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经济工作中强化党建工作监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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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审判工作逐步放权与强化案中监督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逐步强化合议庭与独任庭的权责,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规范会议庭与独任庭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合议庭与独任庭的案中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广东审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审判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合议庭和独任庭的组成
第一条 经济庭可以根据人员情况设立合议庭和独任庭,不再设立办案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业性较强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可由法官和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三人以上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执行陪审职务时,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庭长指定执法水平较强的法官担任,也可以竞争上岗。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的,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四条 合议庭的组成实行领导指定和优化组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逐步取消经济庭副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副庭长主要职责是担任审判长,主持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并协助庭长加强对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具备相当审判资历的法官担任独任法官,也可以竞争上岗。
二、合议庭和独任庭的权责
第七条 合议庭成员必须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评议以及案件的宣判等庭审活动。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各成员必须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充分发表处理意见,不得弃权。评议意见一致的,以一致意见作出决定;评议意见有分歧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应将少数意见记录在案。
第九条 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可以由合议庭直接作出裁判:
(1)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的案件;
(2)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
(3)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案件;
(4)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5)驳回起诉的案件。
对前款第(1)项规定的案件,由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
第十条 下列第二审经济纠纷案件,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可以由合议庭直接作出裁判:
(1)依法应当维持原判的上诉案件;
(2)依法应当改判的上诉案件;
(3)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
(4)驳回不服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案件;
(5)驳回不服原审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
(6)驳回不服原审驳回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
(7)准许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
(8)驳回不服原审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9)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而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
第十一条 下列经济纠纷案件,会议庭一般不能直接作出裁判:
(1)重大、疑难的案件;
(2)同级党委、政府、人大及上级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或法律监督意见的案件;
(3)社会公众、新闻媒介予以关注的案件;
(4)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对前款第(1)项规定的案件,由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
第十二条 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主审法官应根据合议庭意见在十天内起草完毕裁判文书,合议庭全体成员必须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名,最后由审判长签发,不再报送庭长、院长审批。
对合议庭一般不能直接裁判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在十天内将裁判文书或评议情况报送庭长审批。
第十三条 经评议,合议庭对案件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重大分歧的,可以多数人意见作出裁判,由审判长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不再报送庭长审批,但第十一条规定的案件除外;若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合议庭不能直接作出裁判,审判长应将案件报送庭长审批,由庭长决定是否签发或退回合议庭复议或提交审判长会议讨论或提交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由合议庭直接作出裁判的案件,各级法院均应规定一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但第十一条规定的案件除外。
当庭宣判的案件应规定一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独任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由独任法官直接作出裁判,独任法官认为把握不大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报庭长审批。在三个月法定审限内不能审结的,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开庭审理,独任庭主审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是非责任分明的,可以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规定当庭宣判的比例。
第十八条 合议庭实行共同负责制。以合议庭一致意见作出裁判的,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负责;以合议庭多数意见作出裁判的,由合议庭持该意见的多数人负责。
独任庭实行独任法官个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庭必须执行,裁判文书由庭长或者院长签发。合议庭、独任庭对案件事实负责。
三、审判长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审判长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审判长组成。主要职责是讨论合议庭不能自行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指导性意见,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的意见,应记录在案,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对审判长会议讨论的案件,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合议庭一致认为审判长会议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是正确的,可将该指导性意见作为合议庭复议意见,由会议庭直接作出裁判,并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不再报送庭长审批。
(2)合议庭多数人认为审判长会议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是正确的,合议庭可根据该指导性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会议庭重新形成一致意见或重新形成多数人意见的,由合议庭直接作出裁判,并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不再报送庭长审批。
