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可以抵扣专利年费超级会员抵扣券吗?

出自 MBA智库百科()
  专利资助政策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运用的调控功能,以政府财政专项费用的形式专利申请、审查和维持费用,以促进和专利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产生垃圾专利、泡沫专利的直接原因
  有些地方从省市到区县各级都有专利资助政策,这些专利资助加在一起的额度往往大于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于是某些单位或是个人便将其作为一种牟取不当的手段,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利,从而产生大量的仅仅是为了骗取、捞取个人荣誉的垃圾专利、泡沫专利。这些专利不同于真正有价值的专利,有价值的专利可以被、,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泡沫专利往往一经授权即被“抛弃”,甚至有些在申请后就被置于“不闻不问”的境地,它们不仅不能产生经济价值,还会产生一些危害,比如占用国家紧张的审查资源,耗费专利机关的,影响真正有价值专利的转化,这些都将造成的极大浪费。
  (二)导致有价值的专利技术进入公开领域变成公知技术
  不同于垃圾专利,在享受资助政策的专利申请中也存在真正有市场价值、产业价值的,但由于申请人缺乏长远考虑,不能及时将其产业化,或是产业化成本较高,往往在其享受过相关的资助政策后,无力或不愿支付专利维持费,而让这部分有价值的专利技术因未缴纳维持费而在专利保护期到来之前便进入。这些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技术,不仅无法再为带来任何收益,还很可能被有实力的或无偿利用。他们利用自身的技术或产业化优势,对这些专利技术进行改进、提升,再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自身利用或是再许可给中国企业用来获取丰厚利润。同样,对于那些利用政府资助盲目申请的国际专利,如果没有成功进行市场转化,国外高昂的也会迫使专利权人尽快而使其进入公有领域。
  (三)影响企业的专利申请策略
  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很多还不能熟练地运用专利申请策略,还处于盲目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急于得到政府的专利资助,或是受了政府宣传导向的影响,将一些还不成熟的、甚至是不适合采取专利方式予以保护的技术申请专利,导致企业申请的专利原创性不强,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不能真正保护到企业的技术,形成,甚至会使得本应采取方式保护的技术被“主动公开”,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利资助政策在激励创新、保护中的作用,探讨和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专利资助机制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应拓展专利资助政策的内涵
  专利资助政策不应“急功近利”,不应仅仅围绕专利申请数量指标的完成,各级地方政府应本着“”的原则,着眼于促进专利技术的可持续创新和,切实的为企业、行业和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服务。比如,在项目立项前资助企业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在项目进行中资助企业进行专利状态与,,从而真正帮助企业建立起适合其自身需求的。
  (二)应针对具体情况,灵活设定资助标准
  从目前看来,很多地方的资助标准单一、雷同,通常都是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选择性资助或是根据专利申请类型的不同给予不同金额的资助,比如有些地方只资助发明,或是资助发明和,对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资)助;有些地方三种类型都给予资助,但给予的资助金额较多。为了更好的发挥资助政策的,各级政府的资助政策应避免“千篇一律”,避免这种“粗放型”的资助方式,应根据各地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灵活设定资助标准。中西部地区因发展较为滞后,区域内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政府可以通过各种专利申请类型都与资助的方式,来提高的申请积极性,提高本区域内的专利申请数量,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对的认知度。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专利申请数量已经累计到一定程度的地区,应更多往专利的市场化、产业化方向考虑,应更加注重申请专利的,以专利本身的质量,专利能否实现市场化、产业化作为获取资助的判断标准。
