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和村里把承包村里的砖厂合同弄丢了怎么办?

农民承包地被村委和乡政府非法强占
网友:千含兴 &&&&爆料时间: 18:51:18
&我是河南省武陟县乔庙乡千村1组的村民,今年3月初,乡政府,村委未经我们同意,假借国家修路,招墙引资,强行毁麦,圈占我们的承包地(1,2组共计120亩)。&&&&&&&&&&&& 乡政府采用哄骗欺压,威逼利诱等手段,使得大部分农户不敢说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30年不变,而村委和乡政府签订40年占地合同,使我们几代人都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他们把大量的砖卸在我家地里,4月2日,他们强行在我家地里垒起围墙,经我家坚决阻止,又告到县国土局,他们才暂时停工。&&&&&&&&&&&&&&&&&&&&&&&& 4月17日,听说他们又在我家承包地里施起工来,没吃早饭我就急忙去到地里,村里早安排七,八个人在我家地里,几十个工人在垒墙,我想冲往施工地段阻止,被以包工头为首的几个男人围住又推又搡,情急向县土地局打了4次电话,土地局的人不管,又向乡党委书记打电话,他一听我说了情况就挂了电话。无奈挣扎着要去阻止,那几个人竟把我按在地上,还撕破了我的衣服。我妹妹看见那情景就报了警,乔庙乡派出所的处理方式更叫人气愤,面对衣服破烂,满身是土的我不理不问,向村里安排在场的那几个人作了问讯笔录,把我带到派出所,由于被那几个人强制着我一天没吃动西,又因挣扎消耗了太多的体力,靠在所里的椅子上,他们一个工作人员大声呵斥:坐好!我说实在没力气。那人就吼道:谁叫你来的!我说是你们,那人就大声吼道:你给我滚出去!直到我离开,也没人问我,也没处理结果,一句调查不了了之。&&&&&&&&&&&&&&&&&&&&&&&&&&&&&&&&&&&&&&&&土地是农民的命根,没了地,也就没了命!请朋友们帮我转下,请好心的记者来猜访帮帮可怜的农民!恳请有关领导过问次事,责令他们还我们包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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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公司 刘某诉E县F乡人民政府变更联产承包地使用权处理------变更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决定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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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E县F乡人民政府变更联产承包地使用权处理------变更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决定案
作者:摘自《土地承包合同案例评析》2003.1&&网友点击量: 2079 次&&添加时间: 10:49:21
刘某诉E县F乡人民政府变更联产承包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
------变更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原告:刘某,男,36岁,汉族,D省E县人,务农c
被告:D省E县F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夏某,乡长。
1988年,E县F乡金石村大义生产组调整村民承包的土地,将
汪某承包的一份土地调出,发包给村民宋某耕种;1993年又调整发,
包给原告刘某耕种,刘某以该份土地面积不足,提出异议。1994年;
刘某父亲死亡,应退出一份承包地,生产组决定该地不退了,调整给
刘某承包,而将刘某1993年承包的,且认为面积不足的一份土地调
整给汪某耕种,刘某不同意,并与汪某发生争执。F乡人民政府认为
生产组的调整意见是可行的,于日作出处理决定,双
方按照生产组的调整意见执行。刘某不服,向E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法院撤销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因诉讼造成的误工、
车船、食宿等费用1 150元。
被告E县F乡人民政府辩称:刘某承包耕种的一份土地原是汪
某于1988年退出的。1994年,生产组调整部分村民的承包土地,汪
某应增加一份,刘某的父亲死亡应退出一份,决定将刘某认为面积不
足的一份调整给汪某,刘某再承包其父亲的一份是合理的。乡政府
作出的处理决定维护了生产组的调整意见,也有利于生产,请求人民
法院维持乡政府的处理决定。
E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生产组调整农户的土地承包属于农业
生产中承包合同的范畴,在调整中发生纠纷时,依照D省农业承包
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
(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
民法院裁决。乡(镇)人民政府无权以行政手段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被告F乡人民政府对农户刘某的承包地用行
政处理决定进行调整属于越权行为,法院依法不予维护;刘某因诉讼
开支的车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提出行政赔偿但未举证,依法不予支
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被告F乡人
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依法撤销。遂判决撤销被告F乡
人民政府日作出的关于对金石村大义组刘某、汪某
承包地纠纷的处理决定。
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表现形式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这是当前规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的一种主要方式。它的主要内容是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
有的土地、果园、茶园、林木、塘堰等,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
则,发包给农户耕种,农户要尽交农业税和提留等义务。农村承包合
同虽然在合同的主体、内容、标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然
具有民事合同的基本特性,比如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诚实信用、平
等互利、协商一致、合同内容合法等等。由于农户和农户的人口经常
变更,为了保持联产承包的平等合理性,就需要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
内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本案F乡金石村大义组根据
本组具体情况进行一年一度的调整,即是变更承包合同。但对变更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处理?由谁来进行处理?这是本案的焦点。
堂诉法院根据民事合同的内在规律和基本特征,认为应该按照合同
法和农村承包合同的特点进行处理。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包括农
村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法阮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而不能由乡(镇)人民政府用行
政手段进行处理。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的基层政权机关,它对农业生产有领导、指导的权利和责任,但对具体
的农业生产活动纠纷,如调解不成,则不能直接用行政手段强制进行
处理。如果允许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作出行政
处理,势必造成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违背经济合同平等互
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据此,E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F乡人民政府
对刘某调整承包地的处理决定,符合合同法的原理和《农村土地承包
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
本案的不足之处是对行政赔偿的定性不准和未作出处理。行政
赔偿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并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F乡人民政
府虽对刘某承包地作出调整处理决定,但未对刘某的权益造成直接
的损害。刘某因诉讼的支出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应驳回其行政
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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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被乡政府占有而后转承包谋利,法院不立案怎么办?
地区:-&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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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自留山91年被乡政府占有,96年在没经我同意又30年承包给他人,至今有20年我多次上访,要求乡政府归还林地及对侵占的赔偿,多次协商无果。有行政判决书和林业局的确权报告。还上访到市政府,经郭瑞民和周冀荣的接访,要求乡政府作业改正,但乡政府说待承包期满30后归还,我已60多岁,这是不合乎情理的。又讼诉到法院,但法院不立案,我该怎么办<font color=.8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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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媒体这个第六权力来制裁那些不作为的政府官员
张国权,资深律师,集合了一批具有良好法学教育背景和丰富执业经验的精英律师组成最强大的律师服务团队---国之权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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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是好档,就是下面的都在挂空挡。
  @北京律师事务所
9:14:00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助您维权 : 130   -----------------------------非常感谢你的关注,此事件并非涉及我一人 而是有许多公司、企业,有外地人、本地人等,我们已经组织了十几批次的进京群访,现在就等自治区处理,必要时会请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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