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中国采购办事处办事处费用的列支我公司在国外中国采购办事处设有办事处,请问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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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后窗口关闭国内公司向境外办事处支付费用要何种手续?
我公司向在境外设立办事处,但不知道今后的费用国内如何付出境外。
09-09-30 &匿名提问
如何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特别批准前,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办事处总部经营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更不得超过办事处总部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设厂,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客户售后服务,那么办事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法律上又称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常驻代表处,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  
设立办事处的条件
在申请设立机构之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一、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
二、从设立办事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2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二)、除台湾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三、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适合行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以目前大陆内销之开放程度来衡量,适合的行业有:(一)外商产品之中国地区代理商,可配合保税仓库或进出口公司操作。(二)精密仪器、设备制造商之大陆售后服务。(三)意图进军大陆市场之台湾贸易进出口商,配合大陆外贸进出口公司(类似台湾报关行),就可以完成进出口动作,基本上设立办事处,就已具备类似贸易公司的功能了。(四)知识产权型企业,可在中国代表其母公司授权其产权之使用,并有监督盗版侵权之揭发功能。  
外国企业具备了以上基本条件,就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大陆因行业不同,向不同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属于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等企业,报请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国交通部批准;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在这里需说明的是,外国企业并不能直接向中国大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因为设立代表处是一件比较繁难的事情,文件要求非常严格,专业性要求很强。因此工商局规定,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国政府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经审批机构认可的对外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文件,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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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遇到这样的情况,就不要建账了,否则被查到,肯定是一笔罚款!账务由“外地企业”统一处理。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3.连锁经营企业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企业所属机构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5.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3)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第35条规定,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7.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4)项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一)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1.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指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铁路运输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铁路快运公司】从事运输业务而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输收入(包括优质优价收入、快运业务收入)均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及实施细则第12条和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由铁道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集中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2)航空公司的纳税地点。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应在所在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地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自日起,各航空运输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建筑业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金融保险业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纳税地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   (2)国家开发银行的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3)华夏银行的纳税地点。华夏银行分支行营业税采取就地纳税的办法,所缴营业税入地方金库;总行的营业税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所缴营业税入中央金库。   (4)各银行总行向财政部收取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字[号)规定,自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银行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4.文化体育业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境外演出团体及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应以其在一地的演出收入,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办事处不开发票也不涉及上税的事呀,就是说你们的主管部门每月给你们驻外办事处拨一笔备用金,用于和当地的一些关系单位的业务往来,不知你们有没有在当地开户,如果开户了就需要建银行帐,现金帐,再建一本往来帐就可以了,没开户就不需建银行帐了。主管部门给你们拨的钱都支付什么了记明白就可以了然后每个月向主管部门报个支出明细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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