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饮料收委托方 英文

委托方: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云南世珍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方:山西优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云南世珍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方:太原市北河湾67号
被委托方: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方家菁
被抽样单位
大商集团大庆市让胡路商场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66号
世珍泉饮用天然山泉水
不合格项目
17.5 μg/L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三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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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298号
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XXX。
负责人陆a,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a,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a,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B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XX。
被告B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注册地凤阳县XXX。
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A律所)与被告B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B饮料上海分公司)、B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饮料安徽公司)仲裁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B饮料上海分公司、B饮料安徽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为此本案于日由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杨琼,人民陪审员陈秀芬、黄?美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律所的委托代理人彭a、黄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饮料上海分公司、B饮料安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律所诉称,日,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其与瞿金燕、唐浩、陆金飞、张翼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并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00元,被告应在合同签署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之后,原告完成了所有庭前准备工作。然被告在仲裁开庭当日上午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单方解除《聘请律师合同》,并拒绝支付律师费。被告拒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5,000元。
原告A律所对其诉称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聘请律师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仲裁代理关系;2、劳动仲裁委托书4份,证明被告将4个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给原告代理的事实;3、解除协议通知书1份,证明被告因其原因,单方终止仲裁代理,并明确代理费用将嗣后给予答复的事实;4、律师函、邮寄凭证、退信凭证一组,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律师费,两封信都被拒收退回的事实。
被告B饮料上海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B饮料安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A律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
经对原告A律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日,以B饮料上海分公司为甲方、A律所为乙方的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聘请律师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与瞿金燕、唐浩、陆金飞、张翼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服务基本费用为30,000元,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合同还约定,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就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合同的签字处由A律所、B饮料安徽公司分别加盖了公章。
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日,B饮料安徽公司交付A律所四份委托书,委托A律所的屈晓蓉、罗欣律师代理其与瞿金燕、唐浩、陆金飞、张翼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日,B饮料安徽公司向A律所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兹因本案发生特殊情况原因,现单方解除与贵所于日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并通知委托律师无须就劳动仲裁案件于日下午出庭应诉。基于委托律师在整个案件诉前准备中已付出的工作量并考虑到委托律师无须代理出庭,相关律师费在原协议基础上调整。解除方需经请示上市公司批准认可后给予答复。
日,A律所向B饮料上海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言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所减半收取律师服务费15,000元。在收到本函的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须立即向本所支付减半律师代理费用15,000元。否则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为追讨钱款所产生的新的律师代理费用等。该律师函未能送达至B饮料上海分公司。
另查明,B饮料上海分公司系B饮料安徽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A律所与被告B饮料安徽公司之间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A律所指派的律师为参加B饮料上海分公司与瞿金燕、唐浩、陆金飞、张翼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做了相关的准备工作。日,被告B饮料上海分公司向原告A律所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告知原告A律所因其原因,请原告A律所无须就劳动仲裁案件于日下午出庭应诉,因此,原告A律所停止了被告B饮料安徽公司委托的代理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A律所已为履行合同而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合同未能最终履行完毕系被告自身原因造成,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A律所损失。
本案所涉《聘请律师合同》系由原告A律所与被告B饮料安徽公司签订,《解除协议通知书》也由被告B饮料安徽公司出具,原告A律所仅是接受被告B饮料安徽公司的委托为被告B饮料上海分公司所涉的劳动仲裁案件做代理诉讼工作。且被告B饮料上海分公司系被告B饮料安徽公司的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所涉原告A律所的损失应由被告B饮料安徽公司承担。而对于原告A律所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原告A律所已付出劳动行为的情节酌定。综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被告B饮料安徽公司应当赔偿原告A律所损失15,000元。
被告B饮料上海分公司、B饮料安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损失1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B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黄美
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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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客服QQ: &&客服Email:Service#ChinaDrink.Net &&合作Email:Hezuo#ChinaDrink.Net&(请把#改成@)发货授权委托书
发货授权委托书委托方:受托方:广州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的《经销合作协议书》,委托方提出产品发货委托要求如下: 1、 委托发货的产品品种和数量:2、 委托发货的产品发货日期为
日。收货地址和收货签收人如下:3、 本委托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受托方执行,传真件以及电子邮件与原件具备等同效力。以委托方收货后的实际签收数量为产品结算数量,结算价格以及其它未尽事宜按双方签订的《经销合作协议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 1 页 共 1 页发货授权委托书 [篇2]绍兴县恒元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恩杰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今由我公司委托贵司将订单号为------ dd109904---------------的货物代表我公司把货发至-上海金闻路65号货物送达指定公司或地址后将视同我公司收到该货.此致委托单位公章二0一
日发货授权委托书 [篇3]致:兹委托业务经理
(居民身份证编号: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参加贵方
工程投标,并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该工程款可转入委托人账户中。特此授权授权单位: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发货授权委托书”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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