  专利的最终目标是促进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所以专利技术的实质应当是可以进行产业化、市场化、商业化的技术方案。各地目前纷纷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这种采取政府干预方式影响专利申请数量的资助政策是根据我国的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我们的各级政府都应该积极调整思路和,积极拓展专利资助政策的内涵,灵活设定专利资助的标准,不鼓励盲目申请专利的行为,多资助高质量专利,多考量专利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的表现,从而最大效率的发挥专利资助政策的作用,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垃圾专利、泡沫专利,从源头上为专利技术的转化创造条件,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我国这种国家宏观指导性政策长期缺位,而以地方政策为依据、为支撑、各级地方专利行政管政策执行主体的政府资助专利费用运作机制的优点是资助形式便捷和资金到位迅速,较大程度地解决了申请或维持专利时的经济负担,客观上也大幅度提升了各申请量。然而,由于缺乏基于立场的指导,加上无偿的政府财政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与基于的的运行机制的对接本身就是一个政策实践中的难题,故这种机制下的弊端也就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基于地方利益立场,专利资助政策协同性差
  在专利权的确立和使用的整个过程中,、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往往不是同一主体且不在同一地区,或单位位于某地区但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属于该地区,而地方性政策往往只支持隶属地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这使得各级政府在专利费用资助政策的衔接上可能存在盲点。前述某高校的案例就非常典型,一项好的专利技术就因为得不到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大大缩小其未来的市场面。在实践中,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分属两地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专利权人所在地区在资助时往往会倾向于被资助项目由本地区企业的实施,专利实施人所在地区也通常因为专利权人不属于本地区,地区政策只能提供少量资助或根本没有资助,这些基于地方利益立场的政策显然不利于技术在中的自由流转。
  随着不同地区科技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跨地域的科创新和日益频繁,如果现有的各级地方专利资助政策缺乏相互协同的构架,那么这些政策的运行就容易出现专利费用资助的盲点或重复点,而大大降低政府专利资助政策的效用。
  (二)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的设置不够合理,没有资助重点
  一方面,不同类型专利的对申请人的负担具有很大差别,而资助政策中未能有效体现这种差别,尤其是对发明专利及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现有资助比例很难起到较好地解决专利费用负担的作用,这使资助政策在客观上仅起到了重点解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费用以及专利申请总量问题的效果;另一方面,不同类型或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亦有显著差别,地方资助政策大多并未对具有广泛市场前景的重点专利进行重点资助,致使政府资助弥补市场主体投资盲点的功效很难发挥,进而也使政策难以引导专利申请结构进一步优化以促进专利申请质量与数量的协调提升。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不仅仅是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水平问题,由于地方财政的经费有限但同时还必须完成年申请量任务,扩大资助对象、降低单项资助力度就成为不得不为之的“对策”,长此以往无疑会使专利资助政策的实际效果与政策的初衷发生偏离,甚至会助长一些通过简单的、重复的实用新型或来套取资助以获得申请量。
  (三)受资助专利的质量较差,存在法律状态不稳定、重复资助的问题
  较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专利申请为起点实施资助程序,兑现到位专利资助的任务就基本完成,而不再过问申请是否获得专利权及权利的稳定性;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实行的是申请、实审、等相关费用在相应阶段给予资助,该方式的资助程度较前者在专利程序上更加深入,但依然与专利技术的质量尤其是没有发生直接的关联;重复资助问题主要出现在实用新型与上,由于这两类专利采取形式审查制以及第三次修改前的对实用新型与发明双重申请的许可,客观上使重复申请下的重复资助的发生具备了制度基础。
  也表明上述情况并非个案。已受资助的专利中高比率地出现未获得授权、授权后未维持有效、重复授权、资助申请人未缴纳已资助专利费用以外的后续费用等法律状态异常变化的现象,表明无质量意识的专利资助政策措施的调整和完善已迫在眉睫。
  (四)专利资助与相关管理部门未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缺乏重点资助项目的信息来源
  对于及技术转移全过程的资助和管理,在我国往往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诸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部门及等,由于目前这些部门间缺乏有效的管理信息沟通机制,和技术转移管理部门已经获得的准确且专业的项目评价信息难以与专利资助管理部门分享,加上专利资助的审批和后续的绩效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重点项目缺乏专利资助经费的情况下,一些却分享着政府财政资源。
