也得不到健康发展。因此,他建议监管抓大放小。
  如何抓大?要求P2P坚持信息中介的定位、有一定的注册资金门槛、对从业人员严进宽出、实现资金托管等。“坚持P2P的信息中介定位,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P2P要有门槛,尤其是人员的门槛。从业人员必要的金融经历和IT经历是基本要求。对P2P可以宽进,但是对从业者一定要‘严进宽出’,提高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降低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对于有欺诈行业、违规行为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实行业禁入。”
  对于注册资金的门槛,业内人士认为可以有,但是不宜太高,银监会曾经提出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标准,但是目前工商注册不要求实缴,也有专业注册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因此这个门槛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只能够证明P2P有调动一定资金的能力。
  加强提醒投资人风险
  在网贷平台的交易结构中,最好三方即P2P平台、借款人、出借人都是合格的交易主体。监管可以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使网贷平台、借款人不断向合格、合规的方向发展;但是对于出借人(投资人),由于目前中国投资人几乎包含了所有的阶层和民众,无法要求他们能够拥有专业的信贷知识、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在国外,成熟P2P的出借方有一定比例是机构投资人(如花旗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对冲基金等),自然人投资人也远比国内成熟,“投资有风险,风险须自负”的意识要比国内投资人为高。在国内P2P投资人以自然人为主、刚性兑付的要求很高的情况下,国内P2P企业不得不走上了本息保障、信用中介的道路。
  因此,由于投资人在交易结构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监管首要的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不断加强对于投资人的提醒,引导他们重视自身的问题;同时也希望在监管出台之后,有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有序地进入P2P行业,改变目前投资人以自然人为主的生态环境,使自然人投资人能够在直接投资P2P之外有更多的选择。
  本报记者 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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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需要怎样的监管
原标题:P2P需要怎样的监管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P2P行业应该监管,这是业内、舆论及监管层的共识,但究竟怎么管,一直存在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粗放式管理肯定不合时宜,但过于严苛的监管则会扼杀行业发展
  2014年,P2P行业愈发火热。一方面是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另一方面,频发的“跑路”事件使得监管缺失问题再次摆在行业面前。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已不下百家。究其原因,监管问题首当其冲。作为新型商业模式,风险必然伴随其中,而监管完善的程度远远不能跟上行业发展的脚步,导致一定程序的混乱甚至出现无序行为,并不令人意外。
  诚然,跑路事件仅是极端个案,不能代表行业主流,规范的P2P平台,也一直在呼吁监管,他们也不希望无序、无监管的状态继续持续。因为只有在合理、有力、有节的监管之下,P2P行业才不会沦为昙花一现,行业才可能健康、平稳地发展下去。
  探讨监管,绕不开“度”的问题,业内普遍认为,P2P应该监管,但监管措施和程度考验监管者水平。在以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案例时有发生,P2P的监管,必须绕开这一悖论,做到张弛有度。
  理清监管思路
  5月22日,银监会召集国内知名P2P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并就行业准入、监管制度等问题征询意见,由此也引发了牌照的传言,有种说法称:“P2P平台会先进行行业自律,再考虑监管细则和下发牌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教授认为:“以法监管比以牌照监管更加全面。”一方面,以牌照来监管P2P信贷平台是国家传统思路,先对平台进行准入,之后发证,最后进行监管,但由此也会带来监管空白,比如并未获得牌照的P2P信贷平台的监管缺失。另外,牌照的发放为企业设立了经营门槛的同时,也为监管机构设定一种行政权力,由此也会滋生一些腐败问题。
  另一方面,牌照的发放可能导致垄断,且互联网金融企业并非都规模庞大,如果仅仅有一年或两年的交易,所以想全部以牌照来管理并不现实,由此见得以牌照来监管并不是监管P2P行业的绝对必要措施。
  “依法监管比较好,我们定一些法规,哪些是不能干的,一看很明显有问题的,除了这些不能干的,其他就不管了。”刘少军认为应打破国家原有监管思路,P2P行业是一个创新行业,而在此创新过程中,业务最终发展成什么样,没人知晓,即便是互联网金融专业人士,也很难定论行业将来会发展成什么样。
  既然无法确定将来会是怎样,就应该给予其足够的创新空间,没有创新,国家的经济将成为一潭死水。
  “在这一过程中,监管机构指出哪些是不能做的就足够了。”刘少军教授表示。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当其规模庞大到一定程度时,没有适当的监管,可能会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对此,可以根据其业务经营模式,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发牌照的方式或备案的方式。
  “如果涉及到资金就应该发牌照,这也是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动资金或经营别人的资金就有系统性的风险,就要发牌照;如果不动资金,发牌照意义并不大,对于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备案制已经足够了。”刘少军教授说。此外,P2P网贷平台应正视监管所起到的作用,认识到监管机构是在帮平台自身规避风险。从另一分角度讲,监管机构的监管也应落到实处,要进行实质监管,不能仅仅是坐在办公室批文件的形式上的监管,否则监管将不存在意义。
