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定金交付定金后,到时定金是作为房款吗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一方违约购房定金如何处理
  在房屋交易合同中我们往往会选择中介机构,三方往往会约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违约情形,当一方违约,未能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定金如何进行处理哪,今天咱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购房定金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可以进行。
  【案件介绍】
  张某通过房产中介选购了一套房屋,房产公司、张某与卖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约定:签署房屋居间合同后三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但是在进行房屋交易合同签订时,张某要求卖房降价,遭到拒绝,于是张某以不签订购房合同为由进行威胁,但业主坚持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进行交易。张某以卖主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审理】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已进行明确的约定,关于房屋交易价格,双方已达成一致。由于买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要求降低房价,导致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
  商品房交易中购房定金如何处理
  1.区分定金与订金。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买受人(购房者)
与出卖者(开发商)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出卖人会要求买受人与之签订《房屋认购书》并按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其交纳“订金”或“定金”。但是,“订金”和“定金”的法律意义是决然不同的。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是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证约定金,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余;三为成约定金,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四是解约定金,指作为保留解除权的定金;五为违约定金,指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定金。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适用的基本规则是:《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令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定金的作用通常有两种:(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
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余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按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作预付款。出现违约事项时,也不能适用订金规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接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订金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
月1日起施行)第22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在房屋买卖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头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3.注意认购书签订后的定金处理
  在认购书中经常会出现金、抵押金等说法,这样的约定不能一概的认为就是定金约定,而应该仔细分析。如果双方签定的认购书中约定。当事人买受方—方能签定正式合同的,其交付的订金不退还,而如果出卖人不签定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买受人已经交付的订金,那么这样的约定应是关于定金的约定。但如果没有双倍返还的约定,那么就应该认为是一种预付款或者是订金的约定,而不适用定金规则。
  认购书中的定金,实际上具有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双重功能。认购书是一种预约,是为将来订立正式的销售合同而预先签定的独立的合同,根据预约,开发商的义务是在将来与买受人签定销售合同,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而买受人的义务则是签定合同购买该房屋。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购房人在交付定金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签定买卖合同的就丧失该定金;出售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签定销售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由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一方违约则会发生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结果。因此,买卖双方应在认购协议书中就签订正式合同过程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形分别进行约定,以保护双方权益。
  (1)如果买方没有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方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协议书,从而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卖方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任何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条件,如房号、价格、面积等进行修改,从而导致签约未成,改动一方视为违约方履约金。如果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买方;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4)如果由于卖方本身不具备房屋销售(预售)条件而导致认购协议书无效,由卖方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如果由厂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6)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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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二手房交易定金支付的注意事项 如何避免定金纠纷
来源:房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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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购房意向之后,买方就要支付一部分来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对于购房者来说,定金大家虽然都知道需要缴纳,但是到底应该交多少呢?的定金支付有何注意事项呢?定金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往往是最容易发生纠纷事件的源泉,那么如何才能解决的纠纷问题呢?下文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二手房交纳定金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疑惑,处理好定金的相关业务。 一、 预付款和定金不同 很多购房者可能会认为预付款和定金是一个概念,其实这个观念是错误的。将给中介或者卖家的前作为预付款的话,只要买卖双方没有签订成,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预付款都会全部退还给购房者。而定金就不同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买方单方面毁约不想购买该套房产了,那么定金是不退还的。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分清楚定金和预付款的概念,不要将二者弄混。 二、定金支付金额 定金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保障,金额可以不必过多。小编在此建议大家:购房定金的金额较好控制在一千元以下,这样既能达成二手房交易双方的买卖意愿,也能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尽可能降低定金无法追回的损失。因此定金的数额可以双方商议后制定出一个合理的金额。 三、 交定金后的合同签订时间 买家交定金,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交定金后多长时间之内必须要签订正式的,如果买卖双方与中介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房产,那么定金的处理办法要约定清楚。此外,购房者在签订时,一定要将保障自己权益的内容写进协议或者合同中,这样才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自己造成损失。 四、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为了避免定金的陷阱,购房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预防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如果定金被写成上述的其他款项,那么如果签不成,很有可能无法收回所交钱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为了避免麻烦,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条款,确定无误后再签字。 以上就是二手房交易定金的注意事项,希望上述内容能帮助大家明确的了解交纳定金应该注意哪些方面,了解规避风险的方法,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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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了定金后,如卖方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在二手房买卖中,当买方签署了定金协议,交付了定金后,如卖方以“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履行《定金协议》,还是继续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房价上涨了,卖家不卖了  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 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及有关资料给买方,买方也将45万元支付给卖方。  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5天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定金协议是否就是买卖合同  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自己也支付了70%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实际使用中。  卖方则辩称,双方所签署的是《定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卖方必须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律师点评:合同性质不仅仅看名称  律师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质不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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