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产型企业出口原材料料可申请退税吗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四种退税模式之筹划
纳税服务网
  本文所述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业务,是外贸企业购买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后出口的业务。外贸企业没有生产能力,但是只依靠购买并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可能会寻找一家或几家生产厂家代其加工,达到要求后再行出口。
  外贸企业从事委托加工出口业务,根据取得原材料的渠道不同,可大体将其分为四种模式:
  第一种,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
  第二种,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委托加工;
  第三种,来料加工委托加工;
  第四种,进料加工委托加工。
  这四种模式的退税方式不尽相同,为便于理解,在这里首先简要介绍其退税方式:
  第一种“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与第二种“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委托加工”基本相同,即外贸企业将采购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生产厂,生产厂开具包含原材料价值与加工费的成品发票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据此发票退税。两者的不同在于一般贸易进口可能需要缴纳进口关税。
  第三种“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外贸企业将来料加工原材料交与生产厂(不需作价销售),生产厂加工后,向外贸企业开具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加工费可由生产厂申请免增值税。外贸企业不能退税。
  第四种“进料加工委托加工”, 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原材料移交给加工厂,凭借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外贸企业也可以将进料加工原材料作价销售给生产厂,其结果与第一种、第二种的基本一致。
  在了解了四种模式的基本退税方式后,下面以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净现金流量为目标值,举例详细阐述四种模式的操作方法,并对比方案优劣,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为便于比较,假设四种模式前提均如下:
  外贸企业采购原材料价值均为100;外贸企业销售给加工厂的成本利润率为10%;加工厂不含税加工费均为20;最终出口收入为150(来料加工模式下为加工费50);双方增值税率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
  一、第一种,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
  外贸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生产厂加工后出口,其退税操作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从以上文件,外贸企业采用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后出口的模式,其退税依据包括原材料与加工费两部分,在39号之前,此种情况可以分别就原材料发票与加工费发票退税。而39号文件规定非常明确,其基本模式就是外贸企业销售原材料给加工厂,加工厂将原材料价值与加工费合在一起开具产成品发票,外贸企业的退税只能根据取得的成品发票退税(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也即意味着,此种模式下,原材料发票与加工费发票分别退税的情况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举例如下:
  外贸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不含税价格100,进项税17;作价不含税110销售给加工厂,销项税=110×17%=18.7,外贸企业在此环节产生应纳增值税额18.7-17=1.7;
  加工厂采购原材料成本110,进项税18.7,加工费不含税20(包含利润),销项税3.4,合计开具产成品发票不含税金额130(110+20),销项税=130×17%=22.1,加工厂在此环节产生应纳增值税额=22.1-18.7=3.4;
  外贸企业从加工厂收回加工产品,取得产成品发票不含税金额130,进项税22.1,假设退税率13%,则退税额=16.9;出口收入150。
  外贸企业净现金流量:-117+128.7-1.7-152.1+16.9+150=24.8
  二、第二种模式,一般贸易进口委托加工
  第二种模式与第一种基本相同,同样是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加工厂,加工厂连同原材料与加工费一起开回产成品发票,外贸企业据此发票退税。唯一的区别是在进口时可能会交关税。
  举例如下: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不含税价格100,关税税率假设10%,关税为10;
  海关进项税=110×17=18.7,作价121销售给加工厂,销项税=121×17%=20.57,外贸企业在此环节产生应纳增值税额=20.57-18.7=1.87;
  加工厂采购原材料成本121,进项税20.57,加工费不含税20(包含利润),销项税3.4,合计开具产品发票不含税金额141(121+20),增值税=141×17%=23.97,加工厂在此环节产生应纳增值税额=23.97-20.57=3.4;
  外贸企业从加工厂收回加工产品,取得产成品发票不含税金额141,进项税23.97,假设退税率13%,则退税额=18.33;出口收入150。
  外贸企业净现金流量:-128.7+141.57-1.87-164.97+18.33+150=14.36
  三、第三种模式,来料加工委托加工
  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第九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从以上规定,外贸企业取得来料加工原材料后,将该原材料交与加工厂进行加工(取得海关同意后),加工厂加工成产品后,向外贸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外贸企业在24号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24公告要求的资料,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外贸企业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厂,加工厂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举例如下: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进口原材料,价值100,海关增值税0,关税0;移交给加工厂进行加工;
  加工厂采购原材料成本0,进项税0,加工费不含税20(包含利润),加工厂在此环节办理免税,开具加工费发票不含税金额20,增值税0;
  外贸企业从加工厂收回产成品,取得产品发票不含税金额20,增值税0;出口加工收入50。
  外贸企业净现金流量:50-20=30
  四、第四种模式,进料加工委托加工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模式进口后,如按照39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加工厂,再从加工厂取得产品发票的话,则不能再作为进料加工处理。将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后,应补缴海关增值税及关税,同时销售时也应缴纳增值税等,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模式“一般贸易进口委托加工”效果一致,因此在这里暂不讨论,我们主要关注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购原材料的委托加工业务,即将进口料件不作价移交给加工厂的情况。
  外贸企业将进料进口原材料移交给加工厂,凭借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文件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四条规定,
  “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从以上文件,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对应的加工费可以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举例如下: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购原材料,成本100,海关增值税0,关税0;移交给加工厂进行加工;
  加工厂采购原材料成本0,进项税0,加工费不含税20(包含利润),增值税20×17%=3.4,本环节加工厂产生应纳增值税额3.4;
  外贸企业从加工厂收回产成品,取得发票不含税金额20,进项税3.4;出口收入150。假设退税率13%,退税额=2.6。
