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图纸已经商场装修审批图纸,需要更改怎么办

交通部关于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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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交人劳发[号文印发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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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1999年8月4日交通部交人劳发〔1999〕400号文印发)
中国船级社:
  根据《》(国办发〔1998〕67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经部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现将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事宜通知如下:
中国船级社作为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检验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船级社为部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实行企业化管理。为对外开展业务的需要,中国船级社对国外可以以社团名义开展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保障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
  (二)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委托,承担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技术鉴定(审图)、法定检验和发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船舶审核和发证,进出口船舶及相关工业产品的技术状况勘验、鉴定、检验及发证,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三)经外国政府和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承担相关检验、发证以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和发证。
  (四)办理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发证。
  (五)接受外国检验机构委托,承担代理检验和发证。
  (六)承担有关国际、国家标准管理体系认证和其他工业设施、产品的检验和发证。
  (七)开展水上安全、环境保护检验技术的科学研究;制订颁布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等规范、规则和标准;受政府主管机关委托,承担有关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的编制。
  (八)提供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代表中国验船机构参加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等有关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政府主管机关组织下,参加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会议和技术活动。
  (十)承担验船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中国船级社检验计费规定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参与法定检验计费标准的编制工作。
  (十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内外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等工作。
  (十三)承办交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在局社合一体制时所属的国内、外船舶检验机构,在实行局社分开后,均作为中国船级社所属的机构,名称都相应改冠以“中国船级社”,如“中国船级社XX分社”或“中国船级社XX办事处”等(见附件一),不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船舶检验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XX检验处”等的名称。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目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所属的机构可以暂时继续使用原名称,待新的名称正式启用后(届时另行通知),一律不再使用原名称。
  (二)中国船级社总部内设机构16个:总裁事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划与质量管理部、审计部、国际合作部、市场部、发展研究部(法律事务部)、规范与技术管理部、入级船舶部、国内船舶部、海洋工程部、工业产品部、船舶安全管理认证部、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另设中国船级社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中国船级社信息开发咨询中心两个总部直属机构,以上机构均为正处级。
  中国船级社事业编制共1760名,其中中国船级社总部人员编制190名,其他所属国内机构人员编制1570名。中国船级社局级领导职数7名(总裁1名、党委书记1名、副总裁3名、总工程师1名、党委副书记兼记委书记1名),中层领导职数40名。附件:一、中国船级社所属国内机构名称序列表
     二、中国船级社所属国外(地区)机构名称序列表
附件一:    中国船级社所属国内机构名称序列表
┌──┬────────────────────┬─────────────┐
│序号│     原来机构名称         │   新的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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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1篇) 中国船级社“进军”斯德哥尔摩
陈育明大使在开业仪式上致辞。李玫忆摄
来源:&&日04:08
人民网3月22日电(记者 李玫忆)3月22日,中国船级社斯德哥尔摩办事处正式成立。这是该机构在欧洲设立的第11个分支机构,全球第86个检验服务网点,中国驻瑞典大使馆陈育明、使馆经商处韩晓东参赞,来自瑞典和芬兰的客户代表以及中资机构代表等出席了开业仪式。
陈育明大使在开业仪式上致辞,表示虽然世界经济面临严峻挑战,但他对中国以及瑞典、欧盟各国的经济发展有信心,“在瑞典的中资企业愿意为双边经贸合作提供服务,齐心协力共创美好的未来。船级社作为传统产业中服务业的代表,在此时成立新的办事处,充分说明船级社的前景是好的,中国经济的前景是好的。”
船级社欧洲中心代表也介绍了企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中国船级社已经接受包括中国在内的36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授权,同时被欧盟和美国海岸警卫队认可;其检验服务网点遍及全球,检验船队总规模已超过9775万总吨。此次在斯德哥尔摩开设新的办事处,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检验服务,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中国船级社与辖区海事机构、航运、造船和船舶配套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为进一步拓展北欧市场奠定基础,实现互利共赢。
(责编:曹昆、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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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检[号)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
(海船检[号)
发布时间:&&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图纸审核质量,确保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的图纸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图纸的审图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船舶检验机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图纸的审查和船舶检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船舶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船初次检验。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节。
审图机构签发的审图意见书仅在该审图机构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有效。
图纸上的印章必须与审图意见书共同使用方才有效。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其拟第一次检验发证(即初次检验)的船舶组织实施审图。
  第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间可自愿签订船舶图纸审核互认协议(以下简称“互认协议”),但应分别报主管机关备案。该互认协议应至少包括船舶检验机构间审图工作的互认范围、互认限制和期限等条件以及检验责任的划分。
