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区房屋出租村里房屋确权证何时发放

发表人: 高先生  
提问时间:
 标题:关于土地确权问题跟进
&&&&近日在政民零距离看到有群众咨询南蔡村镇土地确权工作,对此相关部门给与的答复是:&目前正在进行试点,具体涉及南蔡村镇何时启动,现在还没有详细时间安排。&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6 号 规定四、时间安排
&&&&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底前)。成立市和区县两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成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制定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测量制图准备等工作。
&&&&  (二)试点阶段(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底前)。根据各区县申请,拟确定武清区、静海县、蓟县、西青区、北辰区、汉沽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单位,各试点区县应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本区域1至3个村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三)实施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底前)。在完成试点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登记办法;完善实施方案,以点带面、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测绘、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底前)。分级上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市、区县两级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发证档案的数字化,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目前应该处于土地确权的实施阶段,然而在相关政策规定出台这么长时间南蔡村镇还没有启动相关工作还没有相关时间表,我想请问政府相关部门是如何践行党中央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的相关号召的,对此我要求政府就相关工作进度、时间表给群众一个合理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 17:4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获悉,武清区国土局十分重视,为您回复: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经费未能按时落实,此项工作未能按照津政办发〔2012〕66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现市局已落实调查经费,并完成调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该项工作已陆续在各区县开展。根据《武清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武清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总体安排,我区于日正式启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工作。南蔡村镇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于2016年进行。工作中,将由专业的调查队伍进行土地、房屋的权属调查,调查结束后,将适时对房地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将由国土局和房管局分别进行注册登记。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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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4〕27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原以图解法、勘丈法等测绘并登记发证的土地,需按原范围调查测绘后,重新换发证书。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该项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开展,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实行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前发布有关通告,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查清每一宗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查明历史情况和现状,完成界址认定,并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对每一宗土地进行编码,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三、调查结束后,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房地登记申请、一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应当一并登记发证。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房地登记,同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房屋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登记要件。
  (二)权属审核。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一并进行权属审核。
  (三)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土地、房屋登记公告应当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同时在《天津日报》等市级主要报刊刊登,并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
  (四)登记发证。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四、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在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登记应当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用地及批准建设文件。已取得相关用地批准手续或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原乡镇企业用地,因改制、买卖等原因导致主体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使用集体土地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土地有偿使用等手续后,再进行登记。
  五、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据批准用地、建房手续以及买卖协议等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有关手续不齐全的,可确认给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属于下列情形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一)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二)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原知青下乡时分配的宅基地,日之前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等),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房屋所有权主体应当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一并予以确认。
  六、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中有&&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
  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
  七、有下列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一)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二)本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三)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五)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当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主办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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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证什么时候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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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证什么时候办呢
河北 沧州 沧州新华区发表时间: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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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农村房屋确权颁证政策要点
〗〖〗〖〗〖〗
一、登记收件: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成果(包括测绘面积和户型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1、村民申请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提供由村社出具的申请人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登记程序:
办理试点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初始登记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并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作为已公告依据。公告期不宜少于5个工作日。
三、登记工作有关规定:
1、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房管局提出申请,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含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含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判决书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人因下落不明无法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由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申请房屋登记。
4、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凭相关的建房手续及继承遗产公证文书申请补办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5、村民自建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用地和规划材料缺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申请人未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6、农村集体土地上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文件(这个问题在操作层面估计有难度,可以由建房人书面承诺房屋的质量安全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登记:
(1)属于临时建筑和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者已被公告列入新农村建设拆迁规划范围应拆未拆的房屋,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房屋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8、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受理:
(1)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如:新农村聚居点的&易地扶贫搬迁户&);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的;
(3)原来是本村本社的村民,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含华侨),以其原在集体土地上合法修建或受让的房屋申请登记,且其宅基地未被依法收回,房屋未重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登记的(因上述原因将户籍迁出,户籍迁出以前原在集体土地上合法修建或买的房屋,原有宅基地手续,土地手续又没有依法收回注销,老房子未重建、改建、扩建);
(4)城镇非农业人口依法迁入农村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如:离退休人员户口迁回原籍,回乡定居养老修建的房屋)。
上述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相关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土地审批面积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差异性处理:
1、农村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2、宅基地上的村民住房登记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但因继承等原因依法享有两处以上房屋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取得,但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权人一般为户主,房屋初始登记时,登记申请人应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但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或确认的该户共有人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修新房没有拆旧房的,原则上只登记新建房屋,旧房作为按规定应予拆除,其土地复耕。
5、批多建少的,以实际新建面积进行登记。
6、批少建多的(主要是宅基地面积),按宅基地审批面积套算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登记,超占土地面积新建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但国土部门已经对超占宅基地进行了处罚,则纳入登记范围。
五、委托登记的问题:
由于农村的大部分村民长期外出务工不在家,直接影响此次确权登记工作。为了整个工作顺利推进,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具体要求:
1、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位置和委托权利范围。
3、代理人无法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的,为了妥善解决外出务工长期不能回来办理申请登记的这部分申请人的房屋权利登记问题,可由村社干部统一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原件。
4、委托方式:
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签字,办理不涉及权利处分的房屋登记,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委托方式进行:
(1)公证委托书。申请人在现务工所在地公证处现场书写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公证书,然后将公证委托书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所在地村委会统一收件(这种方式一般难以做到)。
(2)书面委托。一种方式是申请人当着登记人员的面现场书写授权委托书并签名;二种方式是申请人在外地亲笔书写授权委托书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到所在地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签字盖章,并找三个社员签字确认。
(3)传真件委托。申请人与登记受理工作人员约定清楚后,将在外地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传真至指定电话收件。
(4)电话委托。申请人通过电话对代理人口头授权,代理人应当将口头授权转化为书面形式并经村民委员会核实后签章认可。
六、询问笔录及补充证明材料:
房管局应当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材料。询问笔录由房管局统一印制。询问结果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作为申请材料一并归档保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房屋登记事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拒绝接受登记机构询问或者拒绝签字确认询问结果的,房管局不予受理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七、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具体问题处理
1、有的农户户主死亡,但是又未销户,现办理农房确权登记在户主如何认定处理?