  外贸企业净现金流量:-100-23.4+2.6+150=29.2
  四种模式对比表如下: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四种模式对比表
  环节 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 一般贸易进口委托加工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 进料加工委托加工
  一、外贸企业环节        
  (1)外贸企业采购原材料成本 100 100 0 100
  (2)外贸企业采购原材料增值税 17 18.7 0 0
  (3)外贸企业采购原材料关税 0 10 0 0
  (4)外贸企业作价销售或移交给加工厂 110 121 100 100
  (5)外贸企业作价销售给加工厂销项税 18.7 20.57 0 0
  (6)外贸企业在销售给加工厂环节增值税 1.7 1.87 0 0
  二、加工厂环节        
  (7)加工厂采购原材料成本 110 121 0 0
  (8)加工厂采购原材料增值税 18.7 20.57 0 0
  (9)加工厂不含税加工费 20 20 20 20
  (10)加工厂开具发票不含税金额 130 141 20 20
  (11)加工厂开具发票销项税 22.1 23.97 0 3.4
  (12)加工厂销售给外贸企业增值税 3.4 3.4 0 3.4
  三、外贸企业取得加工厂产品环节        
  (13)外贸企业取得加工厂产品成本 130 141 20 20
  (14)外贸企业取得加工厂产品增值税 22.1 23.97 0 3.4
  (15)退税率 13% 13% 13% 13%
  (16)退税额 16.9 18.33 0 2.6
  (17)不得退税成本 5.2 5.64 0 0.8
  (18)出口收入 150 150 50 150
  四、净现金流量=-(1)-(2)-(3)+(4)+(5)-(6)-(13)-(14)+(16)+(18) 24.8 14.36 30.00 29.20
  根据退税率不同,计算结果有所不同,以下是不同退税率下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对比表:
  不同退税率下四种模式净现金流量对比表
  退税率 净现金流量
   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 一般贸易进口委托加工 来料进口委托加工 进料进口委托加工
  退税率17% 30 20 30 30
  退税率13% 24.8 14.36 30 29.2
  退税率11% 22.2 11.54 30 28.8
  退税率9% 19.6 8.72 30 28.4
  退税率5% 14.4 3.08 30 27.6
  从上表可以看出,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四种方式中,效果最好的是来料加工委托加工的模式,其净现金流量最高,最主要原因是其没有不能退税的损失,同时由于来料加工不需要支付境外原材料款项,因此该方式对于外贸企业资金占用的效果也最好;
  效果最差的是一般贸易进口委托加工模式,其主要原因是在一般贸易模式下,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因此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加工厂缴纳增值税较多,退税率降低对其影响较大,且一般贸易进口支付的关税,也减少了其净现金流量;
  进料加工委托加工方案要优于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方案,其原因是,后者需要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加工厂,退税率降低对其影响较大;而进料加工委托加工方案只就加工费发票退税,退税率降低对其影响相对较小。
  外贸企业可将实际业务的数据输入《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四种模式对比表》中,根据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出实际的净现金流量,从四种模式中选择最优方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以净现金流量为目标值进行方案对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考量其他因素后选择。物流类公司
工厂及贸易类公司
海运货运代理
散杂租船代理
空运货运代理
港务局(码头)
其他物流供应商
外贸公司,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各种问题解答
导读: 外贸公司,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各种问题解答
&一般来说,“免、抵、退”是各有含义的,①、“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
外贸公司,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各种问题解答
&一般来说,“免、抵、退”是各有含义的,①、“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②、“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③、“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外贸公司,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各种问题解答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已两年多了,但有一些出口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仍不能很好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免、抵、退”工作的进行。笔者现将“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简介如下并举例说明。 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外贸公司,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各种问题解答&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④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⑤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51-(85-48)-5=9(万元)>0,仍应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2、二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等支付价款85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5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①采购原料、出口及内销的会计分录与1月份类似,不再赘述。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4 K: O0 w7 S2 n T; J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
③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应纳税额=300×17%-(144.5-20)=-73.5(万元)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73.5(万元),可全部申请退税 ,
⑤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65万元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73.5-65=8.5(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 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500000应交税金―应交关税 700000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34000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通过实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因为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本文关键词:外贸公司,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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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不退税,可以开普通发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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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进出口权,往出口加工区内报关送货(货物名称为稀料,是多种化工原料配制成的)稀料不涉及退税
是不是我们自己报关了就必须要开出口发票?但对于光出口不退税的账务处理及申报怎么操作?