  (一)国外基本状况
  国家实施形式多样的政府资助专利费用的政策。在新加坡,对一个申请单位的资助可达3项,初期申请每项提供50%资助,各不超过5000,后期申请每项提供50%资助,各不超过25000新加坡元;韩国政府对个人和小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申请费额度为每人3件,每件不超过200万,被认可为优秀发明的专利,政府还将资助自其申请国外专利日起前两年的国内申请费用;墨西哥斯旺西知识产权计划对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的和法律费用给予60%的补助金(最高可达6000);爱尔兰企业局的专利资助计划的资助额度初期可以达到专利费用的100%,后期随着项目的进展而递减。
  上述措施显示了国外资助政策大多采取了分阶段、比例配套、限额资助的形式,这种资助方式的优点是根据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来调整资助额度并由政府与申请人按比例分担专利费用,避免了无专利的申请。
  (二)我国基本状况
  我国地方政府自1999年以来普遍实施了资助专利费用的政策,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各自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时大都充分考虑了本地区技术发展水平和实力,据此所形成的地方专利资助办法大体分为两类:
  1.实报实销型。该办法不区分三种专利的类别,以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为资助对象,这种政策避免了重复资助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节约支出。但授权后专利的年费如何支付是一个受市场影响很大的的行为选择,该阶段的专利费用是否还应由政府资助以及怎样资助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政策抉择。
  2.类别定额资助型。该办法根据申请专利的类别不同,予以不同额度的定额资助,该种资助的方法是每年资助额度变化成比例。在一级政府的资助政策中,此种方法的资助额度一般少于专利费用的实际支出,它可能导致的问题:一是多级政府对同一项目的重复补贴,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二是资助额度非常有限,不能满足某些重点项目申请国外专利的费用要求。
卞妮娜.对专利资助政策的一些思考(D).江苏:南京大学法学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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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21786号
建议主题: 强烈建议国家改革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
建议类别:时政类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 22:48:25
内容:我们国家如今专利收费制度的原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即无论专利是否获得经济效益,也无论专利所获经济效益的大小,原则上都要收取相同的高额的申请费以及逐年递增的年费等费用。如果不减免,一项专利所收取的费用总额足以令没收入乃至低收入者对发明创造以及授予专利权望而却步。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保护年限内不能获得经济效益,则必须上缴的申请费和其它费用、特别是逐年递增的年费总额也令低收入者在经济上难以承受。按照现行的专利收费标准,一项发明专利在正常情况下保护二十年所要缴纳的全部费用大概是86150元,专利权人平均每年要付出4300多元,平均每月要付出350多元;即便就是申请费和前三年年费减免85%,全部费用也得76630元以上,专利权人平均每年也要付出3831元以上,平均每月也要付出319元以上。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在正常情况下保护十年所要缴纳的全部费用大概是11700元,专利权人平均每年要付出1170多元,平均每月要付出90多元;即便就是申请费和前三年年费减免85%,全部费用也得8890元以上,专利权人平均每年也要付出889元以上,平均每月也要付出74元以上。而如今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所能得到的最低生活费也就在二、三百元左右。也就是说,没有收入以及月收入低乃至吃生活费的人,如果没人资助,再聪明也不敢搞发明创造,更不敢申请专利,否则就得风餐露宿、忍饥挨饿。然而,对于通过专利转让或转化得利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专利权人来说,发明专利8万多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1万多元的申请费和年费等,又显得微不足道了。我们国家这种显然极不合理的收取专利申请和保护等各种费用的专利制度,无疑有着浓厚的国有计划经济色彩,适应的是吃“大锅饭”的国营经济体制以及职务发明,根本就不适应如今中国社会不得不逐渐建立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非职务发明。