(3)合议庭全体成员或多数人不能接受审判长会议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的,庭长应及时将讨论情况报告主管院长,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应逐步减少报送主管院长审批案件的数量,主管院长审批的案件,合议庭参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强化对合议庭和独任庭的案中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和独任庭必须自觉接受庭、院领导的审判监督,接受审判长会议的业务指导。
会议庭和独任庭直接作出裁判的案件,在宣判之前,应及时将裁判文书打印件或复印件送庭领导备查,庭领导若发现有错误的,应及时建议合议庭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审判长和独任庭主审法官应向庭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庭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强化对本庭审理案件的案中监督。
庭、院领导应经常评查案件,检查和评析案件的情况要作为年终考核和法官等级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案中监督是在每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行《经济纠纷案件质量监督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进度监督表》和《经济审判人员执法形象监督表》的填报制度,对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法官形象进行跟踪监督(见附表)。如发现问题的,则及时纠正;如没有问题,则按规定第7??22条执行。
此项工作在庭领导主持下进行,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合议庭和独任庭坚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成绩显著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集体或个人奖励。庭以上领导应优先从优秀审判长、独任法官中产生。
合议庭或独任庭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违反审判纪律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惩戒。
附件:关于制定《广东省经济审判工作逐步放权与强化案中监督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要求,在今年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肖扬院长明确指出:"要改变每个案件都层层审批的做法,逐步扩大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权,逐步做到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逐步做到庭长、院长不审批案件";吕伯涛院长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合议庭运作新机制"的要求。这些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依法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裁判权责提出了目标,明确了方向。目前各地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极少数法院以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低、放权后容易出事为借口,没有真正放权;一些法院虽制定了落实合议庭权力的制度,但庭、院领导实际未放权,仍在审批全部案件;一些审判人员不敢用权,怕承担责任,仍习惯将本应自主裁判的案件交由庭、院领导审批;一些法院只把一小部分案件的裁判权下放给合议庭;许多法院对独任审判没有放权等等。据对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的调查,有一定数量的法院根本没有放权,大部分仍然在沿袭层层批案的老做法。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科学、完善的审判运行机制的建立,严重影响着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为了把全省经济审判工作逐步放权和加强监督真正落到实处,省院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经济审判工作逐步放权与强化案中监督的暂行规定》,并在2月8日至10日的全省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了认真讨论和修改。现就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改革经济审判机构内部设置。在我省部分法院的审判庭内部设立办案组,是长期以来法院实行行政管理模式的产物,这种形式虽有利于管理,但更多地制约了审判人员自主开展审判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符合审判活动规律,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应当取消办案组,设立若干合议庭,由庭长直接面对会议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审判长资格竞争上岗制度,开展优秀审判长评比活动,规定庭以上领导应从优秀审判长中产生。
二、逐步取消副庭长审批案件的环节。长期以来,副庭长的主要职责是审批案件。大量案件合议庭送交副庭长审批,副庭长再交由庭长、院长审批。这种层层批案的做法,审判效率低,审与判脱离,责任不明确。改变这种状况要下决心先逐步取消副庭长审批案件的环节,使他们的主要职责由审批案件为主,转变到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及协助庭长强化对案件的监督上来。
三、明确规定合议庭自主裁判案件的范围。要保证把合议庭和独任庭权责真正落实下来,必须从制度上明确其有权自主裁判案件的范围。对此,《规定》明确提出了两个标准:(1)案件类型标准。即除重大复杂疑难、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由合议庭和独任庭自主裁判,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无须报庭、院领导审批。(2)比例标准。即要求各级法院逐步放权给会议庭和独任庭的案件,应占全年度审结经济纠纷案件数的一定比例,要求逐步提高,以从根本上理顺"审"与"判"的关系。
四、建立审判长会议制度。为了统一掌握判案标准,集思广益,保证案件质量,需要在庭领导主持下,实行审判长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讨论合议庭不能自行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并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研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完成庭、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建立健全案中监督制度。逐步放权与强化监督必须相辅相成,要防止和纠正只注重放权,不注重监督的粗放型改革倾向。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立质量、效率、执法形象三项监督制度,以保证合议庭、独任庭真正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和裁判案件。为此,《规定》要求实行《经济纠纷案件质量监督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进度监督表》、《经济审判人员执法形象监督表》填报制度,在庭长领导下把管人与管案有机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
经济纠纷案件质量监督表(样式)
经济审判人员执法形象监督表(样式)
经济纠纷案件审理进度监督表(样式)
根据《广东省经济审判工作逐步放权与强化案中监督的暂 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情况。该表在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济庭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必须建立质量、效率、执法形象三项监督制度,因此,《规定》要求实行《经济纠纷案件质量监督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进度监督表》和《经济审判人员执法形象监督表》填报制度。现就填写上述三张表格中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经济纠纷案件质量监督表
本表主要反映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喝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情况。该表在经济庭庭长主持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填写。
1、"存在问题"主要是针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填报,若案件不存在表中所列的各种情况则不必填写。
2、"诉讼主体审查失误",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根据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对诉讼主体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错列"、"漏列"诉讼主体的情况。
3、"证据认定失误",是指在证据认证方面未根据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认证,导致定案依据不充分甚至错误。
4、"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是指未根据案情正确区分各类案件的内在联系,导致法律关系认定不当,如将"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认定为"一般存单纠纷"等。
5."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在处理案件时存在错引法律、法规的情况。