已报关再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不是不合理的?我们家虽然从09年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从来没有操作过,一年有三五笔业务,之前都找代理报关,现在一个月能做两三笔,然后要自己报关,能开增值税票最好,因为没有懂出口后账务怎么处理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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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到报关单,出口发票
2,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录入报关单,发票的资料,生成明细数据,去预审!
3,在口退税申报软件,撤消前面的明细数据,读入预审的反馈信息,然后处理!再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4,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信息
5,免抵退申报表录入(自动生成的)这里有两个与纳税表差额,都为0正确,不为0看看前面那里做错!
6,生成明细汇总申报数据!
7,打印相关报表(免抵退申报表主表和附表,明细数据,通常为1张出口货物,2张前期出口当期退税,2张当期出口,当期退税)以上资料1式两份,如果当期有退税,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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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方法
(一)生产企业即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1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二)外贸企业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4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间
(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8218;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8218;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一般情况来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最迟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举例说明:出口日期是日,只要是在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就不算超期申报,允许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日期是日,最迟退税申报时间也是在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三、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及需附送的资料
(一)生产企业
1.生成免抵退税电子申报数据的流程
可以从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软件。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sa密码:无。
系统安装完成后配置企业信息: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配置:企业代码,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分类管理代码)。 配置电子口岸IC卡账号和密码: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Ⅰ中填写IC卡号和密码。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修改: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业务方式中修改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各地执行日期各不相同,根据当地要求填写)。
(1)免抵退税预申报的流程
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根据企业的出口报关单逐笔录入出口明细数据{注意: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1号公告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五类出口企业,还需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按照向导的步骤进行操作,①进入“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向导→二免抵退税明细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②“四免抵退税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③“四免抵退税预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必须要进行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生产企业出口后由于网络原因或者企业未及时提交信息等原因,导致出口报关单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计算机系统,如果生产企业不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就不知道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齐全。生产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出口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一定要按照单证齐全、信息齐全并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明细计算出来的数据。否则缺少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计算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就会与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一致,造成免抵退税对审不通过。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要相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要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写。举例说明:生产企业要进行所属期201403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且也要进行所属期201403的免抵退税申报,该企业应先去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预审,如果单证信息齐全即进行出口明细录入,生成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其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第25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最后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如此操作,该企业免抵退税对审时出错率会较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2)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流程
①生产企业去主管税务机关预审后,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五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预审疑点反馈情况查询”后,如有缺少电子信息或者录入出口明细错误的情况,可进行“五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撤销已申报数据”;②将出口明细数据进行修改,进入“退税向导→二免抵退税明细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③进入“六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数据一致性检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④进入“八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⑤进入“九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点击“增加”按钮,点任意键,自动生成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点击“保存”;⑥进入“九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税退汇总表附表录入”,点击索引窗口;⑦进入“九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录入”,点击“增加”按钮,在空白处点击一下&#8218;自动生成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8218; 点击“保存”;⑧进入“十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打印申报报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2.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②《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处理及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处理及账务处理是不同的,分述如下:
(一)生产企业一般贸易的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1.出口时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调整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的规定,免抵退税申报是单证信息齐全了后才进行。
所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出口时因为还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用考虑免抵退税的影响,企业只需对出口业务是否应确认收入进行处理,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因为此时不用考虑免抵退税的影响,所以也无须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单证信息齐全时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企业在单证信息齐全后进行免抵退申报,同时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当月根据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实务中,企业可以不管具体的业务,只需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即可。
根据上述规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差额。
如果年中出现差额,应做如下分析,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所属期2014年6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根据差额的正负进行处理
(1)如果差额为正数,说明增值税申报时进项转出少了,而该转出应进入企业生产成本,故应在2014年7月调整时补提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差额)
(2)如果差额为负数,说明增值税申报时进项转出多了,而该转出应进入企业生产成本,故应在2014年7月调整时调减主营业务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差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差额)红字
如果该调整属于跨年事项,则应结合免抵退税申报的特点利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后次月的会计处理