问题就在于:这种制度不仅不符合能够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迅猛发展的“见利收费”的经济规律和社会法则,而且是在从根本上打击一般人、特别是国有体制外以及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扶持和资助的没收入乃至低收入者发明创造乃至申请专利保护的行为和热情,显然不利于民间发明创造的产生和运用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当然,对于在职的、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内在职的职务发明者来说,发明创造以及申请专利的几乎所有成本和费用都由单位承担或者国家划拨,国家收取专利申请和保护等费用再高,也是单位与国家之间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虽说所得利润大多都归单位乃至国家所有,自己只能得点奖励,发不了财。但如果不能转化,也不会给自己带来经济负担。而现如今国有单位以及职务发明人越来越少,非国有单位以及非职务发明人越来越多,几乎所有非职务发明人都要自己承担发明创造所必需的各种投入以及专利申请和保护乃至转化等各种费用。即便就是现在能够减免一部分专利申请和保护费用,但如果专利转化不了,对没收入以及月收入低乃至吃生活费的非职务发明人来说,仅仅是必须上交的申请和保护费用无疑也是极为沉重的经济负担。虽说非职务发明人的专利一旦转化,所得收益再高,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均由自己支配,有的专利能使非职务专利权人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但是,这种幸运的概率迄今为止低的可怜,只有不到10%,而90%以上的非职务专利权人被手中的专利搞得狼狈不堪、哭笑不得。而且,如今总量高达三百多万件专利必须缴纳的专利申请和保护等各种费用,本身已经使国家获利匪浅,再由于国家不能从专利转化以后所获取的利益中直接得利,这就导致国家在制度和利益上根本就不存在促进专利转化的责任和必要,这就使得专利转化又成为专利权人、特别是非职务专利权人的又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这就是现如今许多显然能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和利益的专利技术,仅仅因为专利权人经济拮据无力开发而搁置甚至荒废。其结果就是中国专利转化率不到10%,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转化率则低得更为可怜,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特别是没有单位或个人依靠和资助而且手中的专利无力转化的专利权人,继续发明以及申请专利授权的兴趣和热情必然会越来越小。这种现象无疑也会对其他人产生不利影响,最终使得整个社会发明以及申请专利授权的兴趣和热情越来越小。有些人总会用我们国家与日俱增的专利申请量来为我们国家现行的显然是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辩护。这些人看不到或者说不愿看到我们国家专利申请总量按人口比例计算与发达国家相比低的可怜,专利的质量以及专利转化率则更是低的可怜的事实。所以,我们国家目前与日俱增的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是一种虚荣现象,不仅根本就不能否定我们国家现行的专利收费制度的极不合理性,而且,原则上只注重专利数量和收费而不注重专利质量和专利转化的专利制度,所造就的与日俱增的专利申请量乃至与日俱增的专利费收入的现象,反倒成为国家依仗国家权威和专利授权,利用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想通过发明创造乃至专利转让或转化一夜致富的心态和努力,无情地榨取专利权人、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血汗钱的极为不合理的社会弊端。显而易见,我们国家的“大锅饭”性质的收取高额的专利申请和保护等各种费用的专利制度,如今已经将专利申请和审批等打造成国家能够获取暴利的垄断行业。但谁都知道,国家保护专利只是一种形式,只是一种权威和法规以及名义,国家实际上根本就无需花多少钱来实施这种保护,即便发生专利侵权现象,也是专利权人或者侵权者自己花钱解决,国家仅仅是在审批专利时花费一些费用,无疑是一本万利。毫无疑问,如今我们国家批准的专利越多,国家所获取的暴利也就越高,这就导致国家及有关部门从根本上就不具备严格审批专利的由利益和制度所决定的责任和必要,从而使得每年授权的专利数量猛增,而专利质量却明显地越来越低,压根就无法转化的垃圾专利越来越多。正因为国家不能从专利转化以后所获取的利益中直接得利,国家没有促进专利转化的由利益和制度所决定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国家原则上只管收取高额的专利申请和保护等各种费用,一般不会去关注和重视专利、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的专利能否转化、能否得利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如今国家高额的专利申请和保护等各种费用以及相对短暂的保护年限,却逼迫专利权人、特别是非职务专利权人不得不急于转化自己的专利。而许多专利权人、特别是非职务专利权人都是新手,缺乏甚至没有转化专利的经验,这就给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研究机构、翻译机构、新闻媒体、收费网站等创造了能够赚取专利权人、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血汗钱的机会和条件,也给许多专门依赖诈骗专利权人来牟利的不法分子等创造了能够榨取专利权人、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血汗钱的机会和条件。