6、"引用法律条文不够完整",是指在处理案件时存在漏引法律、法规的情况。
7、"没有公开审判",是相对于"不公开审判"的一种审理形式,即根据法律规定应公开审判而没有公开审判。
8、"证据未当庭质证、辩证",是指证据未经当事人当庭质证、辩证就作为定案依据。
9、"超审限结案",是指结案时间超出民诉法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6个月、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和二审案件3个月的审理期限。
10、"诉讼保全措施不当",是指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未依法采取正确的诉讼保全措施或未根据客观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诉讼保全措施。如对当事人采取"扣押人质"或对不易保管或易腐物品采取"死查封"等方式。
11、"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是指未依民诉法规定的期限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有关的法律文书。
12、"事实叙述欠清楚",是指裁判文书中事实查明部分存在表述不完整,层次不分明,条理性不强等情况。
13、"文理不通顺",是指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存在逻辑性不强,说理不透彻,语句不通顺等情况。
14、"错别字数量",是指裁判文书中存在错别字的情况,具体包括文字、标点符号。
15、"原因",主要填写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错漏情况的主客观原因。
16、"处理结果",主要填写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的情况和做出纠正处理的结果。
17、"裁判结果",主要填写案件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合法。
18、"社会效果",是指案件宣判后的社会效果。主要填写当事人是否存在上诉、申诉或向人大、政府部门频繁上访以及新闻媒介的反应等情况。
19、"评价",是指评查人员对所评查案件质量的结论性意见。
二、经济纠纷案件审理进度监督表
本表主要反映案件是否在民诉法规定审限内审结和承办人申请延期审理的情况。该表由庭长办公室或内勤填写。
1、"立案时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
2、"接案时间",是指承办人收到承办案件的时间。
3、"应结案时间",是指根据案件的审级以及适用程序的不同,从立案时间开始计算到案件在审限内应当结案的时间止。如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立案时间为日,那么该案应当结案的时间即为1999年6月 30日。
4、"评议时间",是指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间。
5、"报送审判长审批的时间",是指案件承办人写出裁判文书之后报送审判长审批的时间。
6、"报送庭长审批时间",是指审判长核稿后将案件报送庭长审批的时间。
7、"报送院长审批时间",是指庭长将案件报送院长审批的时间。
8、"提请审委会讨论时间",是指院长将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时间。
9、"实际结案时间",是指审判长、庭长、院领导签发裁判文书的时间。
10、"宣判送达时间",是指法官宣判案件和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时间。
11、"简易",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经济纠纷案件。
12、"普通",是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13、"审理天数",是指案件从承办人接案到结案的实际天数。
14、"超审限天数",是指超出审限规定的天数。
15、"超期审理原因",是指案件超期审理的主客观原因。
16、"申请延期审理理由",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在审限内审结而应办理申请延期审理手续的理由。
17、"申请时间",是指申请延长审理的时间。
18、"批准延期审理期限",是指主管院长或上级法院批准延期审理的期限。
19、"评价",是指案件评查人员对案件是否在审限内审结的结论性意见。
三、经济审判人员执法形象监督表
本表主要反映经济审判人员开庭审理案件时的仪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廉政等方面的情况,也可以记录当事人的意见。
l、"开庭仪表",主要填写审判人员在开庭时的仪表风貌,具体包括是否着法官服,着装是否整齐,言行举止是否文明等情况。
2、"庭审技巧",是指法官主持、控制庭审活动的能力,具体包括指挥法庭秩序,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控制庭审节奏等方面的技巧。
3、"庭审语言规范程度",是指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运用法律语言的熟练和规范程度。
4、"工作态度",是指主审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作风是否细致。具体包括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法理的论证,裁判文书的起草和核对等工作。
5、"对待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态度",主要填写主审法官对待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存在粗暴、刁难、耍特权、摆官架子的情况。
6、"廉洁情况",主要填写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存在"三同"和"三案"或拒贿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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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今后五年检察机关工作“重中之重”
关键词:着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会议要求检察机关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促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法定权利,重视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调查等执业权利,突出加强对社会广泛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的放纵犯罪、侵犯人权等问题的监督。
加强民事审判监督,积极稳妥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强化和规范同级监督及其他违法情形监督,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改进监督方式方法,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健全接受群众投诉、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提高及时发现、准确纠正违法的能力。针对诉讼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探索开展类案监督,适时开展专项监督。
(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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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贵强 
  发展经济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中心。地方人大要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经济法规和党委经济发展总体部署,确定监督重点。在确定常委会审议议题和年度监督计划时,要把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作为重点。一要突出对经济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地方人大对同级政府贯彻落实经济法规的监督,在众多经济矛盾加深的当前,显得越来越重要。这是因为经济法规是政府指导、组织经济工作最重要的依据。地方人大对经济工作既要进行工作监督,更要突出法律监督。要监督政府认真贯彻施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对经济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二要紧扣地方党委对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精选议题,推动地方党委关于经济工作方面重大部署的顺利实施,形成党委、人大、政府齐抓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三要突出地方经济发展的难点和热点。要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选择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难点和突破点作为监督重点,促进问题的解决,推动经济的发展。