(1)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次月,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确认应退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次月,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因为上述会计处理不会影响应交增值税的核算,但是其作为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而且企业应就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建议企业为了明细反映免抵税额,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待企业收到了出口退税款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上述内容从免抵退税申报流程的角度,对免抵退的基本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举例如下:
【例】假设某免抵退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份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FOB价为RMB1,000,000元,成本为650,000元,征税率17%,退税率15%。2014年7月份单证信息齐全进行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为150,000元,假设其中出口退税50,000元,免抵税额100,000元,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00元。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2014年6月份出口时:
确认会计收入:
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000,000
同时结转成本,此时成本不包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只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0,000
贷:库存商品 650,000
(2)2014年7月份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3)免抵退正式申报的次月,确认出口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4)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50,000
4.免抵退转免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口后且已申报免抵退税,但未在出口退(免)税截止期限收汇的,适用出口免税。
根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转入成本。在进行进项转出时,企业往往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依照上例,假设企业在2015年5月份对上述出口进行免税申报,当月(5月份)全部进项税额为2,400,000元,内销收入为5,000,000元,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则根据上述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00,000×1,000,000÷(1,000,000+5,000,000)=400,000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0
在原出口退税政策下,在出口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就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必须冲减该部分转出金额。
5.免抵退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于未收齐单证也未申请逾期申报的,超过免税申报期的要视同内销处理。此时对于该笔出口业务,企业也只是在出口时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对免抵退税均未进行会计确认与核算。此时会计上主要是处理两个问题:
一是会计上如何体现营业收入类型的变化。在出口时,企业将该笔销售确认为“出口销售收入”,现需调整为“内销收入”,这些是免抵退企业会计上对营业收入常设的二级科目。
会计上只需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明细科目进行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如果是上年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则需要调整的“出口销售收入”与“内销收入”此时都要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故就收入类型变化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视同内销时要核算该业务的销项税额。对于视同内销业务因为没确认免抵退税额,自然无需对此进行调整,但是内销就意味着要计提销项税额。问题是计提的销项税对应哪个科目?这就涉及出口业务的合同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根据视同内销的计税方法,一般贸易方式下,一般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由此可见,在视同销售下,出口货物离岸价为含税价,那么计提的销项税额就应该冲销原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所以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时,应将其分为价税两部分,前述分录应该修改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上年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只反映该销项税额计提事项,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视同内销的一般都是上年业务。
继续依上例,假设企业在2015年5月份未对上述出口进行免税申报,则在2015年6月份应该视同内销进项增值税征税申报,根据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000,000÷(1+17%)×17%=145299
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5,2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即在原出口退税政策下,在出口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就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如果视同内销的是适用原出口退税政策的业务,理论上企业还须对“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进行处理。实务上,因为进行视同内销操作时,企业会将视同内销金额作为负数填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里,申报系统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时已冲减了该视同内销金额,故会计上直接在月底按汇总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处理即可。
6.免抵退业务“退运”的会计处理
免抵退业务发生“退运”的实质是“销售退回”,而且企业在出口时已经确认了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准则,对于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此处的销售商品成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二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的业务成本,但不包括应转回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另外,在增值税会计中,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是用于核算免抵退税额用于“免抵”和“退税”的部分,发生退运时,理论上企业必须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的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跨年度的退运业务不再补征免抵退税款。
所以,对免抵退税的处理在系统上作顺延处理即可,即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和调整的免抵退税均已在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体现,在会计上对上述业务合并处理即可,只是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才需要单独将对应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继续上述例子,假设全部出口货物均在2014年9月份发生退运,且企业还未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000,000(红字)
同时冲减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0,000(红字)
贷:库存商品650,000(红字)
继续上述例子,假设全部出口货物均在次年退运且属于调整事项,企业还未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红字)
同时冲减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红字)
贷:库存商品650,00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红字)
如果发生退运时,企业还未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则仅冲销确认的出口收入和结转的库存成本,不涉及对免抵退业务的会计调整。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增值税)核算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做会计分录时,该购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全额转出,是根据增值税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乘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金额来作进项转出。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9条第3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金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购进出口货物时,借:库存商品
& && && &&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 && &&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货物出口后,根据增值税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乘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金额(不含进项),计算征退税差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金额(不含进项)乘以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 && &&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款,借:银行存款
& && && && && && &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消费税)核算
(1)货物出口后计算应退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 &贷:主营业务成本
(2)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 &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外贸企业退运时的账务处理:
冲减退运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之差)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红字
如果是上年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相应科目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 &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
& & 贷:银行存款
外贸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又视同内销征税处理的,账务处理和生产企业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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