根据我的观察和分析以及亲自试探,如今社会上凡是承诺一定能够将您的专利转让出去,而且转让价格基本按照您的要价,几乎不讨价还价,但事先必须收取一点费用,少则数百元,一般最多不超过三千元(不够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否则就免谈的中介机构,不管他们打什么旗号、以什么名义以及换什么花样,也不管他们说的有多么动听,可以说都是只收钱不办事的,说难听点都是骗子!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他们真有把握将您的专利转让出去,仅从转让费中提取3%的佣金,数额就已经相当可观了,更何况只要不收取前期费用,我相信许多专利权人、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都愿意提高转让成功后的佣金提取比例。而且,如果这些中介机构愿意先垫付前期费用,转让成功后再收取,我相信绝大多数专利权人都愿意授权给他们并在成功后成倍、成十倍甚至成百倍地补交前期费用。试想,中介公司事先仅仅垫付数百元最多不到三千元,相互介绍一下就能得到数万元、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佣金,这是多么惊人的投资回报,而且风险很小。但是,据我所知,没有一个中介机构会去追求这一高额利润,他们情愿不要事后的巨额佣金,也绝对不会垫付前期费用。只要您拒绝给他们前期费用,他们就会毫不犹豫放弃这笔他们似乎能够轻易得到巨额佣金的中介交易,甚至恼羞成怒地对您进行诅咒。这就充分说明,他们根本就没有把握转让您的专利,或者说根本就没打算去转让您的专利,他们的全部目的就是骗取您的前期费用。为什么以转化专利为宗旨的中介机构都不会去竭力追求据他们自己说能够轻而易举得到的巨额佣金,而只是竭力追求区区几百元最多不到三千元的前期费用呢?因为,所有以转化专利为宗旨的中介公司都非常清楚,专利转化所定佣金再多是虚的,而前期费用再少是实的。我们知道,专利大多都是与众不同的发明创造,而与众不同往往意味着行不通。所以,专利转化绝对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大多是需要大额风险投资的项目,弄的不好就血本无归。
因此,如果中介公司亲自去开发专利,哪么,区区几百元最多不到三千元的前期费用不过是杯水车薪,根本就不够。如果中介公司是寻求厂家或者投资公司进行转让,哪么,只要厂家或者投资公司对这个专利感兴趣,就不难从中介机构那里得知这个专利的名称或者专利号,也就立即会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以及通过网上搜索得到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然后直接与专利权人联系和接洽乃至交易,没有哪个厂家或者投资公司会愚蠢到情愿多掏巨额的佣金给中介公司的。也就是说,不是中介公司不愿追求专利转化的巨额佣金,而是根本就无从追求专利转化的巨额佣金。再则,别看几百元最多不到三千元的前期费用少,但骗十个人就能得几千元乃至几万元,骗一百人就能得几万乃至几十万元,骗一千人就能得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元。而我们国家现在每年授权的专利高达二十多万件,许多新增的专利权人都是初次授权急于求成的非职务发明者,他们极为容易被蜂拥而至的众多的中介机构的追捧和奉承以及花言巧语弄的飘飘然,似乎自己的专利是最优秀的、很容易转化的,只要把前期费用寄去,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转让费就会立刻从天而降,结果很容易稀里糊涂地上中介机构的圈套。一个骗术稍高一点、欺骗专利权人的电话每天打得勤一点的中介公司,一年骗几百甚至上千个专利权人、特别是新手上他们当,也不算是件很困难的事。据说有的专门从事专利转让的中介公司的全部家当,就是一件破旧办公室和几部电话以及几个雇员,条件好点的有部电脑和传真机,每天的工作就是根据知识产权局的公告或者网站所提供的专利权人的地址或者电话写信或者打电话,千方百计、花言巧语骗取专利权人的血汗钱。据说有家专门从事专利转让的中介公司被有关部门查处后,发现仅被这个公司诈骗的专利权人一年就高达八千多人,诈骗金额高达近千万。可想而知,中介公司仅骗取专利转化前期费用就盈利极为可观了,他们哪有兴趣和必要以及时间和精力去为专利权人进行可能会赔钱的专利转化?!这样以来,那些过去还能比较认真努力地为专利权人转化专利的正规的中介公司,也必然会受那些专门诈骗专利权人前期费用的中介公司的影响,身不由己地逐渐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尽可能多地收取专利权人的前期费用,而没有兴趣和必要以及时间和精力去为专利权人进行可能会赔钱的专利转化了。可怜许多专利权人、特别是不慎钻进中介机构的圈套被骗走血汗钱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耗费大量的钱财和精力以及时间辛辛苦苦搞发明创造乃至申请专利,原本指望通过拥有和转让或者转化独一无二的专利技术使自己成为百万甚至千万富翁,但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转让或者转化不了的专利授权,会变成自己给自己带上的一条必须不断破财的沉重枷锁,高额的专利收费以及无耻的中介诈骗,不仅使许多收入低下、经济拮据的非职务专利权人借钱筹款、债台高筑,甚至也使一些家境宽裕、财产百万的非职务发明权人入不敷出、倾家荡产,转化不了的发明创造、专利授权无疑成为这些社会精英自找的强迫使自己逐渐步入贫困之路的捷径。如果不能享受减免政策的话,一个发明专利如果在二十年之内转化不了,专利证书就是这个可怜的专利权人用至少86150元买回的一张废纸,享受减免政策也要花费76630元以上;一个实用新型或者外观专利在十年内转化不了,专利证书就是这个可怜的专利权人用至少11700元买回的一张废纸,享受减免政策也要花费8890元以上。这还不算他们为发明创造和转化专利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当今中国专利总量已经达到三百多万件,但转化率只有10%,也就是说,有两百多万件专利没有转化,这些专利的持有者含辛茹苦、努力奋斗、节衣缩食、花费重金买回来的专利证书,最终可能是他们必须不断花冤枉钱的“罚款”通知书。