互认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船舶检验机构拟对船舶初次颁发证书前,应严格遵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认协议实质内容,对船舶送审图纸实施审图,确保图纸适用于船舶所从事的业务。
  第七条 即使船舶检验机构间签署了互认协议,经批准(备查)或复核的图纸在审图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外使用的,仍应向图纸使用地所在的船舶检验机构送审。
图纸使用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如发现业已送审的图纸存在重大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下属所有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和原图纸审批船舶检验机构暂停使用相关图纸,并在30天内召回所有业已根据该图纸建造的船舶就特定缺陷进行重新整改和检验。
如船舶已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则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船舶检验机构还应在5天内确认已将相关信息书面通报给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此类通报消息后30天内,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处理。
  第八条 无论船舶检验机构是否签署本规定第六条所述协议,图纸审查质量均应由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本条下列要求对图纸实施审核,以证明其履行的审图方式。
(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对图纸实施审图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出具审图意见书,并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在图纸上加盖批准或备查章。
(二)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对图纸实施审查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出具审图意见书,同时依据互认协议的实质内容,根据下述情况加盖不同的印章。
1. 如《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中所要求的送审备查图纸已列入互认协议中的无需复核审图且审图结论互相认可的图纸目录,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加盖备查章;
2. 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中所要求的送审批准图纸实施实质性审核,确保与实船保持一致。审图无意见批准后方可加盖复核批准章。
第三章 审图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审图机构,并每年考核评估,确定其审图权限和资格。
船舶检验机构应制订有关设立和评估审图机构、界定审图机构权限以及审图权限授权等工作程序的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应综合考虑和制定审图机构必备的能力和资源要求,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每年机构资质被认可时向主管机关上报变更的各审图机构的名称、权限等信息。
  第十条 实施审图的人员一般不应执行该船的实船初次检验。对下列船舶实施审图的人员不得执行该船的实船初次检验。
(一)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
(四)总长65m及以上的海船。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组织充分的人力资源实施审图,包括在其下属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内跨地区组织图纸审核。
  第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为审图机构配置足够的技术资源和场所,确保审图机构具有所必需的计算工具、软件(以下简称“电算系统”)和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不得超出本机构审图能力、资质或职权范围进行审图。
图纸审核申请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审图机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图纸送审人向其他有关船舶检验机构或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申请检验。
第四章 对审图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确保审图人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资格,并保持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组织审图人员接受下列培训:
(一)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关的图纸审核业务培训;
(二) 由有经验的审图人员指导的培训。岗位培训的时间应与所开展审图活动或种类的难度、人员经历和能力相适应;
(三)审图工作管理程序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知识更新培训;
(五)应用电算系统进行校核计算的人员,还应接受相应培训。
  第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评估审图人员的能力,确定其审图权限。
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船舶检验机构确定审图人员的资格时,应考虑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同类船本专业初次(建造)检验3艘以上;
(二)在有经验的审图人员指导下参加至少3艘同类船本专业的审图工作;
(三)从事同类船本专业设计工作3艘以上;
(四)应用电算系统进行校核计算的人员应在有相应经验的人员指导下参加至少3艘船舶的校核计算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船舶检验机构首次受理审图的新型船舶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所指的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特别指定审图人员,并予以慎重考虑和严格管理。
第五章 审图工作控制
  第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本组织架构为下列工作建立统一的图纸审核程序,形成图纸审核工作记录,确保图纸审核质量。审图工作程序可参照本法规附件一。
(一)图纸审核评审程序;
(二)图纸审核申请程序;
(三)图纸审核初审工作程序和图纸复审及批准工作程序;
(四)审图信息的反馈机制;
(五)等效、免除和认可工作程序;
(六)图纸审核记录档案管理工作。
图纸审核工作记录应保存在船舶审图档案中。
  第十九条 图纸审核工作中形成的审图意见书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
  第二十条 图纸审核档案的管理应符合《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海船检[号文)和《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就本规定而言,有关定义如下:
(一)中国籍船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
(二)审图系指审图人员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图纸进行审查、校核和批准的实质性工作过程。复核审图也是审图的一种形式。
(三)审图人员系指经船舶检验机构授权进行审图、复审和批准并作出审图结论的人员。
(四)审图机构系指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根据船舶检验机构授权从事审图工作。
(五)船舶检验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六)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的下属(设)或内设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七)船舶图纸是指《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要求的图纸或图纸资料,简称图纸。
(八)申请人是指申请图纸审核的图纸设计单位、船厂、船东或其他代理人等法人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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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船舶审图是指对申请CSAD船级或非入级国内航行新造、重大改建船舶的设计进行审核批准,这是开展船舶新造船检验和颁发相关证书的基础。审图包括对涉及船舶结构、系统和安装设备等方面的主要设计图纸进行完整地审核,使设计完全符合政府主管机关法定要求和CCS规范的各种要求。
&&& 审图单位或部门—中国船级社的各区域审图中心(上海、大连、武汉、广州审图中心)和经我社批准成立,且具备相应审图资质的各二级分社国内船舶审图部。广州分社审图部、武汉分社审图部、天津分社审图部、福州分社审图部、青岛分社审图部、海南分社审图部、重庆分社审图部、上海分社审图部、江苏审图中心共9个审图部可承担国内入级和非入级船舶新建、重大改建、非IACS成员转入、IACS成员转入、过程计算(不含直接计算)的相关审图工作。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我们:
电&& 话: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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