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股票,股票账户婚后增值部分分可以分割吗

婚前购买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郑州于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继续炒股。我现准备与妻子王某离婚,该股票已增值为35万元,这35万元股票主要是婚前财产的增值,王某并未付出劳动,此35万元能否全部作为我个人财产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你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投入的10万元股本在婚前曾亏损了多少或曾盈利了多少,婚后是否再次投入,25万元的股票增值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现已无法区分。如果,你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那么,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众所周知,股市有风险。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于某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可以从该笔股金中划出10万元作为于某的个人财产,余款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享。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海雷  电话:)
全国数字报联盟
----更多媒体----
南国都市报
现代生活报
小龙人学习报
申江服务导报
学生英文报
人才市场报
每日经济新闻
国际金融报
上海证券报
上海环境报
三湘都市报
河南日报农村版
华西都市报
金融投资报
四川政协报
精品健康导刊
连云港日报
安徽日报农村版
安徽法制报
今日生活报B法理故事丈夫婚前买了10万元股票婚后涨到30万,增值部分我有份吗?日期:&&&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余女士的丈夫赵先生婚前用10万元购买了股票,目前股票已增值至30万元。现在余女士和赵先生的夫妻感情急剧恶化,余女士想要起诉离婚,她想知道赵先生的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可否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青岛婚姻家庭网王律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刘女士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该股票的增值部分。
&本版主要新闻
半岛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半岛网()是由半岛都市报创建的大型综合性网站,所提的供新闻具有权威、真实、快捷特点,本网站所刊登的城市信报各类新闻p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城市信报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2、所有与半岛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半岛网对非本网站所属服务器上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3、此外,在中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有极少量内容是从内容合作方、免费资源提供方以及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合法转载、摘编获得的。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中国法律妥善处理。半岛网所转载的内容,其版权均由原作者和资料提供方所拥有。
&&&&4、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离婚股票分割有法可依 婚后炒股收益归夫妻共有_证券综合_股票频道_全景网
离婚股票分割有法可依 婚后炒股收益归夫妻共有
&&& 全心全意支持丈夫全职炒股,离婚时却只一句“股票资产系婚前财产”而没分到半毛钱。赵女士伤心11年痴心错付的同时,对这样的结果心有不甘。
  不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中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后只要动过,收益部分就要算共同财产。这让赵女士看到了希望。
  支持另一半全职炒股
  丈夫离婚竟分文不给
  认识丈夫张先生时,他做着小生意,生意算是小有成就。赵女士告诉《金证券》记者,在相处中,赵女士发现其对炒股很有天赋。
  “他很爱钻研,也有一帮朋友,能打探到不少消息,所以认识他的时候他就炒得不错。”赵女士告诉记者,此后在自己的支持下,丈夫做起了全职股民,生意上的事情则由她全权打理。
  此间,赵女士还负责丈夫和儿子的一日三餐,打理家庭事务。
  这个小家庭的生活可谓蒸蒸日上,红红火火。不过今年5月,张先生突然向赵女士提出了离婚。这让赵女士措手不及。在张先生拟定的离婚协议中,只对房产进行了分割,对股票资产,他表示,那是结婚前就有的股票账户,应该属于婚前财产,所以赵女士理所当然分不到一分钱。
  婚前财产易遭误解
  婚后炒股收益归共有
  这个看起来无情的离婚诉求,让赵女士伤心的同时心有不甘。
  对于赵女士的遭遇,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勇律师表示,一切都会有法律公正的裁决。赵女士应该相信法律。涂勇指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就对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涂勇对《金证券》记者表示,在此案件中,张先生混淆了婚前股票账户和婚前财产的概念。
  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均作出了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涂勇说,对于赵女士与张先生婚后,张先生炒股所得收益,可以肯定的是,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股票账户婚后动过
  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表示,该问题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该研究组表示,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增值根据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
