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乙15万元口头约定利息如何证明5分利按约定三个月还款。乙至今未还款但利息一直按规定打了7个月后付了5万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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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中标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 &法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 &(2) 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3)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将其经营并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作抵押的,应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登记部门为该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4) 成立。本来应该先以债务人的抵押物清偿债务,现抵押因为没有登记而无效,而丙又是答应甲向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责任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于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
& &(5 ) 不成立。A不是金融机构,乙与A公司之间属于违法借贷。
& &(6) 9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7) 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允许肢解发包、转包、肢解分包、再分包、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该肢解发包、转包、肢解分包,再分包、分包协议无效。乙在承接工程后不实际履行,而将该工程径直交给丁,属于转包的行为,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 &(8) 不属于,因为留置权的对象只能是动产。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题中,乙扣押的是甲请求其承建的楼房,属于不动产,不适用留置的规定。
& &(9) 不能。因为乙不是所有权人。
& &(10) 不能,因为戊与乙虽然约定租期是一年,但未签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出租人主张结束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不能以租赁期不到拒绝。
& & (11) 乙可以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甲逾期不支付的,乙可与甲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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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填空题: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在日~5日期间向乙企业提供全部货物,乙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
& &日,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乙企业,乙企业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甲企业。8月2日,甲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 200万元的货款,乙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 &甲企业在对乙企业的调查中发现,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乙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乙企业同时欠丙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乙企业享有对丁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乙企业管理混乱,乙企业一直没有对丁企业主张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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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甲企业主张应由甲、丙平均分配丁企业偿还的200万元,甲企业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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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第&2&题:填空题: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并于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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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生产厂房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债务抵押;
& &②借用B公司的办公楼价值160万元; & &
& &③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140万元;
& &④专有技术评估作价70万元;
& &⑤破产前工会用会费节余购置的高级舞台音响价值10万元;
& &⑥追回破产前5个月内破产企业主动放弃的债权共100万元。
& &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C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
& (2)债权人中报的债权情况为:
& &①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期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元,尚有1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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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D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
& &④E公司因破产企业提前终止合同造成损失140万元;
& &⑤欠E公司违约金110万元。
& &另外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60万元;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集资款6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欠城管部门行政罚款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
& &(3)企业破产前与F公司签订技术委托合同,委托F公司负责生产线的电子控制部分研制,研制过程中发明一项新技术,经有关部门确认,该电子控制部分构思独特而且具有先进水平。但是双方就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产生争议,双方都主张享有专利申请权,此事悬而未决。
&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1) 上述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哪些不屑于破产财产,为什么?
& &(2) 上述哪些屑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哪些不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 &(3) 执行技术委托合同发明的新技术专利申请权是否可以计入破产财产?为什么?
& & (4)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
&答案解析:第&3&题:填空题:
200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 &由乙公司购买一台甲公司所需的专用设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每年支付30万元租金给乙公司,为期5年。5年后该设备归甲公司。
& &乙公司应甲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特殊要求定制。丙公司按期将设备运到甲公司后,甲公司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遂要求丙公司修理或重作,丙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遭到了乙公司的拒绝。经三方多次协商后,丙公司同意按甲公司的要求修理该专用设备,甲公司检验合格后出具了验收合格通知书,乙公司遂向丙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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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张某声称该设备是其合同的抵押物,他享有优先清偿权。甲公司认为该设备属于甲公司所有。乙公司则认为该设备归乙公司所有。
&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 &(1)甲、乙、丙三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适用何种合同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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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该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谁拥有对该设备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第&4&题:填空题:2004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个加工服装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005年1月,丙提出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戊入伙。2006年1月甲注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经营小食品加工。其他合伙人见甲主要关注自己的公司,也都无心经营,此后合伙企业亏损日益严重。2006年5月,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清算。清算前企业总资产110万元,总负债为150万元。总资产中含对庚的债权5万元。在清算偿债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