我作为一个已经获得两个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为了发明创造以及申请专利并得到授权而借钱筹款、债台高筑的贫寒的非职务专利权人,亲身体验使我对我们国家眼下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所造就的弊端深恶痛绝。如今我还有几个发明,有一个已经准备就绪,随时可以提出专利申请,但我现在已经害怕得到专利授权了。专利证书如同一张“罚款”单,发明专利不减免至少要“罚款”86150元,减免至少要“罚款”76630元以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专利不减免也至少要“罚款”11700元,减免至少要“罚款”8890元以上。发明创造乃至申请专利如同犯罪、如同赌博,得利是渺茫的,但“罚款”是难免的,真正岂有此理!而且,我耳闻目睹的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特别是非职务专利权人,对我们国家眼下非常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的不满甚至愤怒,使我强烈感觉到我们国家眼下的专利收费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靠人不如靠己。任何制度都是人定的,制度不合理就理应改革,专利收费制度不合理也理应改革。而如何改革专利收费制度使之尽可能合理,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专利权人应该最有发言权,立法机构以及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和人民代表也应该认真聆听专利权人的声音。所以,我希望所有专利权人、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不要继续默默忍受显然是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给我们带来的沉重负担;也不要认为专利制度的弊端积重难返自己无能为力而无动于衷;更不要指望能够通过现行的专利收费制度直接获取巨大收益的国家以及立法机构和有关部门主动彻底修改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也不要指望与专利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学者和领导阶层乃至广大民众会不遗余力地为彻底修改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奔走呼号,我们专利权人自己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呼吁国家彻底改革专利收费制度。一个专利权人的声音微不足道,确实很难惊动国家立法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彻底改革现行的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使之尽可能合理,但如果成千上万乃至大多数专利权人都发出同样的声音,那就有可能惊动国家立法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彻底改革现行的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使之尽可能合理。本人建议从根本上彻底修改我们国家现行的专利申请和保护费的收取原则和方式,本着国家政府能够受制度和利益的驱使积极鼓励和支持任何人的发明创造并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发明创造付诸转化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原则,将不论专利转化与否,论件收取相同的申请和保护等费用的原则和方式,修改为根据专利收益按比例收取专利申请和保护等费用,不转化不收费的原则和方式。根据专利收益按比例收取专利申请和保护等费用,不转化不收费的原则和方式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利弊分析如下:第一点:将只要不符合减免政策的专利申请,无论将来是否能够转化,均收取高额的申请费用的制度,修改为:无论任何单位与个人申请专利,首先都只需交纳15%的申请费和工本费等费用,也就是现在准予减免的收费最低标准。通过审批并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申请,在转化得利以后,应按比例再补交申请费和工本费等费用的差额部分;没有通过审批的发明创造以及没有转化得利的专利,则免交申请费和工本费等费用的差额部分。关于这样做的理由,我是这样认为的:制度应该一视同仁,如今最低能够暂时减免85%申请费的政策,虽说有利于低收入者从事发明创造以及申请专利,但对不能享受减免政策的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只要申请得不到专利授权或者授权后的专利不能转化,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可能因此而得利,他们为此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和钱财等都可能化为无有,此时国家还要收取高额的申请和工本等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不利于鼓励他们继续进行发明创造乃至申请专利的。第二点:将无论专利转让与否均收取相同的、固定的、逐年递增的高额年费的制度,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被国家授权的专利,在转化乃至获取经济效益之前,国家不向专利持有单位和个人收取年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只有在专利转化乃至获取了经济效益以后,才视转化的形式按比例给国家缴纳保护费用。