  二、要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强化计划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纲。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及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监督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效监督,推进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在审议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调研,深入开展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专题调研,召开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会,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地方经济运行情况,使审查突出重点,更有针对性,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科学性。要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或特定问题进行视察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对计划安排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要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检查,全面检查计划执行和人代会确定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对计划涉及的经济指标和安排的重点项目,不仅要听取政府及其有关经济部门的工作汇报,还应深入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既要看面上整体工作,也要到现场查看了解,重点了解影响和制约计划执行的困难和问题,查找分析问题的根源,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促进计划的全面完成。
  三、要围绕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强化财政预算监督。对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要跳出按惯例行事的圈子,进一步完善预算监督制度,规范预算审批程序,实现预算过程监督全覆盖,替人民管好“钱袋子”,确保公共财政每一分钱都用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上。一要以制度规范预算审批监督。要完善常委会和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反馈制度、财政部门预算超收收入报告制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季度反馈汇报制度等。同时,支持和监督政府积极构建和完善公共财政运行机制,督促财政部门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编制,使预算审查监督逐步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二要抓好财政预算初审关。要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及时了解政府在制定预算收支计划过程中的主要情况和各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建议,督促财政部门编写详尽的预算草案报告、细化预算收支总表和编制说明书等资料,并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草案。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进行初审,努力提高预算审查的质量。三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的监督。监督政府按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足额征收,优化支出结构,及时足额拔付预算支出资金。每年第三季度,人大常委会要听取和审议政府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年度财政决算报告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和审查批准决算,形成相应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反馈政府认真落实,加强预算监督的持续性,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四要加强对预算调整的监督。财政预算经年初人代会批准后,当出现预算超收,或者增加预算支出,或者增加了财力性转移性支付等情况时,要适时督促财政部门及时与常委会沟通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后,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严禁先支后批的先斩后奏违法行为。五要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部门预算。督促政府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将部门预算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加大审查监督力度。每年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汇报会、查看有关账目等方式,适时听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强化部门预算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四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对经济发展的监督。要始终坚持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人大监督经济工作的着力点,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一是紧密结合经济宏观形势的新变化,切实加强对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强化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督促政府积极破解转型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创经济发展的新优势。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促进政府、企业变革发展理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督促政府和企业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二要紧紧抓住转型升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政府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机制,创新城乡协调发展工作体制,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长效机制。三要始终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督促政府进一步集中人力财力和公共资源,着力解决突出的基本民生问题,让经济发展成果切实落实到改善民生上,通过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扩大内需,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
  五、围绕群众观注热点,强化对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重大项目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载体和动力,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在一般情况下,人大在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时,可以对其中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内容一并进行审查和批准。如果列入经人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实施中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进行监督。此外,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也会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这也是一种监督。要把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和民生工程等关乎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作为监督重点,从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建设的效益等群众关注的热点方面入手,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强化监督,促进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经济发展。
  六、围绕经济工作监督需要,创新改进监督方式。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专业性强,工作量大,需要不断创新改进监督方式,才能提高监督实效。在监督手段上,应突出针对性和灵活性,要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汇报、视察检查等方式,还要采取询问、质询等“刚性”手段结合运用进行监督;在监督形式上,要抓好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审查批准计划、财政报告等重点监督和开展执法检查等经常性监督工作;在监督方法上,要注重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使人大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形成一个系统完备的体系和程序,提高监督实效,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来源: 陕西人大网 责任编辑: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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