  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职业炒股人,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说,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其中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涂勇对《金证券》记者表示,这样的裁判很人性化,考虑到了家庭生活中,每位家庭成员因角色分工不同,而对于家庭的付出。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律应该对张先生的股票账户进行分割。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请登录或输入用户名提问,并遵守相关规定)
正在努力加载...婚前股票 婚后增值如何分割?_三峡经济_新闻中心_
婚前股票 婚后增值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
现实生活中,财产孳息常常让人产生误解,从法律性质上看,股票的增值利益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
一个不得不说的案例
家住城区的小黎(化名)是家中独子,父母亲都在大型企业上班,家境殷实。大学毕业不久,小黎便在父母的资助下,在城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将几十万元存款投入股市。
2007年,经朋友介绍,小黎与年轻靓丽的小雯(化名)相识。小黎优越的家境,让小雯和家人对这个年轻小伙很是满意,同时,甜蜜的感情也让两颗年轻的心越靠越近,不久,在双方家人的支持下,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雯便怀孕了。孩子的出生,给浓情蜜意的小两口带来更多的欢乐,为了精心抚育孩子,小雯辞职,当起了家庭主妇,在家全职带孩子。
然而好景不长,就在小雯沉浸在美满殷实的生活中时,却发现丈夫似乎不像从前那般关心体贴自己了。婚后小黎一直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尤其是生育孩子后,对小雯的态度更是日渐冷淡,除了正常工作,闲暇时间几乎都一心扑在了&股海&里。几年下来,小黎证券账户里的股票已经增值近百万元,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双方的感情也走到了尽头。
2012年底,因感情不和,两人提起离婚诉讼,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财产分割。因婚后小两口的工资几乎都用于家庭开支,没有什么积蓄,双方对其它财产分割都无异议,而争议的焦点,全集中在了婚后股票增值部分的分割上。
小雯认为,婚后股票的操作中,许多资金投入都来自婚后的共同财产,因此产生的增值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小黎却认为,股市最初投入的几十万元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后股票的增值部分都来自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产生的孳息都应归自己。最终,法院以小雯未提供证据,证明小黎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来自婚后的财产投入为由,驳回了小雯对该部分财产的分割请求,不服气的小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小雯也承认婚前小黎自己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有几十万,该部分财产应当属于小黎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财产孳息常常让人产生误解,从法律性质上看,股票的增值利益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往往都以时间为界点,认定婚前的财产产生的收益为孳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产生的收益就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果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的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
本案中,如果小雯认为股票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想对婚后股票增值部分进行财产分割,不仅要证明小黎对婚前所购买的股票进行了积极的操作管理,还要证明丈夫曾以家庭收入参与股票投资中。
婚姻生活中,不少人崇尚&唯物&观念,婚后以在家中做&家庭主妇&为荣。殊不知,看似风光的生活背后,其实也有许多艰辛或风险。一旦对方变心,自己既没有经济独立性,在法律上更没有保障可言。因此,只有自己经济上独立才能活得更有尊严和保障。
责任编辑:NO.1
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三峡分社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胜利四路46号
版权为 三峡新闻网 www.sxxw.net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互联网出版机构 鄂新网备 鄂ICP备号
联系电话:
24小时报料热线:
Copyright(C)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三峡分社 All Rights Reserved老公婚前购买10万股票 婚后市值15万能够分割吗?赞0阅读0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小丽老公一直有炒股的习惯,结婚前小丽老公买了大概10万元股票。结婚后,他也一直在炒股,可是没有投入新的钱进股市里,但却在股市里赚了5万块钱。小丽想请问一下,如果我们要离婚,我老公股市里15万元股票,我能够分割吗?
  律师解答:婚前购买的股票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后因炒股行为所赚取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别关注:11月30日,问理财手机APP发布博深工具(002282),12月1日尾盘直线拉升超8%,两天收益近15%。以及11月27日发布的27日值得关注的优质股票:乐通股份(002319),当天大盘暴跌5.48%,该股逆市涨停,随后连续两天涨停,三天收益近30%。如有投资问题可关注问股微信账号:wr6009 每天早上发送盘面分析、
  热点题材、涨停个股、解套技巧、选股方法,买卖点技巧,心态等咨询请按微信
  公众号搜索
  针对小丽的情况,小丽老公婚前购买股票的10万元属于他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通过他的炒股操作行为所赚取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所以5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丽可以要求分割。但如果婚后小丽老公并没有通过炒股操作,而是单纯因为股市行情导致赚取了收益,那这个收益则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投资收益,这时候则应为他的个人财产。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婚前婚后之大龄剩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