& & (1)甲认为自己欠张某5万元,张某欠合秋企业5万元,彼此可以相互抵销;(2)乙认为合伙企业全部负债中欠李某的20万元是因为丁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私自签订合同造成的,虽然李某不知道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性规定,但丁属于超越权限,该债务应由丁个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3)丙认为本人已经退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丁认为甲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违法的,应由其负责偿付合伙企业的全部负债;(5)戊认为本人入伙时与丙私下签有个人协议,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合伙企业清算时,前后五位合伙人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解析:第&5&题:填空题:A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拟将60%的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甲企业委托的张律师就本次国有产权转让提出如下建议:
& &(1)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A市寻找受让方,且应尽量在本行业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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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 &(4)在对甲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之前,甲企业应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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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如果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5%,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 &要求: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题目中各要点的顺序,指出张律师的建议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 问题详情
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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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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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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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物权随时解除合同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2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B.甲不向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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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口头约定高额利息,承担担保责任时如何认定担保利息
作者:付艳&&发布时间: 11:34:58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同事关系。日,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0元,但在出具借条时,双方约定将出借人写为李某某,并书面约定于同年8月28日偿还,由被告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后被告赵某某于日偿还原告王某108000元(分两次偿还,分别是5000元、103000元)、4月28日偿还4000元、6月28日偿还6000元(分两次偿还,分别是2000元、4000元),同年7月29日、8月29日、9月27日、10月28日、11月28日、12月30日各偿还4000元,日偿还10000元、3月28日偿还2000元,同年4月29日、5月28日、6月29日、7月31日、8月30日各偿还4000元,同年10月2日偿还3000元、10月31日偿还4000元,后又通过李某某于日、1月28日、3月20日分别偿还原告王某5000元、11000元、10000元,合计207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双方提供以下证据:
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日,原告王某以李某某的名义向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出借200000元,还款期限为日,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分,由被告张某提供保证担保;
2.银行交易明细1份、证人王甲的证言、案外人严某出具的60000元和546800元的借条各1份。该组证据拟证明日,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第1个月的利息8000元,同月29日,被告赵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赵某某交付了100000元。日,被告赵某某应偿还后借的100000元的3个月利息即12000元,但其只偿还了2000元,后被告赵某某将原告约出来,想让案外人严某来承担后借的100000元债务,因严某本就欠原告546800元,被告赵某某就先让严某向原告出具了1份60000元的借条,其中含本金50000元及欠的3个月的利息10000元,被告赵某某就剩余的50000元本金再让严某出具借条时,严某不同意了,原告也不同意,因为该款不是严某借的,后被告赵某某未经原告同意就将其出具给原告的100000元借条撕毁,双方产生纠纷,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承诺该个月内偿还,严某不还由其偿还,利息还是按照月息4分计算。当时证人王甲在场,能证实原告所述是事实。
3.手机短信1条,拟证明被告赵某某在日就9月的利息转账给了原告3000元,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赵某某说利息不对,被告赵某某回短信说“知道了下次补充吧”。
4.录音资料2份,系原告与王乙、李某某的谈话,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的借款是有利息约定的,被告赵某某偿还100000元后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将借条撕毁的事实也是存在的,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多次与李某某向被告张某主张过权利。
被告孙某某、赵某某为支持其抗辩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
5.银行存款凭证17份、收条3份,拟证明被告通过银行存款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164000元。日、1月28、3月20日,被告通过李某某及其儿媳妇王丙向原告还款26000元。日晚6时许,原告用被告赵某某的透支卡消费10000元。被告还款总额为200000元,借款已全部还清。因时间太长,不排除有遗漏的其他单据,据原告陈述日被告偿还的是108000元,超出被告持有的票据数额,该款项若核查属实,被告保留要求原告将多收取的款项予以退还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去签字担保时,双方也没有提到有利息。现被告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原告只是在借款快到期前找过被告谈要钱的事情,之后一直未找过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保证期间。
被告张某为支持其抗辩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
6.机动车驾驶证1份,拟证明被告是在2013年5月份取得驾驶证的,此前两三个月才学驾驶,原告陈述月份找被告时被告在学驾驶不属实。
法院依法调取以下证据:
7.银行存款凭条2份,存款凭条载明日、6月28日,被告赵某某分别向原告王某账户存款5000元、2000元。
原、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针对原告王某的举证,被告孙某某、赵某某质证认为:
关于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该借条能证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现该笔借款已全部还清。
关于证据2,严某出具的2份借条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不予质证。
证人王甲的证言不真实,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从证人与原告陈述的内容来看,内容高度一致,但仍有几个重要的内容出现相互矛盾,不排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串通的情况。此外,证人陈述的内容是其听说的,也没有看到所谓的100000元借条的具体内容及事情的整个经过。证人陈述是严某打电话让其出庭作证,不符合常理,如果该事实存在,应当由严某出庭作证,而不是要求王甲到庭为其作证,因此只能说明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银行流水明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所还款项为利息。原告陈述被告于日还了108000元后,又于同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不属实,还款借款行为仅隔2天时间,明显不合常理,不应采信。
