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券 转股价格的交换价格是多少

相关特征/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功能介绍/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1)融资:由于可交换的债券发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团公司的一种有效手段;(2)收购兼并:当在收购兼并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在实施收购之前发行专门为收购设计的可交换债券;(3):可交换债券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序地减持股票,发行人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现金,同时也可避免相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致使股价受到冲击。比如的和记黄埔曾两度发行可交换债券以减持Vodafone;大东电报也用此方法出售所余下的的股份。
优缺点/可交换债券
优点可交换债券可以为发行人获取低利成本融资的机会。由于债券还赋予了持有人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因此发行利率通常低于其他相当的固定收益品种。一般而言,可交换债券的转股价均高于当前市场价,因此可交换债券实际上为发行人提供了溢价减持子公司股票的机会。例如,母公司希望转让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换取现金,但目前股市较低迷,股价较低,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一方面可以以较低的利率筹集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价比率卖出其子公司的。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相比,可交换债券融资方式还有风险分散的优点,这使得可交换债券在发行时更容易受到投资者青睐。由于债券发行人和转股标的的不同,债券价值和股票价值并无直接关系。债券发行公司的业绩下降、财务状况恶化并不会同时导致债券价值或普通股价格的下跌,特别是当债券发行人和股票发行人分散于两个不同的行业时,投资者的风险就更为分散。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的特征可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债价值。与发行相比,由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股票期权,预计的还本压力较普通债券减少,且在债券到期时一般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可以降低发行公司的。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可交换债券比可转债更容易被分拆发售,即将嵌入的认股权证与债券拆开并且作为单独的交易工具出售。缺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导致转股标的股票发行人的股东性质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比如原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子公司股票,如果减持欲望强烈时,母公司有可能会发行较大量的可交换债券,从而在转股完成后子公司的股东变得分散,甚至会影响到子公司的经营。可交换债券由于较可转债更为复杂,因此发行方案的设计也更为复杂,要求投资人具有更为专业的投资及分析技能。
对比区分/可交换债券
产品对比可交换债券相比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其相同之处,其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类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可交换债券相同点1、面值相同。都是每张一百元。2、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长不超过六年。3、发行利率较低。发行利率一般都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都规定了和。5、都可约定赎回和回售条款。即当转换(股)价高于会低于标的股票一定幅度后,公司可以赎回,投资者可以回售债券。而可交换债券在实际操作是否约定,还要看以后的具体募集发行条款,以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都约定了这两个条款。不同点1、和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2、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4、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5、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6、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的均价。7、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现在还没有明确是欧式还是百慕大式换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现实中,可转换债券是百慕大式转股,即发行六个月后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即可。8、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方式比较
直接抛售可交换债券
特点:可以直接获得资金,但在减持数量较大时容易对股价形成冲击,从而增大成本。此外,受证监会减持新规的限制,超过1%的减持需走大宗交易系统,因此对于减持而言,直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企业的形象也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发行可交换债券
特点:可以得到初始资金,相对于普通的融资方式,其利息成本低,且可以实现溢价减持。由于转股是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小。发行债券是通过其信用融资的正常行为,而可交换债券又是创新品种,有助于树立正面的企业市场形象。
实际应用/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在减持股份方面的运用在海外已有大量实例,比如香港的和记黄埔曾两度发行可交换债券以减持Vodafone;大东电报也用此方法出售所余下的电讯盈科的股份。此外,欧洲很多企业为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发展,都会发行此类债券以解除公司之间互相控制的情况,一些政府也会透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把公营企业,例如韩国存款保险局发行了30亿美元的债券用以将该国的国营电力公司Kepco私营化。随着当初因股权分置改革而产生的限售股逐渐解禁,如何解决好这部分解禁股上市流通带来的市场冲击将是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市场必须正视的问题。由于可交换债券在减持方面的一些优势,其对于顺利解决限售股解禁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若采取由控股母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办法,母公司在债券成功发行后可即时获得一笔,而在达到转股条件时可交换债券又可以转换成其上市子公司的股份,在不增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情况下,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股票的减持,发行可交换债券相对于在二级市场上直接抛售具有明显优势。&
现实意义/可交换债券
