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出质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出质的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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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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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指南之出质登记部门
设定股权质押,一是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二是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我们这里要探讨的仅是股权出质的登记部门。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显然,《物权法》对于质权设立采取的是简单的二分法:要么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要么在工商部门登记。 有人提出: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是不是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可? 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出质,上述两个规定并无不同。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二者则有所区别:《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解释》则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本身是不同的概念,我国物权法已开始有意将质权设立与质押合同生效区分开来。因此,不能将“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质权设立的标准。 所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该等股权质押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而其他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则在工商部门办理。 此外,2008年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与《物权法》规定如出一辙。 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得出结论:目前股权出质登记办理单位就是两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地各级工商部门。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当前各地均设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能否在此类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我们认为,各地股权托管交易机构作为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机构,本身并非股权质押法定登记部门。这些机构在托管对象提出股权质押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与要求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股权锁定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登记证明材料,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股权托管交易市场非上市股份公司登记服务的意见》也明确指出,相关企业和股东可以持有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出具的有关股权托管登记证明材料,向本市工商部门办理载明股东情况的章程备案和股权出质登记。 结论意见: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出质登记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以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出质登记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配合提供登记证明材料,但并非法定股权出质登记部门。(消息来源:法务部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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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11:33 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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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提请注意:   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   适用范围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参照本告知办理。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发放有关通知书。(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股权出质登记实行免费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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