关于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从未说过还的是利息,都是本金。
关于证据4,首先,不排除该录音资料存在剪辑的可能,非原始资料;其次,该录音资料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录的,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三,该录音的对象不是本案的借款合同相对人,其录音内容与本案被告无关,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存在利息;其四,该录音内容均是原告自己所作的陈述,李某某只是应付性的回应,对原告所说的内容并没有作出认可或者肯定的答复,故不能证明利息是否存在。同时李某某在本案中与原、被告之间均存在利害关系,涉案借条中载明的出借人系李某某而并非原告王某,故王某与李某某之间以谈闲的方式形成的录音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以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作为依据;其五,王乙的录音资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被告张某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3,被告不清楚。关于证据4中涉及到原告王某在月份与李某某一起去找过被告张某的内容不属实,原告王某只在月份即借款到期前来找过被告张某。
被告李某某质证认为:钱是王某的,对有无约定利息、是否又借100000元的事情不清楚。借款到期后,其与原告王某的确去找过被告张某三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哪一年也说不清了,只记得有一次天很热的时候去的,当时找到人了,在这之前凉快一点的时候也去过两次,当时穿的是厚褂子,肯定不是1、2月份,大概是在3、4月份,当时没有找到人。
针对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的举证,原告王某质证认为: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刷卡10000元是事实。上述款项中有100000元是偿还的本金,其余的是偿还的日至日共计25个月的利息。
被告张某质证认为,对证据5没有异议,钱已经还清了。
被告李某某质证认为:被告孙某某、赵某某通过其偿还了原告王某26000元是事实,其余的情况不清楚。
针对被告张某的举证,原告王某质证认为:既然被告张某承认原告在月份找过他,那就不说了。、3月份原告也找过被告张某几次,1、2月份没有找到张某本人,一次是其老婆说其学驾照去了,还有一次是去实验小学开会了,3月份找到张某,其承诺帮原告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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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原告王某质证认为: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了月息4分。日,被告赵某某偿还的是108000元,其中8000元是200000元的1个月的利息。日,被告赵某某偿还的是6000元,其中4000元是之前剩余100000元的利息,另2000元是后借100000元的利息。被告赵某某在第一次庭审时没有认可证据7中两笔还款的存在,其在同一日内将还款分两次存入原告账户,其目的是掩盖200000元约定了利息的事实。此外,被告赵某某在偿还原告100000元本金的时候,原告向其出具了100000元的收条,若没有利息,应该出具的是108000元的收条,虽然被告赵某某在庭审中没有认可该收条的存在,但是被告孙某某认可了。
被告孙某某、赵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钱的确是汇给原告了,上次开庭时是记不清了,票据没有找到,原告所称的收条不存在。
被告张某质证认为,其对具体的还款情况不清楚。
被告李某某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月息4分;二、被告赵某某有无在日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0元;三、原告王某有无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张某主张过权利。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庭审中的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的举证质证,可能查明,日,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双方应是口头约定月息4分,由被告张某担保。日,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000元,同月29日,被告赵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日,被告赵某某将原告王某约出,想让案外人严某承担后借的100000元,但原告未同意,被告赵某某将100000元的借条撕毁。后被告赵某某仅偿还了之前100000元的部分利息,余款一直未还。故应认为被告赵某某、孙某某、张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庭审中不能看出双方约定利息,并且本案争议的借款已于日前通过银行存款及支付现金等方式还清。此外,原告陈述被告于日向其借款100000元,后将借条撕毁也没有证据证实,并且庭审中被告也答辩未让严某向其出具过借条。同时,也无法证明在被告张某去签字担保时,双方有提到约定利息。故被告张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被告张某认为原告只是在借款快到期前找过被告张某谈要钱的事情,之后一直未找过被告张某,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也已超出保证期间。
第三种观点认为:1、被告孙某某、赵某某从借款后的第1个月起就有规律地偿还借款,且按月偿还的数额(除本金双方认可的100000元本金外)与原告王某主张的月息4分所得的利息数额基本一致。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借款系用于经营活动,数额较大,原告王某和被告赵某某仅为同事关系,较之无息借贷分期还款的情况,双方约定月息4分按月偿还利息更符合本地民间借贷的习惯。综上,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月息4分;2、原告王某主张被告赵某某在日向其借款100000元未还,该100000元借条后被赵某某撕毁,其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应采信。3、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期间未作约定,被告张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王某主张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张某主张过权利,对此被告张某不予认可。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在庭审中,其自述向被告张某催要借款的时间和情形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对其真实性应不予采信,故认定原告王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某应免除保证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王某主张借贷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分,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偿还的款项中有100000元是偿还的借款本金,余款均为偿还的利息,被告孙某某、赵某某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其偿还的均为借款本金,债务已偿清。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本案中,被告孙某某、赵某某主张200000元借款系无息借贷,但实际偿还给原告王某的总数却超出了本金数额,被告赵某某、孙某某辩称系遗漏银行存款票据所致,但二被告的还款除通过李某某偿还以外,均以银行存款方式偿还,已得到银行查询确定,故多偿还借款的行为不合常理。其次,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的还款情况来看,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半年,但被告孙某某、赵某某从借款后的第1个月起就有规律地偿还借款,且按月偿还的数额(除本金双方认可的100000元本金外)与原告王某主张的月息4分所得的利息数额基本一致。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借款系用于经营活动,数额较大,原告王某和被告赵某某仅为同事关系,较之无息借贷分期还款的情况,双方约定月息4分按月偿还利息更符合本地民间借贷的习惯。综上,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月息4分,但该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依法不予保护。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偿还的款项应先冲抵合法利息后冲抵借款本金,故截至日,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应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4273元。后期利息从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王某主张被告赵某某在日向其借款100000元未还,该100000元借条后被赵某某撕毁,其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期间未作约定,被告张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王某主张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张某主张过权利,对此被告张某不予认可。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在庭审中,其自述向被告张某催要借款的时间和情形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故认定原告王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某应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4273元及利息(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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