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如何参与公益益基金怎么退税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你现在的位置:> >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相关处理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一、再投资退税政策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一、再投资退税政策
  1.一般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2.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未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投资公司再投资退税。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按税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享受现投资退税40%或全额退税的税收优惠。
  4.企业重组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重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在按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5.税后利润公积金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金。上述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①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②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且还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因此,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③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④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退税。
  ⑤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其未缴足的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⑥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三、再投资退税限额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四、再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及会计处理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原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X 实际适用的原企业所得税税率X退税率
  企业收到退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再投资利润额在不超过5年时抽回,或者再投资项目不符合退税规定时,应将已退税款再补缴。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关注会计城官方微信,获更多新鲜、专业、实用资讯]
你可能对以下内容感兴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有什么要求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有什么要求
  海关对进出口贸易企业一直有很严格的审查机制,那究竟有何规定呢?以下企业就有资格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指各省、市外经委所属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专门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是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目前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骨干力量,也是申请出口退税额最多的企业。它们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可以申请退税。  (2)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这类企业将越来越多。它们出口的货物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免税和不予退税货物)均可以申请退税。  (3)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指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此类企业可以在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根据原有规定,委托代理出口是在受托方退税的,国税发(95)92号文规定,从日起在委托方退税,因此,这类企业从日开始具有申请退税资格。  (4)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对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新税制实施后,对它们因执行新的流转税而增加的税收负担,规定可以在最长5年内,对多缴的部分给予返还,因此,不执行出口货物退税的政策,而继续执行出口货物免税政策(但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外)。而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按新税制的规定,必须与国内企业一样缴纳流转税,因此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退税政策。  (5)特准退税的企业。有些企业,虽然没有出口经营权,也不是代理出口企业,但对其特准经营的某些货物(特准经营的货物见问题10)可按规定退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准退税的企业包括: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③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④在境外投资的企业;  ⑤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6)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可申请退税;非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不予退税。&相关资讯推荐:
航贸百科 TOP10
运去哪新闻汇总纳税企业应注意申请退税权的行使时机
我的图书馆
汇总纳税企业应注意申请退税权的行使时机
& & &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以下简称申请退税权)是纳税人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退还的权利。本文以一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多缴退税纠纷案为例,探讨相关问题。
乙公司是甲公司下属分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采取分季预缴的方式,由甲公司所在地A税务机关核定预缴额。2011年9月乙公司向B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当年因经营不善未实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后,乙公司对多缴的税款同意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2012年~2013年度甲公司均未实现企业所得税。日,乙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B机关为其办理了注销手续。2015年6月,甲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A机关在税务清算时,认定已注销的乙公司多缴60万元企业所得税。2015年8月,甲公司根据A机关出具的税收清算结论,向B机关提出退税申请。B机关认为,乙公司已经注销,且多缴的税款已过3年,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退税的时效届满。
甲公司申辩:因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其作为总机构对已注销的分支机构,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应享有申请退还税款权。对于多缴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此规定,由甲公司汇总清算,乙公司不进行汇算清缴。2012年度汇总清算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乙公司对于多缴的税款选择抵缴以后年度税款。在B机关为乙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依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而事实上,B机关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直到A机关对甲公司税收清算时,才确认多缴了税款。因此,结算缴纳税款之日为日,根据规定退税申请时效未届满,对乙公司多缴的税款应予以退还。
B机关回复,乙公司预缴税款的结算日是日,多缴的税款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甲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库,于是做出不予退库的决定。甲公司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这类企业的多缴税款退库,其申请退税权的发生、实现和消灭具有独立特性,分析如下。
申请退税权的发生: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款缴纳没有法律原因,申请退税权就应即时发生。如果预缴的税款未经税收核定,申请退税权也应即时发生;如果预缴的税款进行了税收核定,申请退税权何时发生,就会因法律原因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行政法的一般理论,税收核定一经作出就会产生拘束力,除非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而无效,否则,即便存在违法情节,纳税人仍有义务遵守,此时,纳税人是遵守行政程序所确定的义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5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因此,汇总纳税企业的预缴核定具有形式效力,成为缴纳税款的法律原因,只有预缴核定被撤销、废弃或汇总清算后,预缴税款才会缺法律原因,申请退税权才会发生。
申请退税权的实现:当然,有人会问,如果预缴核定是违法的行政行为,申请退税权如何实现?笔者认为,按照行政法的一般法理,并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要求,违法的预缴核定不是无效则为有效,在其被撤销或者废弃之前,不仅对纳税人具有拘束力,对税务机关同样具有拘束力。无论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还是纳税人自己发现多缴税款,在税收退还之前必须先撤销或废弃原有的预缴核定。因此,撤销或废弃预缴核定或者汇总清算,成为汇总纳税企业多缴税款退库的前提。
申请退税权的消灭:由于企业经营的连续性与所得税按年汇总清算的周期性,抵销实际成为汇总纳税企业申请退税权最为普遍的消灭途径。除此之外,由于时效届满,申请退税权的消灭或无法行使,也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形式。
抵消:预缴税款是为担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其本身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法义务,从预缴税款之日起就享有申请退税权。不过,汇总纳税企业不能申请退还,这是因为,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预缴,只能在汇总清算确定应纳税额之后用于彼此的抵销。对于抵销之后预缴税款仍然多出的部分,可以申请退还,也可以考虑留待下一年度抵销。例如,5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时效:从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来看,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申请退还,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进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并主动退还,似乎不受期间限制,这说明申请时效届满后,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实体权继续存在。3年时效届满后,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程序权利消灭,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税务机关主动退还,纳税人仍然有权接受,不会因申请期间届满而构成不当得利。
&&& 案情分析
本案中,乙公司按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后,税务机关的预缴核定未撤销也未变更,在企业所得税的年纳税周期内,对乙公司具有拘束力并产生法律效力,乙公司每年因此产生税款缴纳义务。尽管汇总清算后,乙公司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此时,乙公司选择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符合税法的要求。日,B机关为乙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因此,乙公司申请多缴退库的起始时间应从日开始计算。
关于是否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问题。57号公告从日起施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同时废止,该公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乙公司在汇总清算后,对于多缴的税款选择了抵缴,尔后B机关对多缴的税款既未退还,也未告知其权利。另外,由上可知,乙公司申请多缴退库的起始时间为日。因此,按照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执行57号公告。
时效届满的退税问题。A机关在2015年确认乙公司多缴税款,依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B机关核实后应立即退还。假如乙公司多缴的税款,如B机关所主张的3年期限届满,此时,乙公司申请退库的程序权利消灭,但其实体权利不受影响,B机关发现后仍可以主动退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即便纳税人已经超过申请期限,无权申请退还税款,但是,纳税人的申请仍然可以为税务机关提供有益的信息,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还是应当依职权及时退还税款。
复议委员会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做出准予退库的审理意见。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地税局
(源自《中国税务报》日&&&&
发表评论:
馆藏&52242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转]&*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公益基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