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互助基金保险基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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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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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1994年,上海市总工会建立了职工保障互助会,先后推出了“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2001年向职工广泛推行。目前,四项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覆盖了全市70%以上的在职职工和96%以上的退休职工,参保职工每年保持在600余万人,切实保障了职工利益,营造一个“有爱心、能放心、会安心”的职工之家。为了确保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可持续实施,上海市政府及市总工会不仅每年固定补贴4000万元(其中总工会500万元),并多次出资补偿资金缺口。近年来,已累计补贴补偿近3亿元。 上海市职保会严格贯彻“非营利”、为职工“谋福利”的宗旨,致力于工会保障事业的探索与实践,满足市场经济下职工对社会保障的新的需求。截至去年底,职保会四项互助保障计划累计给付268.18万人次,总共给付医疗保障金13.81亿元,其中仅退休职工保障计划一项已使212.58万人次的退休职工获得了8.89亿元互助保障金。 根据老龄化趋势显现的情况,上海市职保会2001年4月推出了“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得到退休职工的欢迎,每年参保率均达到退休职工总数的96%以上,目前有效会员已达250万人。其中,累计最高给付额达元,得到给付保障金额4万元以上的有125人,得到给付金额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有5500多人。 近年来,为配合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组建工会及维权工作,上海市职保会把参保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从业人员,让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上海工会互助互济的温暖。为了适应不同单位的需求,上海市职保会还将启动个性化的保障方案,为单位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保障。 为方便退休职工就近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上海市职保会于2001年9月在全市成立了19个区、县职工互助保障服务处、130多个街道(镇)职工互助保障服务点。目前,通过社区服务点办理给付手续的职工已经占到总数的88.5%以上、累计达158.8万人次。 1996年8月,上海市职保会建立了会员遭遇重大灾难互助基金,对于会员遭遇火灾、水灾、因公殉职,及特困会员、特困会员子女就读有困难等,分别给予慰问金帮困送温暖。1996年上海四川中路火灾,四十户人家遭灾,其中二十二户是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职保会第二天就将每人2000元的救助款送到了遭灾会员手中。此外,上海市职保会每年发放一定数量的医疗帮困卡和对进公惠住院治疗的困难职工补贴,并精心组织元旦、春节期间为困难会员送帮困金、助学金等活动,为需要帮助的职工家庭送上互助互济的爱心。几年来,已累计发放医疗帮困款300万元、重大灾难救济款、春节帮困及助学帮困款近200万元 上海市总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从4月1日起,市总工会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关于开展意外伤害等五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要求,开展新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已经出台。同时,停止办理原有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计划》,原已参加了该计划的,其保险期限内保险责任不变。 据悉,参加《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的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计划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的权利,用于缓解会员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收入降低、治疗支出费用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申请 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 昨日,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计划;未加入本会的职工,工会会员一次性缴纳10元、非工会会员缴纳15元会费后,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计划。 有关人士强调,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缴费 互助费标准分三档 据透露,互助费的标准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分别为50元、74元、100元;每名会员只能选择一个档次,且每个档次只能参加一份。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62元、93元、124元。 有关人士称,参加计划的会员属于列出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并且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保障 期内可领取四项互助金 据悉,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可以领取四项互助金: 一是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二是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根据参加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以领取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住院3天以上(不含3天)且不满一个月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三是根据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提供的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超过15天(含15天),按标准一次性领取一定金额的住院医疗费互助金;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四是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将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篇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作者: admin2
10:48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 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 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日至日。 第三章 保 障 责 任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四)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一)”- 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2.住院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第一次住院: [“自付(一)” - 起付线1300元]×20%=互助金额 第二次住院: [“自付(一)” - 起付线650元]×20%=互助金额 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住院按第二次住院公式计算。 3.跨自然年度住院费用计算方法 对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机构核定为准,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第二次住院扣除650元。跨年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公式: [“自付(一)” - 起付线1300元或650元]÷住院总天数×年有效责任天数×20%=互助金额 第四章 除 外 责 任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互助金给付责任: (一)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个人自费”、“自付(二)”费用)。 (二)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被保障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障期限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 (三)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障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 第五章 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规定 第五条 发生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后,被保障人应在本计划的有效责任期内申报给付。 (一)申请门诊、住院医疗给付互助金手续及流程 1.持有京卡〃互助卡的在职职工 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领取互助金申请,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职工医疗理赔申报资料上报代办处,由代办处汇总上传到北京办事处。北京办事处进行复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京卡中。(劳模和特困职工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资料) 2.集体和职工个人交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领取互助金申请,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单位或服务站审核确认职工医疗理赔申报资料上报代办处,由代办处汇总上传到北京办事处。北京办事处进行复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银行卡中。(劳模和特困职工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资料) (二)申请门诊、住院医疗互助金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内互助金应提供的资料: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 2.申请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互助金应提供的资料: 发生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费用,应首先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包括自建补充医疗和参加商业保险补充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提供以下资料: 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 ②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 ③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④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分割单 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或分割单 第六章 附
则 (一)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会员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本计划继续有效。 (二) 在本计划保障期内,被保障人调离本市、退休、身故等篇三:职工互助保障 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相关介绍 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工作,是工会以互助互济的方式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载体,是工会为职工抵御风险筑起的又一道防线。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团体中,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具有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非盈利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特点。
职工互助同商业保险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北京市总工会面向全市工会会员发放京卡?互助服务卡,该卡搭载服务内容包括: 互助保障、法律咨询、职业介绍、 优惠体检、优惠健身、优惠购书等。 其中,互助保障内容是指由北京市 总工会向持卡人免费提供一份《非 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 助保障计划》;以及《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市总工会为北京市全体工会会员免费提供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特点:医疗互助、普惠职工 门诊住院
双重保障 普遍受益
重点关怀 特殊群体
特殊关爱 快捷服务理赔到京卡 覆盖面广收益职工多 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向市总上级工会经费; 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保障 《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年龄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北京市在职职工; 保费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范围: 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原发性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原发性子宫肉瘤(恶性)、原发性卵巢癌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搭桥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少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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