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索民约论网络平台属于传销组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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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MMM互助平台”涉嫌网络传销
  警惕!“互助平台”涉嫌
  工商部门提醒:进行投资一定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加入互助平台,到了一个月的期限,本金和利息一起取,收益每个月就能有30%。”难道真的是天上掉馅饼了吗?工商部门揭开这个“致富”的奥秘,原来,这个金字塔式的“互助平台”是一种新形式的。
  今年10月中旬,不少长春市民向工商部门反映,“互助平台”涉嫌。调查人员发现,该网络平台的运营方式为:参与者A在平台提出申请“提供帮助”,系统会为其匹配“接受帮助”的参与者B,A通过平台取得B的联系方式,确认B信息后将钱打入B账户,30天后A即可获得1.3倍的本金,此时A如需要资金可在平台提出申请“接受帮助”,等别人打款给A,就这样不断地“提供帮助”和“接受帮助”就可赚到钱。
  长春市民石先生被朋友邀请加入“互助平台”,这是一个看上去既正规又大气的网站理财平台。石先生的朋友告诉他,“给我转账100元,下个月就会返你130元,你还可以发展下家。”石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首先想到的是这事不靠谱,如果真是这样,能不能多投一些钱,投入1000元的话一个月后收入1300元。如果再将这1300元投入进去持续滚动,等到一年之后,收益竟然可以达到23298元,相当于本金的23倍,如此暴利只靠一个平台。石先生在对此事表示怀疑后,将情况反映给当地工商部门。
  对于这样的投资盈利模式,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互助平台”并没有实现30%收益的可靠途径,主要是吸收下线的钱来给上线支付利息,是一种变相的。投资有收益,就像我们投资股票,是因为有人拿着这笔钱去做实业,创造财富,在互助平台上,钱只能在人与人之间流通,不可能变多,所以挣到的钱都是下线的钱。这个模式就像金字塔,从理论上讲,只有后面人不断地跟进、加入,才能保证这个游戏持续进行下去,一旦没有人进入或者人为关闭这个网站,那么后面的投资人就会受到重大损失,从而涉嫌诈骗,不管包装成什么样的形式,它自身的性质都显示这是一种传销形式。
  目前,当地工商部门正在对此进行调查。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投资的时候,要看利息收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范畴内。像这种金字塔式、攒人头式的,时间长了一定会出现问题。(记者孟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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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领域是网络传销“高危之地”?
  文/李俊慧  一说到“传销”,很多人可能阵阵“反胃”。  一来是,之前媒体曝光的传销组织限制参与者人身自由,需要费尽周折才能逃离“魔窟”,让人害怕;二来则是传销组织头目、骨干始终“亢奋”的做事状态,让人讶异。  但实际上,不论是传统传销还是网上传销,其最大的特点是抓住是每个人都有“致富、暴富”的心理,设立“金字塔式”财富分配机制和方式,吸引或发展人员参与其中。  日前,南通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北京、上海、江苏等9省市的公安机关统一行动,成功摧毁一遍及全国30余省市的传销团伙。该团伙以搜索引擎网站“爱搜索”为载体,以“点击广告”为名,欺骗群众购买会员资格并拉人头入伙做传销,发展下线会员1.3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网络传销首次涉足“搜索”,此前网络传销一直对电子商务“宠爱有加”。  那么,在各大互联网应用用或领域中,哪些领域或模式,会相对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网络传销“高危之地”呢?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先弄明白传销或网络传销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下三种经营模式或方式涉嫌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  1、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2、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3、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简单说,鉴别某种模式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传销”,就看两点,其一,组织者或经营者有“发展成员”的行为;其二,成员需“交纳费用”且其收入以“所发展(直接或间接)成员的数量或消费业绩”为计算依据。  那么,回到正题,在常见的或热门的在互联网应用或领域中,谁更容易“躺枪”,进而成为网络传销的平台呢?  领域一:电子商务风险指数:★★★★★  在阿里巴巴、京东、淘宝等网络购物的示范带动下,电子商务,不仅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方向,也成为民众瞩目、深度参与的互联网应用。  也恰恰是电子商务具有“一说就知道,实质并不懂”的特点,使得其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曾经轰动一时的“太平洋直购网涉嫌传销案”就是该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样本”。在此案中,该公司设立了普通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渠道商等16个级别的会员制度。其中,普通会员,购物时拥有的只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商品的权利,只有缴纳7000元以上的保证金成为渠道商和经营者才可以赚钱。不同等级的会员享有5%、10%、15%、61%、65%、71%的返利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庆南为主的组织,以太平洋直购官网为依托,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保证金,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作为第一被告的唐庆南,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其他5人被判3到8年。  领域二:广告联盟风险指数:★★★★  在网络广告领域,按照计费结算方式不同,可区分为CPC(按点击付费)、CPA(按下载并安装付费)和CPS(按成单金额付费)等多种形式。  其中,按照带来成单金额计算佣金返利的方式(CPS)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演变成“网络传销”。  一般来讲,整成的按成单金额计算佣金返利计算方式只涉及一级,即网站给指定电商平台带去交易后,电商平台按照从其网站来的用户的实际成单金额给网站计算返利或广告费用。  但是,如果不法分子把这种模式的结算下级不断延长,即鼓励网站再去直接发展或滚动发展下线网站,那么,这种模式就很容易演变成传销。  所以,对于热衷于参与返点购物的用户或站长群体来说,要多加谨慎,仔细辨别,避免落入不法分子设置的网络传销骗局。  领域三:搜索代理风险指数:★★★★  大多数人可能认为,搜索行业与网络传销“八竿子打不着”。但现实却给了大家一记响亮耳光。  在“爱搜索”涉嫌传销一案中,该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广告套装。只有在购买广告套装后,才能成为“爱搜索”合格会员,取得经销商资格,可以做“爱搜索”广告套装的销售推广。  警方查明,该公司上层会员的收入来自下面各层会员缴纳的费用,会员的收入多少跟点击广告根本没有关系,完全靠拉人头赚下面人的钱。  2012年3月至案发,白某纠集唐某、丁某等20余名传销骨干成员,发展下线会员1.3万余人,这一传销组织涉案金额总计逾3亿元。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不法分子打着“搜索”的旗号,以广告套装(类似竞价广告投放方案)做掩护,实际上干的是“网络传销”,参与其中的人收益并不来自广告点击返利,而是按照“人头”及“层级”作为计算方式。  领域四:P2P平台风险指数:★★★★★  当前,P2P理财火爆势头并未因部分平台跑路而停歇,一些人抱着各种各样的目的还是在往里面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法P2P平台不仅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也有可能成为网络传销的新平台。  虽然当前P2P的主要模式是以民间借贷为主。但是,不法分子稍加改变,就能让P2P平台成为网络传销的平台。  目前,很多P2P平台对注册用户邀请好友参与P2P理财也设置有返点或奖励比例。只要其稍加改变,将注册用户邀请客户的再邀请客户也纳入上一级用户返点提成中,那么,这种客户拓展模式就有了网络传销的“风骨”。  在这种模式下,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已不重要,注册用户的收益完全与其发展的成员数及成员出借金额挂钩。发展直接成员或滚动成员越多,注册用户的返点收益越高。  尤其在P2P平台主营P2P业务出现坏账时,如果P2P有这种模式,出借人为了拿回本金,可能会铤而走险陷入网络传销之中。  虽然笔者仅列举了四个网络传销高危领域或行业,但实际上,大多数互联网应用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网络传销平台,而区分是否传销的关键还是在于,参与者的收益来源到底是什么形式的?凡是涉及“拉人头”的,则十有八九涉嫌传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李俊慧)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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