关于这样做的理由,我是这样认为的:现行的无论专利转让与否均收取相同的、固定的、逐年递增的高额年费的制度,不仅给专利无法转化的穷困的专利权持有单位或个人造成沉重负担,而且也妨碍国家能够随着转化了的专利所获取的经济收益的增加递增得利,最大的弊端是:这一制度使国家与专利转化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然而,在专利转化乃至获取了经济效益以后,才视转化的形式按比例给国家缴纳保护费用的原则和方式,不仅使所有专利权持有单位或个人不会因专利无法转化而承受任何负担,以便于他们继续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而且也使国家能够随着转化了的专利所获取的经济收益的增加递增得利。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是:这一原则能使国家与专利转化存在利益关系,专利不转化,国家不仅不能得利而且还要贴钱,专利转化的越多,专利转化所获取的利益越大,国家的收益也就越大。这样以来,国家必然会利用国家的权威、财力和舆论以及其他有利条件等,无偿帮助专利权持有单位或个人转化专利以获取尽可能大的利益。而且,这样做也不会降低国家在专利方面所得的收益,因为可以通过提高或者降低专利转化后的收费比例来灵活控制收益高低,收益低可以提高收费比例;收益高可以降低收费比例。就是有必要将专利转化后的收费比例提高到90%,专利权人也不会想不通,对他们来说仅仅就是减少了收入而已。由于不必赔钱,所以他们不应该因此有怨言。尽管当今中国专利转化率很低,但也在10%以上,有些专利权人因专利转化所得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国家就是收取10%的专利保护费,这些专利一项也能收取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通过提高比例是不难达到国家目前在专利方面所得的收益的。更何况国家与专利转化有直接利益关系以后,国家必然会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促进专利转化,专利转化率也必然会大大提高,专利转化所得收益也必然会大大提高,国家按比例收取的专利保护费用也必然会越来越多,何愁国家总体收益不会越来越高。最关键的是这样收费是非常合理的,是良性循环的,是不会给专利权人带来负担的,是所有专利权人在事先都能够接受的。再说,通过专利转化和专利保护得利的专利权人,通过少得一点利来支援国家以及资助其他专利权人,也是高尚的、应该的。第三点:任何专利的有偿转让和转化运用等都必须通过国家专利保护部门的批准方能进行,批准时根据专利所带来的收益按固定比例收缴专利保护费等其他费用,任何专利转让、授权合同必须经国家专利保护部门签章才能生效。未经国家专利保护部门签章的专利转让、授权合同视为无效,不受国家保护,一经发现,国家有权取消其专利授权。此举的目的就是在制度上保障国家因专利转化所得的收益。第四点:专利审批必须严格,真正符合专利授权的各项要求才能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开且得到国家保护,尽可能避免显然没有科技含量和使用价值的垃圾专利的授权。此举的目的就是在制度上保障国家尽可能节省不必要的专利审批及保护等开支。第五点: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在全国各地建立专门从事专利转化的专业中介机构,统一规划和要求。由中介机构自行筛选自认为有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专利进行转化,与专利权人签订委托转让合同,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前期费用,转让成功后按比例收取佣金。专利权人在委托转让期间违约,应给委托的中介机构予以约定的赔偿;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转化被委托的专利,应按约定给予专利权人适当的赔偿。此举的目的就是在制度上保障所有专业中介机构能够真正从事专利转化工作,否则没有收益,从而根除所有形式的以诈骗专利权人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和行为。第六点:延长专利保护年限,最好是无限期并可以由子孙继承。关于这样做的理由,我是这样认为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转化,客观上需要相应的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和物资条件以及生产能力甚至思想意识等各方面条件作为基础。有许多发明创造非常超前,往往会由于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和物资条件以及生产能力甚至思想意识等各方面条件不成熟,很难在十年甚至二十年内转化推广。这些发明创造乃至专利可能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的年代后,才能因为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和物资条件以及生产能力甚至思想意识等各方面条件的提高而转化并创造财富,但专利权人及其家人却因为所持的专利保护年限已到,而不能享受由自己花费巨大的精力、财力和时间创造的财富,这对他们显然是极为不公平、不合理和不公道的。