一是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由于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分离债相似,债券中含有认股期权,因此其发行利率一般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发行人可以节约大笔利息支出。在证券市场实现的条件下,有利于股东利用这一金融工具进行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大股东由于缺乏筹资渠道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可交换债券二是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因经营上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换债券推出后,这类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所需资金,而无需股票。三是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格,该特点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四是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有利于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连通。可交换债券的特点是,投资人同时获得了按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换股价格交换股票的期权,这使可交换债券比较适合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
会计处理/可交换债券
一、发行方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方一般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债券未交换成股票前构成企业的负债,可在“应付债券”下设置“可交换债券”二级科目和“面值”与“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企业发行的债券由于溢折价和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的存在,实际收到的金额一般与债券票面价值会存在差异,此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公司债券一般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调整”科目进行摊销,按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债券利息的支付与一般债券无异,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持有人若未在转换期内交换为标的公司股票,发行方交付资产偿还本息后债务随即解除,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当可交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发行方应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按转换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从“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的贷方转出,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可交换债券
二、持有方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债券作为一项金融资产,企业应按金融资产准则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的购买方获取债券目的一般在于赚取买卖差价和择机转换股权,是否转换主要依赖于未来股价走势和自身财务状况等客观因素,可见企业初始取得时并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故可交换债券一般不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此外现行准则对不同分类的金融资产其所支付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进入损益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交易费用进入账面价值中。但笔者认为,企业资产价值的初始确认应当以取得该项资产时所付出代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所获取资产的新增外部费用,企业若不取得相关资产就不会发生该项费用,故交易费用应属于获取资产所付出的代价,其金额应计入资产账面价值中。这样可交换债券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企业取得的可交换债券中如果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假定企业认定可交换债券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同),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公司债券(成本)”、“应收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
对于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可交换债券,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笔者认为,尽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化,但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损失)还没有实现,这样做是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这种情况下所反映出的盈利能力也只能是一种潜在盈利能力,况且这种潜在能力已经通过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予以反映,不需要再将公允价值变动体现在利润表中。会计分录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投资收益”。
对于持有方而言,可交换债券的处置一般涉及两种情况:
一是持有至到期。企业若未选择转换为股权,将收到本金与最后一期利息,此时企业应将取得的价款与可交换债券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
二是转换股权。企业转换所得到的股权,在现行准则下应按股权公允价值(市价)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股权公允价值与可交换债券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等,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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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上海建工可交换债11月5日申购,时间优先,闲钱好用处,要么全中,要么不中,抢不着不当误九点半交易!11月5号几点开始可以申购呢?9点25,多一秒不行,少一秒也抢不到。
中签概率低,上市后考虑更合适。申购可转债的资金几天才能解冻?不冻结,你自己撤单就可以。
上海建工可交换债,网上发行15个亿,竟然有2600多亿买单,这还是绝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场外钱太多了!
目前业内有一个共识就是可交换债不如可转债,这是一个对新事物认知上的误区,这一误区导致大量债券基金没有配置或少配置交换债,而我认为交换债比可转债还要好的多,一旦这一误区得到纠正,资金能将交换债推高到两三百元。
@马曼然:当初大多人都不敢抄底时,我最低点推荐交换债132001,说可以让养老的钱都抄进去。再次成功!