  “软”监管与“硬”监管
  P2P行业应该监管,这是业内、舆论及监管层的共识,但究竟怎么管,一直存在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粗放式管理肯定不合时宜,但过于严苛的监管则会扼杀行业发展。
  “金融监管不是随便的,监管就意味着剥夺其民事权力,要有依据。”刘少军教授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行业进行监管时,并不意味着是肆意监管,而必须有依据,所谓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业务经营模式是否存在问题、有无第三方担保及其经营规模大小。
  刘少军教授认为,在业务经营模式不存在问题及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时,监管的必要性不大。这也意味着对P2P平台来说,当其仅仅是一个信息平台时,不存在系统性的风险,监管机构也就没有监管的理由。当平台涉及到资金经营时,则必然会有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必然要纳入监管。
  此外,刘少军教授说,如果P2P平台有第三方担保,应该主要监管担保公司而不应该直接监管P2P平台,当一些P2P平台存在自担保行为时,切自担保存在系统性风险时,监管才是必要的。
  2007年,P2P网贷行业引入中国后,各个平台的合作模式和交易额度各有不同。从模式上看,主要包括与小贷公司合作、有担保、无担保等,借贷额度则有针对中小微企业的6万元以下、针对一定规模企业的三百万以下,也有高达千万甚至一个亿的。
  众所周知,P2P网贷发展变化迅速,而监管机构制定相关监管政策往往要数年时间,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规制对象有可能已经不存在了或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样的立法未来是否有成效,也被专家质疑。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金融杂志副总编辑邓建鹏认为,软监管的效果可能优于硬监管。邓建鹏所称的“软监管”即软法治理,是指在由社会组织、行业机构、企业推动的标准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行业治理章程来监管。
  与国家立法及监管机构制定的国家法不同,软法发源于行业,更接地气,也更易被规制对象所接受。目前,软监管在上海等地已有先例,颇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三个核心
  P2P网贷的快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以下几点:一是其服务于民间借贷;二是其较低的贷款利率,三是为了使投资者敢于投资,部分平台已经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模式等;四是P2P网贷平台对于投资者门槛较低,这也使得参与其中的投资者众多。
  邓建鹏教授认为,P2P监管的理念应随着阶段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市场在发展,监管侧重点也会随之漂移,灵活的监管手段十分必要。他认为,根据P2P行业的发展阶段,前期应以宽松为理念,经过一段时间发展之后,相关问题逐渐暴露,则应加大监管力度。
  “通过两步走,先粗后细,监管机构一方面在监管同时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不至于一棍子打死所有的网贷机构,推动网贷行业健康的成长。”邓建鹏教授说,在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监管时监管,还应抓住三个核心,即产品登记、资金托管和信息披露。
  在产品登记方面,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网贷公司定期将借款项目上报给指定的数据库,以此来监管资金的流向,搞清楚谁是重复借款人或者恶意借款人,同时理清资金是否流向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
  资金托管作为监管规则的重要一部分,可以参考证券业的资金托管,即网贷平台中的资金独立托管,这样即使网贷平台对资金有“非分之想”也无济于事,将有效减少“跑路”事件的发生。
  最后,信息披露制度应进一步健全。在P2P平台自我披露的基础上,监管机构也可以制定规则,将P2P网贷公司的资金流向、借款金额、贷款偿还等各种信息,按各个级别,向其公司内部股东、借款用户,以及社会的监管机构分层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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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需要怎样的监管
日 13:31 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P2P需要怎样的监管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P2P行业应该监管,这是业内、舆论及监管层的共识,但究竟怎么管,一直存在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粗放式管理肯定不合时宜,但过于严苛的监管则会扼杀行业发展
  2014年,P2P行业愈发火热。一方面是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另一方面,频发的“跑路”事件使得监管缺失问题再次摆在行业面前。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已不下百家。究其原因,监管问题首当其冲。作为新型商业模式,风险必然伴随其中,而监管完善的程度远远不能跟上行业发展的脚步,导致一定程序的混乱甚至出现无序行为,并不令人意外。
  诚然,跑路事件仅是极端个案,不能代表行业主流,规范的P2P平台,也一直在呼吁监管,他们也不希望无序、无监管的状态继续持续。因为只有在合理、有力、有节的监管之下,P2P行业才不会沦为昙花一现,行业才可能健康、平稳地发展下去。
  探讨监管,绕不开“度”的问题,业内普遍认为,P2P应该监管,但监管措施和程度考验监管者水平。在以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案例时有发生,P2P的监管,必须绕开这一悖论,做到张弛有度。
  理清监管思路