我们不能不承认,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和物资条件以及生产能力甚至思想意识等各方面条件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有的地方相差在五十年以上,而我们却与所有发达国家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的同一个年代里,不仅不可避免地要在各个方面受发达国家的影响,而且许多中国人还直接接受发达国家的教育,这就必然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对中国社会来说非常超前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我们国家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和物资条件以及生产能力甚至思想意识等各方面条件不可能在二十年甚至十年内就赶上发达国家,有许多非常超前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也不可能在二十年甚至十年内转化推广并得利,所以,限定所有发明创造以及专利在二十年甚至十年内转化推广是极不合理的。记得有位官员在为现行的专利高额收费以及保护年限辩解时说:国家收取高额的专利费用以及限定专利保护年限,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谋求高价而将专利压在手上不转化或者不愿低价转让,以便发明创造能够早日造福社会。这种心态显然是不健康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特别是非职务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完全是他们自己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苦思冥想、辛勤劳动的成果,否则根本就不会产生和存在。因此,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特别是非职务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原则上是专利权人的私有财富,而不是公共财富,只有他们本人有使用和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乃至国家都没有随意侵犯和处置的权力。所以说,那种为了防止专利权人谋求高价而将专利压在手上不转化,国家要收取高额的专利费用以及限定专利保护年限的逻辑是不讲理的、甚至是霸道的。至少是不尊重专利权人的劳动和权益,不尊重知识产权。延长专利保护年限乃至无限期保护专利的目的,就是在制度上保障专利权人永远都是自己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苦思冥想和辛勤劳动所创造的财富的受益人,使发明创造乃至拥有专利成为一种时尚和骄傲以及无形财富,以此激励尽可能多的人投身于发明创造,也使社会与公众永远都尊重专利权人,利用发明创造以及专利来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第七点:在制度上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荣誉地位,对贡献巨大和突出的专利权人要给于一定的优越待遇,通过制度的保障和优惠让专利权人能够受到国家乃至全社会以及广大民众的尊重和支持。关于这样做的理由,我是这样认为的:在现代工业社会,科学技术是巨大的生产力,是给人类社会不断创造巨大财富的主要方式,也是将人类推向幸福、美好和文明的理想生存形态的基本动力,而发明创造是科学技术的基础,没有发明创造也就没有科学技术,没有新的发明创造,也就没有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而发明创造者乃至专利权人又是发明创造的核心,没有发明创造者乃至专利权人,也就没有发明创造,也就没有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由此可见,发明创造者乃至专利权人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有功之臣,是人类社会的精神财富,是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理应受到国家制度的保护和优待,理应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爱戴。而且,这样做也有利于发明创造者乃至专利权人继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更多的发明创造,也有利于更多的人从事发明创造成为发明创造者乃至专利权人。以上就是本人的从根本上彻底修改我们国家现行的专利申请和保护费的收取原则和方式的粗浅建议,目的是抛砖引玉,希望各位专利权人以及专家学者踊跃予以斧正,尽可能完善这些建议或者提出更好的建议,最终使这些建议尽快成为能够被立法者乃至立法机构重视的提案。所以,欢迎专利权人以及所有关心专利权人权益和命运以及同情因拥有专利而不断贫困的非职务专利权人的悲惨状态的人们,跟帖完善这些建议并到处转载和宣扬,以便能够得到我们国家能够参与国家决策和立法的两会代表及党政各级领导乃至立法机构的关注和重视。呼吁所有专利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改善自己的尴尬处境而积极行动起来,万众一心、共同呼喊,促使国家尽快改革现行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使之尽可能合理!也呼吁社会广大公众和有识之士、特别是能够参与国家决策和立法的两会代表及党政各级领导,关注和同情我们专利权人、特别是专利没法转化的非职务专利权人由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所造成的尴尬处境和弱势状态,帮助专利权人促使国家尽快改革现行极不合理的专利收费制度使之尽可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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