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司转让收购公司的注意事项的基本流程,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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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转让,转让过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公司壳转让前,一定要注意对方是想用你的公司拿来做什么,而且银行等,一定要进行正规变更,这样才能保证你转让后不会出现其他问题,转让之家是正规的代理机构,以优质的服务最大限度的解决找转让找买家难,和收购找转让方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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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北京公司转让流程具体有哪些?
北京公司转让流程具体有哪些?
时间: 22:06
具体有哪些?
  公司转让前:
  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公司转让中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接方(成都买公司),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
  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 年检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检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的,如果没有按时参加,那么企业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规定;
  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是否是垫资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这都是必须的,避免在成都买公司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转让流程:
  1、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一个大公司来说,股东的变更会引起公司构架的一些改变,所以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对于私立小公司那就没有必要了。
  2、做国有资产评估。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规定在进行公司转让前,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那么就要进行资产评估。
  3、合同签订,不管什么场合,什么交易,合同是必备的法律保障。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放新的证明给新股东。
  5、公司章程的一些变更,新股东的加入会引起公司构架的改变,因此对于公司的一些章程也要做相应的改变。
  6、修改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7、公告全公司,这不仅表明是对新股东的认可,也是对全公司员工的透明化。
  公司转让需要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名称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变更住所的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果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营业期限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许可程序受理-审查-核准-打印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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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8:30-23:00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国资监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市直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国资委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西安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 &
西安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具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和改制的需要拟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后,向国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改制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通知企业执行。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意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可以向企业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也可以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们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在拥用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或者决定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 非股份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以按市场通行方法测算的价值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参考依据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向国资机构报告,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应当聘请相关的专业咨询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提出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及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评估核准价值超过3,0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
(二)评估结果核准总资产超过10,00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
(三)市政府特别要求报批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可以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受让一方在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应当及时向企业职工通报。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向双方出具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
未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决定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后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相关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时剥离的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其他国有企业代管或者委托受让的一方代管,也可以留在企业由受让的一方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因改制重组和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无偿划转、非整体性资产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折价入股)、提供担保、委托运营、租赁等资产处置行为,参照本规定的批准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前款所列资产处置行为,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审批:
  (一)账面原值不超过50万元的非整体性单项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处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同一授权经营的资产营运主体或者投资主体、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内部资产划转,账面价值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由被授权企业自行审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评估核准价值超过3,000万元的资产出售、置换、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折价入股或者债务重组等,由市国资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本企业债务提供资产担保,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除上列(一)至(五)项情形以外,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双方、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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