  5月22日,银监会召集国内知名P2P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并就行业准入、监管制度等问题征询意见,由此也引发了牌照的传言,有种说法称:“P2P平台会先进行行业自律,再考虑监管细则和下发牌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教授认为:“以法监管比以牌照监管更加全面。”一方面,以牌照来监管P2P信贷平台是国家传统思路,先对平台进行准入,之后发证,最后进行监管,但由此也会带来监管空白,比如并未获得牌照的P2P信贷平台的监管缺失。另外,牌照的发放为企业设立了经营门槛的同时,也为监管机构设定一种行政权力,由此也会滋生一些腐败问题。
  另一方面,牌照的发放可能导致垄断,且互联网金融企业并非都规模庞大,如果仅仅有一年或两年的交易,所以想全部以牌照来管理并不现实,由此见得以牌照来监管并不是监管P2P行业的绝对必要措施。
  “依法监管比较好,我们定一些法规,哪些是不能干的,一看很明显有问题的,除了这些不能干的,其他就不管了。”刘少军认为应打破国家原有监管思路,P2P行业是一个创新行业,而在此创新过程中,业务最终发展成什么样,没人知晓,即便是互联网金融专业人士,也很难定论行业将来会发展成什么样。
  既然无法确定将来会是怎样,就应该给予其足够的创新空间,没有创新,国家的经济将成为一潭死水。
  “在这一过程中,监管机构指出哪些是不能做的就足够了。”刘少军教授表示。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当其规模庞大到一定程度时,没有适当的监管,可能会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对此,可以根据其业务经营模式,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发牌照的方式或备案的方式。
  “如果涉及到资金就应该发牌照,这也是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动资金或经营别人的资金就有系统性的风险,就要发牌照;如果不动资金,发牌照意义并不大,对于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备案制已经足够了。”刘少军教授说。此外,P2P网贷平台应正视监管所起到的作用,认识到监管机构是在帮平台自身规避风险。从另一分角度讲,监管机构的监管也应落到实处,要进行实质监管,不能仅仅是坐在办公室批文件的形式上的监管,否则监管将不存在意义。
  “软”监管与“硬”监管
  P2P行业应该监管,这是业内、舆论及监管层的共识,但究竟怎么管,一直存在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粗放式管理肯定不合时宜,但过于严苛的监管则会扼杀行业发展。
  “金融监管不是随便的,监管就意味着剥夺其民事权力,要有依据。”刘少军教授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行业进行监管时,并不意味着是肆意监管,而必须有依据,所谓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业务经营模式是否存在问题、有无第三方担保及其经营规模大小。
  刘少军教授认为,在业务经营模式不存在问题及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时,监管的必要性不大。这也意味着对P2P平台来说,当其仅仅是一个信息平台时,不存在系统性的风险,监管机构也就没有监管的理由。当平台涉及到资金经营时,则必然会有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必然要纳入监管。
  此外,刘少军教授说,如果P2P平台有第三方担保,应该主要监管担保公司而不应该直接监管P2P平台,当一些P2P平台存在自担保行为时,切自担保存在系统性风险时,监管才是必要的。
  2007年,P2P网贷行业引入中国后,各个平台的合作模式和交易额度各有不同。从模式上看,主要包括与小贷公司合作、有担保、无担保等,借贷额度则有针对中小微企业的6万元以下、针对一定规模企业的三百万以下,也有高达千万甚至一个亿的。
  众所周知,P2P网贷发展变化迅速,而监管机构制定相关监管政策往往要数年时间,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规制对象有可能已经不存在了或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样的立法未来是否有成效,也被专家质疑。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金融杂志副总编辑邓建鹏认为,软监管的效果可能优于硬监管。邓建鹏所称的“软监管”即软法治理,是指在由社会组织、行业机构、企业推动的标准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行业治理章程来监管。
  与国家立法及监管机构制定的国家法不同,软法发源于行业,更接地气,也更易被规制对象所接受。目前,软监管在上海等地已有先例,颇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三个核心
  P2P网贷的快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以下几点:一是其服务于民间借贷;二是其较低的贷款利率,三是为了使投资者敢于投资,部分平台已经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模式等;四是P2P网贷平台对于投资者门槛较低,这也使得参与其中的投资者众多。
  邓建鹏教授认为,P2P监管的理念应随着阶段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市场在发展,监管侧重点也会随之漂移,灵活的监管手段十分必要。他认为,根据P2P行业的发展阶段,前期应以宽松为理念,经过一段时间发展之后,相关问题逐渐暴露,则应加大监管力度。
  “通过两步走,先粗后细,监管机构一方面在监管同时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不至于一棍子打死所有的网贷机构,推动网贷行业健康的成长。”邓建鹏教授说,在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监管时监管,还应抓住三个核心,即产品登记、资金托管和信息披露。
  在产品登记方面,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网贷公司定期将借款项目上报给指定的数据库,以此来监管资金的流向,搞清楚谁是重复借款人或者恶意借款人,同时理清资金是否流向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
  资金托管作为监管规则的重要一部分,可以参考证券业的资金托管,即网贷平台中的资金独立托管,这样即使网贷平台对资金有“非分之想”也无济于事,将有效减少“跑路”事件的发生。
  最后,信息披露制度应进一步健全。在P2P平台自我披露的基础上,监管机构也可以制定规则,将P2P网贷公司的资金流向、借款金额、贷款偿还等各种信息,按各个级别,向其公司内部股东、借款用户,以及社会的监管机构分层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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