15国盛EB可交换债的申购方法
1、本次债券发行代码为
2、网上发行:在登记公司开立 A 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3、2015 年 11 月 5 日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4、网上发行时间为 1 个交易日,即发行首日 2015 年 11 月 5 日 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5、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买入申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按“ 时间优先”
的原则实时成交。
此支网上准备卖15亿
上证的可交换债的申购,可以在九点25分之后排队,在这之前的排队会被打回废单。
深证的可交易债的申购,可以在九点15分之后排队。各家券商可能会略有不同。
 &&可交换债券概述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的异同
  相同点1、面值相同。都是每张人民币一百元。
  2、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3、发行利率较低。发行利率一般都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都规定了转换期和转换比率。
  5、都可约定赎回和回售条款。即当转换(股)价高于会低于标的股票一定幅度后,公司可以赎回,投资者可以回售债券。而可交换债券在实际操作是否约定,还要看以后的具体募集发行条款,以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都约定了这两个条款。
 &&不同点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5、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6、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7、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现在还没有明确是欧式还是百慕大式换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现实中,可转换债券是百慕大式转股,即发行六个月后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即可转股。
  8、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可交换债和可转债风险收益特征基本一致,几乎可以同等对待。区别体现在发行主体上: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一般是股份的持有者,其转股意味着转换为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转股意味着转换成发行的新股。从衍生特性来看说,可交换债是债券和备兑权证的结合;而可转债等于债券加上股本认股权证。
但可交换债的这种不同其实赋予了可交换债巨大的创新空间,下面是我们观察到的部分海外可交换债的创新应用案例,可供国内证券市场参考:
1、以两只或以上的股票为交换标的。
相当于债券与两种以上备兑权证的结合。举例来说,1998年5月,瑞士人寿以欧洲市场6家蓝筹上市公司(Glaxo
Welcome, Mannesmann, Novartis, Royal Dutch Petroleum, Unilever
UBS)作为交换标的,发行了20亿美元的可交换债。债券分成三档,分别以瑞士法郎、欧元、美元发行,债券期限5至7年不等。此次发行的最大创新点正在于首次一改以往以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为交换标的,而采用多只股票都可作为交换标的的形式。我们还观察到2011年9月,伯克希尔哈撒韦旗下公司,Liberty
Media公司,发行的11.38亿美元3年期可交换债,以3种股票的一种固定组合作为交换标的。
2、与某种指数挂钩的可交换债
相当于债券加指数期权,以日德意志银行发行无息可交换债券为例,债券总发行规模为3910万欧元,与西班牙IBEX35指数挂钩,债券将于日到期,初始转换溢价率10%。
3、以公募基金或ETF基金作为交换标的可交换债
2007年1月,法国公司Calyon发行了价值5000万欧元的可交换债,债券以Schroders
ISF的权益类基金为交换标的,票息1%,期限5年,初始转换溢价率20%,债券持有人可按季选择将债券转换为上述权益类公募基金。2014年5月,英国公司Gold
Exchangeable
Limited发行了价值6000万美元的可交换债,债券以SPDR黄金信托基金为交换标的,该只可交换债为欧洲首只以黄金ETF基金为交换标的的可交换债。
从对比来看,我国境内可交换债的市场规模和种类上与海外发达市场仍差距明显,据Bloomberg统计,仅欧洲发行的可交换债现存市场规模就高达390亿美元。另一方面,国外各类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多为资金实力雄厚的投资银行,未来如在监管层面更多放开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以及品种限制,券商或可以在可交换债市场的发行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成为重要的发行主体,创新多种形式可交换债,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发展出一片巨大业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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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是基于之上的一种创新产品。持有者有权按照预先约定的条件用这种债券交换与者不同公司的股票,一般为其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同属于一个集团之下的其他兄弟公司。
在后,若采取由国有控股母公司发行可交换债的办法,到期时可以转换成其上市子公司的。这样,在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情况下,降低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使得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更能够有控制、有节奏、相对均匀地进入。
业内人士称,如果将价格定在一个相对较高的上,那么在股市低迷时,低于,可交换债不会转换为股票,限售股上市对市场的冲击不存在。在股市高涨时,股票供不应求,股票市价高于转换价格,可交换转换为股票,限售股上市对市场的冲击较弱,市场能够承受。
由于可交换债依靠的是市场永恒的逐利原理,利用可交换债解决限售股上市问题,实际上是借用市场的力量来选择上市的时机,而不是靠主观的判断来确定上市时机。对于来说,可交换债相当于一个,使市场供求趋于均衡,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小、上市给市场带来的冲击和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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