处理建议:由户主的继承人按继承房屋办理房产证。
2、家庭多次分户,但承包地、房屋、林权等未分户,不好确权;或父母将土地分配给子女后,要求登记给子女,是否可行?
处理建议:按独立的户口簿分户办证。共建的房屋由各个小家庭成员共同约定房屋分割协议,按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楼层及面积办理房产证。
3、农村大院子产权涉及多户人家,如何确权?
处理建议:由涉及的多家产权人共同书面约定,按约定办理。
4、女方在本社再婚后,拥有2套房屋,分别为初婚房屋和现在房屋,如何确权?。
处理建议:初婚房屋按离婚分割协议办理;再婚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办理。
5、存在1人2个户口的情况,有两处住房,合计不足60平方米,如何登记确权?。
处理建议:按照户籍管理办法一个人只有一个户籍,住房经认定确属同一个人(人同名不同的),可以合并计算,但必须进行户籍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未登记在正式表上的圈舍,后续如何登记确权?
处理建议:若满足房屋面积计算条件的圈舍,可以作为家庭附属房屋登记办证。
7、房屋面积超过原产权证核定面积,现在是否对其超出面积确权颁证?。
处理建议:新增面积部分可能为加层或者扩建。必须提供审批手续方可办理,否则,只作测绘,不予登记确权。
8、许多户房屋实测面积与农户自报面积不符,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建议:按实际现场测绘面积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9、大量存在一户多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问题,如何登记确权?
处理建议:现场测绘时可以全部纳入测绘。确权登记时,原则上按一户一宅办证,并按国土部门颁发土地证确定的建房占地面积确认房屋产权面积,超过土地证面积部分的房屋面积,由国土部门先对超占建房用地进行处理,然后再按处理情况办理房屋登记。修新未拆旧的,原则上登记新建房屋;未批先建的,完善审批手续后办证;少批多建的,若符合建房条件的,接受处罚完善手续后办理;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多建部分不予登记确权。
10、本村本社内,农户自行协议买卖、转让或赠送房屋,是否需要公证证明?
处理建议:按买卖协议、赠与协议办理,不需要办公证。
11、许多农户的老房根本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处理建议:必须先补办土地证、村建证明等文件,然后按程序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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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关键词:
天津市土地确权最新消息及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一、天津省土地确权最新消息:
2016年底前天津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原则上于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原则上将于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的任务范围包括全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已完成房屋拆迁、已取得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以及已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并已取得项目用地整体审批批复文件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除外)。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逐村确定调查范围,并上报市地籍管理中心备案。调查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采用核实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地籍总调查的方式开展房地权属调查和土地房屋测量。
二、天津省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3〕2号)精神,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加快农村资源资本化改革进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农村资源资本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有关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面向"三农"、统筹城乡的发展思路,立足农村经济发展现状,稳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拓宽融资渠道,为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经过3至5年努力,在我市有农业的区县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快推进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工作。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支撑体系,加快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着力解决"三农"融资难题,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活力。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积极探索流转土地的登记颁证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对流转土地的期限、面积、位置等予以登记颁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长期化、动态化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村情、民情,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工作,依靠群众妥善处理各类具体问题。
(二)继续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及我市的有关要求,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权利人向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权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发放林权证或林木所有权证。
(三)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工作。为发挥农业设施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畅通农业设施融资渠道,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工作。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业设施确权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放农业设施权属证书。
三、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工作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工作。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带面、服务"三农"、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工作。各金融机构和具有贷款功能的法人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特点,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贷款审核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优先提供融资服务。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登记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办理,公示抵押物权属状态。对未依法取得权属证明或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权利不予登记。标的物权属查询是各金融机构和其他权利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业务的必要程序。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工作保障制度。成立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制度。成立天津农业资产管理公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可能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化解金融风险。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崔津渡、副市长王宏江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宗胜、于忠诚和市农委主任张国庆任副组长,市农委、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办、市档案局、市高法院、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承担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有农业的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推动相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农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落实,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抵押登记管理工作,与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做好衔接。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抵押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的相关扶持政策。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指导融资机构通过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公示、查询和取得相关证明工作。天津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市档案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做好相关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做好宣传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让广大农民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定程序和具体内容,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四)强化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抵押登记及其业务培训、宣传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全面做好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把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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